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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的最长期限

实现抵押权的最长期限

实现抵押权的期限-找法网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是债务到期后的3年内。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对抵押担保最长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抵押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最长期限是债权有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期限到期与否并不对抵押权的效力产生影响,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只有其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消灭,抵押权才会随之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零七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这个问题相关知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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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抵押担保期限最久为多长-法律知识|华律网

民法典对抵押担保最长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抵押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最长期限是债权有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

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通常上,将房产拿去抵押之后,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也就是所谓的房屋抵押权人同意,那么抵押人也就不能将房子拿去埋。但是,这里是限制出卖房子,不是限制抵押。

把一个房屋拿去重复抵押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房屋价值不低于要抵的款项即可。在已经做了抵押之后又抵押时,如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高,则超过部分视为没有抵押。要是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时,债权人就需要注意受偿的顺序了。

除了在被抵押了一回的房产上能够在做抵押,按照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以下几个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

房屋重复抵押之后,还是需要带上抵押担保合同去办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需要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

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

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

》等文件和证明;

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抵押担保最长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所以抵押权最长期限是债权有效的期限。而主债权一向是履行期限届满后,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权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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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关于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务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障。抵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抵押权和抵押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所以是不能设定抵押期间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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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 法律快车动产抵押

专业权威的物权法法律频道

  动产抵押期限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债权人之抵押权人其初衷在于取较长之期限,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抵押物之担保功能,但是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最长为多少年。

 

  就抵押权而言,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按照一般担保理论,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四种,即主债权消灭、抵押人放弃抵押权、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实现。

 

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是,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完成而不受法院保护,其债权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权效力亦不受影响。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5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 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期限应当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见,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中针对抵押权所记载之期限为主债权期限,其皆依据主债权合同约定记载。其明确规定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最高额抵押则填写债权确定期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

最长为多少年全部内容,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所以

不受时间限制,抵押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抵押权。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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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为多久_反担保抵押期限如何规定-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权威专业的房地产法法律频道

  

  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不确定的。

  

  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等同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登记部门登记的

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

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土地抵押期限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抵押期限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抵押期限,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

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

  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

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我们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

  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即

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降低抵押风险,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债权的制约。《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期限。土地抵押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定抵押权自动灭失。超过

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债务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一种方式。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的担保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行偿还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

  (二)利息;

  (三)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金;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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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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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

》、《担保法解释》、《

》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

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

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担保法》第12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

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抵押权人要在法定的期间内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

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

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权受

,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虽然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权利,但抵押权人要想实现自己的这项权利,还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比如:在因约定原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情况下,虽债务未届履行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如果您在实现抵押权时遇到了困难,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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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抵押期限是双方约定好的吗-大律网

最高额抵押是指债务人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为连续债权提供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决定实现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最高抵押贷款有期限的,那么最长抵押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吗?最高额抵押所约定的债权发生的期间,并没有最长时限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关于最长抵押期限是双方约定好的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抵押是指债务人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为连续债权提供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当事人决定实现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最高抵押贷款有期限的,那么最长抵押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最高额抵押所约定的债权发生的期间,并没有最长时限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规定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请求确定债权。

这是指当事人在符合这一条件时可以提出这一请求,并不是说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期间应当限定为二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最长抵押期限是双方约定好的吗”的相关知识。最高额抵押所约定的债权发生的期间,并没有最长时限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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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期限最长可以有多长-找法网(findlaw.cn)

  在实践中,

期限最长可以有多长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后才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担保法》实施之前有三种规定。一种规定自签订之日生效,一种规定为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还一种规定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同时《担保法》对

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但对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等并未规定。实践中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这样,使得抵押人要不断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再次交纳登记费用,影响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抵押期限对抵押权产生作用,突出表现在时效的有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抵押权,此点在理论上历来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而否定说则认为,时效仅对于请求权适用,

可以作为时效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

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不动产抵押期限最长可以有多长的相关内容。我国没有法律对抵押权时效及期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支持,对抵押权行使的时间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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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最长期限规定 - 法律快车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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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在现在还是非常常见的,有些企业与个人在资金短缺的时候就会用自己的不动产或是动产抵押给他人,这个时候为了增加自己的可信度一般都会提出一个担保人,可以保证抵押人还清债务,但是抵押担保也是有期限的,那么

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的期限是法定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就自动认为是债务到期之后的六个月有担保责任,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六个月,那么也按照六个月来计算,抵押权可以靠拍卖等方式实现。以上就是“

”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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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法律知识|华律网

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

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

》(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

》(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

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

》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使得

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3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

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综上可以知道,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他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且抵押权是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有其他不懂的问题可以登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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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关于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务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保障。抵押是担保的方式之一,抵押权和抵押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债权消灭后,抵押权才消灭。所以是不能设定抵押期间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依据保证类型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担保人是否会承担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保公司一般是法人企业,那么民法典中担保公司担保期间可不可以注销?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担保人的姐姐没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是提供担保物担保的,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并且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抵押担保不需要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权有效,担保权就有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借款展期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担保人可能会移送自己的资产,从而拒逃避担保的责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资产是为了逃避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担保人的期限有效期是多久,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写的借款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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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_腾讯新闻

抵押权是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存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2014年9月2日,赵继胜与实华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实华房地产公司向赵继胜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实华物业公司与赵继胜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由实华物业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为赵继胜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借款到期后,实华房地产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赵继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华房地产公司还款。2017年1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赵继胜的诉讼请求。

三、2017年2月,赵继胜凭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11月6日,赵继胜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抵押担保房屋拍卖,以实现其担保物权,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赵继胜的申请。随后,赵继胜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实华物业公司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四、2018年8月30日,辽宁省本溪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赵继胜在主债权确认后2年内向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并未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遂判决赵继胜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实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2019年4月18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5年9月起算,抵押权已过2年诉讼时效。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赵继胜的全部诉讼请求。赵继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202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未超过法定期间,故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不起诉抵押人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而消灭,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主债权无法清偿之日(2015年9月)起算。辽宁省高院依据这一观点,判决赵继胜败诉。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是针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期间的限制,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不等于抵押权是请求权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中,主债权因法院的判决于2017年1月最终确认,应当以此时间点计算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本溪市中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这一观点,支持了赵继胜的诉讼请求。

从权利性质上来看,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八条均明确,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见,抵押权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澄清的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存在一定的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就是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如果未在存续期间行使抵押权的,那么抵押权人的权利不被法律保护。

较之旧《担保法解释》关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的规定,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内容进一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仅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抵押权人向抵押人行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延展到申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前,促使抵押权人在上述存续期间内尽快行使权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判断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主要在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时间的认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和规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即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和途径是:担保物权人既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如该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担保物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的普通诉讼程序;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的普通诉讼程序。在担保物权人以提起普通诉讼程序的方式行使担保物权时,既可以在主债权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单独以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但因上述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续性,只要担保物权人后续并未明显不合理地迟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的以后续提起担保物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

本案中,无论抵押权人赵继胜是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抑或是后续提起抵押权诉讼普通程序,均属于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使抵押权行为,只要其初始行使抵押权行为发生在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内,人民法院就不能在后续抵押权诉讼中再简单以行使抵押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而不予支持。本案赵继胜与债务人实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初始起算时点应为借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即2015年9月12日。赵继胜于2016年10月18日对借款人实华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偿还欠款诉讼,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出现中断事由,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当重新计算。赵继胜于2017年6月6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在2018年7月9日被裁定驳回后,于同年7月24日提起本案抵押权诉讼。本案应当认定赵继胜行使抵押权的时间是其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的2017年6月6日,而且其在实现抵押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在很短时间内(15日)即提起诉讼,显然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迟延起诉的问题。同时,本案在赵继胜行使抵押权的上述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施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来计算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本案中赵继胜行使抵押权的时间,不论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初始起算时点为准计算,还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时点为准计算,均未超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期间。二审判决以赵继胜提起的抵押权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有关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实华物业公司有关赵继胜在已取得主债权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再申请实现抵押权属于权利滥用和分别依据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启动两个执行程序来保障一个债权系浪费司法资源的再审抗辩主张,显然没有理据,是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刻意曲解,本院不予考虑。

二审判决认为,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以案涉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依据计算本案所谓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指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赵继胜在本案中主张的抵押权应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权未超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定行使期间,而非直接对其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果。二审判决立足于诉讼时效制度裁判本案,明显违背了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传统民法理论。同时,二审判决以案涉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即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计算本案抵押权“诉讼时效期限”为自2015年9月13日起的两年期限,并据此得出赵继胜于2018年7月24日在一审法院提起行使抵押权诉讼“已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的结论,也明显不符合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关于“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及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显然,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物权法作为上位法,且颁布实施时间在后,应当优先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此,一审判决适用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有误,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纠正正确。

此外,一审判决在论理部分提到,赵继胜应在主债权案件(2016)辽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和再审审理期间,赵继胜因对主债权案件(2016)辽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利息计算方式不服对该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审法院也以(2020)辽05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该主债权案件。对主债权案件因利息计算方式错误进行的再审,只涉及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计算,并不影响本案对赵继胜是否享有抵押权以及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裁判,因此,本案的处理无需等待主债权案件的再审结果。

赵继胜、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