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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的一项神圣的权利,我们应该要尊重法律,学会尊重别人的隐私权。特别是在这个信息技术发达的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具体下面就看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年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的详细内容吧。
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之后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8年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例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知识呢?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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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
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
责任。
3、《
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
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
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其中还详细包括了隐私利用权、通讯秘密权、情报保密权以及个人生活自由权等权利。而关于侵犯隐私权比较常见的行为,华律网小编也在上文中为大家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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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名誉权的定义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度,会在网络上泄露他人的隐私。被别人在网络上泄露隐私之后,一些人也认为对方的做法侵犯了自己权益,想要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被别人网络泄露隐私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等。今天来听听华律网小编的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我国公民是具有隐私权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是比较多的,其中对女性进行偷拍是其中一种,在公司上厕所被人偷拍的,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偷拍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人身权利的,人身权利是最基础的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有些权利会因自然人死亡而消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从出生时享有,到死亡时结束,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公民死后不再享有姓名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
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秘密,有些秘密是不愿向他人公开的,对于个人隐私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邮箱地址属于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对他人身体进行故意伤害的,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的,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2022年轻微伤赔偿有什么标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规定是怎样的,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环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部分肩负的职责是非常巨大的,那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微信、QQ或是微博、贴吧、豆瓣等等平台上发布了他人隐私图片,在知道自己的隐私图片被他人发布在公共平台之后,当事人也想要通过法律方式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发隐私图片会犯法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家长将孩子送去学校,主要是为了读书,希望孩子高高兴兴去,完完整整、健健康康的回来。但是,有些孩子却在学校毒素的时候受伤了,家长要追究责任,要根据孩子的受伤情况来决定是老师、学校还是其他人担责。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向个人告知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报警处理。。
可以向卖方主张赔偿。
你好,你那里有证据吗?建议报警处理m
你好,谨慎处理,有需要可以咨询。
您好 孩子多大
伤残等级查询
误工费计算
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未成年侵权赔偿责任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
侵权行为与违约的区别
侵权法全文
近年来,高空抛物接连不断,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那对于高空抛物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防范措施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接下...
文/陈根
伴随着5G技术的发展,数据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属性进一步突显。数据不仅成为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资源和工具,还将全面渗透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生理信息都将进入传播渠道,成为5G技术下的重要信息资源。研究显示,过去几年中人类制造的数据占整个人类历史数据量的95%。换言之,大数据时代已经真正来临。
从时间维度来看,这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过程。从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古代社会的柴门插销,发展到近代社会的木门铜锁,现代社会的铁门、防盗门窗,直到当前的电子门禁、秘钥。在这个演进过程中,技术因素正是其中的核心变量。
1980年,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他认为隐私权是一项自然人享有的隐私被保护的独立人格权,主要涉及的是私密的、非公开的、相对静态的个人信息。
而时下,隐私已然交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论是5G带来的物联网还是智媒化,都以大数据为基础,这些数据中自然也包含着海量的用户隐私。我们甚至可以认为,
智能化系统在服务人类的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潜藏着前所未有的隐私危机。当我们面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悖论时,即万户互联与隐私边界的对抗时,我们又能否建立一个适配的规则?
2019年世界迎来了5G元年,各国政府相继发放了5G商用牌照,2020年将进入5G快速发展期。
根据应用需求,万物互联将不断地生产、传输、分析和消费数据,从数据生成主体、数据种类维度方面迅速提升大数据时代的数据量。强实时性则是在5G技术的赋能下,使得提供毫秒级低时延的数据服务成为可能,实时特点更加鲜明。
毫无疑问,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特点将反作用于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并对其产生深远的影响。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具有大规模、强实时的特点。数据的数量、种类、非结构化程度以及数据收集的频次、实时性、颗粒度将大幅度提升,数字经济发展也将在数据处理技术时代进一步释放潜力。
5G技术支持下的大规模数据收集会更多地触及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虽然这些信息在整体信息中占据的比重会有所降低。但是从绝对数量上看,则会同步大幅增加。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城市建设会更多地收集重点区域的人员、车辆运动轨迹数据,而结合人工智能的面部识别等技术,则会将大量的数据转化为隐私数据(如生物特征数据、身份数据),给与数据相关的主体带来潜在威胁。
大数据时代众多场景下的应用高度依赖数据的关联操作,在创造更多价值的同时,也大幅增加了隐私数据的管理难度。相比于过去,传统分析框架下的数据区隔较为明显,却也将隐私数据限定在了有限的范围和部门内。
而在大数据时代,更多的数据被打通和贯穿使用,与隐私数据关联后的各类数据也很可能变得高度敏感。虽然可以采取脱敏、去标识化等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加以处理,但由于整体环节众多,隐私泄露潜在威胁点也随之增加。科技的进步使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都得到了飞跃式发展,建立于其上的各类应用在满足生产、生活、管理需求的同时,也必将更多地渗入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如医疗、健康、金融)。一旦隐私数据被泄露,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深度神经网络等新技术得到了更广泛的运用。依靠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很多是属于黑盒模式的,这会导致非专业人士了解数据处理过程变得非常困难,且容易导致如数据歧视、算法歧视等伦理问题。
我们被数据所记载、所表达、所模拟、所处理、所预测,却致使现实空间的歧视加剧。从求职歧视、消费歧视到司法歧视、数据歧视前所未有地制度化和系统化,算法暗箱显现了用户数据权利与机构数据权力的失衡现象。数据是用户的,算法是机构的;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对消费者个人而言是被动的,对机构而言则是主动的;机构设计的算法是其意志的模型化,算法赋予机构巨大的数据权力,但主动权总是掌握在机构手中。
数据是用户的,但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的数据如何安放和被使用,个体数据权利和机构数据权力的不对称,数据处理专业性强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使得个体的隐私边界近乎失守。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隐私新特征而出现的技术弊端亟待数据法律的保护与隐私侵害的规避,而科技首先一定是来自人和人性。
大数据时代,隐私并不是单指那些被故意隐藏的、不能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的信息,更多的是指个人能够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以及向谁公开。时下,我们多数时候要保护的隐私并非丑闻,而是一些平凡单调的事物。互联网2.0时代使得个人的信息隐私、通信隐私、空间隐私都暴露在互联网的前台或后台,而物联网的发展使得人的生理信息数据等隐私也毫无保留地暴露在互联网的后台。在
我们在网络环境中成为了“数据透明人”,个人的所有信息都被储存于网络的后台。疫情期间,健康码的全国推广使得个人可以“随身携带”自身相关的数字化信息标签。从一定意义上,这使我们每个人成为了“数字孪生人”。但是,这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所有权的问题:隐私究竟是属于个人,还是属于信息采集的数据公司?
难以伪装的生理信息无疑比其他反馈更能直观地反映用户状态和需要。当平台掌握了用户的生理反应之后,智能化信息推送、精准广告投放等都变得轻而易举。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用户的生理信息很容易被用于各种商业用途之中,通
基于此的大数据时代隐私悖论,
但社交媒体中的隐私悖论与物联网中的隐私悖论存在明显区别,社交媒体中分享个人隐私信息更多的是满足在场感、自我塑造和社会性表演的需要,可以说是一种主动的媒介使用。拒绝隐私泄露的主动权掌握在用户手中,并且抵制其对个人隐私的侵入不会给个人生活带来根本性影响。
但是随着物联网的到来,私人信息的交互是物联网构建的基础。拒绝对于个人信息的输出意味着放弃新技术给自身带来的便利性,将会形成一种“如果不…则不能…”的关系。在这种媒体环境下,用户要么放弃个人隐私,要么拒绝技术带来的便利性,于是就形成了一种不可兼得的新的隐私悖论。
如果不同意,只能不参与隐私条款,就像手机中拒绝某些权限就无法开启应用一样。这与无处不在的媒介使用是相悖的,依靠不参与来拒绝隐私泄露,在万物皆媒的时代几乎不可能实现。
我们是否有可能拒绝便利性?恐怕很难。
基于“影响偏差”,用户会低估他们所喜欢事情的相关风险,以及高估他们不喜欢事情的风险。对于给生活带来便利性的物联网,人们更可能采取一种默认、默许的态度来面对隐私泄露。
可以预见,大数据时代给个人隐私带来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生理隐私将成为未来隐私泄露的“重灾区”;二是在前物联网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是由于个人有意或无意地主动隐私泄露造成的。
万物互联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难以想象的便利,但人们也会更容易沉浸在这种便利性中,而忘记其隐藏的风险性,从而落入技术陷阱。
物联网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时刻警惕其越来越隐蔽的形式和越来越高的风险性,不断在实践中探索便利性与安全性之间微妙的平衡点。
我们在社交网络中披露信息时应该持有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做到一种数字化节制,以降低信息披露的程度,并尽可能远离那些会产生信息泄露的互动。减少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范围也就意味着从源头上减少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个人在应对隐私管理的问题中扮演了中心角色,当面对风险和隐患时,我们理应先试着学会审查自己,而不是选择承担不可预料的后果。
此外,在用户和技术的抗争中,国家层面的规制给用户的隐私保护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2012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首次提出了数据主体应该享有“被遗忘权”,这一权利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清除历史数据的权利;二是要求历史清白的权利,即有权利要求停止数字记忆的永恒性,让用户有机会重新开始;三是用户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GDPR规定用户有权“被遗忘”,网络用户可以要求企业删除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比如,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己的名字,发现了一条很早之前的有关自己的债务信息,网民有权利要求对方删除链接,让公民有权利对信息采集说“不”。
与之类似的是,2017年6月1口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值得一提的是,
路透社就在5月26日的一篇文章中报道了此事,路透社称,这一草案最新的一版显示,个人享有隐私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数据收集者也有责任保护个人资料,未经同意不得获取、披露或交易有关资料。这也意味着,国家从政策层面对公民信息进行保护,以期对抗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悖论。
但目前也面临着一些实际的问题,包括在司法机构的层面,一些三四线城市的司法机构管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粗放,尤其是一些法院,至今还存在着随意开具调查令的情况。
而不大数据的隐私除了互联网的信息与数据隐私之外,正如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到的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这或许是一个线上线下同步重视的问题,同时也是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文明与法制化的标志。
而是否存在更好地保护隐私的路径,还有待实践探索。但任何技术的狂想始终来自人和人性,人类的智慧是技术的智慧,也是破解技术困境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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