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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受什么监管

电商平台受什么监管

电子商务法如何监管电商平台-法律知识|华律网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电商平台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如果说网络1.0时代的特征是去中心化,那么在平台经济的网络2.0时代,最突出的 特征就是围绕各类平台的再中心化。《电子商务法》制定者深刻把握了这一规律,把电商平台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除了围绕其设定相应平台义务和 平台责任外,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好电商平台的优势也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着力点。  

  

1、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2、鼓励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 当事人的争议;鼓励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3、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4、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 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5、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 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1、在实名制方面,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 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并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应当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 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3、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

有关的信息,并提示依照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4、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

、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应 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在违法处置方面,发现平台内的 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避风港”规则。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 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商平台提交不存在

行为的声明。电商平台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 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起诉。电商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 施。

2、公示规则。电商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前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3、“红旗规则”。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

综上更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可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治理,是电商法着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想内核,也是对于电商行业未来发展的长远治理。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内容需要咨询和了解,欢迎到华律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假货处罚如何规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消费者使用产品时,最好在使用前阅读说明书,确定产品的使用方法,如果使用不当的,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正常使用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如果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消费者可以找销售者赔偿,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消费者在购买服装的时候,对服装品牌往往是比较看重的,知名品牌的服装往往价格是非常高的,特别是一些奢侈品牌的服装,而假冒他人品牌的服装也是比较多的,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服装是属于假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购买衣服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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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品是有保质期的,而商品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的,消费者是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维修、退货、换货的,所以确定质保期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过了质保期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一般是不能再申诉的,但如果商品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即使过了质保期,也能投诉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为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对经营者或生产者的某些程度较深的恶意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了处罚力度,达到良好的警示效果。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和10倍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寄送快递是非常普遍的,而寄件人如果寄送的物品是比较贵重的,一般会选择保价,防止物品出现丢失或者损坏,那么快递若保价损坏赔偿是不是全额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各个网购平台自开创以来就深受着顾客的喜爱,因为它在顾客的心中象征着高品质。那么,如果发现它们卖假货,会如何处罚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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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顾客是上帝,消费者到店里面消费商家肯定是非常高兴的,但有些商家可能会拒绝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商家有权拒绝顾客消费吗?这是否涉嫌歧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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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监管管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和界限_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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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电商”监管管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分工和界限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开年实施,对电商的监管管辖,也“提上议事日程”了。魏均新对此进行了探索,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引。

作者魏均新,系原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最接地气”的干部,长期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中从事法制工作20余年,是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法治人物,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资深法制工作者和“业务能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作为主要实施该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各地合作,切实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称“电商”)监管工作,是一个不容忽视,不容小觑的事。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称“市管总局2号令”),该规章第九条和第十条对“电商”违法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但仅凭此并不能解决对“电商”监管管辖的所有问题,而且还可能变得更为复杂。

虽然此规定将在三个月后的2019年4月1日生效,可笔者“多事”,美其名曰“末雨绸缪”,先来个探讨,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欢迎反驳,当然也可以拍砖和不屑。

笔者认为,监管管辖与案件管辖具有一致性,也即行政机关没有监管权自然无行政处罚权,只有依法具有监管权,才有案件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最典型的监管权体现,因而没有行政处罚权自然也不存在监管权。

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原工商总局60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市管总局2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这就表明,

但由此也不能理解为,只有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有监管权,特定情形下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有监管权,包括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网络交易行为具有无法区分地域的特点,如果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规定,那么电商平台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全国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对其有管辖权,这也是原工商总局60号令或者市管总局2号令为什么要对电商平台等管辖作特别规定的原因。也因为此,

食药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假设杭州的一个消费者,通过上海的一个食品经营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该平台内南京电商销售的食品,且在杭州家中吃了该食品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那么按照上述规定,杭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具有管辖权。如果经调查,上海平台也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那么杭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有权对上海平台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市管总局2号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当然排除原食药总局27号令的上述规定。同一部门的其他规章,包括原“三总局”公布的规章,作出的在特殊情形条件下的案件管辖规定,即便存在与市管总局2号令的“差异”,也不属于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同一部门规章之间规定冲突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的适用。道理很简单,

市管总局2号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此规定已颠覆了自2010年7月以来,原工商总局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确定的,平台内经营者由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监管部门管辖的监管体制(2014年1月将49号令修订为60号令,对此未作实质性变动,仍然体现在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即“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市管总局2号令虽然改变了原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监管体制,解决了旧体制案件大量外移、相互推诿等问题,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有人认为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可以管辖,也可以不管辖,具有裁量选择权;也有认为,所谓“也可以”不是选择性用语,而是确定性用语,含义是也有管辖权。之所以不用“应当”“必须”词汇,主要是因为此管辖非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独有”,而是存在“共同管辖”。因而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也可以进行管辖”的状态下,没有“可以不进行管辖”的选择权,不得将发现的案件线索或者接到的投诉举报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笔者倾向于后者。

电商擅自改变注册的经营地址,包括不在注册地经营的“失联”情形。这类状况,市场监管部门一旦无法联系,会按照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按照“实际经营地”管辖原则,这类情形会导致注册地反而没有管辖权的“悖论”,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注册登记管理差距较大。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因而这类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也即登记注册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不能对应电商实际经营地是合法正常的。此外,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住所”(包括常住地),不属于实际经营地概念,只是登记管辖确定的个人住所地而已,尽管“住所”也可能成为实际经营地,但需要证据证明。换句话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无证据证明“住所”属于实际经营地状况下,不可以推定其“住所”为实际经营地,从而进行案件的移交或者移送。

以商品交易为例,货源组织地(仓储地)、发货地、退货地、指令发出地(电脑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能成为“实际经营地”。当然仓储地、发货地、退货地等也未必一定是电商的实际经营地,如发货地很可能不是电商的经营地,而是接受电商指令发货的另外经营者的生产地或者发货地。

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长期以来形成的理念,凡是与经营有关的行为地,都可能成为“实际经营地”,因而这是一个较为广泛而复杂的概念。如果总局对此不作界定,各地认定会产生分歧,甚至大相径庭的分歧。

关于互联网(大众媒介)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规定,市管总局2号令第十条几乎照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工商总局令第28号)第八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八条的内容。

互联网广告违法案件,包括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为原则。但

:一是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移交;二是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未提及对“广告代言人”违法广告行为如何管辖的问题,照抄的市管总局2号令自然也不会提及。其实既然互联网广告案件的管辖原则已确定,那么

这是不言而喻的。

至于市管总局2号令第十条第三款“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并非是第一款“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例外,而是这一原则的延伸或者特定情形。

此处的“广告主”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于一身的主体,也即自己设计、自己发布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的行为。当广告主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进行设计制作、发布,主体定位上仍然是“广告主”,而不是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但既然是自己发布,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地位,故此类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部门管辖”仍未脱离“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部门管辖”的范围。

关于“所在地”,按照原工商总局28号令的执行情况看,各地还是趋于一致的,即行为人工商注册地;没有注册的,则为行为人线下“经营地”。由此笔者认为,

,反而“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这也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所确定的。

非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除前述特定情形外,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案件管辖权,也无权对其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商平台可以对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置之不理。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市管总局2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并未限定“有关主管部门”范围,也即不排除异地的“有关主管部门”,故市场监管部门只要为调查违法行为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赋予的职权,要求异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并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食药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按照原食药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监管部门管辖,故作出“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助执行措施的,应包括负责查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异地市场监管部门。

笔者认为,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当然这种要求协助的行政行为,不对电商平台自身权利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不体现监管权力,而只是一种要求电商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行政行为。电商平台拒绝或者拖延的,异地市场监管部门鉴于对其无监管管辖权,因而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制裁,包括采取相应强制性行政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电商平台拒绝或者拖延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助调查或者协助执行要求,仍然会产生法律后果。电商平台的拒绝或者拖延行为一旦被固定成为“呈堂证供”,

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一旦接到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提请,性质上属于市管总局2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并回复提请的异地市场监管部门。

自原工商总局49号令确定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由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监管部门管辖的监管体制以来,造成了各地协作配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撕裂。特别是“职业打假人”的兴起,导致网络交易投诉举报量突然变得异常巨大,一个职业打假人,可以一次性发出一百多件投诉举报信。这也使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监管部门不堪重负,仅“移交”就需要花费很大人力和物力,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和杭州等地都成为“移交”和“被移交”的重灾区。有的“被移交”的监管部门甚至义愤填膺,责问“移交”的监管部门,你们什么都不作,就知道“移”!有的甚至拒绝接收“移交”;也有的自设门槛,要求“移交”的监管部门必须满足一定的证据要求才予以接收。

笔者认为,修补或者完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仅凭市管总局2号令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的想法是:

电商平台,特别是大型、特大型平台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别说当地县级局难以撼动电商平台,即便更高级别的监管部门也未必奈何的了。说白一点,某种“利益链”的存在,是情势所然,与腐败、不正当等无关。因而依靠弱小的当地监管部门去监管电商平台,从一开始已经注定其无所作为或者不能有大的作为。这就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要在制度上更进一步完善,有必要打破“独家”承担的局面,因为“独家”监管的本质是违背“双随机”原则的,必须切断“关系”链,保障公正执法。这就需要考虑“多家”监管,这有利于电商平台的规范化和合规性,一双眼睛盯着,变成多双眼睛盯着,自然要容易发现问题,也容易纠正错误,从而促进电商平台朝着合规、合法、健康的方向发展。

比如原先形成的“长三角地区”的江浙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作机制、十五城市工商机关协作论坛等,每年轮流坐庄,进行交流,增加了解和信任。

总之,案件管辖是否明确,各地之间如何配合协作,直接关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效率和作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及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效应产生,都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效能,也即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监管职责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电子商务任重道远!

2019年1月3日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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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四、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一)跨境电商企业

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跨境电商平台

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三)境内服务商

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四)消费者

1.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五)政府部门

1.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2.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4.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5.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措施保障,确保本地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六、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苏宁海外购自营店受监管不 - 今日电商

在苏宁海外购平台上,有一些店铺是属于自营的,有些则是非自营的,不同类型的店铺的售后政策是不一样的,受到的监管力度也是不一样的,最近有买家用户问苏宁海外购的自营店铺是否会受到监管呢?

苏宁海外购自营店受监管不?

会受监管。

苏宁海外购,是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上开设的,为海外商家与有海外商品购物需求的境内买家,提供涉外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频道。

苏宁海外购为什么这么便宜?

苏宁海外购和京东全球购的模式基本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采用官方从海外直接购买商品,然后运送至国内的过程。

自营+招商和自营而非纯平台模式区别:

1、自营+招商的模式是有合作商的,而非单独提供一个平台,然后由官方进行购销,自营而非纯平台模式没有其他商家,只有官方一个商家。

2、运营模式不同,前者是需要配合官方和商家的协调性,后者只需符合自主运行的模式即可。

3、自营平台一般自己有采购队伍进行全球采购,自建供应链进行物流,然后还有保税仓,而还有一种非自营招商平台,比如淘宝全球购,就是自己提供平台,卖家到平台上入驻为消费者提供商品。

国内保税仓商品:一般情况下,您的订单将在当天包装出库。海关清关需要2~3工作日的时间,所以您的订单将于3-7个工作日内送关发货。发货之后,您可以在我的订单中查看物流情况。一般情况下,您将在接下去的3~7工作日内收到这些来自海外的商品。

海外仓发货商品:一般情况下,您的订单将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发出之后,您可以在我的订单中查看物流情况。国际快递公司物流信息可能会有一定延迟,请您谅解。海关清关需要2~3工作日的时间。发货后,您将在接下去的两周内收到这些来自海外的商品。具体时间根据具体商品的收发地址而定。

我们储存在保税区仓库及海外仓库里的商品都是跨境贸易进口商品,海外进口商品需要依法向海关申报及纳税。商品适用哪种税率请以购物时的提示为准。

现在跨境电商除了一些专门的平台在做,其实还有一些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在做,比如苏宁海外购就是这样的功能,这个平台的产品质量还是非常的可靠的,因为受苏宁易购平台的监督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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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电商监管加强,动能持续增长_腾讯新闻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电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商委”),是经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核准批复成立的二级机构,是专门针对电商与互联网交易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电商工委会联合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渠道商、生产商等企业共同参与,旨在服务企业标准化建设与品牌建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并为相关企业、个人提供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平等对话、表达诉求的平台与空间。

“读懂电商质量”作为电商委与电商领域行业,互动较为直接的舆论监管端口之一,将持续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电商领域的行业发掘痛点,解决问题。通过互动和思考,逐渐完善成为较为权威的电商领域解读平台。

在过去的数年时间中,无论是传统大型电商平台,亦或是对会员经济和线上营销充满期待的企业,都在努力尝试线上电商渠道的拓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网红经济、跨境贸易等新兴商业业态均在新时代的推碾下,获得了蓬勃的发展。根据权威数据显示,目前全国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线上交流、获取信息和消费的人群已经达到了7亿人,线上经济的蒸腾不言而喻。

传统意义上的大型电商平台正在精准细分,并下沉到各大垂直领域。相对的,倡导私域流量的轻业态商城等,如雨后春笋,也在向上攀登,尝试延展到更广阔的天地。

各种新兴社交电商正在撕裂现存的线上生态。涉及的产品也从农产品,化妆品,衣服首饰到高科技产品,甚至汽车,楼房,应有尽有,囊括了几乎人群所需要的一切衣食住行。丰富的产品种类,生机勃勃的产能,连同大量人才的涌入,使得电商行业一片欣欣向荣,前途光明。势头发展虽快,但电商行业所面临的问题也比预料更多。

认为,面对电商行业势如破竹的发展,人们对电商行业的所面临的问题,也将持续为人所持续关注。特别是电商行业中的社交电商,其特点更集中,现象会更为明显。社交电商可大致分为传统微商(代理)、社群裂变(引流为主)、直播带货(重消费)、平台型行销(易涉传)、拼团型(产品质量值得关注)等多类侧重不同的商业模型。其中更可能涉及到产品品质量问题、是否夸大虚假宣传、产品是否代理贴牌、品牌授权和滥用问题、退换货问题,商业模式是否涉传,是否泄漏客户隐私信息、物流管理等

不同的商业渠道适合的产品类别也不相同。“读懂电商质量”关注的不仅是具体商品,更是整个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难点。电商委通过和企业家交流和共同成长,成为行业促进的催化剂,这也是电商委成立的初衷。

回顾过去的一段时间,电商行业由于快速发展诞生出的问题正在逐步监管部门关注。

2020年全年“电诉宝”受理投诉中涉及社交电商平台有云集、斑马会员(环球捕手)、贝店、达令家、甩甩宝宝、楚楚推、洋葱、有好东西、爱库存、粉象生活、每日一淘、兴盛优选、全球自选。此前,大V店、全球时刻、小黑鱼APP、未来集市、你我您社区团购、萌推、萌店、小象优品、顺联动力、淘集集等也涉及消费者投诉。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社交电商平台在部分地区受到较大金额的处罚。另外,社群团购也在近期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顶格处罚。

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系列处罚的起因是2020年下半年,部分社区团购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大量开展价格补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就在前不久,国家监管部门也开始对大型平台的商业垄断行为保持关注和监督管理。

认为,电商领域是一个很宽泛的行业,近年刚刚通过的电商法还在不断地完善,行业的法律法规适用给行业带去了良好的标准,也赋予了巨大的良性动能。

对于财税,代购这些较为重要和敏感的方向,

则表示,随着电商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将更有保障,销售者也会承担更明确责任和义务。电商行业的发展虽短,但怀抱高速,未来也必将长远,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能迅速规划和落地。

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

《办法》指出,对于“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电商作为较为灵便的营销方式,符合国情和社会需要,但与诸多传统营销渠道相比,生态进化时间依然较短。如何与传统零售融合,如何与线下活动融合,让商业经济勃发而不莽撞,也是行业发展的突破口。

这需要关注电商行业人群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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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电商平台监管困境与思考

我国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大国。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资料显示,2016至2020年中国农产品物流规模逐年增长,到2020年达到4.6万亿元,同比增长3%。政策方面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电商的发展,包括国务院、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内的多个部门密集出台了支持农村电商发展的一系列政策。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力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2019年4月,在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可以看到国家大力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2020年2月,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助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等,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人才、物流、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环境等全方位支持。同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充分发挥网络、数据、技术和知识等要素作用,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带动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可以看到,无论是政策导向还是市场趋势,农产品与互联网的结合都是大势所趋。

一、农产品电商平台发展困境

与农产品传统的面对面的线下有形交易相比,农产品电商平台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其交易过程具有便捷性,消费者能够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足不出户完成交易。二是线上农产品交易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去中介化,促使供需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了中间多种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以一亩田为例,通过该平台进行交易的同时能够平均节省30%左右的采购成本。三是对双方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安全性,由平台对整个交易过程作监督,把控资金流向,直至完成交易为止,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性。四是互联网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互相选择的机会,无论是从价格还是品类上,能够跨越传统的空间、地缘隔阂,满足了当前消费者日趋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五是从推动农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实现乡村振兴的宏伟愿景上来看,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0月24日,由艾媒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农产品电商发展报告》指出,目前中国农业总产值突破7万亿元,2020年中国农产品电商销售额也已经超过6000亿元。

以成立于2011年、成立超过9年时间的一亩田平台为例,它是一家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深耕农产品产地、提供产业链服务、提升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和促进农产品流通效率的互联网公司。一亩田公司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一亩田App在农业电商领域App排名第一,下载量保持第一,覆盖全国344个城市、2800余个县,累计总用户数超2700余万,涉及农产品、农副产品等SKU(库存量单位,即库存进出计量的基本单元,可以是以件、盒等为单位)超过700万种。2020年,共计服务4万余家商户在线销售商品,近40万中小买家在线成功付款交易,产生订单130多万单,交易总额约为7.5亿元。除此之外,以品牌化农产品为特色的盒马鲜生,以物美价廉为特点的拼多多,以水果为主要售卖领域的果多美、百果园等电商平台,都有不可小觑的发展势头。但也应当看到,在繁荣发展的前提下,发展过程中也有痛点。

(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从传统的消费理念来看,线下实体商铺售卖的产品能够“摸得着、看得见”,消费者更为放心,而线上购买的农产品,则频频出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尤其是农产品季节性、区域性很强,加上容易腐烂、难储存、不宜长时间运输的特点,对贯穿整个供应链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较高,导致消费者在线上购买后,农产品的实际质量与预期相背离。

(二)货源丰富程度仍需提升

一是指农货来源,二是指农货品类。艾媒咨询提供的《2021年中国农产品电商发展报告》显示,有59.7%的受访居民对农产品消费不足之处的最大感知是难以购买更多地区的农货,42.4%的人群则认为当前农产品品类不够丰富。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是农产品市场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产品售卖资质不全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内容来看,在平台建立尚未完善的阶段,问题主要集中在入驻平台商户的资质不全。随着执法人员对平台店铺经营品类进一步了解,确实发现有不具备资质而出售相关产品的实例。尤其是一些需要专项许可的产品,如售卖农药产品,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肥料登记证、肥料生产许可证;售卖种子则需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四)交易过程难避陷阱

在卖家与买家在平台上充分建立联系后,卖家通过优惠、降价等信息诱导买方脱离平台进行交易,导致交易过程无法受保护。既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受到保障,也使得平台的用户大量流失,交易量降低,更使得平台的信誉度和口碑受到影响。

(五)盲目预判市场供需

平台对市场需求预估不足,对源头的种植、加工,到中段的运输、售卖,再到后段的售后与反馈等供应链整体水平都有不可小觑的影响。过剩导致价格过低、农货滞销、成本亏损,农产品过少则会导致供应脱节、收入缩水,严重甚至产品溢价过高,扰乱正常消费秩序,引起消费恐慌。

(六)经营理念过于陈旧

不少农产品电商平台的发展过程中缺少创新思维,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平台品牌的建立,缺乏对应的营销模式,尤其是农产品产地化突出而产品平台特征不明显的问题,使得用户留存率不高,一直是困扰农产品议价权、流通范围等产业链多个环节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农产品销售的方式过于单一,平台强调的是将尽可能多类别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用户,但精细化、特色化方面的工作缺乏亮点,不少平台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用户浏览页面、下单的普通操作层面。

二、农产品电商困境成因

任何事物的发展必然不是一帆风顺的,农产品电商平台也不例外。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从而对症下药,靶向治疗。

(一)农产品行业特点

1.品质把控有难度

当前,农产品电商平台的农货来源较为分散,呈分散式供给,单就一亩田平台而言,主要供货的渠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纪人,自身无货但可以提供一定的资源进行经营,类似于房产中介,在交易的过程中靠收取服务费谋求利润。二是合作社,实际上是升级版的经纪人,直接销售农资,并组织农户进行种植,并帮助农户销售农产品。三是生产基地,这类型的供给种植规模较大,同时出货量大,主要进行集中销售,但是短期内大量出货也会造成销售成本高。四是平台与农产品加工方对接,优势在于能够为平台用户提供初级农产品以外的农产品加工品,出品的产品相对更为标准,同时具备小件发货能力,更能满足不同类型用户需求。五是农商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获取差价以获得利润,有一定的库存能力。

虽然各类货主身份各有特点,但痛点也显而易见。对经纪人和合作社类型的货源来说,这两类货源最大的特点就是自身下游买家不稳定,出货时间、品质不稳定,需要不断寻找新的卖家;对于生产基地来讲,短期内大量出货及销售的成本较高,供应渠道及供应对象也较为单一;对于加工厂和农商贸公司来讲,对市场的服务意识不强,也缺乏品牌理念,推广力度有限;而对于下游单个农户来说,农产品产量小,产品质量无统一标准、参差不齐,与农产品电子商务要求的大规模、大生产、大流通存在矛盾。

2、非标品特点凸显

农副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因品类种类的丰富,其行业标准也没有法律上统一的行业标准,只是按照农副产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行业惯例来衡量和评判。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消费者举证和监管部门查证也有诸多实际困难。在投诉举报中,有不少买家对产品质量提出质疑,而不少投诉举报都产生于购买之后的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究其原因,对于一些需要生长周期的农产品,需要花费上一定时间才能观察到购买结果,而且会因为种植过程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种植结果的差异。比如一亩田平台上目前售卖的苗木,苗木在生长过程中,影响其能否正常生长的因素较多,如当地种植的土壤、水分、温度等自然条件,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比例的运用,以及作业人员的种植水平和技术等。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种植过程功亏一篑。然而,在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尚不具备对这些情况的鉴定和检测技术,也没有行业内统一的可参考标准衡量,在判定责任方时面临极大的困难。

3、物流运输难度大

农产品运输受限于产品本身贮存条件,与交通设施完善程度、运输物流成本、加工工艺、贮存条件、买卖双方供需要求等息息相关,尤其是配套冷链物流与即时配送市场发展仍待提升。

(二)平台监管不到位

1、平台准入门槛低

在平台建立之初,为了进一步容纳更多不同产地的产品品类,扩充平台农产品资源,在商户入驻上把关不足,尤其是在品类梳理、资质管控方面缺乏鉴定机制,盲目地为平台做加法,却没有提升品质。

2、管理技术受限制

一些平台技术发展尚不成熟,不仅使得用人成本高,而且随着平台农货产品及商户数量上的激增,以及经营形式和内容不断变化,单靠人海战术完全不足以优化平台交易环境,因而平台监管不及时、不全面的事件频频发生。

3、用户体验感不佳

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在购物过程中面临的是海量的信息,浏览到雷同的平台或者品类时,对产品的信息辨别能力不强,难以从多个平台或商品展示页面中找到购物的最优解,一两次购买体验不佳,就会对平台产生消极的刻板印象,从而致使用户复购率不高,平台可信度降低,难以保持良好口碑。

(三)经营主体有局限

当前农产品与互联网的相辅相成与经营主体素质层次不齐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差距,经营主体既缺少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意识,也不具备电商经营的思维,导致夸大宣传、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新趋势的不断创新,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精神与要求,要把控好“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撬动农产品市场经济发展。

(一)严格把关农产品品质

对于农产品电商品平台而言,从上游资源统筹、下游运输流通,再到政府部门监管,都需要每个节点都要做好“把关人”的角色。

利用好“AI技术+人工核查”的方式,加大对平台的巡查力度,通过下发站内一封信、短信提示单、冻结交易等方式,对于存在未及时亮照亮证、超范围经营、换平台交易、虚假宣传等违规操作店铺做暂停交易处理,并对注册账号、甚至店铺进行封号处理,从源头管理,有的放矢。同时,也可以学习在淘宝上开店铺的经验,根据店铺量级由平台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商户违规操作后,通过扣取保证金、限时改正、限制交易提现等方式,加强对入驻商户的管理。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信用体系,向大众提供农产品市场信用认证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尤其是对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建立“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公布机制,实现信息便捷共享,引导经销商诚信守法经营。

除了严惩之外,也可以运用奖励的手段。如可以根据不同商铺的特点,在平台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排名。可以从售前售后服务态度好、销量最佳、评价度最高、产品品质最优等多个角度,对全网店铺进行动态排名,纳入排名的店铺可以为其优化平台流量配置,增加曝光率,使经营主体形成良性竞争,同时也对平台用户起到一个良好的引导和推荐作用。

(二)优化物流服务质量

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减少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损失成本,尤其是当前电商农产品市场监管事项将物流环节也纳入日常监管中。比如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正式发布的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质量管理规范》中,就明确提出了对初加工处理与包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标准,对贮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如供应方或销售方应具备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处理必要的固定场所或区域。水产品、畜禽肉的初加工应在封闭、低温环境下进行,必要时应配备冷冻冷藏及消毒设施;食用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或区域设施设备、墙、地面、储存区和载具等应保持洁净,避免交叉污染等。

从硬件来说,应当加大运输保障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及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产地预冷、低温加工、冷链仓储的配送能力,推动运用绿色环保技术加强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技术与应用,鼓励新兴的第三方智能仓储行业进入市场,建设农产品加工、包装、产销、仓储、物流设施为一体的农产品电商生态圈。同时,可以与物流配送单位进行深度合作,设置农产品极速绿色通道,直接驻村设点、快递进村。拼多多与中国邮政推动农产品上行专用电子面单,对农产品物流与普通包裹直接作区分。还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对于农产品的交通运输提供适当的优惠、免费政策。

从软件来说,关键抓手就是充分运用好新基建支持政策,以互联网为载体,把握智能化发展的新机遇。聚焦数字化在农业全产业链条的创新应用,提高配送时效。可以建设以平台物流信息为主的大数据网络中心,对接气象部门、交通部门等,实现信息综合,形成智能物流,对运输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预判,对运输道路进行预先规划,优化农产品物流路径,提升物流效率,降低运输压力。

(三)精准细化市场管理

提升农业供给侧改革,建立起农村扶贫、智慧农业与乡村振兴三者之间的有效衔接,这就需要提升电商平台产业价值。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服务等技术赋能,准确地根据发货所在地的地理优势或是气候环境进行农产品种植品类的筛选和量级的把控,以此推进地方特色的区域性生产模式。同时,也可以根据目标售卖地的需求规律、需求品类进行精准把控,合理安排上游供货时间、品类和数量,尽可能达到供需市场有序,从而推动农产品供需信息的对称,实现产业科技赋能,将市场需求与产销对接形成闭环管理,从供给和需求两端进行深度优化。

(四)建立品牌发展理念

农产品市场相较于其他领域,对树立品牌的意识较为薄弱,制约着农产品品牌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内外农业企业及电商平台纷至沓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农产品电商行业必须树立品牌意识,在提质增效的基础上,实施品牌战略。当前农产品市场上,“价格低廉”已经不是制胜法宝,精准对标不同客户群体,对目标人群进行精准画像才是应有义,以盒马鲜生为代表的新零售在品质化和差异化的自有品牌道路发展上已经初显成效。

5G时代来临,将是农产品电商发展的窗口期和机遇期,搭乘互联网的快车,多渠道促进互联网与农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加强品牌培育,增强品牌口碑,突出平台特色,可以通过拼团、直播带货、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宣传的多种模式经营,也可以通过为产品溯源,张贴防伪二维码“身份证”的方式提升品牌影响力,还可以通过与实体店合作,充分利用线下社区资源,更可以以线上预约园林采摘等方式,结合地方的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产业进行深度融合,最终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和融合发展的局面,让农产品电商平台不仅能够站得住,还能成为走出去的有影响力的品牌。

(五)建立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要通过一系列标准化手段规范农产品电商行为,引领农产品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关于开展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农产品电商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电商标准制修订,推动农产品电商标准的实施推广,是推动农产品电商的关键点。尤其是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行业白皮书等方式,指导行业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农产品的营商环境。

二是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体系。一方面,综合运用林业部、农业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着力清除农产品市场的违法行为,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抢占市场和垄断、控制市场交易等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公众信息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让每个人都成为监督行业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的“摄像头”。

三是大力推动农产品电商发展。通过无息贷款、贷款降息、入股分红等政策,不仅是财政部门对农产品行业的大力支持,还要更多带动社会资本,尤其可以建立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示范村,通过结对帮扶、项目共享等方式,不断孵化出一批带动效应较强的农产品电商全链条产业孵化区,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

(六)人才培养占领高地

市场竞争,归根究底是人才的竞争。对于政府干部而言,应当树立创新的执法思维与理念,对新趋势、新发展有较强的敏感度,从服务的角度多思考如何去更好地助力新兴行业发展,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尤其在办证办照、企业咨询服务上做文章。对广大从事农产品电商平台的工作者来说,要培养既懂农业又懂电商还懂传播的多方面素质都具备的复合型人才。大力支持对乡村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经济困难家庭等对象免费开展农村电商培训,既要注重对营销、宣传、电商、产品等方面的学习,也需要增强实际操作的能力,对接当地农产品市场用工单位,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引导,加强创业孵化。随着传统农业的产业结构变革,培养现代农民将成为大势所趋,那么就需要从教育资源注入、创业创新政策、政府资金扶持、优化监管模式等多个方面着手,下好未来人才培养这步大棋。

农产品电商飞速发展既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众望所归,最直接便是带动各地促进农产品交易额的提升,可以拉动消费、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为我国农业发展注入新活力。推动农产品的标准化、品质化和品牌化进程,可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要进一步为解决“三农”问题出真招,推动实现乡村振兴。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东升镇市场监管所 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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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二清”模式解析 | 人人都是产品经理

支付领域的“二清”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方面,有赞、拼多多、蘑菇街都曾经被爆出存在“二清”问题,本篇文章带你了解“二清”产生的背景、定义与特征、判断方法、存在的风险以及解决方案。

在开始阅读之前,建议先了解支付清算的一般流程

“二清”最初起源于银行收单业务,即POS机线下收单。

无证机构通过接入合法的持证机构,并且私自扩展二级商户,开展收单业务。

资金经过银联清算后直接进入“二清机构”的账户,再由“二清机构”结算给二级商户。这些POS机“二清机构”往往打着费率低、T0结算的噱头,吸引大量的二级商户,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兴起,以及各种创新电商模式(C2C/B2C/B2B/B2B2C等)的发展,线上平台型机构崛起,线上无卡支付市场迅速扩大。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滋生着“二清”的隐患。

平台型电商机构就像一个大卖场,吸引了买卖双方,买家原本应该直接付给卖家的资金先是进入了平台的资金账户,再由平台清算给商户。

平台账户沉淀了巨额的商户结算资金,存在交易信息篡改、资金挪用的风险,这种模式就像一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引爆,直接影响大大小小的二级商户,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成为监管平台重点关注的方面。

“二清”,其实是相对于“一清”而言的,央行规定只有银行类机构(银联、网联、银行等)和取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开展收单业务以及进行资金的清算。我们且称以上机构为“一清机构”。

在“一清”模式中,资金的走向是:

“二清机构”,是未获得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持牌收单机构的支持下实际从事非法支付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是经过工商登记的普通商户,也可以是线上平台型机构。

在“二清”模式中,资金的走向是:

与“一清”模式对比,“二清”的资金中间经过了无证机构,变相赋予无证机构开展资金清算的权利,这当然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央行近年来开始加大力度整治“二清”模式。

图:“二清”模式

这得从央行的银办发〔2017〕2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说起(建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详细阅读,毕竟合法合规是开展支付业务的前提要求)。

关于“二清”,央行定义如下:

银行卡收单业务: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者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清分结算。

网络支付业务: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

从表象来看,“二清”的特征有“大商户”、无证机构/平台触碰了二级商户的资金,开展资金清算活动,形成事实上的“资金二清”。

也许有读者会问,那要是无证机构/平台不触碰二级商户的资金,直接由“一清机构”将资金清算给二级商户,就能避免“二清”的嫌疑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资金二清”的基础上,“信息二清”也是央行关注重点。

判断“二清”的核心标准是无证机构是否在支付业务流程中对客户结算资金有处理权限,其本质就是无证机构是否主导了客户结算资金的处理,这才是判断“二清”行为的核心标准。

在“信息二清”方面,监管机构希望在平台交易资金受监管的同时,实现交易信息的可追溯、确保分账信息是商户真实意愿等。

“二清”行为包括了“资金二清”与“信息二清”。

“资金二清”即无证机构通过平台或者“大商户”模式留存了原本应该直接结算给二级商户的资金,私自通过其他方式完成二次清算。

此外,无证机构虽然不直接经手资金,但是依赖其掌握原始交易数据的优势,主导提供商户资金结算报表,甚至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使得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仅仅充当支付通道的作用,根据其提供的资金结算报表为商户入账,同样是“二清”行为。

2019年,公安部门在对一个色情APP进行侦查的时候发现,会员在上面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费,但是资金并没有进入该网站的账户,而是进入了数家科技公司的账户。

看到这里,至少有三个疑问:

经过调查发现,色情平台都是通过接入一个所谓的聚合支付平台,(该公司是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来开展非法的支付业务。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介绍过关于聚合支付平台(也称“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定义与业务模式,其不负责资金的清算,只负责为用户提供支付通道。

从实际的监管情况来看,它不是一个真正的聚合支付平台。

这是典型的“二清”模式,有资金被平台挪用的风险。也存在伪造交易场景与交易信息的问题,影响交易真实性。

最后,资金的实际路径被隐匿,帮助非法资金的转移。

综上,“二清”存在极大风险,成为了监管部分重点关注的问题不无道理。

根据“二清”模式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知道要解决平台电商遇到的“二清”问题,关键在于如何避免平台触碰商户的资金,实现资金直接从“一清机构”结算到商户账户。

笔者研究了市面的“二清”方案,以及自身对接第三方机构、银行存管系统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方案思路,仅供各位参考。

无证机构可以收购的方式获取支付牌照,以满足监管对进行商户资金清算需“持牌经营”的要求。

有赞、拼多多曾经都因为“二清”的问题被监管部门约谈,目前两家平台都拥有了支付牌照,可以直接开展清算活动。

但是由于收购支付牌照的价格相当高昂,并不是一般的电商平台所能承担的成本。所以大多数的电商平台大多采取用银行存管方案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方案及分账系统,来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商户资金分离的目的。

微信在2020的3月份推出了一款产品“电商收付通”,是微信支付专为电商行业场景打造的支付、结算解决方案。

笔者并没有对接“电商收付通”的经验,仅通过官方产品文档与客服沟通了解具体的产品功能。微信支付的客服称电商收付通能够支持交易款项直接进入二级商户平台账户,不再经过电商平台,符合合规要求。下面为大家介绍电商收付通的账户体系以及分账功能,如下图:

从以上流程来看,“电商收付通”通过自身的账户体系建设以及分账能力实现了平台资金与二级商户资金的分离,平台无法触碰资金,规避了“二清”风险。

至于实际是否如此,有对接需求的朋友可做进一步了解。

缺陷:电商收付通仅支持微信体系,具有封闭性。

这种方案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监管方案与分账系统规避“二清风险”,下面将介绍一家侧重于B2B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介绍源于笔者的对接经历,仅供参考。

图:中金支付账户体系

从以上资金账户结构可以看出,支付机构的资金账户以及银行虚拟账户,可以实现平台自有资金与二级商户资金的分离。

订单交易的服务费进入平台收益账户,二级商户通过在支付平台与银行开通资金账户与银行虚拟账户,可实现资金直接从支付机构结算给二级商户并提现到商户的银行卡。

所谓的银行存管系统,是指互联网平台与商业银行达成合作协议,由平台管理交易,银行管理资金,实现资金与交易分离的目的。这样做使得平台接触不到资金,保障了用户的资金安全。

早期的银行存管系统其实是为了规避P2P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池的问题,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后来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二清”问题逐渐被监管部门所重视,对接银行存管系统成为了电商平台规避“二清”风险的方案之一。但是相对于第三方机构,寻求银行存管合作的门槛显得更高,存管银行对接入的商户资质、资金实力要求更高。

华夏存管系统,也被称为“华夏平台通宝”。虽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平台资金与二级商户资金的分离,但是“华夏平台通宝”的资金账户结构与支付机构存在差异,下图为华夏平台通宝的账户结构。

图:华夏存管账户体系

华夏存管系统虚拟账户体系更偏向一个记账账簿体系。

会员在商户平台注册时开立,用于识别客户身份,关联交易信息等用途。

每个在商户平台注册的用户,会在存管系统中开设一个子账户,其本质上是一个记账账户,用来管理用户资金。普通会员的记账账户不与华夏银行的虚拟账户关联,不具备线下入金的功能,即用户是无法通过线下渠道向记账账户转账入金的。

存管系统自动为平台生成的收益子账户,其本质上也是一个记账账户,用来管理平台自有资金,主要应用场景是服务费的收取。

与账本绑定的实体银行卡,可实现出金功能。

所有的资金统一进入平台在华夏银行开设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相当于备付金账户。

此外平台还会在华夏银行开设另外一个实体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平台与华夏银行之间结算手续费等用途,与二级商户的关系不大。

存管系统基于实体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为各个记账账户入账,商户可以将记账账户的资金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

通过以上方案可以看出目前解决“资金二清”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建立有效的账户体系,实现商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的分离,这是解决“资金二清”的关键。

至于如何规避“信息二清”,目前笔者暂发现十分有效的方案。只能依靠事前分账在一定程度去规避这个分风险,即在一笔交易生成后,就根据相应的分账规则,实现资金的提前分账,待交易结束,完成结算后,直接将资金解冻或者划入对应的商户账户或者平台收益账户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借此避免平台随意篡改交易信息的风险。

关于“二清”的解决方案,首先需要综合考虑平台自身的实际业务情况,再深入了解支付平台、银行存管系统的

,梳理出符合平台业务实际的“二清方案”,做好平台资金与商户资金的分离。

账户体系从主体来看,可以分为平台账户与交易会员账户,从信息流与资金流来看,可以分为虚拟账户体系与实体账户体系。

分账能力则体现为对一笔订单资金能否高效灵活的根据指定规则划入利益相关方的账户。

资金的合法清算是支付行业从业者必须要遵循的一条红线,了解“二清”模式的定义、特点、风险以及解决方案可以帮助我们在对接支付平台或者银行的时候少踩坑,这是顺利开展支付业务的前提。

 

作者:小狼人,微信公众号:人称产品汪。不定期更新本人在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存管系统中的经验心得、支付知识等。

本文由 @ 小狼人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有一个杭州人行处长写的二清文章《电商平台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改方案探讨》,可以看一下,就本人工作经验来看,完全避免二清(特别是信息二清)的方案很难实现,所以只能是尽量去靠近人行的标准,接受人行的意见和建议

PS:不同地区的人行意见还不一致,同一个方案,可能A城可以做,B城就不能做

嗯嗯,这方面的监管规则其实没有很明确,还是得看监管机构的标准,多谢推荐文章

微信的收付通还不是涉及信息流的二清吗,因为微信是以电商平台的清分数据进行的结算

这个之前我也有疑惑,其实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应该是没有办法完全避免的吧,在央行的相关政策里面,对资金二清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是信息二清没有很具体的说明,这个是不是还是得依靠电商平台自查,确保发起的交易反馈真实用户意愿与场景。

不好意思挖个坟。我之前也做过P2P银行的资金存管,目前我觉得没有办法完全规避信息二清,因为本身支付平台本身是不接触具体业务,资金处置规则/命令完全由业务侧发起。所以信息二清的合规性是否本身就是个伪命题?(探讨~)

所以目前的政策都是直接指出资金二清的问题,对信息二清貌似没有明确界定,如果认真起来估计现有的电商平台业务基本都有问题的吧,现在的政策滞后于实际的发展进程。但是信息二清是否是个伪命题,只能说现有的现状是全靠自觉,因为我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从业者,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跟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控机制还是挺有关系,比如商户准入门槛、支付行为的风控(我自己猜的,哈哈,非专业者),事前预防的工作还是得做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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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直播电商将走向何处|直播电商_新浪科技_新浪网

  李勇坚

  我国直播电商从2016年开始迈入高速发展期。根据我们在《直播的逻辑》一书中的预测,2020年直播电商销售额接近1万亿元,2021年将接近2万亿元。

  然而,应该看到,在直播电商高速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非常多的问题。对消费者而言,直播销售存在着不少虚假宣传、虚构价格、产品质量等问题;对品牌商而言,直播销售存在着虚构销售数据、虚构观看人数、坑位费高、抽成比例高等问题。在行业监管的角度,直播电商中存在着销售受到限制的产品等问题;从国家的角度,很多主播利用复杂的公司股权架构以及关联交易等,进行偷税漏税。

  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问题,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一直在强调对其进行规范。2020年6月5日,广电总局发布《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集中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强化规范管理》通知,提出建立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及直播账号信用评价体系。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实名制并禁止未成年人打赏,政策管控进一步收紧。2020年12月7日,《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外发布,提出要完善对网络直播等新媒体业态的规范管理办法。

  2021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电商进行了全面规范。上述政策对直播带货的准入、内容、审核、监管制定了相应管理细则,对不同的参与角色,如直播平台、入驻商家、主播、MCN机构等都设置了规定。此外,要求提高甄别和打击数据造假的能力、建立畅通的用户举报

渠道等。

  在建立起直播规范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根据这些规范,强化对直播电商的监管。2021年11月,雪梨和林珊珊在因为税务问题被分别处以6555.31万元和 2767.25万元罚款;12月,顶流主播薇娅因偷税逃税被罚13.41亿。12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约谈存在问题的五大平台及包括李佳琦在内的相关主播,要求其对商品标签违规、涉嫌夸大宣传等行为进行整改。这些说明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得到国家认可的同时,也开始进入到强监管周期。

  很多圈内圈外人士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是,就是直播电商进入到强监管周期之后,其未来之路应该如何走。我们认为,强监管下,直播电商将回归本质,走入到一个健康快速发展的通道。

  按照我们在《直播的逻辑》一书里的观点,直播电商本质是商品数据化2.0。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价值逻辑就是充分利用商品数据在网络上传输、呈现的成本,远低于商品实物流通、呈现成本这一基本事实。而图文式的电商,可以视为商品数据化1.0,本质上是将商品的图片、文字说明等呈现给消费者,使消费者能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关于商品的信息。这种方式极大地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获得了高速发展。

  但是,基于商品数据化1.0的图文式电商,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数实是否相符”,或者说,数据是否由真实商品产生的、数据是否真实地反映商品的情况、数据是否传达商品的重要信息。这个问题在电商发展早期就曾出现过,很多商家利用图片过度宣传,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些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电商产生了天然的不信任感,这也就是为什么电商需要更严格的售后服务(如七天无理由退货)、更低的价格的重要原因。

  图文式电商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数据的合需求性问题。与商品相关的数据非常多,包括材质、样式、规格、颜色、认证等诸多信息,消费者对这些信息的关注度是不一样的。但是,在现有的电商发展模式下,卖家数据的呈现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对数据的需求。例如,调查发现,女装的退货原因,绝大部分是由款式、色差、偏好等非质量因素引起的,真正做工质量引发的退货不到1%。而产生此类退货的深层原因在于,消费者对产品数据的需求是多样的,而图文电商展示的信息有限,并不一定合乎消费者的需求。

  另外,图文电商作为一种远程交易,其可信任度、互动性、娱乐性、体验性也较差。直播电商以互动、社交方式展现商品,实现商品数据展示的互动化和社交化,提高商品数据的温度,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走向新的方向。通过主播与粉丝之间建立类似于朋友的关系,有利于解决电商的信任机制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直播电商力图解决图文电商在商品数据化过程中所面临的真实性、完整性、娱乐性、互动性、合需求性、社交性、可信性等问题,是商品数据化的2.0版。这也是直播电商发展的初心和本质。

  直播电商在发展过程中,平台为了使直播电商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将资源更多地向头部网红倾斜,形成了一批超级网红,从而使直播电商的观念在社会公众之中迅速普及。而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疫情期间人群实体接触受到限制,对直播电商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直播带货加速普及。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88亿,较2020年3月增长46.42%,是互联网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领域。大量的企业也蜂涌而入,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直播相关企业注册量达到7.5万家,同比增长879.4%,并且超过以往历年注册量的总和。

  从平台而言,直播电商这种新业态的出现,也将平台增加了新的流量来源。事实上,2017-2019年,全网日活跃用户数(DAU)年新增率仅约 2%[数据来源:QuestMobile;贝恩分析;转引自:抖音电商和BAIN& COMPANY,2021抖音电商商家经营方法论白皮书],在用户整体增长放缓的同时,短视频/直播平台用户仍然保持快速增长。

  以抖音为例,其日活用户数从2019年1月的2.5亿,增长到2020年8月的6亿,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增长了超过一倍。随着家庭宽带、4G等高速网络的快速普及,用户在短视频/直播方面的使用时间也快速增加,2020年的新冠疫情,使用户在短视频/直播方面的使用时长大幅度增加。月均使用时长为20.7小时,相较于2019年增长约9%,用户粘性进一步增加。这种流量的快速增加,也使电商平台看到了新的增长点,从而愿意付出资源支持直播电商的发展。

  直播电商流量在超级主播上的过度集中,也折射了直播电商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超级主播拥有超级流量,在与品牌商进行谈判时可以“挟流量以令品牌”,而实体经济企业面对这些超级主播,缺乏最基本的选择空间。这样,商家被迫付出比之前更高的渠道费用,以获得取直播间的流量,从而陷入到“头部主播依赖症”“低价策略依赖”的恶性循环。例如,依赖直播起家的国产美妆品牌“

”,虽然近年来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但其背后是营销费用的暴增。2021年第三季度,完美日记的母公司逸仙电商总净营收为 13.4 亿元,营销费用为9.11亿元,占总收入比重高达67.9%。这些营销费用之中,相当一部分是给主播支付的坑位费和分成。

  更为严重的是,在主播流量日益垄断的情况,很多品牌商意识到,直播电商存在着主播们在虚假刷单时冲高了销量也提高了退货率以及持久的低价折扣战对自身品牌价值的折损,想推动发展自播,或者与中腰部主播合作,然而,这种模式也受到了很多超级主播的各种不同形式的阻挠。今年双11“欧莱雅最低价之争”,表面上是超级主播为粉丝争取福利,其背后是顶流主播对品牌商自播发展的一种宣战。

  从未来发展看,直播电商因其在商品数据化方面的真实性、完整性、娱乐性、互动性、合需求性、社交性、可信性等方面的优势,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我们在书中预测,到2025年,直播电商在整个电商销售额中的比重将达到30%,而2021年预计在15%左右,这意味着直播电商仍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而随着监管的增强,直播电商的格局也将发生变化。不论是从平台方、品牌方,还是监管方,都希望与主播合作实现营销链路的缩短以及营销成本的降低。在这个意义上,流量的过度集中,使顶流主播具有超强的议价能力。而通过强监管,可能会使流量集中的情况有所缓解,这对品牌方打破“顶流主播迷信”和摆脱“低价策略依赖”将有所帮助,也有利于品牌方制订更加符合长期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营销方案和策略,推动店播的发展,直播从一种营销热点变成常规营销,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立体的信息,并更多地直接让利于消费者,提升消费者福利。

  对处于中腰部及底部的小主播而言,平台方可能会拿出更多地资源对其进行扶植,为其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这些主播通过更多地提升自己的直播水平,提升对产品所在的专业以及产品的理解,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更真实的导购信息,从而获得稳定的流量和收益。可以预期,具有较强沟通能力、丰富产品知识、专业选品能力的中腰部主播,将成为强监管下直播电商发展的主要受益者。

  (作者李勇坚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平台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编著的作品包括《直播的逻辑》、《成为主播》、《人工智能:技术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从产品经济到服务经济》、《新中国服务经济研究70年》、《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系列、《中国服务经济发展报告》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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