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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2022-01-26 02:25:26
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的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
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倾销表现特征:
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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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倾销(Dumping)是一种
,即出口厂商在
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
,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与
相对称。
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
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
,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
(1)
(persistent dumping),亦称国际价格歧视,是指一国垄断者为了提高其总利润,通过在国内市场(该市场被
以及
所隔绝)以高于
(在该市场他将遭遇外国生产者的竞争)的价格销售产品;
(2)
(sporadic dumping),是指为了摆脱非预见和暂时的剩余产品负担,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内销售价格偶然地销售产品,而并未降低国内价格;
(3)
(predatory dumping),是指为了将外国生产者赶出其本国商界,以低于成本或低价格临时销售产品,然后凭借其在国外获得的垄断优势而提高该
。
(1)
,是指倾销地国民的倾销商为了取得本国的
,而采取的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或低于
的价格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产品的行为;
(2)
,是指为倾销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国民的倾销商,为了获取进口国的
而以低于别国市场价格销售、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1)
,也称
,是指出口国
使该国出口产品以进口国货币计价售价降低;
(2)
,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
价格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
(3)
,是指出口商利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在进口国低价销售产品;
(4)
,是指差价销售,即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
(1)
,是指在
下一国货物以低于其
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2)
,是指在
下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地国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低于该服务的正常价格。
(1)
,泛指一切在进口国发生的
;
(2)
,是指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能够适用
予以制裁的
。
尽管对倾销行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反倾销法并非针对上述所有的倾销行为,而是仅限于外国产品的价格倾销。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GATTl947过程中,美国根据其国内法为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建议,其他国家围绕这一草案展开了讨论。讨论涉及四种形式的倾销,即价格倾销、服务倾销、兑换倾销和
。起草者同意只将价格倾销作为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对象。而
、
、
的损害结果和倾销主观意图确定不同,但在“反倾销中并非予以区分”。美国1921年以前的反倾销法专门制裁掠夺性倾销,但此后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已经不再将倾销的“掠夺性”主观动机作为反倾销法适用的条件了。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
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
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
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
、实质性威胁和
;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
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
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
或实质性威胁或
,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
,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
并进而消灭
,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
,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一般来说
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
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
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
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
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
和
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
、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
、对外低价倾销。
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
。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作为
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
、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
、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
、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
,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
发表评论。
(4)初裁与
。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
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
。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
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
协会具体负责企业
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以外,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
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
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
,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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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好在何处,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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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
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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