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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案例

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案例

福建莆田民警陈XX玩忽职守罪再审案-成功案例|华律网(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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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荔

人民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英在担任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

警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规对

协管员协助办理的

业务进行核对审查,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

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继续流窜社会,诈骗他人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构成

名,并据此判处

,被告人陈某英不服上诉后,上诉期间,莆田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10日却作出了莆公维委[2012]1号《关于陈某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几点意见》,即莆田市公安局也认为陈某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莆田市公安局自己也作出说明,莆公综[2006]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陈某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二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仍然认定陈某英构成玩忽职守罪名,但是改为免于刑事处罚。目前林某英仍为莆田市公安局民警,但是从警30多年的她,任何职务待遇等均没有了,只是一般的民警待遇。

陈某英及其家属在申诉期间,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的申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大量的阅卷及研究工作后,认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并据此作出了以下的《刑事申诉状》,目前此案正在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审查阶段,省法院非常重视本案,刑一庭主审法官已经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莆田市公安局了解案情走访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并上审判决委员会研究讨论最后再作出决定。相信省法院一定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本律师为公安维权无罪辩护成功又一案件,历经八个多月的再审申诉阶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多次亲自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目前已经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再审,目前案件已经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期间。

苏湖城律师

2014年5月6日整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英,女,19xx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某派出所民警。

申诉人陈某英对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莆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玩忽职守罪处免于刑事处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撤销(2012)莆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和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1)荔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公正处理,予以改判申诉人无罪。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没有对户籍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核对。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

”错误,因林某容有意的犯罪故意规避审核导致了申诉人无法进行核对,不应当由申诉人承担不能核对的责任。

1、关于户籍民警如何对户籍协管员办理工作进行核对的问题。

按照二审已经认定的证据《办理居民身份证流程表》可知,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在有群众要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或者《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第三步是群众将这些表格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拿给申诉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才签字盖章交回群众到照相室采集人像信息。第四步是由林某容根据《人口信息核对表》或者《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给予照相、收钱、开发票、发送到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因此,申诉人的核对工作主要是体现在第三步骤的核对并签字盖章承担责任。而本案关键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犯罪故意规避了前面三个步骤,直接让王某飞将人口信息核对表给她,然后就拍照收钱开发票将王某飞以张某辉名义申请的身份证材料直接发送到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并删除了张某辉在公安网的身份证的原始头像,导致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及市局、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均无法核对历史数据对比照片就直接做出王某飞假的身份证寄给王某飞。在王某飞走了以后,林某容就将王某飞填写的《人口信息核对表》撕掉并没有在派出所留下任何纸质的材料,这一点,原二审证据已经查明了。从该事实经过可知,是林某容有意和有目的的犯罪导致上诉人无法核对《人口信息核对表》,并且王某飞是加急的身份证,也没有填写《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造成王某飞假的身份证办出来的原因并不是上诉人玩忽职守不作为、不核对的原因造成的,而是事实上根本就无法核对,在这种情况下,换作其它任何人,也是无法进行核对的。

2、龙桥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从来就没有事后对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核对,申诉人按照单位要求已经尽职尽责,一、二审判决却要申诉人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监管承担刑事责任显失公平。

案发当天,申诉人工作勤勤恳恳的一直在岗位上从未缺席离席,在当天自己共亲自办理了63笔业务。本案只要林某容不是有意的犯罪规避了申诉人的审核,严格按照《办理居民身份证流程表》的程序来走,如果还出现了王某飞冒用张某辉身份证的事情,申诉人当然是要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而本案是申诉人想审核都无法审核的,这并非申诉人的过错,况且,一、二审也查明了在王某飞将该次办理的张某辉的

以后,林某容又用同样的办法在二十多天以后避开了另一户籍民警监管办出了王某飞假的身份证。此事实进一步证实,本案并非申诉人玩忽职守,在当天的情形下换作其它任何的民警,王某飞假的身份证都是会被办出来的,这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系统的漏洞,即不应当让协管员有直接发送身份证申请资料到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权限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监管造成的,该事实已经为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可,但是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却要申诉人为制度的漏洞及林某容故意逃避监管承担刑事责任显失公平,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是由派出所相关领导及分局相关领导来承担,因为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及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执行才导致本案发生,本案由申诉人为由公安局制定的协管员享有直接发送申请身份证登记材料的权限这一制度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违背了

关于罪责自负原则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刑罚的连坐制度。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公安办理户籍业务并不像银行,在每天下班之前还会对今天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有审核也是事先审核而不是事后审核,在这样子的情况下,申诉人也是直到案发了才知道林某容帮王某飞办理假的身份证第一个时间点是发生在申诉人的值班时间。本案判决由申诉人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秉持法律的公正与正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还申诉人老民警清白。

3、如果本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话,那么依法应当追究的责任人不只有申诉人一个人。

本案如果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那么,关键是林某容是办出了两张王某飞假的身份证,第二张假的身份证为另一民警当值,那么,如果申诉人构成犯罪,另一民警也应当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名,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及莆田市检察院有选择的的起诉,荔城法院及莆田市中院有选择的审判,是不是也应当构成

?而且,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王某飞的笔录也证实,王某飞在逃期间所使用的身份证并非申诉人当值办理的身份证而是另一民警当值时间办理的,所谓的恶劣社会影响也应当是第二张身份证造成的,不应当由申诉人承担责任。

而且,在林某容将张某辉公安网的身份证头像删除后,导致了

公安分局户政科出审核不出来,市局及省公安厅制证中心核对历史数据对比照片信息后也无法核对发现林某容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说明了本案并非申诉人玩忽职守,如果是申诉人玩忽职守,那么本案城厢分局及莆田

和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的相关人员也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就是这三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核后都没有审核出来也应当为这一后果承担责任。该事实也证实,即便当天上诉人能进行审核,也因为张某辉的身份证比对原件被删除后也无法审核出来的。

二、王某飞逃避抓捕及在逃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案造成的后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认定本案申诉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王某飞在逃不是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王某飞虽然在逃,但是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其居住地生活,平时用的都是其真实的名字并非用张某辉的名字,也不是找个其它人都不认识他的地方居住并以张某辉的名义公开身份来逃避抓捕,虽然王某飞有用张某辉的身份证住酒店乘飞机,但是随着公安部人像比对技术的发展,这样子只会让王某飞更容易被抓捕。因此,王某飞一直在逃不能归结为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要区分的是,申诉人当值时间王某飞办理的身份证已经丢失了,后面王某飞用的张某辉的身份证都是在另一民警当值时间办理的,这一后果也不应当由申诉人来承担。

其次,王某飞在逃期间并继续以介绍他人到韩国做劳务为名实施诈骗不能归结为申诉人的责任。王某飞在逃期间其并非是以张某辉的名义实施这些诈骗行为的,受害人陈某梅、詹某忠、詹某芳、廖某渊、王某荣、庄某媛、郑某太、汤某群、廖某兰等人的笔录及王某飞的生效判决书均已经证实王某飞并非是用张某辉的名字实施诈骗,而是用其原来的名字及化名陈某、陈甲的名字实施诈骗,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申诉人不应当为其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继续实施诈骗并非用张某辉的身份实施的且上诉人当值期间王某飞办理的身份证其已经丢失,不应当将这一后果归责为上诉人玩忽职守罪所造成的后果。

三、本案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不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按照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及本案一、二审判决书所认定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因为上诉人玩忽职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一、二审及二审复查认为,这个恶劣影响就是“王某飞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逃避抓捕并继续犯罪”,如上第二大点所分析:首先,王某飞所使用的伪造的身份证并非申诉人当值期间办理的而是另一民警办理的,应当由另一民警承担责任;其次,王某飞未被抓捕的原因不能直接等同于就是因为有伪造的身份证的原因,其并非以张某辉的身份公开生活不能归责未被抓捕就是因为有伪造身份证件的原因;第三,王某飞并非是用伪造的张某辉的身份继续实施诈骗而是用其真名化名陈某、陈甲的名义实施诈骗的。因此,原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最终造成的错案,本案也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一、二审在未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莆田市公安局的通知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显属枉法裁判。

1、本案,一、二审并未对申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仔细查明。

一、二审法院应当要进一步查明,作为户籍民警平时应当是要如何对户籍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核对?是事先核对还是事后核对?龙桥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流程是什么?如本案王某飞办理假的张某辉身份证申请资料都已经由协管员享有直接将申请材料发送至城厢公安分局户政科的权限,那么在协管员故意犯罪规避监管并且将纸质的申请材料全部撕毁没有存档的情况下,有没有事后户籍民政对户籍协管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核对的流程?并且即使有事后的收集《人口信息核对表》存档的流程,那么本案是否能在事后由派出所内部自己发现林某容的犯罪行为吗?

通过如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本案发生后,派出所均没有王某飞以张某辉名义申请办理的《人口信息核对表》的纸质档案,即本案派出所也是在案发后才知道林某容的犯罪行为。本案显然不能归结为申诉人未能审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诉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或者不作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莆田市公安局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法律依据和直接依据。

二审判决及二审复查认为,申诉人作为户籍民警,没有按照莆田市公安局莆公综[2006]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对户籍协管员林某容的工作进行核对,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证,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逃避抓捕并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是在莆田市中院二审作出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之前,莆田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10日却作出了莆公维委[2012]1号《关于陈某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几点意见》,即莆田市公安局也认为陈某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莆田市公安局自己也作出说明,莆公综[2006]2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户籍窗口各项管理措施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陈某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申诉人认为,如果申诉人真的存在玩忽职守罪或者违反了公安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首先公安局内部就会对申诉人先作出的

,而公安局内部至今为止均没有就本案对申诉人作出过任何的行政处罚,并且莆田市公安局维持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也站出来说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什么二审法院还能用莆田市公安局的文件通知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呢!?是不是二审法院比莆田市公安局即该通知的制定者本身更有权力和权威对该通知作出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必须以国家的

或者行政法律、规章为依据,此点,一审判决书也进行认定了,认为系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而本案二审却在没有找到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下,仅仅是将莆田市公安局的通知规定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显然,二审法院将该通知规定的义务直接作为判断申诉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直接适用刑法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错误的。

五、本案申诉人的行为与一、二审判决书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及二审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存在多因一果,那么,既然存在多因一果,就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后果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没有其它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本案的后果可能也不会产生,或者也有可能不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说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可能不是由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即申诉人的行为与本案所谓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当然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将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莆田市公安局的通知直接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以示有错必纠的原则。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适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前后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申诉人我据理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的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林某英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

附:1、一、二审判决书;

2、证据清单1份。

注:此申诉状及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经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同意实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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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有案不查玩忽职守-办案民警玩忽职守案例 - 西祠胡同法律专栏

民警有案不查玩忽职守

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袁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野身为人民警察,最长在办理一起重伤害案件时,不认真履行职责交警玩忽职守案例分析,住所弹药导致犯罪。长沙6月23日电(记者殷菊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常宁市9岁小女孩丽丽(化名)被歹徒强暴、受害者家属3次报警而无民警出警一案有了新的进展。23日,法院常宁市。

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被判刑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受害人被他人打伤后到当地派出所求助公安民警玩忽职守案例,信息百家追究接警民警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不管不问。受害人无法申冤,该案两。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房屋征收活动中,慵懒如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

张某某身为交通警察,对2013年2月21日查获的“三无”车辆和查证的酒驾事实,作风云南渎职儿童不依法进行处罚,是一种失职行为,但该失职行为与袁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因操作不当发生。您好,有可能的情况是案件没有线索,案件没有办法继续下去;如果是公安机关怠于工作,你可以试试以下途径。

民警玩忽职守谁来管 公民发现警察有玩忽职守情形的,一名最新可以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纪律监察机关投诉,对玩忽职守的警察进行调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一民警压案不诉被判玩忽职守,立案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

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哪个好蔡某某身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人员民警玩忽职守致人死亡民警有案不查玩忽职守,由哪个部门调查,金某六年严重不负责任,对报案消极懈怠,对“挂案”不办不查公安有案不立 玩忽职守,这个私藏公诉提起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最终被以玩忽职守。张某某身为交通警察,对2013年2月21日查获的“三无”车辆和查证的酒驾事实0,拐卖不依法进行处罚,是一种失职行为,构成但该失职行为与袁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无刑法上的因。

民警玩忽职守罪案例这则案例虽然最终因检察官要求补查程序不符法律规定交警哪些行为算渎职基层民警被判玩忽职守,搁置起诉终得改判,但也给民警提了醒,对于自已办理的案件什么时候都马虎不得。 本案历程 被告人张友三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所长前后历经一审。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民警张某将刑事案件案卷丢失后不向组织汇报,结果受害人屡次上访,嫌犯落网后又因案卷材料丢失导致无法处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

[图文]留置人员自杀,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_留置期间死亡_www.pufa5.org

【案情】

  被告人:黄玉祥。

  2000年9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平顶山车站工作人员在该站进站口,查获旅客胡传明持567次旅客列车车票,携带121枚雷管欲进站乘车,当即将胡传明交给在该站值班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黄玉祥。黄玉祥将胡传明带到公安室进行调查询问,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按领导要求,要有专人对胡进行看管。此前,被告人黄玉祥已连续带班工作了三天三夜,很疲劳。车站当天警力不足,身为副所长的黄玉祥一面向领导汇报,一面主动承担了对胡的看管工作。

  按照惯例,黄玉祥对胡进行了防范检查,收掉胡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办理了留置手续,将胡送进留置室锁好门。此时已是16时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玉祥搬来椅子坐在留置室门口看守。凌晨4时许,黄玉祥感到头晕眼发黑,再也坐不下去了,见胡已熟睡,叫其不应,便扶墙到隔壁值班室打了盹。5时许,黄再回留置室。发现胡传明已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身亡。法医检验证实:胡传明为自缢死亡  

【审判】

  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黄玉祥犯玩忽职守罪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玉祥辩称,自己由于连续几天的白班夜班,身体很疲劳,还主动承担看守工作,虽然离开了个把小时,胡自杀身亡,应视为玩忽职守行为,不构成犯罪。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玉祥身为公安人员,在执行看守工作中,由于疏忽和过于自信,离开留置室,造成被留置人员胡传明自缢身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玉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黄玉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其不负有对被留置人寸步不离的职责;自己已扣押了被留置人的裤带等物,已尽了职。对于胡传明的自杀,由于其方式及手段的特殊性,不可预见,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胡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黄玉祥在执行看守被留置人员胡传明的临时任务时已经尽职尽责,胡传明自杀的方式特殊,是黄玉祥不能预料的。黄玉祥所诉其在看守胡传明时尽职尽责,此事的发生不可预见,主观上无过错,胡传明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撤销原判被告人黄玉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黄玉祥无罪。  

【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本案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争议焦点就是该案究竟是玩忽职守还是意外事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玉祥擅离岗位,造成被留置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玉祥没有离开值班区域,没有违反看守规定,被留置人的自杀方式特殊,看守人员不能预见,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同时必须造成重大损失。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黄玉祥在接到车站移交的犯罪嫌疑人胡传明后,及时地对他进行了讯问,并将案情及时向平顶山东站派出所值班人员汇报,并层报公安处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求所里派人派车将胡传明送到有羁押犯罪嫌疑人条件的平顶山东站派出所关押。所里因派不出人员和车辆。指示黄玉祥接受临时看管胡传明的任务,并传达了公安处领导关于对胡严加看管等指示。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黄玉祥主动承担了看管任务,并且依法办理了留置手续。

  在将胡传明送入留置室之前,黄玉祥对胡进行了安全检查,扣押了胡传明的裤带等不安全物品,并把胡传明送进安全性能良好的留置室内。同时,黄玉祥离开留置室并不意味着他离开值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规定,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条例》并不要求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人盯人看守,值班人员可以在值班室值班,黄玉祥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离开留置室到值班室并不违背规定,不能认定黄玉祥擅离岗位,更不能认定其严重不负责任。这些事实经过说明被告人黄玉祥正确履行了职责,而不是玩忽职守。

  再从主观方面看,出现被留置人胡传明自杀死亡的结果也是黄玉祥不能预见的,不存在过失。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他也不能预见。胡传明畏罪自杀事先并未表露,同时其所犯罪行也不足以使其走上绝路;胡传明用自己身上的白衬衣绞成绳索系在钢筋护栏上自缢的方式也很特殊。根据本案当时死者的表现、所犯罪行以及黄玉祥所采取的措施,不能要求黄玉祥对胡传明的死亡应当预见。

  综上所述,黄玉祥在看守留置人员时尽职尽责,主观上没有过错,他对被留置人胡传明的死亡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属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黄玉祥无罪是正确的。  

  (编写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谢玉清?  责任编辑:王观强)

留置人员自杀,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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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选编之一:党政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