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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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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在公司的概念中,一般包括4个要素:

  1、依法设立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 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是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占统治地位、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市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之,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 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 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 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欢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根据组建公司的特征并配合社会经济需要而做出的。但并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之, 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采。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七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发达程度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二、公司的特征

  作为企业基本法律形式之一的公司,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营利性即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的营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应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己的收入抵补其支出,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应以其出资经营某项事业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给其社员,并以进行和获得该项分配作为其最终的经营目的。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可以明确地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和以国家管理和行业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性公司区别开来。

  (二)集合性又称社团性、联合性,即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社团法人。在传统法学理论上,将法人按其成立基础的不同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凡因人的结合而取得独立权利主体资格者是社团法人,换言之所谓社团法人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社员基于共同目的的互相结合而组成的社会团体。而财团法人则是指因财产的集合而得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团体。社团法人以其社员的结合为其成立基础;而财团法人则以财产之捐助作为其成立基础。公司即为一典型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由于公司需要从事经营行为的物质基础——资本,因而股东应通过出资促成物质基础的形成。依此,公司不仅仅像非营利社团那样可以只是一个纯粹的人的结合体,同时也具有资本结合体的性质。公司的社团性曾经是近代公司产生的基础,基于公司社团性的要求,一人公司无论是设立时股东仅一人,还是设立后股东减为一人,均曾被视为对公司的社团性的否定而为公司法所禁止。但随着各国日益普遍地对一人公司的承认,这种仅存在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之间具有明显的矛盾,从而使公司的社团性这一公司基本特性的合理性受到了巨大冲击。就目前而言,从理论上只能将一人公司视为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

  (三)法人性又称社团性或独立性,是指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去起诉和应诉。对此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规定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赢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完善、健全的组织机构既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公司法对每个公司提出的法定要求。与民法对一般企业法人要求的组织条件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规定有更严格、更健全、更规范的模式。这种组织机构包括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公司管理机构是对内形成公司决策、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包括公司的科室、会计、审计、供应、销售机构等。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经济活动,在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行使权利过程产生的义务和风险。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与体现。但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之处便在于,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其能够与股东个人责任完全分离。这种法律责任上的独立性,确实构成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的集中体现。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在现代社会,作为公司成立的直接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司的成立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必要记载事项;不仅如此,公司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指定机关进行登记,其中公司章程又是公司登记的主要内容。从另一方面来说,只要经过注册登记程序,公司就可以取得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人格;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即具有的无限延伸的独立法律人格。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对于创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参考资料: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

\t设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其仅是一个特定称谓。其法律特征表现为:1、设立中的公司具有过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临时过渡阶段。2、设立中的公司起止时间具有特定性。它始于公司章程的订立,终于公司法人登记成立之日。3、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所为的创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归属于成立后公司;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设立中的公司应视为合伙,发起人的协议视为合伙协议,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伙的规定由各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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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特点又有哪些呢?_搜狐汽车_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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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对国内外汽车金融公司的比较分析,汽车金融公司具有如下的特点:

汽车金融公司多为大型汽车集团的全资公司,具有三重性。

1)产业性

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产业的兴衰息息相关,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产业的调整发展中产生并繁荣发展。相应地,汽车金融的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总之,汽车金融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完美对接。

2)金融性

汽车金融公司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的金融服务机构。由于它几乎提供了与汽车消费有关的所有的金融业务,涉及汽车消费与贷款的方方面面,实现了资金积累与运用的金融职能。

3)企业性

汽车金融公司的企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汽车金融公司对汽车集团具有很大的依赖性,由其出资设立。

(2)汽车金融公司为汽车集团服务,为汽车集团的汽车生产及销售提供支持,加强汽车集团与用户的联系。

(3)汽车金融公司虽是汽车集团的全资公司,但同时其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地位。

汽车金融公司几乎涉及汽车消费的所有业务,是一个附加值相当大的领域,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业务体现在对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和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服务上。

一是融资对象多元化,即汽车金融公司不再局限于只为本企业品牌的车辆融资,而是通过代理制将融资对象扩展到多种汽车品牌。

二是金融服务类型多元化,将传统的购车信贷扩大到汽车衍生消费及其他领域的个人金融服务,这些衍生业务起到了和消费信贷业务相互促进的作用,满足了汽车消费者多方面的金融需求。

三是地域的多元化,即根据不同地区的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汽车金融服务产品,不同地区的客户选择任何方式消费汽车均可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

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汽车金融服务的运营集合了汽车产业及其延伸的相关产业链上各方合作者的经济利益并对其具有实质性影响,由于产业之间的联动效应,汽车金融的调整发展可以增加经济附加值。

(1)汽车金融公司与大企业互动发展。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给汽车集团的发展解除了资金枷锁,提高了其竞争力,促进了汽车产业的发展。

(2)有效利用金融资源,健全金融体系。突出表现在缩短了制造一经销一购买这一循环时滞,促进了商品流通,有效配置了社会资金资源。

(3)汽车金融的发展能够完善个人金融服务体系,其采取专业化服务,分散了风险,促进了信用经济的发展。

依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方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主要的汽车制造企业单独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这种汽车金融公司属于“大汽车制造企业附属型”。目前世界上几家大的汽车金融公司都属于这种类型。

(2)主要由大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财团单独或者联合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这种汽车金融公司被称为“大银行财团附属型”。

(3)没有母公司,以股份制形式为主的独立型汽车金融公司。这种汽车金融公司规模一般较小,股东来源较广泛。在美国绝大部分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都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这种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的汽车品种品牌上没有完全固定,相对比较灵活。

在风险控制方面,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能够根据汽车消费特点,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管理系统、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在业务营运方面,汽车金融公司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等,都有一套标准化的操作系统。

汽车金融公司作为附属于汽车制造企业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可以通过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市场营销网络,与客户进行接触和沟通,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专业化服务。

汽车产品非常复杂,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如产品咨询、签订购车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零部件供应、维护修理、保修索赔、新车抵押等,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克服银行由于不熟悉这些业务,而带来的各种缺陷。这种独立的、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不仅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而且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获得了规模经济效益,同时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

管理现代化指现代信息技术在汽车金融服务的业务操作和风险评估过程的广泛应用。未来趋势是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业务。汽车金融服务的现代化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项以零售金融为主的金融服务,交易方式和手段的现代化是必由之路。例如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的“直接银行(DirectBank)”方式,就是有别于传统银行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种创新,它不再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招揽客户,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便利,将汽车经销商、客户和金融机构的信息通过网络联系起来,代表了类似汽车消费信贷一类零售银行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

汽车金融服务的国际化源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大大推进了汽车工业在全球范围内的重组,汽车工业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提供金融服务。目前通用、福特、丰田、大众已垄断了全球汽车市场的70%,相应的金融服务也在走向联合和代理。

(1)一些小型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由于效率和交易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寻求并入大的金融公司,这一趋势随着汽车工业近1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的重组得到进一步增强,目前占据世界主要汽车市场的跨国汽车集团,也同时占据了相应市场的汽车金融服务。

(2)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金融及货币一体化的促进。比如在欧元区,大众金融公司推出的汽车贷款在业务品种、利息及费用方面均保持一致。

(3)随着客户规模对汽车金融服务间接费用及资产收益影响的增大,通过开展全球化的金融业务,可以提高规模效益。

(4)汽车金融服务全球化的形式正趋于多样,从品牌融资代理到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均不鲜见,改变了以往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单一形式。

跨国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全资、合资、合作、代理融资等方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激烈竞争。我国作为全球范围内潜力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随着汽车市场的升温,在《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必然也要加快融入这一竞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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