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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腾退房屋案例

排除妨碍腾退房屋案例

严**与刘**、覃**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陈忠强律师办理案例-华律网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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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房屋腾退案例:断水断电威逼帮拆?排除妨害显神威!-征地拆迁律师网

导读:断水断电似乎是

中屡试不爽的手段,本案的当事人就因为合法的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拒签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引发村委会对房屋作出了断水断电式的逼签行为,当事人对此束手无策。看本案中,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帮当事人从断水断电困局中全身而退……

 

【基本案情:不签补偿协议就帮拆?】

 

李先生系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土地用途为养殖。据李先生向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介绍,2017年7月3日,某村委会发出了《告知书》,称为配合集体经济经营性综合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方案落地,推动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地区整体环境,对我村非住宅进行拆迁腾退工作。该村委会同时要求包括李先生在内的村民尽快在月底前与村委会签署补偿合同,否则将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帮拆。由于补偿金额过低,李先生拒绝与该村委会签订补偿合同。

 

为了逼迫李先生签字,村委会将李先生的房屋水电切断,致使其房屋处于断水断电的状态,这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先生跟村委会吵过、闹过,去镇政府也反映过问题,12345的电话也打了不少,但是,问题却一直无法得以解决。无奈之下,李先生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水电岂能随便断!】

 

马丽芬、闫会东两位律师根据以往类似案件的承办经验,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分析:虽然本案排除妨害纠纷的一方主体是村委会,但是《物权法》对于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本案。两位律师认为,断水断电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无论是拆迁还是腾退,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签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明确了案件思路后,两位律师迅速完成了起诉状的书写,并指导李先生到法院办理了立案事宜,请求法院排除妨害,要求某村委会为李先生恢复供水供电。

 

村委会在庭审答辩中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起诉状原告所述部分不是事实,第一,不是被告将原告水电切断。第二,被告没说过要对原告房屋进行帮拆,事实上原告房屋也没有被拆除。第三,腾退不是和被告签订合同,即使断水断电也是奉命行事。原告起诉是排除妨害,排除妨害应该是非法行为,本次拆迁腾退是政府征地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在腾退过程中绝大多数村民的房屋已经拆除,只剩个别三四户没有拆除,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工作造成停水停电的情况,是在拆迁腾退区域内不可避免要发生的,村委会无法控制。

 

马丽芬、闫会东两位律师指出:

 

一、李先生属于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其提交现场照片证实现其承包的涉案土地及房屋已被断水断电,村委会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其已对涉案房屋断水断电。涉案的房屋被断水断电,该行为对李先生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村委会在庭审中承认对涉案房屋断水断电是自己所为,因此某村委会有义务排除妨害。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受法律保护。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妨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本案中,李先生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拆除腾退过程中,村委会应采取正当途径,妥善解决纠纷,现其给李先生断水断电的行为不妥,李先生要求恢复供水供电,并达到使用标准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某村委会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断水断电的行为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故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恢复原告李先生在涉案土地、房屋上的供水、供电(需达到正常使用标准)。

 

【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就本案而言,“断水断电”本身事实上可以看作是一种 “逼签”行为——通过断水断电让涉案房屋无法使用,从而迫使被拆迁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对于村委会断水断电的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否则将导致自己在补偿安置的协商沟通中陷于被动的局面,且难以维系下去。“怎么断的,怎么恢复”,应是广大被拆迁人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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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民法典》】排除妨害纠纷_腾讯新闻

原告田某某公公去世前,通过抓阄的形式对其自家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田某某丈夫与被告李世民分得三间瓦房,左边房屋归被告所有,右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由于厅房大门靠近被告房屋,被告实际占用厅房且拒绝归还原告半间厅房。瓦房旁边有平房一间,原告公公去世前约定兄弟姐妹谁将精神不太好的三妹嫁出去,房子就归谁所有。后原告田某某丈夫实现约定,房子归原告所有,且自1982年开始一直占有此房。2016年农历腊月27日,被告将原告此房家具扔出门外将房屋占为己有,目前房屋已被乡政府拆迁队拆除,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此宅基地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现被告李世民强占房屋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66条:【私人所有权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好人动产享有所有权。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丈夫、被告李世民的父亲生前已将三间瓦房进行了分割,且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将半间瓦房腾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对平房宅基地所有权的确权请求。

本案法理分析:本案系房屋所有权引起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物权编之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丈夫、被告李某某的父亲生前已将三间瓦房进行了分割,即西边一间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东边一间房屋归原告丈夫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0条及第266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均已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了各自房屋的所有权,合法有效。而被告无故占据原本归属于原告一半的厅房,应认定已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构成了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第23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搬离所占据的一半房屋,以恢复原告田某某对其一半房屋所有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本案注意点:本案中,原告除请求被告搬离其所占据的半间瓦房外,还请求判令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应注意,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而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确权,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该请求。

来源|: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