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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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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核申请书模板|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犯罪|资金罪_手机网易网

朱某富,男, 年 月 日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某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2021年1月1日作出普刑公(经支.)不立字[2021]...号《

》和2021年9月8日作出的沪公普刑复字[2021]...《

》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1、撤销普刑公(经支.)不立字[20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沪公普刑复字[2021]...《刑事复议决定书》;

2、依法责令有关办案机构重新作出决定并立案侦查。

申请人朱有富于2021年6月17日就单某某的挪用、侵占上海某(简称“某公司”)资金涉嫌

的行为提出控告,并提交相应的详实证据线索,被申请人2021年1月1日作出普刑公(经支.)不立字[20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2021年0月0日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作出沪公普刑复字[2021]...《刑事复议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犯罪线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理由如下:

被控告人利用实际控制某公司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便利,自0年0月至0年9月,将某公司的公司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划入单某某账户共0笔,合计净金额约0元;....。

有关证据材料均已提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非常明显可以判断出,将公司巨额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是构成挪作

还是职务侵占罪,需要立案侦查后进一步判断。

被申请人复议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

...。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局撤销撤销普刑公(经支.)不立字[20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沪公普刑复字[2021]...《刑事复议决定书》,依法责令有关办案机构立案侦查。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____(手印或盖章)

___年__月__日

附:

本申请书副本___份。

原不予立案通知书___份。

原刑事复议决定书___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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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_申请书_第一范文网

  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

》,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那么你知道不予立案复议

要怎么写吗? 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欢迎参阅。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更是对我们的身心的伤害,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王x印已经被判处死刑,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也应予以立案查处,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立案。

  此致

  平顶山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

》、《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xx年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xx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xx)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永正

  20xx年3月28日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5万余元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的机会,编造能找人运作减少处罚的事实,骗取我们合伙人的信任,向公司骗取5万元“罚款”。20xx年1月,魏宇星与段新利、杜志峰三人合伙骗我说因公司生产假机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庄质监局缴纳罚款,并让我向魏宇星打欠条。

  我通过河北青年报得知,石家庄市质量监督局雨花分局执法人员只是发现40个规格为18L标注“易迈斯”高速高增压柴油发动机机油的油桶并予以扣留,并没有对公司罚款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住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住址:申请事项:请求撤消()铁民初字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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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_关于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的范文_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大全 - 自我介绍范文网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___,男,汉族,__县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____。http://www.swswedu.com住______,系______。 电话:____。被申请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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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州唐尧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14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13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认为贵局应依法及时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贵局湖滨派出所进行控告。申请人数次登门请求以及快件请求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对宋某某等人予以立案调查,直到2014年2月1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才以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是错误的,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_书信模板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书申请人:**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写明现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 年月 日出...

一:

申请人:邵 x 伟,男,20XX 年 1 月 11 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 8 组, 系邵 x...

公安部日前下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

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

...

审批表;2、行政

;3、固土罚字(2000)第 026 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 罚决定书;4、吴元生、陈龙玉土地申请;5、吴元生、陈龙玉

受理决定书...

1页 免费 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4页 免费 14复议...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

人认为被控告人张长玉有犯罪事实, 且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故特对《

通知书》不服,

,请依法处置。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

人: ...

号执行裁定书的文字可以看 出,被执行人济南四建在本案

前便向济南市中级...故仲裁裁决

执行的

不属民诉法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本院经审查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

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 ...被告在沪房管复不字[2009]第 109 号《

受理行政

决定书》 中载明...

公不立通字[2010]0002 号《

通 知书》 ,

人不服,

,贵局又作出 X 公刑不立复字[2010] 第 01 号《关于 XX 等人涉嫌诈骗一案

...

刑事复核申请书(共5篇) - 大文斗范文网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周xx,男, 被申请人:王xx,男,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贵局责令办案机构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xx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认为王xx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是兴x市xx镇xx经营部投资人,该经营部所有土地及厂房是申请人人于2004年12月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处合法购买并一直经营。2015年9月6日,被控告人假借xx水利工程拆迁之名,组织30多位身份不明的人对申请人合法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报案人财产悉数被毁。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王xx等人不顾国法,非法故意损害报案人合法财产,造成报案人重大损失,且是团伙共同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扞卫法律的尊严,申请人人特依法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王xx等人对申请人合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核,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王兵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

提供者:南京汤圣泉律师

刑事报案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被害人):周xx,男, 被申请人:王xx,男,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贵局责令办案机构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xx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兴x市公安局《化公(戴)不立字【201x】4号》不予立案决定及《化公(戴)复字【201x】4号》复议决定书,认为王xx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其不予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是兴x市xx镇xx经营部投资人,该经营部所有土地及厂房是申请人人于2004年12月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处合法购买并一直经营。2015年9月6日,被控告人假借xx水利工程拆迁之名,组织30多位身份不明的人对申请人合法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报案人财产悉数被毁。申请人认为被控告人王xx等人不顾国法,非法故意损害报案人合法财产,造成报案人重大损失,且是团伙共同作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捍卫法律的尊严,申请人人特依法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王xx等人对申请人合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核,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王兵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201x年x月x日

提供者:南京汤圣泉律师 18912980758

复 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11年8月6日9时50分许,驾驶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驾驶后载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

道。

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

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

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俞载乘段是违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该规定,段就不会受伤,他们对此应承担此事故相应责任。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但本起事故发生时并非在人行横道上,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时正超车,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11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AAA,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龙文区ZZZZZZ,身份证号:35062119 。

被申请人:BBB,男,1955年1月7日出生,务农,住长泰县武安镇ZZZZ号,身份证号:350625191 。

申请人因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泰交认【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事故认定不服,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认定,查清事实后,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依法认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通过长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均可以证实:

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申请人不可能再从自己按交通规则应行的车道退回到道路的左侧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因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申请人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请上级交警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V交认字【2015】第CCC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HHH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10月30日

文档为doc格式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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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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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申请书】不予起诉申请书精选八篇_范文118

不予起诉申请书

不予起诉申请书一:不予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刘洪涛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

电话:13621044942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 、据陈X供述,因陈X于

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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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

电话:____

申请事项:对涉嫌____罪犯罪嫌疑人_______不进行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罪被____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_______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_______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_______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案尚缺乏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_______构成____罪,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应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其不予批捕。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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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一: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x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xx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 ……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地址。)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字第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原___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__件(名称)

4.证人_____位: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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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请在律师的指导下使用点击咨询https://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 案,本人是该案原(被)告。本人要求此案不公开审理。其理由如下: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1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一: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邵x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后王x印被抓捕归案。杨x豪、田x普等现已逃跑,下落不明。

我们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杨x豪、李x辉与王x印约定并组织的斗殴事件,且造成了邵x良被杀害、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且杨x豪、李x辉属于首要分子,邵x良、田x普属于积极参与者,均应受到惩罚。而对方由王x印组织的人员尽管只有一个不知道是谁和王x印参与了斗殴,但其他几个人也到了现场,或打电话联系上,王x印的性质属于聚众斗殴,其他人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同样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杨x豪、李x辉、田x普等人却在询问后没有受到追究,至今逍遥法外。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更是对我们的身心的伤害,为了打击犯罪,给逝者以安慰,故我们提出控告,王x印已经被判处死刑,其他几人的聚众斗殴罪也应予以立案查处,故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复议,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本案予以立案。

…… ……

撤回起诉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因1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告在起诉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① 本撤诉书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② “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③ “委托代理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④ “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篇二:

申请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申请人于Х年Х月Х日向你院起诉ХХ一案。 现因被申请人・・・・・・(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职工未申请认定工伤不能直接起诉索赔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状告莒县某橡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李某未认定工伤,不符合受理条件,只得申请撤回了起诉。

李某自20xx年3月份起在该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作。20xx年3月19日,李某在工作中将手指挤伤,伤后住院治疗。李某于10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该公司辩称:根据《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据此,法院向原告说明应先申请认定工伤,才可以按工伤要求赔偿。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刑事复核申请书 - 知乎

:周医生,男,54岁,土家族,吉首市人民医院医生

:吉首市公安局

我对吉首市公安局吉公(峒)刑复字【2021】0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特提

出刑事复核。

我1990年只身来到贵地吉首市人民医院工作。工作中长期遭受吉首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志远和毕承喜等人的欺凌与迫害,他们长期无理克扣我工资奖金,证见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州立中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1998年无耻将我个人档案篡改,1999年我起诉到吉首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我胜诉(1999吉行初字第9号),但未追责。此后,我拿着厚厚的林志远违法违纪的举报材料,从吉首一直举报到中央,但国家腐败已深……老百姓只能选择沉默。

2001年,医院有一栋旧房待分配,我是无房户,希望能分到住房。2002年元旦假期,大家连分配方案都不知的情况下,副院长彭元生(按政策不应该参与分配)首先分得住房,并开始整修。2002年1月5日,医院正常上班,我去医院询问分房方案。问相关领导都说不清楚,我便去找原院长林志远了解。我来到医院院长办公室,我还没开口,林志远就当众踢我两脚。当天下午,我带着伤痕到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备案。晚上,又到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家反映情况。

2002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林志远毕承喜的子女林彤、林杰及社会青年数人在医院二门诊部我工作时将我殴打,同时打伤劝架的老女医生金碧霞。医院门诊工作瘫痪并停诊,他们肆意损坏公物,堵塞交通,社会影响恶劣。案发时峒河派出所处警,凶手当场释放。

我手指骨折、脑震荡,到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我申请法医鉴定,吉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我不服,申请复核,州公安局复核意见为维持原鉴定结论。

案发后吉首市公安局不予处理。于是我自诉到吉首市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不受理,要公诉!近20年来,我不断上访,均未果,而打击报复却变本加厉,身心饱受摧残折磨。

2019年5月向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6督导组举报,吉首市公安局吉公回(2019)17号文回复称“已作出处理”,但无具体内容。2021年4月26日我正式收到吉首市公安局吉公(峒)不立字【2021】003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我坚定不服,申请刑事复议。2021年6月8日吉首市公安局吉公(峒)刑复字【2021】0003号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我非常不服,特申请上级公安复核。我坚信多数公安是有良心的,是法制的维护者!

1.吉首市公安局2019年公文回复称“已作出处理”,现在又通知不予立案。既然一直没有立案,哪来的“已处理”?前后矛盾,坐实了“欺骗中央,挑衅中央权威”!损害“两个维护”!

2. 该案原因,是阴谋策划,报复陷害。

3. 通知书只字未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在复议申请书中清楚表达并指出林志远、林彤、林杰等人触犯该罪,然而吉首市公安局在复议决定书依然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吉首市公安局公然偏袒凶手太过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40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为集团犯罪。《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正确解读。我坚信吉首地区终究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依法执法,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4.通知书、复议决定书都不说明案件具体承办人,也不签名,格式不规范,不正确,不严肃。国家机关岂能如此儿戏!

5.吉首市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是:“吉公法鉴字第2002016号鉴定文书的轻伤结论不充分,应为轻微伤”。我2002年所做法医鉴定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州公安局法医复核过的。某个领导或行政单位无权否定法医依法依规依据作出的正确鉴定结论,只可以由对方提出申请、上级机关法医鉴定或权威技术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推翻。而且现时间久远,不可能再现当时情形,也就无法推翻以前结论。更不能下级否定上级机关的鉴定结论。吉首市公安局否定过去依法作出的正确鉴定无理由,无依据,无文书,是肆意妄为。这绝对不是依法治国,而是制造国家混乱,阻碍法制。以其逻辑推理,既往的案件都得重新翻盘,现在吉首市公安局也可以不办案,可以休息了,一切等法律修订再版后,视心情、利益、爱好而为。说句专业话,吉首市公安局如有资质,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然后可以达到其目的。

6.复议决定书称,“吉首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说实在的,我不知道他们走了怎样的程序,根本就没见过他们用以否定合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也没有告知我依据面哪条法律法规进行的操作。我只感觉到他们是在编写作文,用了几个赞美自己的词语;吉首的法制还停留在喊口号,法制被权力肆意践踏,公平正义还在路上。

7. 无理非法否定。司法行为,重证据、法律支撑。没有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司法否决,并据此办案,于法无据,是为枉法。

8. 吉首市公安局有人协助对方作伪证,玩平衡卷宗的老把戏。

9. 凶手们在公共场合寻衅滋事,堵塞交通,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医疗行为,打伤医院工作人员多人,死不悔改,社会危害极大,理应重判速决,反而得到吉首市千方百计顽强庇护。即使地方抗法不咎,天理也内容!有人替天行道吗?!

10.多年来,我一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可是正常上班受伤害,身心长期饱受摧残和迫害,寻求行政、司法途径无门。我已呼吁世界人权组织予以关注,请求有良心的媒体、国人给予支持!

此案,对我个人来说,是受得了极大的伤害和不公,但对整个国家来说毕竟只是一件小事。真正让我忧心的是,一个偏隅一方的小地方竟然玩弄中央,挑衅中央权威,损害“两个维护”,要警醒呀!这不是小事情,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国家稳定、长治久安,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敬请党组织、国家机关明察,严惩不贷,绝不可姑息!个别丑恶的腐败分子妄想自大自立,不得人心,群众不会答应,希望他们悬崖勒马,主动投案,以求宽大。

此致 湘西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