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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时明
代理机构可不可以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答案也许并非是否定的。
事实上,公开招标项目只有3家供应商响应,开标时却还有1家供应商迟到的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对此,有些代理机构的做法是:与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协商,在所有供应商均同意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后,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最后由供应商签字确认,招标活动继续进行。这种灵活处置的方式,笔者认为是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及开标与投标时间、地点衔接的严密性,并在保护守时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对不守规则的投标行为给予惩戒。然而,实践中,当特殊情况发生时,对不守时供应商作出惩戒,不仅可能使全体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使社会成本、采购效率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失。那么此时,是恪守法条,拒绝迟到的供应商,还是遵循立法精神,灵活处置投标文件,这对代理机构来说是个考验。
毋庸置疑,当因投标人迟到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发生时,相关单位并不能按规定允许该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为开标室外分明站着沮丧但愿意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如果一定要认定此项目供应商不足3家,其结果是宣布该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无疑,这种做法有损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当执行某一法条后导致全体当事人利益受损,这种行为至少背离了一条法益原则:依照善法对一种行为实施惩戒时应当有对应的受益者。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在协商一致后让全体供应商签字确认,其中签字确认是一种为了规避损失而让渡权利的民事行为,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原则。
至于是否可以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变更开标时间,很显然,在上述特殊情形下,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来变更开标时间是一项补救措施,它起到了如实记录和完善程序的作用,不存在刻意隐瞒招标信息的行为,且不会损害局外人的利益,其具有现实合理性。
也许有人会问:变更了开标时间,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不就不一致了吗?这种不一致难道不违法吗?实际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唯一也许存在冲突的法条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28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过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有两点:一是授权,使招标采购单位拥有按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权利;二是确保招标采购单位按程序行使变更权利。同时,它的作用是保障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知情权,并给予其充足的时间参与投标。而本质上来讲,现场变更开标时间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与上述条款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且从适用性来讲,现场变更开标时间是所有当事人的共同诉求,引用上述第28条的规定未必适合。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法条在表述时使用的词是“可以”“应当”,并非“必须”,其法学含义为:要求这样做但不设置对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是否可以现场修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条款这一问题,即便存在争议,但不必然带来法定的违规责任。(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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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评委迟到不算废标。废标条件: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
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
,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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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签订了施工合同?如签订,超过开工日期,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废标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的。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反馈
【法律意见】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中工期时间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不属于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只要投标人来得及修改投标文件即可。 3、招标文件关键性的修改不需要开标时间延期15天,而是修改发出的时间应当在开标时间(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5天。
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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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甲方不具体施工的资质还是其他条件,需要结合合同具体分析,最终肯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篇一:今天,我在这里首先要向各位道个歉!因为,我在x月x日,去xx会议中心开会时迟到了2个小时。这样一起严重误时误事问题的发生,实属不该。我要诚恳地说一声:对不起,xxx领导!对不起,各位同仁!因为年初第一次开例会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准时赶到办...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开会迟到检讨书范文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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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过程,对于其中的承诺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当承诺迟到之后对于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很多人都不知道,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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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的从业人员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后,还有供应商恳求接受其投标文件。对此,许多法律专家的观点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但在部分从业人员看来,具体执行中也不能太绝对,因为有的供应商就迟到那么一分钟两分钟,开标活动也还未正式开始,如果断然拒绝他是否太残忍?不过,对此,又有业界人士提出这样的观点:如果迟到的投标文件还接收,
起来会出现新的问题--迟到多长时间的投标文件还可以接收?一分钟、两分钟?还是几分钟?还是以秒论?因此,不少业界专家的观点还是一概拒收比较保险。
笔者的观点是,“无论任何原因迟到,投标文件都一概拒收”不尽合理,也不符合
惯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完全是因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延误,致使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书,则供应商不应受罚。因此,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到底该不该接收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笔者看来,如果供应商迟到是由于招标采购单位造成的,招标采购单位就不应该拒收其投标文件,尤其是开标活动还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时候。
例如,以前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一个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标现场为医院,投标当天,某供应商到了投标现场后遭到了医院保安的百般阻拦和反复盘问,耽搁了半个多小时,最终导致供应商投标迟到一分钟,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就不应该被拒。
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迟到的投标文件一概拒之;如果是招标采购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迟到,可以特事特办,但要应及时报告给
部门,并向其他投标人解释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的原因,以免其他供应商误以为招标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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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许多纠纷,但是大致上主要分为三类:民事纠纷、刑事纠纷及
。其中民事纠纷最为常见,民事纠纷里包括但不限于
、劳务纠纷、合同纠纷、赡养纠纷、医疗纠纷等等。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民事法律纠纷,赢了网欢迎您来访咨询。
来源:(迟到的投标文件是否该一律拒收http://s.yingle.com/l/ms/299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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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2种导致废标的典型错误,你知道几种?
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写标书,检查来检查去,写标书N个小时,评标2分钟,结果废标了?欲哭无泪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废标理由千千万!在招投标路上,走的最远的路就是招标套路,扎心了
相信之前也有看到过各种各样奇葩理由废标的,例如:
1、在标书字体方面,为什么是楷体,别人都是统一宋体,废标!
2、投标分项报价表,表格里删除了多余的行。废标!
3、原厂型号是字母大写,投标时写成了字母小写,废标!
4、之前一个标,系统报名项目经理与投标到场项目经理不符,废标!
5、怎么又是这个公司?废!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采购活动操作中,对采购法理解不到位,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应当引起各参与方的重视。
中国比地招标网搜罗总结了12种典型错误,如果还不清楚废标情形的,赶紧来看看吧!
(一)投标书的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投标书的目录。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
(三)投标书的页码。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
(四)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手签,使用了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未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问: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废标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拟投入主要人员的注册师证件、职称、年龄、业绩。招标文件一般都会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投标人难免会出现常识性错误或陷阱性错误。
(一)工程概况的编写。投标书中编写的工程概况,应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对应性,就是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呼应,包括招标工程总体概况和所投合同标段的工程概况。其中,招标文件使用表格表述的工程概况,投标企业可以列表表述;招标文件没有使用表格表述的工程概况,投标企业也可以列表表述,体现对应性,便于评标人员审核评分;
(二)质量、安全、工期的目标要求。投标文件中没有填写“质量、安全、工期目标”;或者缺少有关目标;或者有关目标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使用了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目标”;或者没有完全照抄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字词,包括其数字、标点符号等;
(三)试验检测设备投入方面。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等进行填写;
(四)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的表示方面。要求采用条形图法、关键线路法绘制等;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要求方面;
(六)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评审不得分的情形。
(一)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或审计数据;
(二)投标报价与唱标函。一般包括投标函的填写,报价编审人员的资格以及投标限价等。
(一)填写《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的,实际仅填写了1年的而被废标;
(二)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拟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附社保缴费证明,或应附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全、未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而被废标;
(三)提供信用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如总监焦某某、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黎某在省厅信用信息系统中查无此人等;
(四)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投标文件未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且没有投标单位印章的;或者未全面提供,如缺少房建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等。投多个标段时,一定看清招标文件是要求分别查询、原件分别装订,还是共同查询、出多份原件分别装订;
(五)投标联合体方面。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附联合投标协议而没有,就会被废标。
(一)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也包括同时具备两项或多项资质等;
(二)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件,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三)关于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包括:近5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类别、复杂程度、单体工程情况、工程项目数量个数等业绩条件。指定信息平台上可查询的业绩,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的执业业绩不满足,就可能被废标。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汇出账户(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汇出时间、汇出金额等,以及投标保证金汇票的原件装订要求或彩色扫描件装订要求等;
(二)质量保证金。招标文件一般规定质量保证金的限额。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人身份与被授权人唯一、授权时间的符合逻辑性等;
(二)公证书。招标文件对于公证书的要求,包括附《公证书》的原件或彩印件问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公证书的原件;有的规定附公证书的彩印件;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中也要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也有的规定投标文件中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原件单独递交等。某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允许一家企业一次投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
拓展:在写标书上:需要了解资格要求。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质检报告、资信证明、税务证明、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等,要求的具有原件,以及需要公安局、检察院、银行等开具的证明,给列出来。让领导安排人去办事。因为开标之前,先审查的是,招标单位要求的门槛,各种资质。
(一)投入人员姓名核对不仔细,特别是同音字校对;
(二)投标书的签字盖章方面。投标文件未逐页签字,特别是临时换页。
(一)招标文件要求左侧装订两钉,钉不外露,封底为白色A4纸;
(二)提供U盘方面。招标文件规定随投标文件提供同版电子标书U盘;没有提供而被废标。
没有标明投标书的正本和副本而被废标的;
副本的内容与正本的内容不一致而被废标的。
(一)投标书送标的地点错误。投标书没有送达指定的开标地点;
(二)送标时间错误。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三)送标指定人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而未参加等;
(四)拒绝澄清的错误。开标记录确认人身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等;
(五)公示期间有投诉且被核实属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者主动放弃中标机会减少风险。
在操作实务中,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事项梳理理解到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才可以避免漏洞、错误百出,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麻烦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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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13-04-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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