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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算是体面的职业吗

律师算是体面的职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_2016年第2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第 

 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8日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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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工作,算是体面! - 简书

这个话题早就想搬出来好好聊一聊,尤其是最近,有太多的朋友在身边讨论这个问题。对于我们这些毕业近5年的人来说,貌似工作这个问题,已经划出了分水岭。说白了就是“你现在,混的如何?”

记得在刚刚上大四的时候,一部分同学选择步入社会,一部分选择考研。后来总结,步入社会的有两种人,一种是去家里安排的地方实习从而顺利工作,一种下定决心独自拼搏,冲进北上广,从而完成人生理想。另外,考研的也被分成两种人,一种真的想在学业上进一步深造,以后能找个更好的工作。另一种就是没准备好步入社会,逃避工作。不管当初是如何选择的,五年过去了,也都有了不一样的结果。那么,问题来了,五年过去了,你的工作,够体面吗?

那天和朋友聊天,我问他,什么工作算体面?他顺口回答我:“工作时间少,事儿少,钱多,自由,有面儿!”我笑了,世界上还有这么好的工作吗?那一定很难被录取吧。或许,这压根就是每个人最幻想的工作吧。问过了很多人,得到了这样的答案,体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公务员,老师,医生,警察,银行,事业单位。噢,明白了,就是所谓的铁饭碗。这样的工作在大多数人眼里是体面的,它体面在哪里?有人告诉我,“稳定”“有面儿啊!”“因为这样的工作必有人求啊!”我呵呵。好吧,原来体面在这儿。但是,我一直相信,有一部分人选择这种工作,是因为他热爱!

毕业5年,我一直从事教育行业,但是不授课,只是与学生和家长沟通。形形色色的人与他们的职业简直看了太多。前面提到的六种大众型的体面工作自然不少,但还有一种就是——大老板。对,有钱人。我记得有这么一个小女孩,她读一年级,拼音总会写反,汉子总丢笔画,知识的接受能力慢,一身公主病,但是你会发现全校的老师都很喜欢她,不仅仅是因为她可爱,还因为她的爸爸开着法拉利,妈妈开着保时捷。你能说这些老师他们势利眼嘛?人就是这样,对于上流社会的人,或者对于那些在某种程度上高于自己的人,第一反应都是敬畏的。其实,这女孩的父母,人都特别的好,很随和,十几年前他们也是普通人,大马路上卖服装,黑天白夜的忙碌着。现在你看到的是他们拼搏后的结果。而成功的背后经历的艰辛有谁会懂得。你看,他们开着法拉利和保时捷,身着你都不认识的名牌衣服。是不是够体面?

你每天都会看到这样的一些人,他们穿着一身橘色的衣服,长年累月的游走在大街小巷;他们推着小车吆喝在每一个车站和学校门口;他们就像蜘蛛侠攀爬着二三十层的建筑上不管日晒风吹。我想你应该知道我说的这几个职业,清洁工,小贩,工人。这些人,你觉得他们的工作如何?你肯定会说不好,不够体面。真的吗?但是他们的孩子不这么认为,有的孩子和我说“老师你知道吗?我妈妈好厉害,是我们城市的美容家。”“我爸爸烤的鱿鱼是这个世界上最好吃的”“我家也有个蜘蛛侠!就是我爸。”在这世界上,所谓的体面原来不仅仅是那些铁饭碗和大老板。还有一种体面是孩子们以为的厉害。

我有一个哥哥,从小到大都很优秀。大学毕业进了北京的一所高中做老师。多好,在首都做教师还有编制,多体面啊。但是结婚几年后,他辞职了,你肯定认为他疯了。这么好的工作为什么要辞掉,很简单,不想做了,不要做了,有更好的想去追求,不管结果怎样。事实证明,辞掉了所谓体面的工作,他让自己的生活变的更好了。而且是越来越好。这就说明,劳动不分贵贱,只要自己喜欢。做喜欢的工作,能投入你更多的精力,也就能得到更好的回报。

老人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而如今的社会,职业远远超过了三百六十行,不管你从事的是什么职业,不管你现在对你的职业是否满意。你要做的就是,不评论他人的职业,不小瞧自己的本事。只要你喜欢,只要你坚持,就一定会得到最好的报酬。

真正体面的工作,不是你用眼睛能看到的,而是在这儿——心里。

做什么样的工作才算体面?_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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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做什么样的工作才算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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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个职业怎么样-律师这个职业怎么样_西祠胡同法律专栏

这话好象说到我的心坎上去了,做了四年多的编辑,我突然觉得这职业不适合我,枯燥,没有新意,想换了,于是考司考,想当律师,于是来天涯请教前辈律师这个职业。感觉这。如何看待律师这个职业? 有人说律师好啊,动动嘴皮子就能赚到钱: 有人说律师渣啊,动动嘴皮子就能骗到钱; 也有人说律师是一种受命于危难烦忧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

律师的职业前景怎么样??: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其对于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新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因此律师是个什么样的职业,若踏入我对律师职业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做好一名合格律师 我认为律师职业是一种崇高的职业:首先,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关于律师这个职业,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其次为什么不建议女生做律师,律。

许多有志于法律的人律师算是体面的职业吗8年律师真实收入女生当律师前景好吗,说实话,好多也是受了这些影视剧的影响,从而走上辛苦考取司法证的道路。那么律师这个职业的优缺点,真实的律师是什么样的?对于一个不了解律师行业的人,怎么看待律师这个职业?本人通过自。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也在于此:帮助之前不甚了解律师及律师行业的读者看看律师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职业?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也仅仅从事律师行业三年多律师这个职业真恶心,只是谈谈自己。

最佳答案: 律师这个职业非常好律师就业前景分析律师一般怎么收费律师这个职业怎么样,律师至少有一个优势是受体制影响较小,执业相对自由,与同样提供专业技能服务且需要资质的医生。3、律师这一职业较为受人尊重。律师在一般人心目中是较为高档的工作,且请律师的一般都是有求于律师。

2022-01-03qq聊天记录是哪个文件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告诉你,如何搜集配偶出轨证据_ 2022-01-02抖音蓝V认证怎么样才能不失败(转载) 2022-01-02抖音电商。从我国律师从业人数来看,每年考过法考的人数中接近一半人从事律师这个行业律师专业怎么样,为什么这么多人从事律师,是什么原因让你选择律师这个行业呢?1、 收入律师是一个高收入行业,相比其他法律职。

哎 怎么说呢 看人 前天开庭 我对面被告那个律师就很猥琐 然而 我太耿直。 听说 你是律师吗 赞 回应 来自App Rose玖叁 楼主 2015-08-28 15:35:28 在律师圈子里长大。同学也。上图只是开个玩笑 律师行业虽说不一定能够能够让你富甲天下,但是只要能够认真努力的坚持下去,做个中产。

了解律师这个职业关于当律师是种怎样的体验,也只有真正接触过律师的人才能感觉到,大多数人对律师的认知还停留在电视剧中,殊不知现实中的律师与电视剧里有着很大的差别。 工作上 比较忙的时候,早上7点。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在律师行业里,有名人,也有普通人。他们取得律师职业的条件是一样的:第一、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这是硬性条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