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支票想要转移给他人必须需要进行背书,而背书需要遵循背书记载事项,否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什么叫支票背书,支票背书的方式是怎样的?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什么叫支票背书,支票背书的方式是怎样的及其相关内容的知识。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
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
,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法条摩擦
票据背书连续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及与此相关的背书真实性问题,迄今为止两大法系有截然不同的处置方法。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和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占有票据并能证明票据上背书连续不中断的,被认为是合法持票人,与此相关,审查背书的连续不间断,但不负责认定背书人签名的真伪,构成付款人的所有义务,付款人对票据上背书连续之人付款,因而免责英美法处理方法之要点有三:一是,依据背书形式连续而取得票据这一程序本身,并不授予持票人以完整的票据权利,只有从有权转让者处取得票据者,才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出现在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所有持票人,均非票据权利人;二是,付款人对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付款,并不能免除向原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再次付款的法律义务;三是,虚假不真实背书后的持票人不能向原票据权利人的前手追索。鉴于历史演变及法律理念的不同,虽然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体规则”存在着区别,但就法律技术方法的逻辑结构而言,两大法系自成体系的规则在各法系内部的调节机理并不存在冲突。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规则却存在较大摩擦。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按此规定,持票人持有背书形式连续的票据,不仅具有合法持票人资格,而且享有票据权利。除非票据上其他绝对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持票人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都应当承认持票人可以持票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提供另外的证明。
但是,在第32条却出现了与第31条相冲突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按此规定,后手,无论有无过错存在,都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不真实的背一书,或者说实质不连续的背书承担责任。即使对后手来说,他几乎无法辨认出其直接前手形式连续的背书实际上是不真实的,其合法持票人资格仍然会受到影响。
(二)立法建议—构建背书连续效力的分层体系
造成上述法条摩擦的原因,并非由于立法者承袭大陆法倾向于将票据记载所设的权利外观置于权利真实性之上加以保护,以促进票据流通,又引进英美法侧重于保护真实权利人,以维护票据安全之立法动机本身;而在于没有将两种不同的实体规则充分糅合,尤其是没有将具有相当复杂程度的英美票据法规则,包括那些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起实际法律作用的票据法案例“本土化”。我国票据立法在结构体系上以日内瓦统一法为蓝本,票据为无因证券,持票人可凭票成为合法持票人的意识由来已久,在确定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时,承袭大陆法之精神顺理成章。当然,如能充分消化、吸收英美票据法之精华,使我国票据立法之相关制度汇入世界两大法系之河,乃为最佳方案。但切忌简单撮合两大法系之不同的实体规则,以免造成规则网内的法条摩擦,给适用法律带来困难。因此,要使现行法律条文相互衔接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关键是将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则软化并融合为一体。笔者在此提出构建背书连续效力分层体系的方案,以求教于同仁。
首先,规定背书连续的两种涵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并不使用“背书形式连续”一词,但该法所称“背书连续”即为背书形式连续是一目了然的。我国《票据法》也只使用“背书连续”一语,由于法条摩擦及下文所述司法解释的原因,却产生了歧义:一种为背书形式连续,另一种包括背书实质连续。为使表述的立法意图具有确定性,有必要将背书连续划分为形式连续与实质连续,并规定所称背书连续包括背书形式连续和实质连续。
其次,规定背书连续与背书形式连续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可使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即《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与追索权”。而背书形式连续,可使持票人取得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所谓“不充分完整”,是指不能对抗已识破并证明存在不真实背书的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抗辩权。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是指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和不受限制的追索权。具体表现为,付款人未识别出存在不真实的背书而进行付款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承兑人或付款人识破并证实存在不真实背书而拒付时,持票人依据该项票据权利则不能赢得对他们的诉讼,然而,持票人对除被伪造背书人以外的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不受影响。
再次,规定完整的票据权利的两种类型。背书连续的
,可持票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但实质连续的票据持有人,应依法证明其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
最后,规定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的两种类型。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无错时,方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因而享有须负举证责任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而所有的其他后手持票人,则享有无须举证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
据此,可考虑将现有《票据法》第31条修改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除本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外,持票人以背书的形式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同时,将《票据法》第32条扩展为如下“但书”规则: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但是不影响其他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的票据权利。
所称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是指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任何享有票据权利的合法持票人,对已识破存在不真实背书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无付款请求权。但是,任何合法持票人的追索权不受影响。”
与此相适应,《票据法》第14条第2款应修改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除承兑以外的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英美法上,此时的承兑为可撤销承兑。
在此方案的框架下,可使票据持票人在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时所享有的权利,具有更清晰的分层结构。这就是:
无须举证的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条件下,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无须举证的不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形式连续,且实质不连续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须举证的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且实质连续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我国《票据法》第31条后半部分规定的票据权利;
须举证的不完整的票据权利——形式连续,且实质不连续背书的直接受让人的票据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的权利;
民法上的权利—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
对此,略作说明如下:
1、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所取得的不充分完整的票据权利的性质,既不同于大陆法上票据持票人享有的合法持票人资格,也不同于英美法上受让不真实背书者及以后所有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地位。
2、受让不真实背书的持票人,虽可取得票据权利,但须经过举证程序,以此为不真实背书的发生设置第一道障碍,同时也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如若持票人即为伪造背书者本人,量他也不敢举证。
3、从理论上说,付款请求权,特别是对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实现票据权利的最有效方式和途径;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则增加了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费用与时间成本。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票据实务中大量使用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属票据法上的代理付款人,付款人即出票人,银行本票的情况也如此;商业承兑汇票在很多场合,也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自己出票。在这些场合,追索权已经吸收了付款请求权,只要持票人的追索权得以实现,受限制的付款请求权对其影响是微乎甚微的。真正由此受到实际影响的,也可能只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的持有者。
支票背书的意思就是将拥有该支票的权利转移。那么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叫支票背书,支票背书的方式是怎样的,还介绍了支票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网友提问:
支票什么时候需要背书?
律师解答:
支票分为
和转帐支票
如果是收到现金支票,就不存在背书的问题,因为付款方在给你支票的时候就已经在现金支票的正面和反面盖了章了,你只要拿到现金支票的开户银行去,就可以取钱了.
如果是收到转帐支票就又分两种情况:
1.一种是你将该支票直接拿到该支票的开户银行去倒进,这一种做法是一种最保险的做法,它不需要你在支票的反面盖章和填写委托收款的字样(即所谓的背书),如果开户银行接受了你的支票,就证明这张支票的金额一定可以打到你的户头.
2.还有一种就是背书的做法,你要在支票反面的后侧盖上你们单位的
章和姓名章,并在上栏处填写你们的开户行,下栏填写委托收款的字样,最后将支票送到你们自己的开户银行去正进.你们的开户银行只是暂时收取这样支票,至于会不会退票,就要等支票送去对方的开户银行做判断了,时间大概是2-3天.
如果是转帐支票,无论是倒进还是正进都需要填写进帐单
如果是你自己开的支票,现金支票的正面和反面你都必须盖章。
如果是转帐支票又分两种情况:
1.你直接将开出的支票交给银行,不用在支票反面盖章
2.如果你将支票开出后给收款方,背不背书就由收款方决定,他就可以采取我所说的前面收到支票怎样处理的那两种方法中的一种了。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支票的一些特点。其相同点是:(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
一公司今天需要向乙公司转账,出纳小红在写好支票后交给被背书人背书,如果转账有误,小红需不需要对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呢?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作用?下面关于支票背书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支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比较广泛的作用于各行各业。支票的填写也是需要规范性填写的,并且不能签发空头支票,如果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会收到一定的惩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转账支票填写方法是什么?
支票是常用的银行票据之一,支票可以直到结算的作用,使用支票时一定要注意支票填写的问题,如果填写不规范,支票有可能不能正常使用,那么支票填写日期的注意点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支票填写日期的注意点有哪些1、出票日
说道支票我们可能见过也可能没见过,以及对支票上面的内容不可而知,如何填写也是懵懵懂懂。接下来就为你具体介绍。支票是汇票的一种特例,它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日期可以确定一件事的发生时间,日期书写不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现金支票可以取现,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可能要承刑事责任,那么空头支票追索权怎样行使?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伪造支票属于犯罪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收款人收到付款的支票后,要在支票付款期限到期后,可以要求银行无条件付款。而有些银行可能会拒绝持票人付款请求,遭受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而远程支票的持票人要如何行使追索权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在支付款项时,可能不会立即支付现金,而是向收款方出具支票,让收款方到银行承兑支付,银行见到支票后,有承兑的责任。而支票的持票人享不享有追索权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房屋拆迁要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有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征收部门要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的,那么拆迁款支票拿到如何给钱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你是否也对支票挂失流程有一些疑问呢?很多人都在网上寻找答案,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支票挂失流程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支票是常见的一种票据,支票的持票人要求银行付款时,如果银行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那么支票追索权是不是一定能赢?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一定
你好,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建议参与开标的人员也可以重新询价,或许可以纠正。 有相关材料的话可用发给我们帮你分析一下,看下具体怎么解决
你好,拖欠的是工资还是什么Y
可以起诉
你好,请介绍下具体情况
法律咨询
请律师指南
律师费计算器
诉讼费计算器
打官司须知
法律法规查询
现在的人们有想法、有创意、有个性,都想要自己组建公司,自己当老板。但是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人有创意但是没有运营一家...
|
|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13】0934-983号 ©2022Baidu
|
|
|
京ICP证030173号-1 京网文【2013】0934-983号 ©2022Baidu
|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分享于2018-07-03 09:58
支票的使用流程和具体开票步骤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推荐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