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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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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程序辩护流程-找法网(findlaw.cn)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

律师认为辩护人在

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

  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

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觉得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

  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证明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

  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

  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

  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

  刑事辩护律师的总结: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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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流程-法律知识|华律网

按照《

》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

)。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

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

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找律师给自己无罪辩护的时候,必须要能够清楚具体辩护的内容跟规定,找个靠谱的律师也显得特别的重要。关于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流程或是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具体要求等等,请来华律网上找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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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无罪辩护的,能不能判处缓刑,要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例如,犯罪分子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可以判处缓刑。关于无罪辩护可否判缓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有: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庭审等阶段有不同的程序,例如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陈述当事人无罪的事实和理由等。关于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程序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近亲属做为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关于近亲属做为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在押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关于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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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跟受贿一样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些人为了利益主动去行贿官员,后来官员落马后自己行贿的行为也被发现,因此行贿者也被拘留了起来,等待着法院的审批。此时行贿犯罪嫌疑人想要辩护,可以来看看华律网介绍的行贿罪辩护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邮递企业的邮递员在派送邮件时,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坏邮件的,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写辩护词?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现实社会中,什么样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有的人因为做出违法的行为被送上法庭,这样的话家人是可以为他请律师辩护,委托律师辩护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委托他人辩护后是否还可以自行辩护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当我们因为一些行为走向法庭的时候,一般是需要有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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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流程通关攻略。太实用了!_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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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事辩护全流程通关攻略。太实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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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基本流程详解-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刑事案件是很可怕,但还不至于让一个家庭万劫不复。恐惧源于不了解,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有责任将你最需要的告诉你。

这篇文章笔者就将刑事诉讼的流程给大家详细分析下,篇幅所限,这里只分析最普通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不另行分析刑事自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问题。

刑事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列,但却完全不同的诉讼流程。主要区别在于刑事诉讼会与公检法三家打交道,而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处分财产权,还可能会处分自由权甚至生命权,是后果最为严重的诉讼活动。

绝大多数人对于刑事诉讼缺乏基本的了解,很多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喜欢这么问:丁律师,我家某某被抓了,多久能出结果?我告诉他们正常情况下大概七八个月,多的可能一年多,最长的我见过三四年一审判决没下来的,他们都会很吃惊。但大家看看下文就知道我所言不虚了。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责。三家互相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协助同时也互相监督。监察委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这个不同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咱也不清楚、咱也不敢问。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极少数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这里只讲公安侦查的问题。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有一个问题捎带着跟大家解释下,很多人抨击中国的正当防卫案件难以认定,其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非常明显的正当防卫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时就被刷掉了,还有的在检察院阶段被不起诉了,真正走到法院审判的正当防卫案件往往是比较不清晰的正当防卫,所以无罪几率偏小。我国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确实比较难认定,但真心没有网上说的那么夸张。

公安机关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部门主要是刑警队,经济犯罪一般是由经侦大队负责侦查,与卖淫赌博等行为的相关犯罪,比如组织卖淫罪等经常是治安大队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可以传唤嫌疑人录口供,调查案件。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决定刑事拘留就会将人送进看守所,不刑事拘留的话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为三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三十天加上批准逮捕期七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的由来。

这个时候案件并不是真正移送检察院,只是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很多人一听到送到检察院就容易和审查起诉搞混。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之所以我们说这是“黄金37天”,是因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相比于刑事拘留会更加审慎,很多情节都可能成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证据不充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可能影响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不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羁押,后期不起诉或者最终法院判处缓刑的几率也会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辩护过程中,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时间,两个月期满之后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期满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再延长两个月,期满之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再延长两个月。

所以不考虑特殊情况的话,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侦查阶段时长可以达到:

30天+7天+两个月+一个月+两个月+两个月

正常情况下37天+两个月比较多。

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阶段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超过庭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是可以调阅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可以全面展示公安机关的侦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实。辩护人可以以起诉意见书为纲,对照全案卷宗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案件证据设计辩护思路。

检察院的公诉人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是比较高的,他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是需要提审嫌疑人并且听取辩护人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是比较容易接受辩护人的意见的,因为到法庭上时,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对手,辩护人与公诉人交流案情差不多相当于辩论赛开赛前,一方选手提前将自己的辩论思路展示给对手看,对手当然是很开心的。

那为什么辩护人还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的观点展示给公诉人看呢?因为如果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无罪,可以把自己的理由展示给公诉人看,说服公诉人决定不予起诉。拿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刑事案件基本就终止了,我曾经就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八个多月之后最终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人马上释放。

如果辩护人经过阅卷,认为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可以通过自己的辩护为嫌疑人减轻罪责。比如诈骗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列举了五起事实,但其中两起可能证据不充分,可以说服公诉人在起诉时将存疑的部分不予起诉。而且在检察院积极推广认罪认罚的关头,辩护人可以通过辩护意见的展示,为嫌疑人争取到一个更加有利的量刑建议。

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实质性结果。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在法院阶段难度会更大。

审查起诉时限一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半个月。而且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时候,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最多可以退查两次。

所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可能会是:

审查一个月+审查延长15天+退查一个月+审查一个月+审查延长15天+退查一个月+审查一个月+审查延长15天

真要拖的话,光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拖到半年左右。

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

辩护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应该及时跟承办法官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组织辩护观点。

审判阶段嫌疑人就改称被告人了。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环节是庭审。

刑事案件庭审比其他案件更加严肃,流程更加精细,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庭审发问的设计都会更加用心更加精妙,容易擦出火花,更符合大家对庭审的想象。

比如当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讯问违规时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打个比方,之前我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黑老大设立小贷公司放贷收债牟利,收债不成会组织年老人员到债务人家中乱吐乱躺干扰其生活。

我给其中一个被告人辩护,公诉人在讯问时问道:你平时是不是不太注意个人卫生?他问这个问题明显时为了说明被告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把债务人家中搞得又脏又乱。但这个问题设计得并不好,直接这样问出来是很不合适的,我当即举手反对,指出公诉人讯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审判长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准备充分的法庭辩论就更加激烈了,公诉人首先对案件的定罪、事实、证据、量刑等问题发表公诉意见,然后辩护人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一轮结束之后,审判长可能会总结争议焦点,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二轮辩论,二轮辩护一般是即兴组织语言,往往更加考较双方的理论和实务功底。

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会对案件进行合议并择期宣判,到宣判之后,一审程序才告一段落。

审判阶段一审公诉案件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不考虑变更管辖等特殊情况,一审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最长半年。

一审判决之后,十日之内可以上诉,如果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不上诉,到期之后判决生效,交付执行。

刑事案件流程简要介绍完毕,希望能让更多人对刑事案件流程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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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流程详细-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

;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

;何时被

;何时被

;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

;

3、休庭。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刑事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过的流程是比较多的,需要进行准备,并且法庭还需要调查,之后需要举证,然后双方需要进行辩论,最后才会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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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处理流程-找法网(findlaw.cn)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一)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三)起诉。起诉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四)审判。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五、执行。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刑事案件是可以合并审理的,具体体现是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该条规定承认了案件合并审理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赋予了我国法院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合并审理(客观合并审理)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合并审理(主体合并审理)的合法性;

  其次,这一规定承认了多种合并审理类型的存在。数罪并罚和共同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合并审理的内容,法律在此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

  最后,本条规定了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案件合并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

的被告人可以随时

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处理流程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处理流程首先由公安机关

,然后侦查完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作出起诉,法院审理和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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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流程图-找法网(findlaw.cn)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doc)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  

doc、  

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4、  

(doc)、  5、  

(doc)  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doc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doc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doc、  

  )。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doc、  

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oc  ),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doc  )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doc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oc、  

doc  );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doc、  

doc  )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doc、  

doc  ),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

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doc、  

doc  ),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  

(doc)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doc)  。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  

doc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doc)  ,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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