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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18-08-01 13:28:03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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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机动车
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以上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的解答
解答于:2018-08-01 13:56:20
高级合伙人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一、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什么时候开始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二、交通事故赔偿有没有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解答于:2018-08-01 14:00:32
高级合伙人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 首先,根据责任承担情况与对方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
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四、 协商未果的向法院起诉。 案件的处理涉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其中关键所在是要搜集固定好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和理由,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金额,从而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都有着一般人无法比拟的优势。
解答于:2018-08-01 14:23:50
位律师在线
保险相关法律问答
一、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保险公司能赔偿吗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不赔。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
2020-09-22 13:16:02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3、赔偿项目
2020-09-10 16:59:21
建议你先走交通事故索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由对方赔偿或者走工伤赔偿程序。工伤鉴定时效是一年,不要错过了鉴定时间。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各
2020-08-25 18:29:18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2020-08-25 08:42:34
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现代社会还是有着很多的赔偿标准的,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误工费的,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都是有着相应的保险公司赔偿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事故保险
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精神损失费也是其中一个赔偿项目。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了解过吧。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有关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偿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首先在机动车保险中的任何险种,对于出险的赔付都是限额的,那么出险时,保险公司 就按约定赔付多少。其次要看车主承担赔偿的数额是否比购买的交强险的限额,再加上商业险限额的总和多,如果车主向对方所承担的赔偿比保险总赔偿的数额多,不足的部分就要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时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赔偿?法律快车法律视频频道为您讲解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时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什么时候赔偿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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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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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因此,伤者的家属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解答于:2019-05-27 17:32:26
高级合伙人
一、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 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 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二、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 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三、死亡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四、以上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 ?2、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 ?3、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 ?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根据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 ?(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这两个标准为2017年的,2017年的暂时还没有颁发,但数额要肯定是增长)。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485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根据鉴定结论来定。十级伤残就是0.1,九级伤残就是0.2,八级伤残就是0.3,七级伤残就是0.4,六级伤残就是0.5,五级伤残就是0.6,四级伤残就是0.7,三级伤残就是0.8,二级伤残就是0.9,一级伤残就是1.0。
解答于:2019-05-27 17:34:42
高级合伙人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解答于:2019-05-27 17:43:02
高级合伙人
交通事故 1、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双方的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来综合认定。 2、出院后申请伤残鉴定再计算赔偿金额。 3、具体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死亡的则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具体的赔偿数额要看户口、年龄、法医鉴定结果和交警出局的事故认定书等才能给你具体的计算。 5、将相关的责任主体:车主、司机、保险公司、挂靠公司等一并起诉,这个需要看具体案情了。 另外,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解答于:2019-05-27 17:52:19
位律师在线
保险相关法律问答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
2019-10-01 21:22:08
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
2019-10-08 15:02:15
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害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
2019-09-23 22:12:28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赔偿处罚,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
2019-08-08 16:16:40
相关法律知识
发生车祸后申请赔偿的时候,只要其申请项目是法律中所规定的,那么保险公司都是需要对其进行赔付的,这是合法合理的索赔要求,是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车祸保险公司哪些费用可以赔偿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保险理赔知识
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针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也被大众所关注。法律上对于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有相应的法条作出规定。那么有关保单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限额又是如何评判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单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
保险医疗费用可以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类型,对于无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需要达到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度才能获得赔偿。那么,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其他医疗赔偿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由谁垫付?法律快车法律视频频道为您讲解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由谁垫付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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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恒律师事务所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债务债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合同,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经济纠纷
2020-12-16 09:48
7你好
怎么发生的,请具体说明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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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专业: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仲裁,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2020-12-16 11:08
都可以,建议让
和对方谈。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咨询陈凤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
专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债务债权,婚姻家庭,名誉毁谤,消费者权益
2020-12-16 14:12
最好让
谈吧,对方哪伤了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咨询赵敬律师团队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天津聚曾律师事务所
专业: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2020-12-16 08:17
肇事方和受害方协商赔偿问题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咨询赵红文律师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
专业:损害赔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仲裁,婚姻家庭,暴力伤害,股份转让,债务债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2020-12-16 08:35
D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去谈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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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专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合同,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2020-12-16 17:46
需要您自己和伤者谈赔偿事宜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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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肇事有保险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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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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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酒驾,没有达到醉驾程度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属于醉驾情形,属于保险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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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专业:婚姻家庭
2018-11-03 19:00
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认定书认定有责任,那么就得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外: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之外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取决于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关系,如车主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不适合驾驶的人,司机是公司企业的员工,车辆是挂靠单位的等等,这些情况需要负事故的
。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以下15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费、住宿费、交通费、
、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但是每个赔偿项目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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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专业: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2018-11-05 12:02
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若认定书认定有责任,那么就得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例外: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之外的其他人,要不要赔偿,取决于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直接关系,如车主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不适合驾驶的人,司机是公司企业的员工,车辆是挂靠单位的等等,这些情况需要负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以下15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
、营养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
费。但是每个赔偿项目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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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1:45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
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2、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
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
,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
。
4、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
。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2018-12-28 20:10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余额按责任划分确定比例后分摊。 你承担的赔偿费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部分-按《
》划分的责任分担部分,赔偿费用涉及到《
书》中确定的责任划分、年龄、
、收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被扶养人年龄及人数、误工时间等。 因此,赔偿费用应在伤残者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后才能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大额部分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受害人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如能评残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之和。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2019-01-11 18:07
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
中,
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
地、
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您可以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生前工作、生活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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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亮
当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险的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者“保险之诉”来索赔损失,但无论如何选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在被保险人已经选择侵权之诉,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侵权之债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再要求保险人进行理赔?这一问题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人多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不能重复索赔为由拒赔;而被保险人则认为虽然法院判决第三者进行赔偿,但没有实际得到赔偿款,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王梓/制图
小徐事业有成,在一家大型公司担任高管,给妻子邹女士购买了一辆轿车,同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给轿车购买了保险。
2018年1月30日,邹女士驾驶轿车行至河南省原阳县时,与张某醉酒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认定死者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徐起诉侵权第三者张某的继承人索赔车辆维修费等损失,法院判决死者张某的继承人按责任比例赔偿小徐的各项损失。
拿到胜诉判决的小徐高兴时间不长,得知承保自己轿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的数十万元赔款,在法律上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寻找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遗产也如大海捞针,拿到赔款将茫茫无期。律师费、诉讼费都花了,还浪费好几个月的时间最后却是一场空,小徐拿着胜诉判决书欲哭无泪。
小徐又想到自己的轿车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能赔偿,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答复:因法院已经就第三者侵权所涉及的维修费进行了判决,不能重复主张,另外小徐是否已经得到赔偿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保险再赔偿有可能让小徐得到双倍赔偿,因此拒绝了小徐的理赔申请,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笔者代理小徐,将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小徐的车辆维修费。
本案中,由于小徐不熟悉保险法律知识,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选择依据保险法律关系进行索赔,而是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法院判决后才发现第三者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改变思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人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一是,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确认,不同重复起诉主张损失,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是,因法院已经判决,不排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因被保险人没有就此举证说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保险人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从实体法上分析,第三者的赔偿判决不影响再次判决保险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案之争涉及到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实质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后,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侵权法律规定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同时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财产保险中存在“损失补偿原则”,为避免被保险人因行使上述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在其获得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后,就不应该再向第三者行使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必须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可以充分平衡第三者、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有效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第三者以及保险人处获得双重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得利,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价值。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立法精神,在事故不存在保险免责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的唯一理由,是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赔偿,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等于实际获得赔偿金,法院判决与实际赔偿是两个概念不是等同关系。因此保险人仅以法院已经判决,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保险人先诉第三者再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的保险事故,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先行起诉第三者,后根据保险合同再起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
1.诉的主体不同。两个案子的被告分别是“第三者”和“保险人”。
2.诉的标的不同。一个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是基于与第三者合同法律关系的请求权。而后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保险金请求权。
3.案件具体事实不同。起诉第三者案件中,仅需查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事实或者违约事实,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需要查明上述事实,还需要查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关事实。
因此,被保险人先起诉第三者再起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三、被保险人无需证明没有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保险人应先行全额赔付。
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以及《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保险人是有权拒绝赔偿的。据此,本案中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没有举证说明没有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因此拒赔似乎合情、合理,但该抗辩意见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赔偿的事实,在法律上属于“消极事实”.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对“消极事实”具有举证责任,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没有该项法定义务。
2.该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就本案而言,保险人没有举证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提供第三者没有进行赔付的证据,才能进行保险赔偿。
3.《保险法》司法解释已经为保险人设计了权利保护机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提起第三者侵权之诉,都不能排除被保险人已经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第三者赔偿具有一定隐匿性。如果保险人重复赔付,将导致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但如果支持保险人让被保险人举证没有获赔的意见,将导致保险理赔程序复杂化,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需要保护,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设计的保护模式,是先行“推定”被保险人没有获得赔偿,由保险人及时进行赔付,如保险人后续发现被保险人已经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即便小徐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仍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付,保险人后续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发现被保险人已经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的情况,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四、根据债权转移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在执行程序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债权转移,是指保持债的同一性前提下债权主体发生变动的现象。一般而言,债权转移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如法定继承、保险代位求偿等;二是基于裁判命令,例如法院裁判;三是基于法律行为。例如债权让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后,其实际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依法转移给保险人,这属于典型的“法定债权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申请变更自己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侵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直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本案厘清了被保险人侵权赔偿请求权与保险合同索赔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化解保险合同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于新亮
当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险的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者“保险之诉”来索赔损失,但无论如何选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在被保险人已经选择侵权之诉,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侵权之债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再要求保险人进行理赔?这一问题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人多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不能重复索赔为由拒赔;而被保险人则认为虽然法院判决第三者进行赔偿,但没有实际得到赔偿款,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王梓/制图
小徐事业有成,在一家大型公司担任高管,给妻子邹女士购买了一辆轿车,同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给轿车购买了保险。
2018年1月30日,邹女士驾驶轿车行至河南省原阳县时,与张某醉酒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认定死者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徐起诉侵权第三者张某的继承人索赔车辆维修费等损失,法院判决死者张某的继承人按责任比例赔偿小徐的各项损失。
拿到胜诉判决的小徐高兴时间不长,得知承保自己轿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的数十万元赔款,在法律上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寻找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遗产也如大海捞针,拿到赔款将茫茫无期。律师费、诉讼费都花了,还浪费好几个月的时间最后却是一场空,小徐拿着胜诉判决书欲哭无泪。
小徐又想到自己的轿车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能赔偿,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答复:因法院已经就第三者侵权所涉及的维修费进行了判决,不能重复主张,另外小徐是否已经得到赔偿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保险再赔偿有可能让小徐得到双倍赔偿,因此拒绝了小徐的理赔申请,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笔者代理小徐,将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小徐的车辆维修费。
本案中,由于小徐不熟悉保险法律知识,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选择依据保险法律关系进行索赔,而是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法院判决后才发现第三者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改变思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人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一是,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确认,不同重复起诉主张损失,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是,因法院已经判决,不排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因被保险人没有就此举证说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保险人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从实体法上分析,第三者的赔偿判决不影响再次判决保险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案之争涉及到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实质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后,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侵权法律规定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同时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财产保险中存在“损失补偿原则”,为避免被保险人因行使上述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在其获得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后,就不应该再向第三者行使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必须将这一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可以充分平衡第三者、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有效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第三者以及保险人处获得双重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得利,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价值。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立法精神,在事故不存在保险免责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的唯一理由,是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赔偿,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等于实际获得赔偿金,法院判决与实际赔偿是两个概念不是等同关系。因此保险人仅以法院已经判决,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保险人先诉第三者再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的保险事故,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先行起诉第三者,后根据保险合同再起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
1.诉的主体不同。两个案子的被告分别是“第三者”和“保险人”。
2.诉的标的不同。一个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是基于与第三者合同法律关系的请求权。而后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保险金请求权。
3.案件具体事实不同。起诉第三者案件中,仅需查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失事实或者违约事实,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需要查明上述事实,还需要查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关事实。
因此,被保险人先起诉第三者再起诉保险人,不属于重复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三、被保险人无需证明没有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保险人应先行全额赔付。
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以及《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保险人是有权拒绝赔偿的。据此,本案中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没有举证说明没有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因此拒赔似乎合情、合理,但该抗辩意见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该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赔偿的事实,在法律上属于“消极事实”.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对“消极事实”具有举证责任,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没有该项法定义务。
2.该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就本案而言,保险人没有举证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提供第三者没有进行赔付的证据,才能进行保险赔偿。
3.《保险法》司法解释已经为保险人设计了权利保护机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提起第三者侵权之诉,都不能排除被保险人已经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的可能性,第三者赔偿具有一定隐匿性。如果保险人重复赔付,将导致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利益,但如果支持保险人让被保险人举证没有获赔的意见,将导致保险理赔程序复杂化,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需要保护,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设计的保护模式,是先行“推定”被保险人没有获得赔偿,由保险人及时进行赔付,如保险人后续发现被保险人已经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即便小徐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仍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付,保险人后续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发现被保险人已经在第三者处获得赔偿的情况,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四、根据债权转移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在执行程序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债权转移,是指保持债的同一性前提下债权主体发生变动的现象。一般而言,债权转移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如法定继承、保险代位求偿等;二是基于裁判命令,例如法院裁判;三是基于法律行为。例如债权让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后,其实际损失已经得到补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依法转移给保险人,这属于典型的“法定债权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申请变更自己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侵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直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本案厘清了被保险人侵权赔偿请求权与保险合同索赔权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化解保险合同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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