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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2021年,《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一批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我们带你一起回顾↓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徽党旗的基础主干法规,是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必将进一步推动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
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组织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
这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体现了近年来高校党建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为提高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养和战略培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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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颁布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
一
法律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8/20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11/1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2/3/1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
司法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21/8/9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8/5
实施日期:2021/8/5
颁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8/12
实施日期:2021/8/12
四
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1/8/2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21/8/3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3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颁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6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五
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5
实施日期:2021/8/5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颁布日期:2021/8/9
实施日期:2021/8/9
颁布机构:商务部
颁布日期:2021/8/17
实施日期:2021/8/17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颁布日期:2021/8/23
实施日期:20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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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普法在线)
原标题:速速围观!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你都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1.见义勇为免责
2.界定夫妻债务
3.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
4.禁止高空抛物
5.禁止放高利贷
6.保护个人信息
7.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8.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
9.离婚需要冷静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2.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3.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4.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5.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6.其他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
1.对未成年上网加以管制,防止网络暴力
2.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得隐瞒重大欺凌事件。
4.详细规定家长不得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禁止行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违法者禁止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由于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足,本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
1.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加清晰。
2.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
3.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
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
1.将侵权赔偿上限从50万提高到500万,大幅增加违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维护自身权益。
2.重新定义作品和广播权,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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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1,随着疫情常态下工作生活步入正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脚步也与时俱进、从未停歇,社会热点诉求得到立法回应,军人军属荣誉和权益得到法律维护。作为军人我们应该重点了解哪些新法新规呢?下面带大家一起来盘点。
颁布日期:2020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基本内容:共7编1260条,从婚姻家事到遗产继承,从邻里纠纷到合同交易,从社会交往到经济生活,涵盖了大家日常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保护百姓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出台民法典各分编、时间效力、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担保制度等司法解释,配套保障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细化运用。
修订日期:2020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基本内容:共12章70条,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依据,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充实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拓展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改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制度,充实完善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强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充实对外军事关系政策制度。
颁布日期:2020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基本内容:共10章85条,是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拥军优抚、监督管理等进行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颁布日期:2020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1日
基本内容:将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社会热点问题予以回应,比如下调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等。
颁布日期:2021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基本内容:共7章71条,围绕“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条主线,主要包括“六个规范”: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成果。
修订日期:2021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日
基本内容:共8章72条,将军事设施保护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强化军地协调,调整完善军事设施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修订日期:2021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基本内容:共11章65条,调整我国兵役基本制度,对兵役登记的类别、程序办法、信息管理做出新的规定,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拓宽高学历人才参军入伍渠道,明确入伍保留户籍,缩小优待金差异,拓宽军人退役安置方式,在保障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个人和单位在兵役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违法情形和处罚措施,明晰职能部门法律权责。
颁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基本内容:共7章71条,是保障特殊群体、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法律援助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把死刑复核案件纳入强制辩护范围,申诉和再审案件都被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贯彻了“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方针,明确了公检法机关法律援助的履职程序,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准入门槛以强化法律援助质量保障等。
颁布日期:202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基本内容:共7章62条,标志着我国解决领土争议从此有了自己的法律依据,也为加强边疆建设、维护边境安全、捍卫领土职权有了法律依据。明确了陆地国界工作的领导体制、部门职责、军队的任务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等基本内容,以及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
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知法方能守法,懂法才会用法,我们每个人需从自身做起,培养学法习惯,增强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军营、助力依法治军。
��整理丨颜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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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12:12:01
2021年已经到来。从0到1,新年也有一大批新规实施。这些新规每一个都影响你我的工作和生活,包括假期、收入、社保、养老、出行……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之情。
新修订的国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餐饮打包外包服务以及各种展会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但暂时不禁止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2020年初,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883项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其中对第2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325列,主要货运通道增开货物列车114列,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等65条、修改51条。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教育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2021年起山东实施新政策清单,第一批共计46项,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实施。涵盖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外资外贸、民生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其中提到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地域,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省外老年人来鲁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继6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后,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老年人半价乘坐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凡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要求的国有景区,都应严格执行对老年人的有待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景区制定对老年人乘坐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的优惠措施,切实提升老年人的旅游满意度和幸福感。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规范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山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三种罕见病(戈谢病、庞贝氏病、法布雷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医保。原有4中谈判药报销水平提高,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80%,封顶线提高到40万。新纳入支付范围的3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4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报销85%,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分别从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群众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本村、居法律顾问配备情况,并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
《关于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并对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进行了优化。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客户,电压等级1-1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1.1分;35-110千伏以下,每千瓦时降低1.5分;110-220千伏以下,每千瓦时降低1.6分;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降低3分。预计一年能为全省大工业用电客户节省电费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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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为2002年制定,历经2009、2014两次修订,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比2002年下降80.6%。但依旧有2.71万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丧生,依旧有16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要求与新目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版《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有以下亮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范围;完善安全生产机制;强化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加强处罚;完善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等等。
法律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该标准将数据安全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5级、4级、3级、2级、1级:
(1)5级数据:通常主要用于金融业大型或特大型机构、金融交易过程中重要核心节点类机构的关键业务,一般针对特定人员公开,且仅为必须知悉的对象访问或使用。数据安全性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对公众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2)4级数据: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身份鉴别信息、单位身份鉴别信息;
(3)3级数据:个人财产信息、个人地理位置信息、企业信贷信息、企业管理层信息等;
(4)2级数据:个人就学信息、单位财务信息、企业税务信息、企业司法信息等;
(5)1级数据:自有业务渠道信息、公开市场营销信息、企业工商信息、员工一般公开信息等。
各个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必然无法绕过数据分类分级。因此,科技企业应重视数据分类分级,设计合理的分类分级制度,以更好地应对日新月异的监管要求。
法律
此次修订的亮点有:
(一)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
(三)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法律
《契税法》取代《契税暂行条例》,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法治过程中向前的一小步。从立法意图来看,根据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对于《契税法(草案)初次审议稿》的说明,这次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以个人购房契税举例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17日联合发布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23号文规定,其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23号文的出台,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没有问题。
自《契税法》发布以来,个人购房契税的讨论可以说相当热烈,尤其是23号文的优惠政策能否延续下去。一方面,房地产市场是中国经济的最大支柱,政府对于任何新政策的出台都格外小心。另一方面,购房往往是个人的最大消费项目,高房价及相应的税负成本可以轻易引发社会焦虑心理。从目前来看,看不出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有理由就此终结。
法律
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相应推动修改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此次《城建税法》出台,未采纳《城建税条例》中关于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和税款用途(“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本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的规定,淡化了城建税的行为税色彩。
行政
法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月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出台
,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关注和呼吁,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王瑛玮透露,公安部门将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案件侦办,严厉打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行政
法规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
管理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五是强化法律责任。
行政
法规
新华社7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三是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
四是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五是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行政
法规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
一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二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增加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司法
解释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原来这类案件似乎是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的。调整办理部门后,这类案件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否作出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适用本规则规定。”修订《规则》中改变承办部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二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前,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改革后,为体现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客观上需要对职能作出调整。调整承办部门后,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我们注意到,对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本次修订没有设置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为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缓解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继续实行“同级受理”原则,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该原则包含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同级受理”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监督申请,有利于地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情,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基本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
经研究,修订后的《规则》没有增设复查程序。主要考虑:
一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经过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多个程序。
二是修订后的《规则》强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行政案件,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
三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证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公正、准确,修订后的《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部委
规章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
起施行。
《规定》明确,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修改后的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委
规章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起施行。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则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部委
规章
2021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自
起实施。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包括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明确证券公司发行短融应当具备“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同时也约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所禁止的用途。
部委
规章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6月1日,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
起施行。
《规定》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的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专设“一般保护”一章,该章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北京
广东
深圳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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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明细清单来了。
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化、网络的普及,如今学习法律已非常方面。只要知悉法律名称,上网搜索阅读即可。但是,我们法律爱好者往往无法及时跟踪所有法律的立、改、废、释进程而想了解我国到底已经出台了哪些法律,以及每部法律的修改、修订与废止等情况。
早就听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有200多件,但之前从未看到清单。事实上,200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目录中列出了当时的所有法律229件,其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民法商法32件、行政法79件、经济法54件、社会法17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该白皮书不但列出了所有国家法律清单,而且给出了有关国家法律的范畴与分类的权威性说法。但时过境迁,法律的立、改、废、释在不断进行中,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了解目前最新情况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哪些规范性文件算是狭义上的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到底该如何分类,说法并不统一。比如,2009年6月2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所废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未出现在2008年2月《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附目录中。
其实,法律的归类,仅仅是理论上的问题,并无现实意义,我们可以不予考虑。
经近期反复增补、核对,笔者列出的现行有效法律,截至2020年底为277件。现予以公布,但愿没有遗漏,并能为网友们学习研究法律提供些许方便。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签订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承认的国际惯例,以及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由于数量过多,本表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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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两会有什么新政策出台?开局之年,宏观政策走向备受关注。这也成为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
“今年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宏观政策要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保持必要支持力度,不急转弯,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巩固经济基本盘。”宏观政策不急转弯这一操作取向,日前在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再次强调。
这一定调始于2020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今年2月份,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对这一基调进行了更具体阐述,“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坚持稳字当头,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保持好正常货币政策空间的可持续性。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把好货币供应总闸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政策力度、节奏和重点”。
人们常说,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在笔者看来,宏观政策不急转弯之所以被反复强调,说明这一操作取向确有深刻的时代意义,短期看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中长期看有利于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新旧秩序重塑期,经济结构处于国内新旧动能转换期,国内经济发展处于疫情冲击向疫情消退的过渡期,基于国内外和长短期的复杂发展环境,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延续和优化了去年的政策逻辑和着力点,不急转弯,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但重点任务部署着眼于增强中长期内生动力和防范风险,以期达到既利当下又惠及长远的目标。这已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对此热议的共识。
具体来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其中“定向调控”“精准调控”强调了政策结构,“相机调控”则强调了政策节奏。这将成为2021年中国宏观政策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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