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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 - MBA智库百科

  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国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

领域

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种简单的民法上规定的权利,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平等主题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而产生的,他们在法律上不存在弱者与强者的区分;而

中的消费者权利则具有下列特点:

  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人身密切联系着的。一方面,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即消费者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另一方面,凡消费者,他们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享有这种权利,即消费者权利又是以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

  消费者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剥夺,

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无效。

  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的自治范围。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现代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源于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滥觞并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

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恶化,消费者运动兴起,在消费者运动中,逐步提出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消费者主义”、消费权利等思想。一般认为,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首次加以明确概括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

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将消费者的权利概括为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

,提出建议权。这些权利为各国所接受并得到发展。也正因为其重要意义,1983年

作出决定,将3月15日定为“

”。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广泛借鉴了各国以及国家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经验与教训,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及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并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为了

,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绝对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主要表现为: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合格产品或服务;

  2.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消费者保障安全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卫生、安全等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来实现的。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应当得到经营者的尊重。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如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主要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

  (3)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

情况。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实现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有义务回答。

  消费者因被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与经营者交易的,有权主张该交易无效。

  

即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选择商品品种或

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此外,

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

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

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

或进行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

的有力保护。

  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有两个问题应予注意:第一,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第二,

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处于自愿,有无

或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心理的满足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内容:

  1.获得商品或

的保障的权利。这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要求价格合理的权利。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与其价值大体相符。在指定

和收费标准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家的

等法律的相干规定执行。

  3.要求计量正确的权利。计量正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

  4.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强制交易是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各种手段强行

,主要表现是,威胁、利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采取死搅蛮缠的方法,尾随、硬拖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硬性强塞迫使消费者购物付款等方法。

  即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到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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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_百度百科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是怎么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

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的权益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

(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商品和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用于生产消费过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的商品是通过流通过程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这里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作为消费者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自己或其他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从经营者那里获得的。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赞方式,一般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这—消费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支付等同于商品、服务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条件等)而实现消费目的。甚至不支付任何代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的消费方式。这些消费方式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四)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五)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的。

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消费者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提出的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即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后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因此,仅仅在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分离的事实,仍然不会出现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概念。它必须由国家以专门的法律即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和确认才能出现和存在。因此,消费者是与政府、经营者并列构成并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法律主体之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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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概念怎么定义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消费者的概念怎么定义的

我国《

》(以下称《消法》)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要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首先就要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断方法,一种界定的方法是以购买商品的种类即购买的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来判定,第二种是以购买者购买的目的、动机即是否是生活消费的需要来识别。

第一种判定方法显然是有很大缺陷的,许多商品既可以作为生产消费品又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比如钢材在用于私人建房时就是一种生活消费,因此,简单地从购买商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作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合适的。

第二种方法从表面看较为合理,但目的、动机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通常只能通过“经验法则”加以判断,比如根据购买商品的数量来判定是否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了,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是知假买假,但他又完全有可能是买了送人或收藏,这样真正的消费者就可能因为多买了几部同样商品被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是与生产者、经营者追求盈利相区别的,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再次转售获利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购买行为就应被认定为“为生活消费”,就应该被视为“消费者”。

实际上,“生活消费”是与“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包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②因此,生活消费的概念是广泛的,据此,消费者的概念也应是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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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生活消费”是与“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包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②因此,生活消费的概念是广泛的,据此,消费者的概念也应是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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