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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所针对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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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补贴?反补贴的特点!反补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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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找法网(findlaw.cn)

  WTO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它要求各国消除贸易壁垒。但是,WTO并不一概排斥贸易保护,为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WTO能在复杂的局面下生存并在平衡各国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法律框架为自由贸易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其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便是在民族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措施,也是WTO成员运用最多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三种手段。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WTO所极力推进的自由贸易在特别情况下的“安全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在WTO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度将进一步大大提高,民族产业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三种手段保护我国产业,并在外国对我国采取这三种措施时能依据WTO规则从容应对,是我们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我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这三种手段之间的异同及如何应对与运用这三种手段,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加以讨论。

  反倾销,即用来对付倾销的措施,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产业的行为。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便确立了以反倾销为核心的公平竞争原则,其第6条对反倾销措施作出了规定。作为《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通常称为《反倾销协议》)提供了一个关于反倾销措施的更为详细、具体和全面的法律制度。如《协议》详细规定了

(含倾销幅度和国内产业损害的确定)、反

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司法审查等阶段)、对倾销的救济措施(含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组织机构(即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和争端解决等内容。GATT1947第6条的有关规定只要不与《反倾销协议》冲突,则仍然有效。

  在GATT对反倾销作出规定之后,反倾销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用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70年代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以反倾销手段来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十几年来,国际反倾销已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在1987年~1997年期间,GATT/WTO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达2196件。 在上述国际反倾销形势下,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后,我国出口商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逐渐增多。进入90年代,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各类。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关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从外部看,主要有:(1)70年代后,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便利的手段,是履行这一政策的行之有效的武器;(2)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工业因环保法规的要求等原因,生产成本很高,难以与国外产品抗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国内企业竞争力较低;(3)70年代末期以来,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曾屡遭欧美等国的制裁,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进外资,这些产业随之被转移到我国,同时带来了倾销问题;(4)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彼此竞争激烈;(5)对我国的贸易歧视。从内部来看,我国商品的低价出口是反倾销案产生的根源,对反倾销应诉不力则是大规模反倾销调查的诱因。基于这些内外部的原因,可以看出反倾销在一段时期内仍将是一种国际趋势。

  由于我国自1986年以来一直在积极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原始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贸组织,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改革的需要及符合加入WTO的条件,不断大幅度下调关税,市场开放度大大提高;同时由于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缺乏相应的严密制度,一些外国厂商利用这一时机,为占领中国市场,大规模地低价倾销其产品,迫使中国国内企业让出市场。有的倾销产品,如程控交换机、钢材、胶卷和新闻纸等,给我国许多产业带来了普遍性冲击,造成了很大损害。据外经贸部估算,国外产品倾销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了百亿元的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倾销不仅使中国已建立的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例如,由于国外感光材料倾销,我国彩卷生产企业市场占有率严重下滑,乐凯彩卷市场占有率从1996年的24%下降到1998年的19%,彩纸由27.7%下降到14%。申元牌胶卷消失,公元和福达国有感光材料企业年开工率不足5%而被迫于1997年被柯达兼并。

  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受补贴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行为,即为补贴。在国际贸易中,补贴会使外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不利影响,很容易导致不公平贸易的产生。故如补贴对某国民族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该国即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加以对抗。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作为《WTO协议》组成部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协议》)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规定了补贴的定义、范围,并规定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本协议的约束。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补贴。《SCM协议》根据补贴的性质将其分为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具有专向性的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补贴)三类,并详细规定了构成上述补贴应具备的条件。针对上述补贴,它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2)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包括申诉与调查、证据审核、磋商、补贴金额的计算、产业损害的确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救济措施等)。

  据统计,从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底的5年中,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一共受理了185起国际贸易纠纷,其中33件与补贴措施有关,占了纠纷总数的17.8%。 从1979年到1995年,美国共处理反补贴案件440多件,是世界上发起

最多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大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因而未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而代之以频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加入WTO,一些情况使得我们可以预料我国必将面临越来越严竣的对华反补贴形势:1991年10月,美国拉科斯公司对我国电风扇提起反补贴指控,美国商务部从反补贴法只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原则出发,第一次把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同某一行业的经济机制区别对待,它规定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从而为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提供了可能性; ?欧盟在1998年4月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已正式作出决议,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根据《SCM协议》,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签订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虽规定美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同时也规定美国可以援引反补贴法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力水平过低,我国对外国出口商品通过补贴方式占领我国市场未予充分重视,甚至对西方含有明显补贴的粮农产品的进口持欢迎态度,认为可节约外汇。 而在计划经济下吃大锅饭的我国诸产业也不注意对外国通过补贴进行

的抵制,这一原因造成了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反补贴立法、研究和宣传工作的滞后性。

  GATT1947包含一个“保障条款”(第19条),它准许政府为保护受进口产品严重损害的生产者而实行“紧急保护”,可以采取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提高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进口限制措施。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作为《WTO协议》一部分的《保障措施协议》健全和完善了总协定的保障机制。根据GATT1994第19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4条的规定,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大量增加;(2)进口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进口成员履行关税减让或其它GATT义务造成的;(3)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有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民族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此外,保障措施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受影响的出口国的利益则可通过补偿而得到保护,如果有关补偿的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出口国可得到授权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进行报复(终止履行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截至1994年,GATT缔约方仅实施了150例官方保障行动,其中20例涉及支付或提供补偿,而发生报复的有13例。 采取保障措施的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针对的是新兴工业国和日本,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处于被动地位。在WTO成立以前,GATT成员不太喜欢采取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而更愿意以“主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灰色区域”措施 替代之,这主要是为了规避保障措施的非歧视要求。“灰色区域”措施极大地影响了GATT1947第19条的有效实施,因此,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GATT1947第19条配套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WTO成员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但这一规定目前还不适用于纺织品和农产品)。

  近二十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频繁遭遇的反倾销指控,也不时遭遇到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即保障措施)。以日本为例,1995年便曾意欲就中国出口的大蒜和生姜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后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作出让步,同意对这种产品实施出口配额制,也就是主动限制出口量。但2001年4月,日本又决定对中国出口的大葱、生蘑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为期200天,直到11月8日结束。两国虽就此问题进行了谈判,但结果不欢而散。中国乃在6月末宣布采取报复措施,对日本的汽车、移动电话和空调设备征收100%特别关税。我国在加入WTO后,由于部分出口产品因享受关税减让成果以及本身的成本优势,竞争力会进一步提高,这势必会使一些国家的相关产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适用保障措施的可能性。

  WTO中的许多条款都可以起直接或间接保护、扶持民族产业的作用,但唯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可运用于民族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形式和实际实施方式上非常相似,为了更好地运用和应对这三种保护民族产业的措施,很有必要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在WTO适用于这三种措施的规则中,一些关键问题差不多是一样的。例如:民族产业是否由于进口产品而受到损害或受到损害威胁?对这些进口产品可以采取什么行动?那些受到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什么反措施?等等。另外,这三种措施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影响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替换使用。实际上,补贴本身就是引起倾销的一种重要原因,补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导致受补贴产品向国外进行倾销。故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地以反倾销调查代替反补贴调查。因别国补贴或倾销而导致本国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并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国也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但是,这三者之间至少存在下述区别:

  1.作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理由所规定的标准是存在对一民族产业的“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 、实质损害威胁 ”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material retardation) ”,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标准是对一民族产业的“严重损害(serious injury) 或严重损害威胁 ”。2.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都是一种抵销性的特别进口关税,而保障措施的结果是限制某种产品的进口量,或重新修改降低了的关税,或完全撤销最初作出的关税减让。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因而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能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

  3.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和《SCM协议》并未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因此,WTO的《保障措施协议》要求采取保障措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努力维护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当事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4.《反倾销协议》(第13条)和《SCM协议》(第23条)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未规定此制度。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指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复审的主管机关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进行司法审查,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该两条是《反倾销协议》和《SCM协议》新增加的条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对被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当事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反倾销、反补贴行政当局滥用权利都是有利的,这是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史上一次很有价值的突破。

  5.反倾销和反补贴虽然在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因为倾销与补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倾销是公司行为,补贴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的行为),这二者在本质上又有着根本区别:反倾销针对的是生产者对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行为,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对某一行业或地区提供补贴的行为。由于WTO是国家及政府间组织,并不处理公司的事务,不能规范公司的行为,如倾销等。因此,《反倾销协议》只关心政府针对倾销可采取的行动,《SCM协议》则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政府可在哪些方面提供补贴;政府可在哪些方面针对其他国家的补贴采取行动。 此外,《反倾销协议》并未对倾销进行分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而《SCM协议》由于只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故它根据补贴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授予或维持(但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新加入国家或地区享有优惠待遇);对于可申诉补贴,只有其实施对其它成员的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时,其它成员才能提出反对意见和提出申诉;对于不可申诉补贴的实施,其它成员一般不得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

  6.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实施的期限、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等问题上也有差别。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 在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上,以《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最为简单模糊,其第15条规定: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应给予“特别考虑”,在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possibilites of constructive remedies)”。《SCM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规定得最为详细,该协议第27条(共15款)专门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反补贴调查和委员会审议方面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概括起来,其内容主要是:联合国确认为最不发达国家的WTO成员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免受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必须在2003年前取消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必须在2003年前取消进口替代补贴(即用于帮助国内生产而替代进口的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后期限是2000年;在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中,发展中国家成员也将获得优惠待遇;对于经济转型国家,被禁止的补贴必须在2002年前取消。《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也做了较充分的规定:进口方只有在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量超过某一产品总进口量的3%,或进口份额低于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进口量之和超过该产品进口量的9%时,才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采取保障措施的最长实施期可为10年,并且在再度适用方面的限制较发达国家少。

  7.三种措施的使用难度和频率不同。反倾销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民族产业部门利益的最佳方法而被频频地使用。相比之下,由于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的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加上补贴系政府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招致他国的报复,故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频率要低得多。而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的条件比前二者更为苛刻,尤其是它的非歧视要求和补偿要求,使得它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也导致了WTO成立前“灰色区域”措施的盛行,以致WTO成立后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保留这种易被滥用的“灰色区域”措施,以使保障措施条款能够顺利运转。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的时期,且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并使之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参与到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去,对我国能否抓住机遇发展本国经济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尽量消除外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恰到好处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我国保护民族产业所最应重视的一个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大力研究WTO的有关法律制度,并据而建立和完善中国外经贸发展的保障机制。我国虽已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但上述立法与《反倾销协议》、《SCM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阶位不高(还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规则比较简单,配套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太强, 这对我国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保护民族产业是不利的。因此,我国要依据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法。此外,大力普及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知识,建立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库,加强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也迫在眉睫,应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以及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及行业协会要尽快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控系统,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诉、自组、自享,改变“一家应诉、多家受益”的现象,鼓励企业应诉。

  2.在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来分析,以便在WTO体制下采用最佳方式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如前所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既是在符合WTO规则规定的条件时为WTO所允许的、各国常加使用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三种手段,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选择性地加以运用的三种手段。如何选择,则既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也涉及到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例如,美国较欧盟、日本等其他地区和国家更愿意使用反补贴机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并没有把许多资源用于明显的制造业补贴,因此不用过份担心会招致报复性调查。 ?由于我国对企业的补贴较多,但至今外国还没有成功地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诉讼,我国遭受到的主要是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故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应以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运用为主,反补贴为辅。在双方势均力敌或对方更加依赖中国的情况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进行报复,有时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应权衡利弊,谨慎使用。

  3.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一点对于防止外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来说尤为重要。我国所以频频遭受反倾销指控,与许多国家仍把我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无关系。在市场经济下,指控一个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而在非市场经济下,只要援引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来作比较,就可确定该产品存在倾销与否了。由此可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反倾销,要比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反倾销容易得多。我国的市场价格虽然放开了,但在决定和影响市场价格的企业行为中政府仍起很大的作用,我国仍有大量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享受政策性补贴,这是很多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 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上,“非市场经济”对我国的影响可从下例中看出:在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一个“产品特殊保护”条款(在中国入世后的12年内有效)规定,美国公司和工人可强烈要求保护自己免受进口迅速增长之损害。这一规定允许美国调整仅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而不是来自所有WTO成员的,可见,美国对中国实施的保障措施并不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要求。但这种有选择性的专门对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针对的常常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因为市场经济成员往往认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价格制度和外贸、金融政策均可起到一定的出口补贴作用,因而有可能对它们的国内市场形成扰乱。

  4.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补贴,其中许多与《SCM协议》的规定是相悖的。我国对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补贴、对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采取进口替代、以产顶进措施的企业给予的特殊税收减免和财政资助、由于出口退税工作不完善而造成的征少退多等均构成了《SCM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我国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的税收减免因具有地域专向性、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待遇因具有产业专向性而可构成“可申诉补贴”;国有企业在财政、金融、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人才供应与管理等方面享受的政策优惠,实质上构成了对国有企业的补贴。

  对于上述不规范补贴,如果不在《SCM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取消,将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指控。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允许的补贴,避免招致可能的反补贴指控,我国要改变目前一时一事、一议一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任意决定对某行业进行补贴的做法,依照WTO规则制定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法规;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申诉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允许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避免征少退多现象;企业要靠科技、效率和产品质量参与国际竞争,杜绝低价出口行为,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目标市场的多元化。

  综上所述,WTO倡导自由贸易,但又为自由贸易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我国在加入WTO后,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严峻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形势,我国既要依据WTO规则从容应对,又要勇敢地拿起这三把保护民族产业的利剑,为民族产业的发展和腾飞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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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 - MBA智库百科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

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

  反补贴、

规定的三大

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

。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

甚至总体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

,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

、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

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

存在补贴和

,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

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地方的多项补贴政策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多项补贴政策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政策。从我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央政府为履行人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

,但地方政府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出于促进地方

、解决

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

、对

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政策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我国政府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

,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我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因为我国政府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

上。这些接受政府补贴的产业不仅是我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

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政府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政府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

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

,美国可对我国政府施加压力,干预我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影响我国的

政策,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我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我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可能引发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因为反补贴调查将对一国出口产业和

造成较大危害,我国为应对美国的

措施,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举措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中美贸易战,阻碍中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o<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

,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

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

、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

,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我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我国政策法律的

。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

  (四)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2001年,我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

。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此外,我国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我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

,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

,促进我国

。我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

,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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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条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法律常识 - 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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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补贴? - 知乎

一、含义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二、特点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三、种类和措施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 法律快车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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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在哪里-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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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那么

?反倾销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以及反倾销程序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壮大发展,对外经济也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出现在对外贸易中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反倾销和反补贴,那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是什么?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1、定义、征收标准不同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 =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 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2、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3、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

  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从早以前,各国家之间就知道实现物品流通,用自己国家很常见很多的物品换取他国自己缺少的物品。而各国之间的贸易也避免不了税收。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在哪里?反倾销有什么条件?反补贴有什么特点?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反倾销是指某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通过征收反倾销说等方式实施的产业损害救济措施。

  反补贴是指在进口产品得到出口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且该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通过反补贴税等措施实施的产业救济措施。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综上所述,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之中,许多企业家经常分不清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对于这两种税费应该如何缴纳,也经常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到底这两个税费有没有区别,有没有联系,下面就带你来看一看这个区别。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作用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不同点在于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由此可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之间的联系是很紧密的,都是来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有的,在于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计算以及收税对象,所以在平时也应该多加细分。

  摘要:我们应该了解,一成员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可见,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摘要: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由于接受贴补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竟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贴补和反贴补历来是国家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手段。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方便大家了解。

  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有反贴补税法的规定,因此反贴补税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在国际贸易中,贴补与反贴补一直是复杂、棘手、争议很多的难题,因而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调节和制约的主要对象之一。

  《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凡对依照《反补贴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条例亦未规定何人民法院对此类司法审查案件具有管辖权。

  《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补贴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反补贴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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