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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找法网(findlaw.cn)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3、代理人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是

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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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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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

》和有关国家

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

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

。《

》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民

《关于审理农业承包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

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

》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

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

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

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2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土地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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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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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

土地承包合同应该写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转让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流转土地用途;转让价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关于怎样写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林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会自动终止承包合同,而是延长林地承包期限。

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将农村的土地发包给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有一定的年限,国家对不同土地承包的期限是有规定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超过最长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出现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关于承包合同纠纷有什么办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农村村民承包土地时,要与农村经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要载明土地承包的期限,而不同的土地,承包最长期限是不一样的,那么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是不是无效?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不会造成承包合同无效。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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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丢了能补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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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例如承包人和村委会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出现法定情形,造成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承包合同,公司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员工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劳务承包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交纳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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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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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都是会签订拆迁协议的,如果出现了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拆迁...

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_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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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即只能将农村土地用承包合同的形式交付给承包人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不能用土地租赁合同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家庭方式承包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二是其他方式承包即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因此第三人要想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必须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和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采取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

即农村土地要想租赁给第三人也只能是在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后,由承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直接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对外承包土地,即处分农村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另外在村委会以其他方式对外承包农村土地的,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即两方承包土地的条件相同时,村委会应该首先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村委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农村土地,故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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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无效?-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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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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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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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村集体成员与村集体签订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 知乎

《非村集体成员与村集体签订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马亚轩律师v:myxbj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要看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分章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并对两类土地在物权设立要件、流转方式等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可见,立法对于耕地、林地、草地均作一体化的特殊政策保护,限定于采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家庭承包方式,而排除成员之外的主体采用其他方式承包,与四荒地等其他农村土地在法律的刚性上明显不同。

这是因为,耕地、林地、草地等事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稳定农村、农业生产具有压舱石作用,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保命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上述三种土地,将严重侵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利,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公法介入私法调整的领域,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干涉,对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均属于司法解释所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沙坝村委将案涉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第三人刘国庆,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罗元育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案涉林地的权利,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案涉林地承包方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该民主议定程序的适用前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能适用于其他主体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故该合同效力不能得到补正。

村委会发包土地未经村民同意 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新华网

央广网海口6月22日消息(记者 朱永 通讯员 罗凤灵 康文举)近年来,海南农村土地承包中“租期过长、租金过低、面积过大”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突出,诉请法院裁决的此类案件量日益增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改判陈某等人与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委会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判令陈某等人将承包土地归还该村委会,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1984年3月1日,陈某等人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00亩土地,自筹资金造植速生丰产林,承包期限30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3%支付。陈某承包后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林木,并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每年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并多次更换树木获益。因另一村委会对该承包地主张权利,两村委会因此产生土地纠纷。当地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土地重新确定地界后,1999年1月8日,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陈某等人又与时任村委会主任高某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代替1984年《承包合同书》,将承包期限增至45年,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收益的5%支付。陈某等人在承包500亩土地的30多年间,只向村委会支付了1万多元的承包费,相当于每亩每年承包费不足1元。

村委会以陈某等人与村委会原主任高某恶意串通、严重损害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1984年《承包合同书》,确认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终止1984年《承包合同书》,并以陈某等人已支付承包费为由驳回该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村委会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称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未经村委会会议讨论,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为无效合同。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1984年合同书终止均无异议。陈某等人认可1999年签订的合同书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查明,陈某等人在承包期内多次获得收益及退耕还林补贴,但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海南二中院坚持审慎认定事实、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部分不当,且违反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满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要素。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生效则是法律对于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的价值评判,是法律根据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认可或否定。该案双方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成立但需要法律对其效力进行价值判断。该案《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陈某等人已无权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应返还涉案土地给村委会。

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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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

,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流转的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

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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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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