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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
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
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
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
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
》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
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清算组
,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二)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
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
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
(三)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
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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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往往会有破产和解的情况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但这种情况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么?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公司解散后,公司需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收到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公司破产的,由法院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那么民法典中债权申报后一般要等多长时间?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而未缴纳的税费是属于债权,所以税务部门收到通知后,需要向公司申报债权的。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而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提出申请的,不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当前社会中,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都可能在竞争者面临失败破产,这时候企业是需要到相关的人民法院去进行破产申请的。在此过程中赔偿金可以作为债权申报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此做出的解答吧,以供参考。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不能行使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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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比例就是同一破产顺序破产
获得清偿的比例,法律没有固定的比例数。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和医疗、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基本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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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率就是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例如,经确认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债权人事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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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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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破产重整债权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您了解多少呢?对于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是如何的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解决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是如何的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对于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是有严格规定的。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带领下,我们的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的完善。如果您所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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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破产重整时清偿比例如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比如,经确认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债权人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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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雪球App,作者: 冯小莫,(https://xueqiu.com/8956782139/126642313)
摘要
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以统计的案例来看,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平均清偿率为34.70%,较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高出24.88%。
小额债权在清偿率及清偿时间上一般都优于大额债权,2011年8月以来,小额债权人全部都得到100%的偿付;小额债权额度并不一致,额度界限从2万元至800万元不等,我们统计了*ST超日违约打破公募债刚兑以来的14个重整案例,小额债权平均额度为34万元。
破产重整的清偿方式一般包括现金、债转股、应收款抵债、留债四类方式,现金一次性清偿及债转股是最常见的清偿方式,从实操来看,多种清偿方式的组合也很普遍。
重整期间平均耗时180天。重整期间耗时最短的是*ST北生,耗时32天重整计划即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耗时最长的为*ST广厦,耗时448天,从裁定重整开始至提交重整计划历时9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计划亦耗费半年左右。
统计的56个破产重整案例中,其中法院强裁的有13起,占比高达23.21%;在全部强裁的案例中,只要管理人提出强裁申请,无一例外都得到法院的批准,甚至出现出资人组及债权人组都否决的*ST广厦重整计划,仍然获得法院的强裁。
重整计划实际执行时间平均为258天,各公司计划的实际执行时间差异很大,清偿方式、资产处置难度等都会造成这种差异,实操中,股东让渡的股权未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执行期限的大幅延长。
我们统计的51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只有4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有7家上市公司未作任何调整。从上述51 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来看,基于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及社会维稳的政治考量,原股东被调减的股权幅度远远小于债权人被削减的债权幅度。
统计的53家重整案例中绝大部分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的模式;75.47%的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其中占比约为85%的清算组组长是各地区国资委等政府领导。
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破产重整是违约债券重要的处置方式之一。本文选取了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共56家破产案例,其中51家上市公司案例,5家大型非上市重整案例。从清偿率、清偿方式、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效率、管理人角色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债券市场投资提供参考价值。
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破产重整是违约债券重要的处置方式之一。本文选取了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共56家破产案例,其中51家上市公司案例,5家大型非上市重整案例。从清偿率、清偿方式、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效率、管理人角色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债券市场投资提供参考价值。
重整方案中涉及的债权人一般包括: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考虑到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基本都100%受偿、特定担保未足额覆盖的担保债权部分也转入普通债权,所以本部分只探讨普通债权的受偿。债权的清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清偿率,另一个是清偿方式,下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具体研究。
为了提高重整效率,多数公司重整时管理人会按照一定标准将普通债权分为大额债权组和小额债权组,而这种拆分趋势在近期越来越普遍,从2014年6月以来,除
未做拆分外,其余14个重整案例均做了拆分。普通债权是否做拆分主要还是受债权人分散程度影响,如果债权人高度集中,管理人不拆分债权也能保证重整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通过。
小额债权在清偿率及清偿时间上一般都优于大额债权,从统计的案例来看,2011年8月以来,小额债权人全部都得到100%的偿付。
从统计的案例来看,小额债权额度并不一致,额度界限从2万元至800万元不等,我们统计了*ST超日违约打破公募债刚兑以来的14个重整案例,小额债权平均额度为34万元。
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以统计的案例来看,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的平均清偿率为34.70%,较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高出24.88%。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破产重整的本质就是在战略投资者的支持下,债权人通过让渡部分利益以避免未来更大的损失。
破产重整的清偿方式一般包括现金、债转股、应收款抵债、留债四类方式,现金一次性清偿及债转股是最常见的清偿方式,从实操来看,多种清偿方式的组合也很普遍。
破产重整涉及多方利益,普通债权人作为被重整企业主要的负债来源,也是重整过程中损失比例最高的主体。普通债权人在选择清偿方式时也是多种比较下的选择,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破产重整管理人及法院对于清偿方式的最终确定,需要对被重整企业的资源状态及重整投资人的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价。重整的目的是在于挽救企业,以期后续能够正常经营,因而管理人及法院在方案的选择中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降低重整后企业偿债压力及改善现金流的较好方式。
破产重整涉及多项重大事项,如申请重整、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各类债权金额、制定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等等,各公司开展重整的进度不一,重整期间耗时、重整计划执行时间分化较大。
根据破产法,法院裁定企业重整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称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管理人需要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需要聘请中介结构评估被重整企业资产清算价值以及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与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协调重整计划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协助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就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终止。
通过统计55 个样本公司案例,重整期间平均耗时180 天。重整期间耗时最短的是*ST 北生,耗时32 天重整计划即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耗时最长的为*ST 广厦,耗时448天,从裁定重整开始至提交重整计划历时9 个月,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计划亦耗费半年左右。
提高破产重整期间效率,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例如建立打折债权自由流动的交易制度,促进债权的归集。债权过于分散,重整方案的协调难度很大,同时不利于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力。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统计的56个破产重整案例中,其中法院强裁的有13起,占比高达23.21%。在全部强裁的案例中,只要管理人提出强裁申请,无一例外都得到法院的批准。甚至出现出资人组及债权人组都否决的*ST广厦重整计划,仍然获得法院的强裁。
回溯这些案件,发现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未对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权益给与妥善保护。
我国破产法并未强制规定重整执行期限,一般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我们统计了49个重整执行完成的案例,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从1个月到40个月不等,其中有14家的执行期限为1至5个月,占比为28.57%;22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占比为44.90%;8家的执行期限为7至12个月,占比为16.33%;其余5家的执行期限为1年以上,占比为10.20%。
统计的49个重整执行完成的案例中,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公司有10家,占比达到20.41%,其中有3家公司延长执行期限超过两次。由于客观因素的存在,被重整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遭受阻碍而申请延长在所难免。但是,ST宏盛本应在 6 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但却因为“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的相同理由延长执行期限多达 8 次,最终耗用 51 个月才执行完毕,这明显不合理。
重整价值是具有动态性的,执行期限一拖再拖,虽然最终完成计划执行,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普通债权受偿额的流入早已大幅减少,多次延长必然导致重整费用等支出的增加,最终重整价值将大幅降低,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损失。对于这种无休止的延长申请,法院不应该一位纵容,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我们统计了51个重整案例,重整计划实际执行时间平均为258天,各公司计划的实际执行时间差异很大,清偿方式、资产处置难度等都会造成这种差异,实操中,股东让渡的股权未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执行期限的大幅延长。
重整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以减免债务、变更清偿方式等形式,减轻债务企业的偿债压力,为实现企业重生做出巨大的牺牲;企业陷入破产境地,作为出资人的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往往难辞其咎,对企业陷入困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分担损失的角度来看,股东无条件让渡股份就成了应有之义。
其次,不论是债转股、处置股权变现、还是引入战略投资人,都需要原有出资人让渡股份,这是保证重整成功的前提。若债权人和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之间无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在符合公平、公正标准的前提下直接强制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防止谈判无限期拖延,从而实现重整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
我们统计了有出资人调整的44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此四种调整方式在重整实践中既有单一使用,也有合并使用):第一种方式是对出资人所持股票进行无偿让渡,让渡股份(存量股份调减)已发展为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主要方式;第二种方式是使用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这种方式亦很普遍;第三种方式是对出资人股票进行缩股;第四种方式是出资人所持股票需按指定价格转让。
我们统计的51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只有4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有7家上市公司未作任何调整。从上述 51 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来看,基于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及社会维稳的政治考量,原股东被调减的股权幅度远远小于债权人被削减的债权幅度。例如,*ST沧化重整案中,普通债权的削减幅度高达 85.72%,而股权调减幅度仅为 11%。
在破产重整实践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务。
通过对53家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司的管理人选任情况进行统计(参见附录四),可以发现:
第一,53家重整案例中共有 43家选择的是管理人管理的模式,占比为 81.13%;剩余10家上市公司选择的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占比为18.87%。
第二,53家重整案例中共有40家的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占比为 75.47%;剩余 13 家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分别由律所、会所、清算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担任,占比为 24.53%。
第三,在40家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上市公司中,有 34家的清算组组长是各地区国资委等政府领导,占比约为 85%;其余只有 *ST海纳、*ST 华源等 6 家上市公司的清算组组长是由重组方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担任的,占比约为 15%。
从实践来看,债务人对破产重整的“恐惧”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当地政府的参与方式及程度,政府的角色到底是干预还是协助。毕竟血淋淋的例子犹在眼前,在帝贤股份重整案中,管理人为帝贤股份清算组,清算组组长是承德县县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仅从 1.082%上升到约 3%,这样的安排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出现了初次表决不通过,再次表决仍然不通过的局面。但是破产管理人绕过了这两个表决组,直接提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组成的清算组并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做法,直接使得管理人履行职责时贯彻政府意志,进行重整程序的价值分配中承担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以公权强力干预重整过程,使债权人会议沦为摆设。
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一些破产重整案件不可避免需要政府的参与,若无政府参与,法院很难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勉强批准也很难执行,因为重整中涉及大量政府主管的事务,例如社会维稳、税务征收、土地出让和转让、重整企业信用恢复等,没有政府支持将很难开展。
对于政府介入破产重整的案件,还是应该全面考量、客观评价。例如*ST重钢的破产重整中,涉及上市股票转增是否要除权的问题,最后是重庆市领导亲赴交易所协调才得以解决。辽宁省副省长亲赴张家港会晤沙钢董事长沈文荣,才最终打消沙钢的顾虑,使其最终下定决心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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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1) 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及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2) 法院审查时限:52天。
(3) 流程图:
(1) 重整期间: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一般11个月左右。
(2)流程图:
(3)重整期间相关后果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b、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c、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期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案件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一是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看,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从破产重整期间到重整计划的执行,如无法达成或实施重整计划,重整程序都将终止直接转向破产清算。而由破产重整转至破产清算的案件,因已经经历过破产重整,从节约司法资源追求司法效率的角度,将不能再转至破产重整程序。
二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召开管理人会议,对相关提交法院报告和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申请
需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
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在审查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期间,可以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听取他们对债务人经营情况的判断和对债务人实施重整的意见,从而使人民法院更准确的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能和希望;
公告一般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重整开始的时间,制定管理人的名称,地点、债权申报的期限,债务人以及财产持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事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
重整草案的设计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具体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裁员减薪方案、盈利模式、资产和业务重组方案等,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多种,如转让部分营业或资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业务范围,重新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
除《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
债务人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到后续工作的开展,还可设立
;
有些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该诉讼或仲裁可能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对该部分债权是否需要进行清偿暂时还不能确定,因此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必须将该部分尚未确定的债权列入考虑范围);
(其中,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等行为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保管费等执行费用,也纳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发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应制定每类债权的具体调整计划(常用的调整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
对调整后债权清偿的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务履行担保等内容。债权清偿方案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大都从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人事任免与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定期汇报等几个方面进行落实监督职责。
重整草案的提出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参见上一环节草案涉及中的分类。但需明确行政、司法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
A.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B.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资产状况、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权人的权益调整及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等。并回答询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C.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需将各个小组的表决结果汇总,然后向债权人大会介绍各小组的表决结果,并宣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
D. 再次表决(非必经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重整草案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后再表决一次通过的也是为正常通过。
部分地区如北京还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B.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C. 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F.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相关权利
。经债务人申请,人们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申请后应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如果担保为有损害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担保权利人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院同意,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中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管理人处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意外情况的终止执行
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就是重整期间的终止时间:
A.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无理拖延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额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B.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C. 人民法院裁定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D.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
E.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且不符合强裁标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审查
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或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或强制批准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能强裁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执行
确定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计划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印章管理、人事任免监督、资金监督、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审批和定期汇报。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A. 召开管理人会议。在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前,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是否完成重整计划作出认定。由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管理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同时对债务人及管理人整个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期间届满前,召开管理人会议,对上述报告及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
B. 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会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后即可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审计报告一同提交法院。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C. 后续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管理人为履行监督职责而持有的债务人的公章需要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移交给债务人,并协助债务人办理银行预留印鉴的变更,交接时需要做好交接笔录。
重整期间保存的管理人和债务人的公文、规章、账册、判决、裁定、函件、审计报告等卷宗材料应当登记造册并移交
。管理人职责履行完毕后也应向法院请示并有法院决定批准解散。法院批准管理人解散后,管理人需将公章交回法院销毁。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设立于1994年6月19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现有员工330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研究和制造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亚通”品牌是中国管道行业十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因投资不善、业绩下滑,亚通公司从2016年起出现债务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申请破产重整。由于未来“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对高科技、高品质的管道有大量需求,亚通公司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大的重整价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案中,申报债权共有268笔,债权总额24.37亿元,经审查确认债权247笔,债权总额12.599亿元。因亚通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拒绝亚通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债权人因对亚通公司原管理层极度不信任,否决了亚通公司自营的方案。福州中院一方面协调福清市税务局准许亚通公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实行原经营团队继续以代加工模式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使得重整期间亚通公司的产能、市场占有率及品牌价值得以维持,各项收入不减反增,增强了职工及债权人的信心,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重整奠定基础。
联合重整方提出“现金清偿+债转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福建汇易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清偿债务,由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让渡股权并负责市场营销网络。在确保劳动债权及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价值全额清偿、余债按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将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模拟破产的1.554%提升至2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部分100%清偿、超过20万元债权部分按5%清偿,明显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效保障了债权人权益,恢复了企业生产经营。
2019年1月15日,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高票或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2019年2月1日,福州中院审查后裁定批准亚通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福州中院的主导下,该裁定作出次日即启动债权清偿工作,稳步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掘企业重整价值,创新探索企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是创新重整期间的受托代加工经营模式。采取原经营团队受托代加工方式继续经营、管理人财务监管、法院总协调的经营模式,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推动税务机关搁置欠税债权而准许按实际营业额领购增值税发票等措施,稳定了职工就业及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价值,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期间正常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成功经验借鉴。
三是许可债务人股东成为联合重整方。本案中,福建亚通建材有限公司在亚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受让股权成为其股东,故其对亚通公司发生破产事由不具有过错,福州中院对其参与重整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本案将债务人大股东与重整投资人作为联合重整方,既保障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市场经销网络的稳定性,又保证债权清偿比例的提高、盈利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所以,今天的文章就为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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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的含义
重整,一般指“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往往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得债务人可以走出困境。通常来说,债权人会做出以下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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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的模式
如果把待重整的企业分成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类,重整模式又会分为以下几种:
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适用于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此种模式。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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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的含义
重组,一般指“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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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的模式
从模式来看,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 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 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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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的方式
从方式来看,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售卖是剥离的一种方式。售卖是指企业将其所属的资产(包括子公司、生产线等)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交易。
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
破产简单地说是无力偿付到期债务。具体地说,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
重组, 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重组仅适用于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重整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除公司之外,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只要符合一般破产的法定条件,均可采取重整的方式渡过难关。
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比如,在上市公司的拯救中,两者的衔接主要有两种实践模式:
重整程序后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在程序上,先进行重整,重整程序依照法院裁定终止后再由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在实体上,通过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互相联系,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中,概括性描述如何引入重组方、进行资产重组、业务转型等计划方案,随后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再进行筹划和研究具体的重组方案。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操作
实践中也称为“套作模式”,也即将需要经证监会审批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受理法院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的会商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后,证监会仍然按照正常程序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核准。在重整程序中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加速了重整的进度。舜天船舶重整案即是该种模式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