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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日前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了87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赔偿金。至此,轰动一时的中国内地最大一宗国家行政赔偿案,经过长达6年多时间的艰苦诉讼终于以原告胜诉在深圳结案。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称,此案的原告为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主要事实为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对抵押登记未予注销且
由于此案属国家行政赔偿,且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又十分复杂,而在此之前中国内地赢得国家赔偿的案件金额又大多微乎其微。因此,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一宗国家行政赔偿案的结案,在广东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新华)
中新社深圳六月十七日电(记者向隽)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日前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八百七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赔偿金。至此,轰动一时的中国内地最大一宗国家行政赔偿案,经过长达六年多时间的艰苦诉讼终于以原告胜诉在深圳结案。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称,此案的原告为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主要事实为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对抵押登记未予注销且未收回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将同一物业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筑发放了新的产权证书。于是便出现了同一物业产权证书重叠、抵押登记重复的异常情况。由于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违法颁证、违法抵押登记行为致使原告深圳市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深圳百胜公司签订了八百七十万元的抵押贷款,而深圳百胜公司在骗取了巨额贷款后不久就宣布破产,人去楼空。
由于此案属国家行政赔偿,且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又十分复杂,而在此之前中国内地赢得国家赔偿的案件金额又大多微乎其微。因此,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一宗国家行政赔偿案的结案,在广东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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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赖昌星在厦门成立了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赖昌星成立这家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走私贸易活动。他利用远华贸易有限公司做掩护贿赂官员,建立起一个庞大的走私犯罪关系网,直到1999年,远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走私案才被曝出来,远华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经济案,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广让人瞠目结舌。
赖昌星建立庞大走私网络
赖昌星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他从小就想要成为一名有钱人。为此,他后来远离家乡到香港经商,只是慢慢地他不再做正经的生意。1994年,他回到了厦门,他决定要通过做走私来赚钱。
走私虽然来钱快,但是毕竟是在犯罪,它的风险很高。为了降低风险,赖昌星知道自己要建立一个利益共同体,他需要结交大量的官员。认识赖昌星的人都觉得他是一个善于结交喷狗的人,他刻意接近他认为有潜力的官员通过委婉的方式贿赂对方,这种方式并不是直接给人家钱,而是先向对方借钱,然后在短时间里支付高额的利息给对方,通过这种方法远华集团的走私网络初步的搭建起来。
为了扩大走私规模,赖昌星渐渐地把贿赂的目标盯向了高级官员,他通过送横幅、举办宴会,发红包的方式结交了一批省市级的官员。
此外,他还通过高薪招聘高级官员子女的方式笼络那些官员。不看僧面看佛面,自己的子侄在人家公司不需要做什么就拿着高薪,他们或多或少在赖昌星需要的时候都会帮些忙。
当然了,以上那些贿赂的方式都是小打小闹的,真正让赖昌星无往而不利的当属远华红楼了,赖昌星在湖里偏僻的地方建起了远华红楼,她物色了大量的美女在远华红楼中,这些美女是赖昌星用来招待那些官员用的,赖昌星为了控制那些官员,他还在红楼中安装了大量的针孔摄像头,通过这种方式他掌握了大量官员的犯罪证据。在赖昌星的苦心经营之下,远华集团的走私网络渐渐地羽翼丰满起来。
远华案曝光,逃税金额高达300亿
为了方便走私,赖昌星还专门在海沧修建了海鑫滩场作为走私的据点,由于赖昌星的走私网络极为庞大,每当海关人员前来检查的时候也都是检查事先圈定好的货物,以至于远华集团从1994年到1999年的五年间都没有被查出任何违规的地方。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远华集团的走私案件在1999年还是被曝了出来,由于这起走私案规模太大,以至于调查这起案件的时间就超过了一年。
远华走私案涉案金额极为庞大,竟然多达530亿元人民币,其中逃税金额就有300亿元人民币。涉案的官员之多也是让人瞠目结舌。其中省部级官员就有3名。这起案件中有15人被判处了死缓,另外还有13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远华走私案的主谋赖昌星本人在案发后逃到了加拿大,但是通过警方的不懈努力,在2011年的时候,他成功的被引渡回国,并且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远华走私案这个建国以来第一经济案也随着赖昌星的被判刑而画上圆满的句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赖昌星选择了走私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了他的结局,即使他建立的关系网络再怎么庞大,但是正义终究会来临,他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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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
】
从目前有公开媒体报道的案例看,这应是我国第一起小股民状告上市公司索赔案件,也是第一例中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10月9日,作出《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当时安徽合肥投资者刘中民在渤海集团中报公布后,买入买入渤海集团公司股票400股,交易损失1040元。1996年底,刘中民向渤海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于当时的合法了环境,该案刘先生败诉,但无疑开启了一个新时代――股民通过法院状告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索赔时代!
1999年4月29日,嘉宝实业公布了1998年年报。2000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后,对嘉宝实业作出了处罚决定。上海市股民彭淼秋女士在阅读了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后,买入股票1000股,并在获悉嘉宝实业被处罚后,将所持股票先后抛出,包括股票买卖差价、佣金、印花税等合计损失1312.32元。彭女士聘请律师宋一欣于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之一嘉宝实业一名董事愿意一次性补偿原告800元,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嘉宝案的和解,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标志与成功范例。
大庆联谊案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采用共同诉讼、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2000年4月27日证监会处罚公告表明,大庆联谊股票先前所显示的所有优良业绩都是假的。2002年1月24日,北京、上海两地的3名股民首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成为首批起诉上市公司的股民。它的胜诉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470余名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近900余万元。剩余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它的胜诉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
2004年,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即向银广夏提起了诉讼, 要求银广夏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亿元。但一直未有被法院受理的下文。虽然大成基金最后败诉,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民”)的合法权益的觉醒,开启基金公司起诉上市公司先河。法院受理该案,更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领域。
2002年11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起公诉。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有罪。2003年2月8日第一批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间,“东方电子”赔偿案总计达2716起,诉讼总标的4.42亿元,诉讼费用约1800万元,合计约4.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额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8月25日,东方电子集团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方式的先河。
锦州港B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起诉的案件,第一个涉及B股及B股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同时,这也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第一个以境外机构为被告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其中涉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KPMG)的两个分支机构,所以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状告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一个案件。
2006年4月9日,65位律师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该团是中国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针对单一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群体。2009年6月11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201名投资人诉ST科龙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调解。该案总诉讼标的额2849万余元,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ST科龙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各原告。
2007年4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2月23日,五粮液发布的整改方案称,承认了亚洲证券和中科证券的重大投资损失。至此,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股民起诉五粮液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现在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Q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据专业人士预估,五粮液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过百亿,或为中国股市设立以来最大金额。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二、受理与管辖: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诉讼方式: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六、共同侵权责任: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七、损失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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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是电白县观珠镇农民,改革开放之初已是当地有名的药材商。1981年4月,受聘为集体推销积压沉香的汪庆被莫名其妙地逮捕。已成交的大批沉香因司法干预而退货,家中贵重财物也被执法人员抄走。
翌年7月,电白法院以“投机倒把”等三项罪名判处汪庆10年徒刑,没收从其家中搜获的钱物和退货沉香2921公斤,上缴国库。汪庆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湛江地区中级法院改判汪庆7年刑罚。此案曾被称为“建国以来广东最大的投机倒把案”。
1988年4月,汪庆刑满释放。他无颜回老家,而是在外地一边重操药材生意,一边举债上访申冤。直到1999年1月,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省人大和省高院过问下,含冤18年的汪庆才盼来平反的喜讯――茂名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汪庆无罪,判还“赃款赃物”。
接到无罪判决书后,汪庆要求电白县法院返还被没收的财物,但碰了一鼻子灰。此后3年,他踏破法院门槛,总是无功而返,汪庆只好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生效判决的湛江地区中级法院应为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但该院已被撤销,分立后的湛江市中院和茂名市中院,则以各自理由不受理汪庆的赔偿申请。
此事经广州媒体披露后,在广东省高院督办、茂名市人大督促下,茂名市中级法院终于决定受理此案。
汪庆的请求赔偿事项包括:被没收的退货沉香2921公斤(现作价13022000元)、被没收的家中财物和沉香“赃款”共62000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5597元、财物流失损失120485.8元,索赔总额高达1320多万元!对汪庆的赔偿申请,茂名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接到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的汪庆兴奋地表示:“法律绝不是儿戏!我终于盼到了国家赔偿这一天!”(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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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 林子杉 王俏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为纪念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人民法院报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办理的重大案件,结合法学专家点评与案件亲历者的娓娓讲述,与读者共同回顾65年来那些被记住的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3个,民事案件20个,行政案件9个,执行案9个,如下:
1、美国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案
案情:1952年7月,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等11人乘坐飞机偷入中国国境进行间谍活动,飞机被击落,唐奈等人被捕。195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宣判,判处约翰·托马斯·唐奈无期徒刑。
【卷外语】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中央的统一部署,有效打击敌人,巩固人民政权。
2、日本战犯案
案情:1956年6月12日和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先后在太原和沈阳开庭,审理铃木启久等8人战争犯罪案(涉案者为军官)、福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涉案者为文官)、武部六藏等28人犯罪案(涉案者为伪满洲国官员)。审判持续了大约50天,45名战犯被判处8至20年有期徒刑。
【卷外语】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见证,同时在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案情: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
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审判采取分庭审理、全庭评议、一案判决的做法,依法公开审判。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有期徒刑。
【卷外语】这次审判向全国人民揭露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严重罪恶,依法惩罚了江青等十名主犯,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清了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严重危害,更加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意义。
4、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并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2000年3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胡长清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贪污腐败的严重经济犯罪而被处死刑的第一案。
5、成克杰受贿案
案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情妇李某收受巨额贿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这是当时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成克杰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受贿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媒体当时评论说:“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刘涌涉黑案
案情: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进行提审。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核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卷外语】刘涌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7、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时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核准王怀忠死刑。
【卷外语】王怀忠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
8、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认定被告人郑筱萸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依法核准被告人郑筱萸死刑。
【卷外语】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他人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9、段义和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情:自2000年以来,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与柳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摆脱情妇柳某某的纠缠,段义和指使他人,于2007年7月9日在济南市建设路,以爆炸方法将柳某某炸死,并致使现场多名行人受伤,两辆汽车报废。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认为,段义和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指使他人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还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核准被告人段义和死刑。
【卷外语】段义和案是一起罕见的高级干部因暴力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该案再次说明:官员利用职权玩弄女色、包养情妇,就等于玩火自焚、自取灭亡。
10、韩氏兄弟涉黑案
案情: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纠集他人,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销赃,强迫交易,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有其他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韩洪润、韩洪义被执行死刑。
【卷外语】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审结的第一个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严厉打击了黑社会组织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1、姜人杰职务犯罪案、许迈永职务犯罪案
案情: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死刑。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姜人杰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核准死刑。
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死刑。许迈永在担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利润5359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许迈永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核准死刑。
【卷外语】许迈永、姜人杰利用手中土地审批等权力违规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攫取巨额私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典型性。
12、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案情:2013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
经审理查明,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13名中国船员;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被以故意杀人、绑架、劫持船只等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扎波及扎施波分别被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八年。
【卷外语】该案向世人宣示: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有能力打击和惩治各种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有能力保障海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10·28”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案
案情:2014年8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天安门“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三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等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共同预谋、策划在北京天安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并筹集资金、准备犯罪工具,后由吾斯曼·艾山等三人驾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亡、三十九人受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核准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
【卷外语】该案是建国以来在首都政治核心区发生的第一起暴恐案件。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战略思想。依法审判暴恐袭击案件,严惩暴恐犯罪分子,是依法治疆的必要之举。
1、中振公司与宽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1997年1月16日,长春中振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担任审判长。
【卷外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首次以合议庭审判长身份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民事案件。此后,唐德华、罗豪才、万鄂湘、奚晓明、江必新等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开庭审理过案件。
2、江苏物资集团轻纺总公司等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6年5月,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分别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纠纷由仲裁终局。199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合同中明确有仲裁条款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卷外语】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侵权纠纷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错误思路进行了纠偏。
3、瑞士纽科公司与建行珲春支行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案
案情:1999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
【卷外语】该案以判决形式确认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系国内首例,被国际权威杂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观察》称为“中国信用证审判的里程碑”。
4、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199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巴拿马籍“易发”轮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提审案。判决指出,综合“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等客观事实,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根据间接证据认定船舶碰撞事实的规则,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明确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缔约国,有力保障了国际航运秩序的安全稳定。
5、雅芳与优利达公司等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199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诉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
【卷外语】这是当时全国诉讼标的额最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索赔和赔偿金额之高而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6、华侨投资公司与长江影业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省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卷外语】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电影票房纠纷的案件。
7、东方机芯总厂与金铃五金公司发明专利权提审案
案情:200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提审案作出判决。
【卷外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不久,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的第一案,对于明确和统一等同侵权的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8、中青基业与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追偿纠纷案
案情: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追偿纠纷案。
【卷外语】该案确定了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没有过错的,不能起诉期货交易所。
9、石梁河水库污染赔偿案
案情:200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协调处理江苏省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污染赔偿一案。因造成污染责任的山东某造纸厂无力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派员就地核查、协调,山东省政府同意拨付560万元作为补偿款补偿给该水库97户受损渔民。
【卷外语】该案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心系百姓的良好形象,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10、德隆系危机处置
案情:2004年4月,德隆集团控股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由此引发多米诺效应,导致德隆系金融机构关闭及个人债务难以支付、银行巨额贷款损失、多家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等一系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了德隆系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在2004至2006年间做了大量工作。
【卷外语】通过该案,人民法院探索了应对大范围金融风险处置的思路和程序,尤其对金融机构破产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决路径。
11、仁达建材厂与新益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05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
【卷外语】该判决认为,凡是专用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培训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首次明确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原则上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批定原则”。
12、北大方正与高术天力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2006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力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提审案作出判决。
【卷外语】该案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诉讼中所谓“陷阱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该案当时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反盗版案”。
13、中国粮油与嘉裕东方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卷外语】最高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将全部获利1000余万元作为损害赔偿支付给原告。这是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14、中硕虹公司与广生行房地产开发纠纷案
案情:200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武汉中硕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广生行国际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纠纷再审案。
【卷外语】该纠纷产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涉案标的额上千万元,曾在境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15、和信电力等与通和置业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案情: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卷外语】该案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规则:和解方案除原告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外,还要由公司中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同意。
16、中威轮船等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租船合同及侵权赔偿案
案情: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卷外语】上海海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并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次日即依法解除扣押。该起纠纷的圆满审理和执结,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及执行体系的司法权威和成熟高效。
17、深圳南天一花园物业纠纷案
案情:201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
【卷外语】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侵权纠纷作出的首例判决。
18、奇虎诉腾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宣判。
【卷外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在当时创造了该类案件诉讼标的额之最。
19、新加坡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情: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
【卷外语】该案明确了外国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盘人在中国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清晰界定公司代表权争议的区分规则,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有效保障了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和境外媒体旁听庭审并当庭作出宣判的案件。
20、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案情: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上诉案宣判。
【卷外语】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且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三天,超过28小时)的案件,不仅创造了涉互联网案件标的额之最,而且也创造了民事案件判决书长度之最(7.4万余字)。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担任审判长,并首次进行庭审和宣判“全媒体”直播,具有开创性意义。
1、公司发起人股份可否执行请示案
案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3年内不能转让,执行程序中是否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0年1月10日答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个问题。相关公司与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卷外语】对于普通民事主体的行政性管理规定能否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该案确立了行政性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约束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原则。
2、海南美虹集团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示案
案情:海南美虹集团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应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6日答复:美虹集团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是在《转让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用合同》对美虹集团公司继续有效,应认定《房屋租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美虹集团公司有拘束力。且美虹集团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应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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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剑 责编:张有义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于1986年的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被认定犯有诈骗罪的江苏滨海人耿万喜无罪。历经32年,这起案件成为时间跨度最大的一起冤案(详见第一财经2018年6月10日
一文)。
冤案虽被纠正,但后续的国家赔偿问题并不顺利。第一财经1℃记者近日获悉,耿万喜在案件平反后,向盐城中院提出国家赔偿并获立案。在历经近11个月后,盐城中院于4月30日作出决定,认为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了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这一决定引发很大争议,曾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直指法院决定存在问题。
时光回溯到1985年,当时在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当会计的耿万喜,代表单位与其他公司做了一笔水果采购生意,但生意过程出现一些波折。让耿万喜想不到的是,1986年4月,他被滨海县检察院抓捕,原因是在这笔生意中,耿万喜涉嫌诈骗罪。对此,耿万喜一直坚决认为那只是一起民事纠纷。
1986年10月初,滨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耿万喜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耿万喜提出上诉后被驳回。1990年9月,耿万喜获得假释,回到了滨海。从此,他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申诉。直到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再审此案,并改判耿万喜无罪。
耿万喜提供给1℃记者的司法文书显示,案件纠正不久,他就向盐城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6月20日,盐城中院决定立案受理。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在历经近11个月后,盐城中院作出了驳回的决定。耿万喜在5月7日收到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称,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侵犯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为被羁押之日至羁押被解除之日。
本案中,耿万喜于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故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盐城中院据此驳回了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耿万喜对对此决定难以接受。他认为,虽然自己在1990年就出狱恢复自由,但他背负“罪犯”的帽子依然长达28年,错案使他的人生完全改变,“公职没有了,头顶罪犯的帽子让我和家人根本抬不起头,20多年一直在申诉,家里的经济条件很不好”。
耿万喜表示, “我的案子很小,最高法亲自纠正了这起错案,如果按照盐城中院的这一决定,我不清楚纠正这起案子的意义在哪里。”
耿万喜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对1℃记者表示,耿万喜对盐城中院的决定不服,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问题,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他们将会在近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耿万喜案由最高法院亲自纠正后,成为一起典型案件。
今年3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文提到,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纠正了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耿万喜案等涉产权的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与以往暴力型刑事案件的平反不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罕见的重大涉产权经济案件平反,极具标杆意义。
今年1月19日,《检察日报》刊文指出,2018年6月5日,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开庭再审耿万喜诈骗案。再审中,最高检依法指派检察员肖亚军、陈雪芬出庭履职。他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最高法院采纳了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耿万喜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检法共同纠错的表现。”最高检依法指派的检察员陈雪芬感慨道。
冤案虽然得以平反,在盐城中院作出决定后,此类案件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引发巨大争议。
曾参与现行《国家赔偿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1℃记者表示,《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侵权时间的计算,应当是从侵权发生之日起,到侵权行为被纠正之日止。就刑事判决来说,法院何时纠正了错案,何时才是侵权行为结束。就耿万喜案的事实来说,他在1986年被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假释出狱,但案件一直到2018年6月才被纠正,因此侵权终止时间应为2018年6月。他在错案被纠正后申请赔偿,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盐城中院认定该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张剑
只有2%的基民收益率超过了30%。
因餐饮服务和食品质量等问题引发的投诉也层出不穷,而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消费陷阱当属假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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