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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流程

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流程

涉外合同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解决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

1.冲突法方法。制定统一冲突规范、国内冲突规范解决

律冲突。

2.实体法方法。制定统一实体规范解决民法典律冲突。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与分割论

同一论主张将合同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的法律特征:

1.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

2.涉外因素的标志是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等。

3、一个贸易合同是否是涉外合同,还要考虑外国投资法的适用。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华律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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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不可以反悔,因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如果解除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出现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关于口头协议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签订合同之后对于情势变更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这是很关键的一个常识问题,对于合同签订双方都需要进行了解。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XX省财税干休所(以下简称“发包方”)与XX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XX年XX月XX日商定并签署。鉴于发包方拟修建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并通过1999年9月16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XX省财税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有人单位招聘女职工时,会限制已婚未生育的求职者,而一些未婚的求职者,会对求职者的结婚时间比较在意,用人单位的这些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约定合法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间人撮合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收入。如果劳务收入大于5000的,,超出部分居间人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有效。合同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相当于合同的转让,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有效,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因此,原合同主体不再受合同约束,由变更后的主体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对于用电人不注意安全用电,在合同法上可能面临什么后果怎么规定,你有疑惑吗?想知道法律对于用电人不注意安全用电,在合同法上可能面临什么后果怎么规定如何规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委托猎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居间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中介合同后,发现报酬过高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中介报酬,如果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确定合理报酬。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承包合同与租房合同不同,通常情况下,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而租房合同进适用于普通房屋的租赁情形,二者之间性质不同。关于民法典承包合同能否作为租房合同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所以法院可以受理终止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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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涉外民事诉讼流程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

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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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受理,但是必须要委托律师办理。

反馈

你好,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合同等。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押金。

能否在国外登记结婚,要看登记国的法律规定,还要看那个国家与咱们国家是否有协议。是否有可能存在两个婚姻关系,我现在办理一个案件国外和国内都有婚姻,有一个国家的解除了,有一个国家没有解除,很麻烦的。因此要看法律冲突,建议咨询律师。

你好! 涉外协议离婚手续程序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涉外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7、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8、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那么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华律网小编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一、适用《民事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民商事涉外案件的诉讼数量也逐渐多了起来,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

法律上面会包括很多方面的诉讼问题,那么对于诉讼也是会要求写相应的诉讼申请,那么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对于涉外民事诉讼诉状怎么写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对于诉讼的内容可以有一定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跟着小编来了解诉讼都要哪些内容。原告李

涉外民事诉讼一般是对有关境外的一些诉讼,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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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中的法律冲突以及产生原因-法律知识|华律网

1、各国民商事立法对于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各国出于各自复杂的因素,制定了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在同一问题上,由于有关各国的法律之间发生了互相矛盾的情况,就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最简单的例子是各国对成年的年龄的规定。有的规定18岁,有的规定20岁。假如全世界国各都规定年满18周岁成年,那么一个18岁的青年不管走到哪里都被认为是成年人,都被认为有行为能力,就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各国民商事立法对于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两国或多国之间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另一国民事规定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的定义

法律冲突并不是法律的冲突,而是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是因为各国的民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在处理同一法律关系时,依一国法律和依另一国法律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如一对中国男女在西班牙采取宗教仪式完婚,而后他们回到中国定居,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呢?这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为判定其婚姻效力的依据呢?这里显然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实践中,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是各国人民之间如果都是“鸡犬之声相闻”,但是“老死不相往来”的话,也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因为在此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外交往越多,产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

实践中,尽管各国之间法律规定不同,人民之间也有民商事往来,但是如果各国都实行严格的属地主义,彼此都不承认对方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律冲突而言,各国也就不能有什么交往了。有了交往,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或者说承认根据外国法而取得的权利,这是各国民间往来不可缺少的条件。在这里有两个概念要了解,即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一切事件,是属地效力的体现;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一切人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其人在该国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属人效力的体现。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国际民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基础,但随之也就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只是在民商事立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才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如

、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等。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民商中的法律冲突以及产生原因的解答,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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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导读:本文分析港澳居民和内地居民离婚的法律依据。一、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

不管是国内案件还是国外案件的起诉,当事人首先必须知道的就是,自身所要起诉的案件管辖法院,然后才能提起诉讼。那么,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呢?江西律师为你讲解。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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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华律网专题新闻|华律网(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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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

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

,应当经所在国

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

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第二十七章 

第二百五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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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人或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必然引起争议,发生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把它诉诸司法解决,就成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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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主要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开始新的诉讼时效,从而更好的赢得自身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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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代替。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很多人想考取律师资格证却对律师资格证一无所知,律师证怎么查询?律师证怎么挂靠?律师证考试是怎么回事?下面华律小编将为您介绍律师资格证的相关问题,请仔细阅读下面的文章。

不同法律纠纷以及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律师收费的不同方式,有哪些考虑因素,不同纠纷以及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会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普罗大众来说,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内容、颁布时间、生效时间、具体分编、亮点在何处、有什么变化、有哪些关键点以及民法典的意义是非常有必要的。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整理的这个专题,让大家不再迷茫,也让大家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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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冲突规范(法)名词解释__名词吧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解决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决定适用法律的规则。由于涉外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能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则从这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选择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该法律关系,规定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这个被选定适用的法律,叫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冲突规范主要特点是:(1)其本身并不规定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指定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藉以调整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由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于某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不是由法院主观决定的,而是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与其相关国家的不同关系所决定的。一般说,与某国关系密切,该国法律适用的可能就较大,反之,适用的可能性就较小。(3)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冲突规范不是对某项具体的国内实体法的适用,而是规定选择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国家实体法的程序;它所指定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一般并不指定某项具体的法律,而是一个广义的以国家为单位的法律范畴;同时,冲突规范一旦决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某项实体法时,在涉及到适用该实体法的程序时,必须受法院地国的程序法的支配。(4)应当特别说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冲突规范选择法律,解决法律冲突,本身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冲突规范有其特定的结构,通常一条冲突规范由两部分构成:法律关系的范围和系属。如“契约依契约缔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契约”是“法律关系的范围”,“契约缔结地法”是“系属”。“范围”,是指该冲突规范具体调整的是哪一类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应适用于这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现在还有另一种对冲突规范结构的分析方法,它由法律关系的类型、连结因素和准据法三个部分组成。法律关系的类型同两部分结构中的“法律关系范围”是相同的,是指该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哪一类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中把“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准据法”连结在一起的因素,由连结因素决定具体准据法的适用。准据法,是指经连结因素的事实连结,适用于由法律关系类型确定的某种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在“契约适用契结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契约”是“法律关系的类型”;“契约缔结地”是“连结因素”;“契约缔结地法”是“准据法”。契约缔结地在甲国,准据法就是甲国法;契缔缔结地在乙国,准据法就是乙国法。连结因素也决定了冲突规范的种类:在一个冲突规范中,只有一个固定的明确的连结因素,这就是单边冲突规范。也就是说,单边冲突规范是只指出适用一个特定国家或法律体系的冲突规范;如果连结因素不明确表明具体国家和国际条约,而是给出一种标志(或标准),由该标志与具体的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得出应予适用的法律的冲突规范是双边冲突规范。如“契约方式依行为地法”,其中的连结因素“行为地”是不确定的,必须结合具体法律关系来确定,其行为地在甲国适用甲国法,在乙国适用乙国法。双边冲突规范最后确定的可以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件是必须符合该冲突规范中连结因素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冲突规范不仅被用来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所应遵循的法律,还决定部分案件可适用外国程序法的条件和外国立法机关和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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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法律知识|华律网

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也越来越重要了,涉外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更好的为我国公民谋求公平公正,其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必须做好界定,一旦失去管辖权对我国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了解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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