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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与干私活无关。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
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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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专业律师代写,3天内不限次数修改,满意为止
不算工伤
超过48小时不属于工伤。
反馈
您好,一般情况下这种是不算工伤的,不过,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视同工伤处理。如果是职业病可以申请鉴定,工伤同时也需要申请鉴定。
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工伤。法律有时规定就是这么死板。建议跑跑医院,具体情况看看能否变通。
你好 有关工伤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在发生工伤事故,并进行工伤鉴定以后职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下班后员工在饭堂突然晕到算不算工伤呢?工伤具体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工伤的话,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
现在许多人身体存在隐形疾病而自己却不清楚,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脑溢血是一种突发的疾病,它可能在病发之前没有任何的征兆,遇到情绪激动或精神刺激等因素影响而贸然的生病。不少人在上班途中而出现脑溢血的情况,因脑溢血而昏迷住院了。那么,上班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华律网为您介绍。上班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脑溢血属于疾
在公司下班之后一般员工都会回家的,如果自己在下班的时候在公司吃饭,要是出现了一些突发疾病的话,这种情况可否直接认定工伤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法律方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除了人身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受到伤害外,也很有可能引发一些疾病,严重的甚至因此造成死亡。很多时候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下班后开会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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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一审判决
家属上诉
二审判决
申请再审
高院裁决
这一情形视同工伤,是因为它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标准比较接近,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既有病情在工作中加重的,除非医疗鉴定明确认定病情加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否则一般不视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原先病情的加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工作原因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若一概认定为工伤,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公平。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恰当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各种疾病”的本来含义。(目前来看,无需举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有以下两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方面,“48小时”的起算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基于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没有太大的争议。而没有当场死亡的,社会保险部门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否则不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
对此有人认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一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二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没有就医的,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劳动的职工能证明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时“突发疾病”,并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苛求职工突发疾病后必须到医院救治。
如某职工在上班时间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一早发现死在床上,若身体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虽然未经医院抢救,但也可认定工伤。因此,职工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直接送往医院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未送医院的,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可以进行探索,在条件成熟后通过修法予以明确。
另一方面,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分为两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死亡”也有一个标准。死亡标准的不同,对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为死亡?
我们认为,脑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死亡不仅要有标准,而且死亡时间也需要证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即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机构不一致时,也是如此。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涂改病历、违规操作的,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职工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死亡可能存在自然死亡或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的不同情形。尤其是否认定视同工伤,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在家属作出放弃治疗决定,医院停止抢救措施之后,该死亡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般认为,应是在经抢救无效的前提下,亦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因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视同工伤。(以上来自杨科雄:《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56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71~78页。)
1.职工在亲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亲属放弃治疗后职工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职工在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34页)。
2.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代秋燕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行政确认案(转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
3.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但家属始终未有拒绝接受救治的意思表示,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转自最高法院2017年公报案例)
4.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突发疾病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来源鲁法行谈
2021-11-0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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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正常下班后
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近日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某日,易某从早上6点工作到上午10点左右休息,下午3点开始上班,到晚上6点正常下班回家。
当日晚上8点左右,易某家属发现其晕倒在家中浴室内,遂于21时19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见易某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经急救无效诊断死亡。
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易某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易某同志受到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易某父亲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易某于晚上6点下班回家,20点左右被发现晕倒在家中浴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易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来看
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审查职责,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
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
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4、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15、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16、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7、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8、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9、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 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可视为工伤;
20、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据最高检通报案情显示,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时转入某县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某市人民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2016年11月8日,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颜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颜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于该案中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最高检介绍,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据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母晓岚
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因病死亡。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职工下班后,已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由用人单位和养老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职工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其余的不属于工伤。
如果属于工伤,死者家属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可以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向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下班时间到了,但是,一直在劳动岗位工作尚未下班,可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工伤的原意是因为工作而伤害,视同工伤是指本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伤害的特殊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按工伤同等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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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如果是员工下班之后,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死的,如果员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属于工伤,可以要求
(工亡)待遇;如果员工本人对
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能算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视同工伤,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反馈
您好,这个因为并不是在上班的时候发生不适,所以不能视同工亡
你好,工亡前提是有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关系,根据你的描述可视为工伤要求赔偿
要看死亡原因,确定是否属于工亡,建议申请认定工亡。
签订劳动合同了吗?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员工下班后的生活应该就不关公司的事情了,而一些员工在下班后因为生病或交通事故等等而受伤甚至是有性命之危,其家属这时候就想要为死者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非上班期而担心。那么,下班后2个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吗?下面就随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下班后2个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下班途中死亡赔偿多少?下面由华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了意外伤害的,也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确定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如果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的。那么,工人下班后死亡赔偿金归谁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员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的,员工下班在家死亡会怎样处理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发生工伤是需要工伤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那要是在下班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如果员工按要求加班下班途中死亡属工伤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员工按要求加班下
现实中,法律中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提前上下班过程中出车祸,并不是劳动者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动者提前下班出车祸属于工伤吗?我们跟随华律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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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指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因公受伤的情形,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伤了是否也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这些问题在下文为您详细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本人有责任或者过错的,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上下班过程中,非本人过错造成的,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过程中类似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属于日常生活的从事所需要的情形也可认定工伤,但朋友聚会、娱乐或者是购物等其他的活动,不属于工伤。
针对上下班途中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细则,现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规定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具体详情。
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具有正当性,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路线有可能是回自己的住所,这个住所可能还不止一处;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也算是合理路线。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
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对于工作在一线工厂的员工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了。工伤包括很多种,一些工伤涉及交通事故,很多人都想知道上下班途中如果突然遇到交通事故,算是工伤吗?
答案是当然的。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算工伤,工伤保险也是可以赔付的。至于是选择肇事方赔偿还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从理论上说,如果你选择工伤保险赔付,如果责任在于对方,其追索权归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你不应当得双倍赔偿(有的地方工伤保险赔付管理不严,有双赔付的情况)。
1.对方不赔,工伤保险应当赔偿;
2.不会扣工资,但从理论上,可以扣除你的医疗费(对方已赔付)。应当报工伤,但你不应当获得双倍赔偿;
3.你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付,也可以选择肇事者赔付。如果你选择工伤保险赔付,应将追偿权转移给工伤保险部门。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在推行的《道路交安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不会影响工亡认定的,也就是说,不论在交通事故中处于什么样的责任都不会影响其工亡认定,因为是否构成工伤,不是看你丈夫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而是我国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如工人在工作时不小心或违反操作程序而受伤,仍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如何“合理”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6条规定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规定》针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反复提到“合理时间”。那么,究竟怎么样才算“合理时间”呢?以下为您整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的具体解读内容。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等一两个小时再走。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时间”吗?
田思路:《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2、实践中,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候,加班时间比较长,甚至与平时上下班时间完全错开了。这样的话,是否属合理时间?
田思路: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
1、《规定》指出针对往返于工作地与职工本人住所地及职工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可认定上下班途中。对此,职工纷纷点赞,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你怎么看?
田思路: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2、当前人口流动性较大,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变动相对较大。实践中,关于住所的界定,如何把握更科学?是否只要住宿地即为住所地?
田思路:举个例子说吧,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page]
1、《规定》中多次提到“合理路线”同样引发了热烈争议,不少媒体更是以“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也可认定工伤”为题进行了报道。网友更是设想了各种离奇的“顺道”情形,比如下班之后顺道去健身房等,借此表达隐忧。如何认定“顺道”?
田思路:劳动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是指劳动者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路线,特指地理的、时间的、经济的合理性,包含劳动者合理的代替路线和方法。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认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问题而绕行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
2、最高法赵庭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下班途中顺便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所经路线也属“合理路线”。不少网友沿着这个思路设想了很多近乎“离奇”的“顺道”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田思路: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将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page]
实践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比如购买必需的日用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到医院就诊等,这种行为不能是长期的、固定的、持续的、反复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使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脱离和中断期间,恢复到合理的路线以后的阶段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1、以前,由于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许多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过程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规定》的制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然而,正如网友们热议的那样?对新规中“合理”二字尺度的把握,必将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实践中如何把握,才能做到忠于《规定》的精神,做到真正“合理”?
田思路:应该说,有了《规定》,今后遇到此类案件,原则上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这是《规定》的意义所在。
但是,如何判断这类案件是否成立,又成为新的问题。《规定》强调的“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对有无“合理”性的判断,仍然面临很多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加以探索和总结。
2、可否简单分析一下,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如何把握“合理”?
田思路:就理论而言,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上下班”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从住所到工作场所之间按照合理的路线和方法进行的往复;“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指劳动者的往复行为是以工作为目的,是工作开始前以及工作结束后所必需的行为。如果以这样的界定去判断是否“合理”与否,并附加一些参考要素,也许更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做出接近客观事实的正确判断。
就实践而言,进行这种是否“合理”的判断,是对法官的智慧和能力的考验。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又要结合社会现实;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又要防止非工作需要的“生活”行为的扩大适用……在积累一定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具体的判断基准,以形成较为规范、统一的要素体系。
工伤赔偿是现在社会的一项公司福利,旨在公司员工发生工伤时能够更好的得到赔偿。但是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那些情形属于工伤的范畴。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给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遇见这样的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还没解除或确认无效前,此员工就发生了工伤,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法学原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属于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过效力。那无效之后,已经工作的这段时间如何来处理相关权利义务呢?《劳动合同法》只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把劳动报酬的问题给确定了,但却没有提到其他劳动权利义务。而其他权利义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发生工伤。
如果要将此员工依照工伤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现在社会保险都是根据身份证号码来确定权利人的,如果证件是假的,其权利的归属就会发生争议,这必将带来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问题。按照过错责任分析,员工拿假证件进公司,其过错是在员工方,其无法享受的待遇要单位来承担似乎有不公平之处。
此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所确定的原则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是员工持假证件导致相关待遇无法享受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双方各自根据自己的过错分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给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这也是需要当事人在申请认定的时候注意的。不过要是对认定结果不服的话,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老工伤
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我相信大家都应该已经了解了哪些是属于工伤,哪些不是了。希望这些能够帮到你们。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呢?针对这些疑问,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保专家介绍,本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现行规定有明显区别,本法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伤亡才不认定为工伤。
何谓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但就不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因此,职工即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若自己也同时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因其属于过失犯罪,仍可被认定为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
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为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吸毒者的身心危害极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依赖,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
吸毒后,人的控制力降低。职工在工作时因吸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是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用利器将自己扎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
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例如,某职工因个人私事想不开,从工作场所内的塔吊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杀。
社保专家表示,自残或者自杀,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伤害自己,而非为工作,因此而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虽然本条已经对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范,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不可能在本法中穷尽,也为了本法颁布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特别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正在研究修订过程中,可能根据实践发展,对工伤认定范围和情形作出调整,因此,社会保险法给行政法规留下了调整的空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在工作期间,职工因酗酒、自残、故意犯罪等情形导致自身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很多劳动者会在工作中受伤,但是很多人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了解,也不清楚若是受到伤害,作为工伤的索赔项目和赔偿标准有哪些。那么2018年新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是什么呢?下面为您整理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
”的全部内容了,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了,及时提起工伤赔偿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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