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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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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知识|华律网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andcommerciallegalrelationsinvolvingforeignelements)。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主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质并不因其中国际因素的多寡而受到影响。我国最高人民

于1988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应该指出的是,国际私法上讲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

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而在有些国家,

关系、

关系、

关系、

关系和

关系等属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但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也包括

法关系、票据法关系、海商法关系、保险法关系和破产法关系等。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国际性,使得它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它的私法性,又使得它同其他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如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区别开来。以上就是小编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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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小编综上可见,既然国际商事仲裁属于商事性法律服务的一种,那么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就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上就应当受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华律网小编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廓清人们在这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华律网小编(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侯宁 【摘要】作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首要和基本原则的意思自治,它的适用并不具有绝对性,强行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适用起到限制作用。本文对强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数据处理人,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处100-1000万元罚款,并可处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要符合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才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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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_法律百科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主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在客体为国际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在内容为国际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缔结一个合同,对中国来说,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有两个国际因素,即有一个外国人以及缔结合同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在实际生活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不只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而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性质并不因其中国际因素的多寡而受到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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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_法律常识_百问中文

由于国际民商事

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际民商事争议既不同于国内民商事争议,也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争端。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如下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或是不同国家的

、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或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同的国家、

、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或是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基于跨国交易发生的争议,或是具有相同国籍而其劳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简言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应有一个为涉外、跨国或国际因素。这一特点使国际民商事争议同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区别开来。

也就是说,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生的争议,是在民商事事项上发生的民事或商事争议,如婚姻争议、继承争议、合同争议、

争议等。这一特点使国际民商事争议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和领土等争端区别开来。

国际民商事争议既可以通过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性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同时,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广泛用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而且,除了现实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用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外,网上的、在线的或虚拟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开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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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涉外是如果案件在中国法院管辖时案件有涉外因素,即和中国有关系。而国际民商事关系泛指所有的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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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主体。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商行为。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商事义务

专业律师代写,3天内不限次数修改,满意为止

1.控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对劳务的时间、劳务的地点、劳务的方式等,雇用人会在受雇人劳动的过程中随时提出要求。而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能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挥工作的过程。 2.人身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因为不同的人提供的劳务是不同的。承揽则不同,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 3.条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提供。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承揽中,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不管承揽人付出了多少劳动。不仅如此,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5.两种关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需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另外,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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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你好,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显然大于近亲属。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民事权利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两者没有显著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同时,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固有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鲜明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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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法律冲突_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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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不同法律制度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上效力的抵触。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类型的主要包括:

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②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③平面冲突(即平等位阶的法律冲突)和垂直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 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差别。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独立的。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法和同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

通过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国内立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国际条约)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理论上,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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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大纲要求】

  了解或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特性、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查重点】

  本章的基本考点包括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和准据法。虽然冲突规范的类型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应理解四种冲突规范各自的特征,在复习过程中将所遇的冲突规范都进行归类。准据法的特征和确定是一个重要内容,考生应准确记忆,并着重掌握区际冲突的解决。

  【思维导图】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不同法律制度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上效力的抵触。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类型的主要包括:

  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②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③平面冲突(即平等位阶的法律冲突)和垂直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1.跨国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注意】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

  2.空间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

  【注意】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差别。

  3.私法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平面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独立的。

  【注意】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法和同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国内立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国际条约)解决方法。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理论上,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标志,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依据什么条件取得一国国籍或者依据什么条件丧失一国国籍,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各国有关国籍的立法加以规定。

  2.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即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主观要素)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客观要素)。

  3.自然人的居所

  所谓居所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在法律意义上,居所和住所有所不同,住所是一个人以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居住的处所,而居所的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

  居所有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之分:前者是一个人偶然或暂时居住的处所;后者又叫经常居所、习惯居所,是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

  【注意】

  (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我国《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法人

  1.法人的国籍

  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主要主张:①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即根据法人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②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③住所地主义;④准据法主义;⑤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即我国公司法是以登记成立地来确定外国公司的国籍的。

  2.法人的住所

  许多国家主张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作为法人的属人法。但对法人的住所有不同理解:①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②营业中心所在地说;③章程指定住所说;④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经常居所(营业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民通意见》第185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4.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外国法人在内国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是各国的内政事项。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又如,《公司法》确定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

  1.国家

  在国内生活中,国家可以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商事活动。例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库券,接收无主财产等。国家在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与自然人和法人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有所不同,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其特殊性(主权者、无限责任、国家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国家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豁免权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或领土管辖权)一样,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因此,我们还不能从这方面来考察我国的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鲜明地表明了自己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可将之归纳为以下几点: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一国单方面采取的限制豁免措施。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在目前的实践中,已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

  2.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点:

  (1)国际组织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其本身的名义进行的。国际组织的成员对国际组织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是执行其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民商事活动。

  (3)国际组织与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4)国际组织所能参与的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范围极其有限。

  (5)政府间国际组织由于行使职能的需要,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也适用于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