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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如何起诉

侵犯隐私权如何起诉

隐私权如何起诉-找法网

对于侵犯隐私权情况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偷拍偷录的内容中涉及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并加以出售导致泄露,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嫌疑人偷录的视频中包括性爱视频,并且将其传播出去,可能还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对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着很好的效果。因此,应当将刑法和民法典结合起来,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这个问题相关知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会受到出发,如果侵犯隐私权的过程中还涉及对公民信息的侵犯或者是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予以诉讼,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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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犯个人隐私能起诉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能。侵犯了隐私,被侵犯人可以到基层人民

进行立案,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附带民事赔偿及精神损失费。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规定了

的相关内容。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你提出的“侵犯个人隐私能起诉吗”问题,

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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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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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侵犯隐私权起诉书-找法网

  原告:刘XX,女,汉族,1985年04月1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XX村,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被告:**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东;职务:总裁;联系方式:XXXXXXXXXX。

  案由:隐私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本人多年使用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浏览器软件“360安全浏览器”,并通过了上述浏览器制作各种文书,欣赏视听资料等等,该软件确实为原告提供了网页浏览的便利,又因名为安全浏览器,故从未有过任何质疑。

  2012年11月23日,原告正是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浏览新闻时,看到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保密技术攻防重点实验室撰写的一份《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的技术研究报告》这一则新闻,关键内容为“360浏览器在架构设计、运作原理方面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该新闻又经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在翌日的新闻中证实,令原告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中存在不安,鉴于原告有使用该软件的经历,有理由相信本人的隐私权已经遭到被告的侵犯。

  由于原告现居住北京市大兴区,并在所在住处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上网,隐私权的被侵犯地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一般来说是构成的,但是在下文案例中由于部分原因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案情简述:

  陈-芬、张-霞、李-敏三人同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陈-芬是二人直接主管人。由于平时陈-芬对二人任务压的过急和性格急躁,导致张-霞与李-敏对其个人产生看法。一日,张-霞与李-敏在上班时通过QQ进行闲聊,其内容涉及到对陈-芬的个人意见,甚至带有很多戏虐的语言。午餐时,张-敏未关闭其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恰巧被路过的陈-芬看见。怒不可遏的陈-芬通过手机拍照留存了聊天内容,并向单位主管经理进行反映。后来,单位以张、李二人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单位制度克扣了两人月底奖金。感觉委屈的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芬诉至法院,要求陈-芬在本单位内对于其私拍个人聊天记录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法律解读: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本案中,两人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哪些属于隐私权范围首先需要当事人予以证明。而陈-芬通过私自照相的形式将聊天内容拍下本身行为本身确实欠妥。

  但是根据其事后以两人在上班时间聊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交给主管经理这一行为来看,其主要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陈-芬除了以两人违纪上交领导外并无其它传播行为,加之张-霞、李-敏未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所以,法官最后对于张-霞、李-敏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拥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护其情感安定、维护其人格尊严。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

  如果隐私权侵犯情节严重,当事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维权。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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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如何起诉 起诉地点要选对,否则不受理!-钱来也

当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时,我们要如何起诉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呢?起诉侵犯隐私权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赶紧来看看如何起诉被侵犯的隐私权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吧。

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起诉途径依法维权。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附带民事赔偿及精神损失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确定对方是侵权行为的,要尽快收集好证据,并书写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建议证据清单所列证据的复印件份数和起诉状的份数一样。通常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3、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对方侵权行为的书证、物证、音频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将你的起诉状和你搜集的证据资料一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注意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会对你的起诉状及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雷某,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139XXXXXXXXX。

被告陈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XXXXXXXXXXXXXXX,电话158 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宋某某(被告前夫)2012年2月8日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交往2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才得知宋某某离异9个月且有育有一女由被告代管。原告同宋某某交往6个月后,被告以宋某某“妻子”的身份介入了本人的生活,多次发短息污蔑原告是“小三”、“贱女人”等等。

2013年3月原告同宋某某恋爱关系的逐渐稳定,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发短信辱骂污蔑、恐吓原告人。2013年10月随着原告同宋某某婚期的临近,被告以各种身份或通过他人,打电话到原告公司进行私人信息的了解,以应聘者的身份套取公司地址及查询原告私人信息,如原告在公司的职位,是否在武汉居住、QQ、微博等等。2013年1月1日被告闯入原告同事及好友空间,并发布公告污蔑、辱骂、诽谤原告。阅览过此公告的多达100多人全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同事、家人。

被告单方面认为能同宋某某复合,在与同宋某某离婚的之后,为了破坏原告同宋某某恋爱、结婚,故意多次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捏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原告。被告对原告反复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辱骂、恐吓、骚扰。其疯狂的举动、下作到极点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原告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按照各地区收费标准不一,一般民事案件费用为200元左右。

法院审查后,准予立案的,会出具准予立案通知书并制作缴费单,当事人拿到缴费单后,可前往指定银行缴费,有的法院可直接在法院缴费窗口缴费。缴费后,到法院换取正式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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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隐私权立案标准-找法网(findlaw.cn)

  隐私权是指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害隐私权范畴: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一)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和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

  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赔偿

  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要及时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害隐私权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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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被侵犯-侵犯隐私权的后果-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权威专业的婚姻法法律频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与规定。那么法律上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定罪呢?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1、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2、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

  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上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定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会有帮助。我国经济的增长,促使了法律法规的健全,从而保障了人民生活的质量。要是您对我国法律法规存在有疑惑,欢迎您进入法律快车进行法律知识的咨询。选择我们,您们的权益将会更有保障!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是可自己合法且私人的信息不被他人知晓、暴露的权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我们的隐私很容易被侵犯。那么,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1、停止侵害的后果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的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3、赔偿损失的后果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如果特定主体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 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知识呢?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侵犯,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隐私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相信你也想要了解关于隐私权的相关问题,那么具体下面就看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详细内容吧。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在我国的现行侵权地为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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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具体有哪些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处理的呢?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范围具体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跟现实社会一样,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自己的领域。它表现在首先是用户所拥有的连入互联网的PC终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计算机电脑,除非用户自己在电脑上设置共享,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入用户端的电脑查看用户的资料等。这也是当今各国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即黑客入侵。本文认为个人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下面三个方面:

  1、个人通信内容。网上个人通讯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发送e-mail(电子邮件)。作为公民网络隐私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有时其在网络中传递的安全性“甚至不如明信片”。

  2、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从广义上说是指个人计算机内部或外接的所有以存储器形式记录的电子数据。从狭义上说是指计算机存储器中能够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在某些时候,信息是无价的。

  3、个人生活的安宁。相对于通信安全、个人数据资料安全而言,个人生活安宁因与物质利益联系最为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义更为重要。

  个人的收入、信用、财产、消费等信息,它包括我们经常用到的QQ、MSN等聊天工具的号码与密码、信用卡号与密码、网上购物所用的淘宝帐号及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秘密的隐私。除了这些,个人信息还应包括在我国户籍管理机构、社保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政府部门所登记的有关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信息。

  这里主要是指已被别人侵犯的个人隐私,第三人不得随意传播等,造成对别人隐私权的进一步侵害。从目前社会所发生的隐私侵犯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网络用户(网民)的肆意传播,才造成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恶果迅速被扩大,乃至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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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认定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处理的呢?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带来了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认定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②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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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

  三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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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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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是指不报不被他人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就是说隐私就是私事,是一些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所以当事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保护是相当重要的。相信你也想了解相关知识,那么具体下面就看小编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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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 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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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隐私权判侵犯隐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

  1、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

  2、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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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侵犯个人隐私可以起诉吗-法律知识|华律网

如果警察侵犯个人的

,我们是可以可以先向当地派出所上级机关某某公安局行政科投诉该民警,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

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警察违法办案,不能直接起诉警察,警察的执法行为是执行职务,所以根据我国《

》的相关规定,当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警察违法办案,不可以起诉警察本人。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警察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我们是可以可以先向当地派出所上级机关某某公安局行政科投诉该民警,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状。但是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会对此案件进行受理。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名誉权的定义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度,会在网络上泄露他人的隐私。被别人在网络上泄露隐私之后,一些人也认为对方的做法侵犯了自己权益,想要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被别人网络泄露隐私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等。今天来听听华律网小编的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我国公民是具有隐私权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是比较多的,其中对女性进行偷拍是其中一种,在公司上厕所被人偷拍的,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偷拍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是具有人身权利的,人身权利是最基础的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有些权利会因自然人死亡而消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从出生时享有,到死亡时结束,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公民死后不再享有姓名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

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秘密,有些秘密是不愿向他人公开的,对于个人隐私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邮箱地址属于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对他人身体进行故意伤害的,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的,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并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2022年轻微伤赔偿有什么标准?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规定是怎样的,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坏环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部分肩负的职责是非常巨大的,那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微信、QQ或是微博、贴吧、豆瓣等等平台上发布了他人隐私图片,在知道自己的隐私图片被他人发布在公共平台之后,当事人也想要通过法律方式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发隐私图片会犯法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家长将孩子送去学校,主要是为了读书,希望孩子高高兴兴去,完完整整、健健康康的回来。但是,有些孩子却在学校毒素的时候受伤了,家长要追究责任,要根据孩子的受伤情况来决定是老师、学校还是其他人担责。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向个人告知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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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要赔偿多少钱_民法典-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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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快车

2021-07-02 10:57:40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侵犯隐私权要赔偿多少钱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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