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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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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知识|华律网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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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法律知识|华律网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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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 法律快车其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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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有哪些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手段使商品缺斤少两,以残次品冒充正品,用欺诈价格销售,虚假现场演示说明,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虚假宣传,骗预付款,虚假有奖销售等等行为。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上述情况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我们的消费者遇到如上情况,你有权向经营者加倍索赔,如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以种种借口不予赔偿,你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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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找法网(findlaw.cn)

 根据国家工商

局发布的《

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

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上述情况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我们的消费者遇到如上情况,你有权向经营者加倍索赔,如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以种种借口不予赔偿,你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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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找法网(findlaw.cn)

  哪些情形属于

  根据国家工商局第50号令公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

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应予增加,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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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找法网(findlaw.cn)

  

,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

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以不当的方式去销售产品,下面由找法小编来说明一下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

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

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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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 营销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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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出去购物时最害怕的就是被商家欺诈。所谓欺诈就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极大的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那么,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消费者被欺诈怎么维权,消费者怎么赔偿?

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等。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选择以下做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例如:将自己购买的物品给经营者看,确认是假货,对方认同后,给予一定的补偿。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我们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其反应自己的问题,请其帮我们进行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当我们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向其反映自己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等问题,然后告知是哪个经营者卖的,让行政部门帮助我们维权。

4、仲裁机构仲裁。我们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维权,这种维权虽然有些麻烦,但效果是最好的,提供相关的证据,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