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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雪球App,作者: 融资租赁发展共同体,(https://xueqiu.com/8984928848/121397141)
根据统计,至2019年2月底
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已达
。
金融租赁是接受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融资渠道更多、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的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借款、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同时,
在成立的金租公司中多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
。目前金租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公用事业、大型设备、航空航运、医疗健康、轨道交通、车辆运输、工程机械、绿色能源、教育文化及三农领域。
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为: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招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融航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 不可靠消息,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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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文看明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二战之后的美国,1952年杰恩菲尔德创立了第一家美国国际租赁公司。之后历经三四十年的发展,逐渐兴盛,并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目前在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继商业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模式。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在80年代,兼具融资与贸易的功能,历经四十年的发展,目前可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为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该文件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既然融资租赁是紧随商业贷款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模式,其又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其应当成为民间资本逐利的市场之一。如何才能介入这一行业呢,当下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种,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想投资参与融资租赁行业,需要成为其发起人或股东,本文主要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角度与大家一家学习。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租赁的概念基本覆盖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如果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开办融资租赁公司即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机构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约束,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虽然商务部也出台了很多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规定,但均未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界线与管理模式的差别,而且商务部出台的管理制度和规章非常笼统和模糊。在金融租赁公司为主要主体的融资租赁市场,我们必须重点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排除了个人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可能性;第九条又排除了个人购买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或作为出资人的可能。《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则重申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既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如果要参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只能先行设立公司法人,再以法人的名义为发起人、出资人或入股。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7.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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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是较为简单的一种解决资金短期的方式,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的融资方式又是存在着区别的。虽然大型企业的资金较为充足,但是为了
的需要,也有扩大
的需求。根据市场实际,我国大型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即企业采用吸收国家、法人或个人投资,吸收的投资中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
等方式出资。
1、吸收投资的优点:
(1)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
(2)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3)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
2、吸收投资的缺点:
(1)资金成本较高;
(2)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
1、普通股筹资的优点:
(1)没有固定利息负担;
(2)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
(3)筹资风险小;
(4)能增加公司的信誉;
(5)筹资限制较少。
2、普通股筹资的缺点:
(1)资金成本较高;
(2)容易分散控制权;
(3)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1、利用优先股筹资的优点:
(1)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
(2)股利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弹性;
(3)有利于增强公司信誉。
2、利用优先股筹资的缺点:
(1)筹资成本高;
(2)筹资限制多;
(3)财务负担重。
(1)资金成本较低——比股票筹资成本低;
(2)保证控制权;
(3)可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公司收益好时,债券持有人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而更多收益可分配给股东。
(1)筹资风险高——有固定到期日,并定期支付利息;
(2)限制条件多——限制比发行优先股和短期
严得多;
(3)筹资额有限——当公司的负债比率超过一定程度后,筹资成本会快速上升,有时发不出去。
即在债券有效期内,只支付利息,在债券到期日或某一时间内,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按照规定的价格转换公司的普通股。如不执行期权,则公司在债券到期日兑现本金。
1、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优点:
(1)还贷成本比普通债券低,筹资成本较低; (2)灵活性较强,容易发行,便于筹集资金; (3)有利于稳定股价;
(4) 相对于增发新股而言,减少股本扩张对每股收益和公司权益的稀释; (5)减少筹资中的利益冲突。 2.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缺点:
(1) 相对于发行普通债券而言,股本可能被稀释,同时到期利息的还贷流不确定;
(2)牛市时,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比发行转债更为直接;
(3)熊市时,若转债不能强迫转股,公司的还债压力会比较大;
(4)相对于发行普通债券而言,可能会使公司企业的总股本扩大,摊薄了每股收益。
1、金融机构贷款筹资的优点:
(1)筹资速度快;
(2)筹资成本低——就我国目前情况,与发行债券比较;
(3)借款弹性好——可直接与银行商谈确定贷款的时间、数量和利息。
2、金融机构贷款筹资的缺点:
(1)财务风险大——必须定期还本付息,在经营不利情况下有较大风险; (2)限制条款多——如定期报递有关报告、不准改变借款用途;
(3)筹资数额有限——银行一般不愿借出巨额的长期借款。
1、风险资本市场融资的优点:
(1)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阶段的重要融资方式;
(2)有利于培育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有利于制度创新、 金融创新和技术创新相融合
(4)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变革内部治理结构的走向股份化和规范化。
(5)对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推动技术扩散和专业分工的发展。
2、风险资本市场融资的缺点:
(1)风险资本市场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特点,并且其投入资金具有显著的周期流动性特点;
(2)风险资本家或风险投资基金大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或实施直接监督,股东对企业的影响力非常大;
(3)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技术风险、信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融资租赁筹资的优点:
(1)筹资速度快——租赁与设备购置同时进行;
(2)限制条款少——相比债券和长期借款而言;
(3)设备淘汰风险小——租赁期限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 (4)财务风险小——租金在整个租期内分摊;
(5)税收负担轻——租金可在税前扣除,具有抵免所得税的效用。
2、融资租赁筹资的缺点:
资金成本较高——租金比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
即利用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商业
等商业信用进行融资。
1、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
(1)筹资便利;
(2)筹资成本低;
(3)限制条件少。
2、商业信用融资的缺点:
商业信用的期限一般较短,如果企业取得现金折扣,则时间会更短,如果放弃现金折扣,则要付出较高的资金成本。
主要有以上几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不同,且可以获得的收益、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各企业单位需要在了解本公司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的融资方式,如此才能使得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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