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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赔偿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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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2017-11-06 04:44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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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 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第 1 页 共 10 页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时间。
2.4
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 、附录B 。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