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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散乱污应该按什么处罚

环保散乱污应该按什么处罚

环保部门关停“小散乱污”企业 依靠的什么法?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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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无证排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企业拒不改正。环保局根据规定将其定性为“小散乱污”企业,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对企业停业关闭。其后,环保局联合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一同对该企业实施了停业、关闭,现企业找到县政府认为环保局不应认定他们是“小散乱污”企业,也不应对其进行关闭,请问环保局做法是否合法?

一、从实体方面分析环保部门的作法是否合法

1、是否应当将案例中的企业定性为“小散乱污”企业

“小散乱污”企业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规模小、工艺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等长期污染环境企业,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本案例中的企业因无证排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说明企业本身存在环保手续不全,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造成长期污染环境的事实,符合“小散乱污”企业的定义,可以将其定性为“小散乱污”企业。

2、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案例中的企业因无证排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多次受到了行政处罚,存在主观故意且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属于情节严重,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环保部门将该企业认定为“小散乱污”企业,定性准确;环保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依法报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对企业停业、关闭,适用实体法律正确。

二、从程序方面分析环保部门的作法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业关闭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遗漏以下程序: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环保部门是否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以上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前,一定要保证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依据该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环保部门应按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是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表述,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以便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停业关闭的决定,环保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以上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其他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整体流程为:

立案→调查取证→作出拟处罚决定→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申请法院执行。

1、环保部门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环保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前,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没有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履行期限。

另外,我们认为环保部门与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联合对企业实施关闭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总之,本案例中环保部门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果环保部门不予以改正,本案会因环保部门程序的违法导致行政处罚结果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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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查:查什么?4种从宽处罚

1、

,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

,即可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

,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

1的,超过3即为超标。

,但只要是

,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7个方面进行督查:

1.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

2.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3.“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4.“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5.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

6.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7.环保督查项目及要点:

700万

9月7日,佛山市检察院对外通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佛山市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山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一分租厂房因为

8万吨被判赔偿超过700万

 

55外执法人员突袭厂房,带走25人

2016年10月26日,佛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30名环保执法人员、25名公安干警,对佛山市

25名犯罪嫌疑人带走协助调查,这一审就是两年。

700万,含环境损失、环境修复和环境评估费

2017年11月13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金业公司”)将五个生产车间租给五个租户用于铝制品生产、加工,从事金属表面处理,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

127.8吨,按照公司载明的投入生产日期,确认废水的

626天

80002.8吨

181万多元;金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费用543万多元;金业公司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38000元。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直白地说,就是企业规模小, 工艺落后,管理混乱,脏乱差,无证无照或是证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环保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企 业无组织排放严重(跑、冒、滴、漏严重)等类型的企业。

“小散乱污”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 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在内的16个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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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查:查什么?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_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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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保检查:查什么?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1、监测造假: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主要对7个方面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无条件取缔

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一律予以取缔,企业还是按要求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应当从重处罚

企业千万不要阻挠环境监察

主要检查:无偷排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废气是否扰民?

在检查来之前,解决环保投诉问题。

现在很多问题是投诉引起,企业不得不注重,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从重处罚!

入刑,企业信用受影响

很多检查是先看环评及批复、验收及环保局的验收文件,从中可以看出项目的主要废气产污环节、环保措施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很多涉及气等数据也是从环评及批复中来的。也会严查无排污许可证就排污的情况

环保违规清理去年底已结束,企业应该不能再有这方面的问题

燃煤锅炉:

检查建设单位锅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上相关措施,是否是应该关闭取消的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

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赶快检查大气和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是否有环境敏感点,重点是否有投诉,及时解决

吸尘点是否有扬尘现象

除尘器卸灰有无二次扬尘区域

现场是否有冒灰、异常冒烟现象

运行点检和检修点检是否到位

各项记录是否记录正常

是否按规定要求在停机时落实检查、维护工作

检查维护是否到位

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维护设备运行

有无异常或隐患设备故障或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设备是否有欠维修情况

是否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是否同步检修(包括大、中、小修)

关键备件及易耗件是否落实

设备及区域环境卫生系统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作业区

班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有环保设施停运或部分停运及排污未申报情况

在线监测、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营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管

各地要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将应急预案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企业项目清单中,明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并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和停限产设备,确保措施可操作、可计量、可核实。

对1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

小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造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直白地说,就是企业规模小, 工艺落后,管理混乱,脏乱差,无证无照或是证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环保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跑、冒、滴、漏严重)等类型的企业。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小散乱污”企业包括

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在内的16个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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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查什么?常见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1、监测造假: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主要对7个方面进行督查:

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

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

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主要检查: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无条件取缔

检查要点:

是否符合产政和布局规划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环保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是否属于砖瓦窑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一律予以取缔,企业还是按要求来

检查要点: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应当从重处罚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企业千万不要阻挠环境监察

主要检查:无偷排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废气是否扰民?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在检查来之前,解决环保投诉问题。

现在很多问题是投诉引起,企业不得不注重,

检查要点: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从重处罚!

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干扰采样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环评作假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入刑,企业信用受影响

检查要点:

很多检查是先看环评及批复、验收及环保局的验收文件,从中可以看出项目的主要废气产污环节、环保措施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很多涉及气等数据也是从环评及批复中来的。也会严查无排污许可证就排污的情况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环保违规清理去年底已结束,企业应该不能再有这方面的问题

重拳治理燃煤锅炉

VOC

扬尘

恶臭

排气筒规范设置

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

大气防护距离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检查要点:

燃煤锅炉:

检查建设单位锅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上相关措施,是否是应该关闭取消的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

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控设施。

有的项目的施工期

原辅材堆场

运输

防治措施

检查要点: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赶快检查大气和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是否有环境敏感点,重点是否有投诉,及时解决

吸尘点是否有扬尘现象

除尘器卸灰有无二次扬尘区域

现场是否有冒灰、异常冒烟现象

运行点检和检修点检是否到位

各项记录是否记录正常

是否按规定要求在停机时落实检查、维护工作

检查维护是否到位

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维护设备运行

有无异常或隐患设备故障或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设备是否有欠维修情况

是否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是否同步检修(包括大、中、小修)

关键备件及易耗件是否落实

设备及区域环境卫生系统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作业区

班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有环保设施停运或部分停运及排污未申报情况

在线监测、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营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管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各地要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将应急预案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企业项目清单中,明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并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和停限产设备,确保措施可操作、可计量、可核实。

对1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

附一、小造纸、制革、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造金、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

附二、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直白地说,就是企业规模小, 工艺落后,管理混乱,脏乱差,无证无照或是证照不全,尤其是缺少环保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企业无组织排放严重(跑、冒、滴、漏严重)等类型的企业。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小散乱污”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 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在内的16个重点行业。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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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散乱污”企业?为什么要对“散乱污”如此严格?如何避免被定性为“散乱污”企业? - 灯芯绒面料dxrm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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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散乱污”企业的管控和治理都是大气污染防治措 施中的重要一环。那么,究竟哪些企业属于“散乱污”?为什么要对“散乱污”如此严格?

“散乱污”企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 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

、工商、质监、安 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 下企业。

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 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 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企业具有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等特点, 其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而且对周边环境长期带来污染,影响很大。

企业要做到规范经营,持证排污,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要有发改部门的备案许可,确认符合产业政策。

二要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确认符合县域规划或园区规划,办理建设许可。

三要有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确认是工业建设用地可以使用。

四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建设、验收、监测达标排放,持有排污许可。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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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散乱污”如何压实党委政府责任?_评论_中国环境

  

 

 

  在运用罚懒机制的同时注重完善、建立和使用奖勤机制,进而激发各级党委、政府抓生态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孙贵东

  (山东省莒南县环保局)

  环境保护部近日提出要严格量化考核问责,强化地方责任追究。事实上,无论是约谈还是问责、追责,都体现了环保工作所遵循的一个原则,那就是生态环保抓不好、抓不到位就要“打板子”。从本质上讲,这是促进环保责任落实的一种反向倒逼惩罚机制。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要注重使用好“干好了、抓到位了一定会大不一样”的正面激励机制。在运用罚懒机制的同时注重完善、建立和使用奖勤机制,从而进一步体现“干与不干”、“干得差与干得好”之间的明显差别,进而激发各级党委、政府抓生态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要不断提高生态环保考核在党委及政府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当前,上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下级党委、政府主要看的是经济发展速度、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指标,而生态环保还没有完全成为一项明确的硬性、刚性政绩考核指标。考核什么就抓什么,重点考核什么就重点抓什么,不考就不抓,考的少就抓的少,考核指标体系这根“指挥棒”往往带有极强的导向性。因此,调动党委、政府抓生态环保主动性的最根本措施,就是要将生态环保工作具体、明确地纳入党委、政府的综合考核体系,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地地道道的政绩。

  其次,要把生态环保与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成长进步挂钩。无论抓任何工作,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等关键少数重不重视是大不一样,生态环保工作也不例外。抓好生态环保工作必须要抓住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要不断增强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要进一步明确关键少数的环保责任,将领导干部落实环保责任纳入政绩考核,作为职务任免和提拔的重要依据。对于履行环保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在评优选先、提拔重用上实行一票否决制,促使关键少数树立起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增强抓生态环保工作的主动性。

  第三,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生态环保方面的扶持、鼓励和奖励力度。在抓生态环保过程中,除了要加大对环境保护不力现象和问题的通报、曝光、公开约谈等揭短亮丑力度外,还要有针对性对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公开通报、宣传、表扬和表彰,让生态环保成为一项显绩。同时,也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奖励。比如,在一些地区发展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等方面,要有针对性向那些生态环保抓得好的地方倾斜,通过发挥一些政策、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功能,让其感受到抓生态环保既有面子又有实惠。相反,对那些生态环保工作不力的地方要采取惩罚措施,让其感到没面子,在吃苦头中提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总之,要通过正反对比,让其感受到抓好生态环保工作对于地方发展绝对是利大于弊。

 

 

  让党委直接走在前面,体现了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基层部门工作起来也少了后顾之忧,问题也就可以更加彻底。

  ◆睢晓康

  (河南省安阳市环保局)

  在整治“散乱污”企业过程中,许多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散乱污”企业纷纷关停,但有时还会死灰复燃。河南省某直管县党委走在前面,让“散乱污”企业关停更彻底。总结其经验做法,可以给人很多启迪。

  河南省环保厅在对某省直管县进行督导时,发现对“散乱污”治理成效一般,并且排查也不彻底、界定不清楚。针对这一现象,河南省环保厅及时与县委主要领导沟通,决定从党委入手,层层签订责任状,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再次治理。县委领导首先召集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书记开会,强调落实责任问题,还把追责问效放在重要位置。第二天,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纷纷召开扩大会议,层层签订责任状。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很多“散乱污”企业再次浮出水面,在规定时限内被依法拆除取缔。

  党委出面部署工作,提高了治理“散乱污”企业的效率。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值得关注。首先,党委部署工作,避免了政府请示,而是问题垂直下落。按以往管理程序,政府领会了会议精神,要向党委汇报。汇报过程中由于边际效应,可能重要程度、重视程度已经衰减,到了村组集体,几乎已经没有了威力。但党委部署工作,政府执行党委决定,理顺了关系,让工作重心趋于一致,政府在执行时要对党委负责。由上到下层层签订责任状,没有夹生层,问题也就没有了盲区。

  其次,党委直接部署工作,体现了“党政同责”中党委的积极推动作用。在常规追责中,总是先追责政府,党委则成了一片安全土壤。现在把问题直接布置给党委,这样“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既体现了党委的主动性,也就避免了一明一暗的微妙关系。让党委直接走在前面,也体现了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名正言顺,基层部门工作起来也少了后顾之忧,因此问题解决得也就更加彻底。

  总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落实过程中,让党委靠前,工作就可以更加凝心聚力,就不会出现扯皮现象。没有了推诿,就意味着担当和责任。有了责任和担当,工作就更容易落实了。也就是说党委发力让基层党委统一行动,带动基层政府职能部门,齐心协力,让工作没有了“掉链子”的空间。

 

 

  环保不会是一阵风,严格环保将成为制度化常态化。如果仍然执迷不悟,不积极主动开展环境治理,必将被问责。

  ◆刘蔚

  “郡县治,天下安”。作为基层治理的领导中坚,当今县委书记和县长,不仅要承担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更应该担负起环境治理的重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发现了一个重要现象,一些地区之所以“散乱污”治理进展缓慢,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对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也特别制定了包括量化指标等在内的详细的问责规定。

  问责是鞭子。相关问责规定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县级领导干部整治“散乱污”工作。但同时,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县级领导干部不爱动、动得慢?

  首先是政绩观价值观的问题,认为GDP就是政绩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改变。实际上,对于治理一方的党政领导来说,政绩的肯定应该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上级领导,另一方面来自老百姓。在当前形势下,环保压力层层落实。即使GDP高了,但环境污染严重,上级也不会对这样的县级领导干部给予足够肯定。当然,在这方面,上级领导也应该加强对县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引导。要形成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口口相传的态势。省委书记省长给市委书记市长讲课、市委书记市长给县委书记县长讲课,层层传递生态文明理念,层层压实环保责任。县里不愿意关掉一些污染企业,只是为了税收、就业等方面的考虑。上级领导部门应该从技术、政策和资金方面加以支持,引导发展对环境影响少的新兴产业。

  老百姓的认同也是县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种体现。经济发展是为了给广大群众谋更多福祉,但环境是最大的民生,没有好环境,群众何谈福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地方政府更愿意把资金、精力放在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上。有的修路,有的种树,还有的建街心花园,这些也都属于环境治理范畴,也都是赢得百姓赞扬和口碑之举。但与当前的“散乱污”治理相比,这些工作相对更简单更容易,费不了那么多的心思。而“散乱污”治理是块硬骨头,是真正需要用脑子好好谋划和行动的艰巨任务。但这也是真正考验一方之长有没有把老百姓放在心上的一杆“秤”。

  其次是领导能力和水平的问题。作为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百姓的“父母官”,经济发展、扶贫、教育、医疗、环保……每项工作都停不得慢不得。但工作内容多、难度大,并不代表就做不好环保工作。就拿当前的“散乱污”治理来说,说难也不难。能够踏踏实实地做调研,实地考察、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给“散乱污”企业找好出路,治理无望的,必须关停。但是,怎么关、关了让业主吃什么喝什么必须考虑到。是给补偿还是帮忙找到其他生计渠道,必须考虑清楚。有条件治理改造的,就应该让各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支持。只要书记县长们用点心思在上面,就没有搞不定的“散乱污”。

  第三个原因就是可能有人认为当前抓环保只是一阵风。不愿意相信环保监管将是常态,只是因为思想认识没有发生根本转变。实际上,环境保护部已经按照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开始了环境监察体系性的探索。环保不会是一阵风,严格环保将成为制度化常态化。如果仍然执迷不悟,不积极主动开展环境治理,必将被问责。对于被问责的县级领导干部,应在公开媒体发布。要形成人人喊打局面,形成不加强环境治理就会受到问责的社会舆论氛围。只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才能促进县级领导真抓实干。

  治理“散乱污”,是为了让老百姓能呼吸上更清新的空气、喝上更干净的水、吃上更安全的食品。这考验地方政府的良心,也考验书记和县长们的智慧。当下,县级领导干部必须认清形势,树立良好的政绩观,才能够有效推动当前环境治理问题的解决。

 

 

  ◆谭铁安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大农工委)

  环境保护部在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六个配套方案中特别提出,要严格量化考核指标,强化地方责任追究,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如果在环保问题上不作为,可以追责到地市一级党委书记的头上。

  在严格的追责机制下,立足于基层环境监管,“散乱污”企业的督查整治无疑是重中之重。“散乱污”企业是环保督查的重点,也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导致群众反响强烈的根源。但长期以来,“散乱污”企业难以得到有效整治,这种现象的存在不能不说与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发展观有一定关系。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地方领导为了开发建设,牺牲生态资源者有之;为了招商引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者有之;为了眼前利益,不顾项目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污染者有之;甚至有些地方领导在整治“散乱污”问题上遮遮掩掩,不作为乱作为者有之。如此种种做法,是导致一些地方“散乱污”现象严重且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

  “散乱污”整治重点在基层,关键在领导。笔者认为,在量化考核指标的基础之上,还需转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发展观念。

  首先,要强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观念真正入心入脑。其次,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基层树立“环保也是发展”的正确的发展观,让“为官一任环保一方”的理念成为基层党政领导的执政标杆。再次,要彻底摸清“散乱污”企业的底子,掌握实际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将“散乱污”整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分解到个人,建立干部环保责任评价机制,增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责任意识。最后,要进一步加大对“散乱污”企业危害性的曝光力度,促使基层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力度,让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为整治“散乱污”企业提供领导保障。

 

  

  ◆梁小红

  (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部提出要严格量化考核问责,强化地方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建立地方党委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考核机制。

  一是要将生态环保纳入地方党委主体责任。要在党委决策中将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融入决策层,要赋予生态环保部门话语权、决策权。地方党委是一个地方的领导力量,地方的国计民生、方针政策、长远发展、民生民意、政治生态都把握在地方党委手中,地方党委要时刻对标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方针路线、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的要求,真正全面落实好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是要建立地方党委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机制。地方党委不但要抓地方宏观发展,也要抓好地方环境质量,以主体责任意识做到守土尽责。要落实到具体的水气土等微观把控上去,从上到下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党委层面的考核办法及机制制度,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约束机制。

  三是要不断完善地方各级党委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追究机制。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地方党委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力或过错行为,制定对应的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要出台地方党委惩戒实施细则,对党委成员追责程序化、对等化,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真正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扛在肩上。

  四是要实行地方党委主体责任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融入个人履职诚信体系,其结果要作为组织部门进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是要进一步用“党要管党、党要治党”的原则严肃地方党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组织纪律。地方各级党委及成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坚定建设美丽中国的信念,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坚信和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

 

 

  ◆龙继辉

  环保追责要以定性考核为基础,以量化考核为依据,通过精准追责,促使党委政府把环境保护职责记在心上、扛在肩上。笔者认为,党委政府践行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功夫在平时。

  首先,制定贯彻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功夫在平时。环境保护除了需要从路线、方针、政策的大处着眼,各地还必须从贯彻落实的小处着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早谋划、早安排,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环境保护的贯彻实施意见,画好环境保护的“路线图”。

  其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两手抓、两手硬,功夫在平时。 现在,虽然绿色GDP政绩观异军突起,但不少地方还在以GDP数据排位考核下级,致使党委政府抓经济时理直气壮,抓环保时瞻前顾后。要让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党委政府平时就要把环保真正重视起来,在发展经济时要严格执行环保相关政策。不符合政策的,要一票否决,守住环保的“红线”。

  第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功夫在平时。作为污染物达标排放主体责任的企业,治理污染物,使其达标排放,责无旁贷。而作为担负环保基础设施等治污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的党委政府,建好环保基础设施同样义不容辞。比如,党委政府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就必须做到应建都建,并规范运行。

  第四,督促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功夫在平时。党委政府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单位,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是具体牵头的监管、实施部门,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好这片蓝天、碧水、净土。党委政府不仅要制定好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还要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平时就要定期不定期地加以督促检查,以求环保方针政策及措施的落地生根。

  最后,环保追责问责,功夫在平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环保工作必须做好是毋庸置疑的。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党委政府必须高举“杀威棒”,严肃追责问责,以确保环境保护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

  环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须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临时抱佛脚”是党委政府抓环保的大忌。只有党委政府践行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功夫抓在平时、抓在经常,才能真正保护好绿水青山。

 

  

  环保部门要利用“环保+ ”的方式,积极配合或联合其他机构和部门工作,借助或发挥媒体和广大群众的力量,强化环保量化问责制度的落实。

  ◆李学辉 向桓平

  (湖北省巴东县环保局)

  环保量化考核问责制度是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抓手。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利用“环保+ ”的方式,积极配合或联合其他机构和部门工作,借助或发挥媒体和广大群众的力量,强化环保量化问责制度的落实。

  一是要通过配合人大、政协工作,提升问责制度的实效性。各级人大、政协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监督权的行使。鉴于此,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与人大、政协配合,人大、政协要敦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精准发现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精确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要监督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实施环保量化问责,提升问责制度的实效性。

  二是要积极与组织、纪检部门配合,增强制度执行的高效性。现在许多地方环境指标已成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硬指标。地方环境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观念和力度。环保部门应主动与组织部门配合,参照新近出台的环保量化问责制度,制定接地气的有关环保考核的量化指标体系和奖惩措施,并对领导干部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领导干部改善环境质量的自觉性。环保部门要配合纪检部门制定有地方特点的环保行政处分办法,并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工作责任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环保量化问责制度得到落实,增强制度落地的高效性。

  三是要善借司法部门之力,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环保部门可以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通过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排除企业甚至相关部门的干扰,依法合规进行环保执法,厘清责任进行量化问责。可以借助检察部门的力量,通过检察部门的司法建议、立案侦查等形式,延伸制度执行链条,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借助法院的力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环保量化问责。

  四是要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制度尽快落地落实。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等,对环保量化问责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党和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和决心、具体行动计划、相关保障措施和预期工作目标。通过提升群众的环境意识,激发群众的环保热情,形成支持和拥护环保量化问责制度尽快落地落实的强大舆论。

  五是要善借新闻舆论“软监督”之力,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氛围。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在揭露环境违法事件、营造良好的环保工作氛围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落实环保量化问责制度要善借新闻舆论力量,不仅能够大力宣传环保,促使制度尽快落地,而且能够曝光环境污染问题,还能防止环保部门、监督单位、执行部门等“灯下黒”,遏制“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发生,确保环保量化问责制度真正能发挥出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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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汇报(共15篇) - 大文斗范文网

**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为持续改善我镇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10月9日上午,召开了全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会,要求各村、各单位以“认识高站位、推进快速度、整治严标准”的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成立了由镇长王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镇长,镇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供电所、林业站、城建站。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以及14个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根据《县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镇贯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细化了各村、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畅通环保举报渠道,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营造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

按照部署,由镇国土、畜牧、工办、林业水利等部门与各村配合,在全镇范围内分片排查,进行逐村走访,逐街排查,逐个登记,确保辖区全覆盖,不留死角。

针对排查出的从事石子加工的**镇砖瓦厂、轮窑厂,我镇组织国土、电力、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切断用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截至目前,华强砖瓦厂、陆巷轮窑厂均已被依法取缔清退。

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昙花一现,而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工作。镇主要领导要求各村、各部门以本次整改活动为契机,完善三级环境保护网格化制度,加强环保巡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小散乱污”等污染企业死灰复燃,为美丽**建设添砖加瓦。

**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5000家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昨日公布,明确到2017年年底,本市将清理5000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企业。今年,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要完成各自清理整治任务的70%以上。

《通知》明确,今年5月至2017年12月,全市范围内将开展环境污染执法、整治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整治等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

到2017年年底,通过取缔、关停、改造升级等措施,完成50个左右重点区域、200个左右重点行政村和5000家左右企业的清理整治任务。其中,2016年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等四区完成各自清理整治任务的70%以上,其他区完成50%以上。《通知》同时附上了《各区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表》,其中通州区整治企业数量最多,达到1360家,重点整治区域包括台湖镇、潞城镇等。

《通知》明确,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新城建成区周边等区域存在的污染环境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影响生产安全行为。

其中,由市环保局牵头,对环保审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排放达标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工业燃煤设施、采暖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方面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重点清理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等“五小企业”,小歌厅、小餐饮、小网吧、小洗浴、小旅馆、小市场等“六小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单位,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一批、取缔一批、关停一批、行政问责一批。

本市将成立市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指挥部,并强化联合联动执法。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牵头,对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编辑:sfeditor7

文章关键词: 污染 企业

XX乡“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我乡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决定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从2019年5月至7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转为常态化整治。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规模小、工艺差,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经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小:规模小、工艺差的企业。散: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不具备治理条件,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整改的要求,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要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整治,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做到排查要彻底、整治要全面,通过依法采取关停取缔、搬迁整合、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合法、守法经营生产。

各行政村是本次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乡属各有关单位要围绕任务重点,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全面排查“小散乱污”企业分布情况,摸清区域内“小散乱污”企业底数,逐一登记造册,分类督促整改,形成网格化的长效监管机制。

参与各村组织的取缔整治专项行动。

参与各村组织的取缔整治专项行动。

参与各村组织的取缔整治专项行动。

对“小散乱污”企业的电力来源进行排查,对向“小散乱污”企业生产提供电源的用电户进行检查甄别;对断电对象和擅自为取缔关闭对象提供电源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断电措施,其中对高压专用变压器供电的,断开变压器低压侧开关、断开高压跌落式熔断器、断开隔离刀闸,同时拆除计量箱。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拆除用户计量装置(包括电表、表箱)及进出线电缆。对于私自接线用电进行窃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报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接管用水等窃水行为,拆除其用水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阶段(2019年5月2日至5月31日):排查阶段。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对辖区“小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明确监管责任。

第二阶段(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整治阶段。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全部予以停产,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的原则,对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逐一整治,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所有整治工作在月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县有关单位。

第三阶段(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考核阶段。全力配合县环保局以及专项考核组的验收考核。

本次排查整治行动范围广、任务重,各村支部书记要亲自安排部署,全面负责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全力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乡属各单位要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按照部门职能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强化大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强化协作,坚决形成打击合力,对发现的“小散乱污”企业,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整改整治,严肃处理到位。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从严顶格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张贴宣传横幅,利用微信新兴媒介,广泛宣传“小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新修订《环保法》等环保新法规、新政策,引导“小散乱污”企业主自行关闭、拆除相关生产设备,消除污染源头。动员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切实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有效形成全民参与整治、共建宜居家园的良好氛围。

严格实行督查制度,适时进行现场督导督查,实地核查整治行动成效,对工作推进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治或虚报、瞒报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工作报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从2017年开始,已经持续开展了两年,各县(市、区)按照“关停取缔、提升改造、整合搬迁”分类施策,全面彻底的开展排查整治,2017年完成分类整治18959家,2018年完成分类整治1464家,基本实现动态“清零”,为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抓手,为此,我市印发了《**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自今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9年“散乱污”企业持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系统也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进行了多次调度研究。

专项行动明确了四项要求,一是各县(市、区)对照2017、2018年“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全面开展“回头看”;二是持续排查整治,对排查新发现的无审批手续的污染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三是建立动态整治清单,对“回头看”和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整治清单,实行销号制度,完成整治一起,销号一起;四是强化督查问责,对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违规生产、违法排污以及未按要求纳入整治清单、瞒报漏报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和虚假整改。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目前,各县(市、区)均已制定方案,完成动员部署。二是全面自查阶段。5月25日前为全面自查阶段,排查结果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上报省大气办、市“散乱污”整治办,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三是排查问责阶段。5月25日之后,省大气办将按照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将开展“散乱污”企业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市“散乱污”整治办将组织执法力量对市域内“散乱污”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反弹、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将按照《省“散乱污”量化问责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针对各县(市、区)的排查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督导抽查方案》,自5月7日-25日,每日至少派出一至二组执法检查组对所属辖区内“散乱污”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共出动33个执法组,共出动执法人员127人次,检查企业(点位)数199个,发现新增“散乱污”企业4家。

存在问题

在当前我市排查整治、上级督导检查及日常督导抽查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小微型”“家庭化”“作坊化”排查难、隐蔽性高、违法成本低,关停取缔后易转移、反复性较强。二是个别淘汰类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后,在原址或附近重新开工建设,县区为其补办手续成为合法企业,但产能和治污设施未有明显提升等“类散乱污”问题。三是之前发现的个别整治类散乱污问题,已提出整改和补办手续的要求,但一直未达到整改标准,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四是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组温英民组长在与市政府交换意见时交办的“散乱污”企业整治问题时指出,我市存在例如新乐油毡、灵寿蛭石、井陉钙镁、晋州拔丝、无极小板材等行业规模小,工艺落后,效益低下,污染严重等问题,需加大整合淘汰、提标升级的力度。

5月10日,针对各县(市、区)全面排查情况,结合上级督查交办及市生态环境局督导抽查的结果,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散乱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度。通报了全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展及存在问题,对“散乱污”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提醒,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县(市、区)严密组织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下苦功,用实招,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尽快落地见效,上报材料时主要领导要签字背书,确保5月25日前全面排查动态清零。5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关于签订“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工作承诺书的通知》,分别与23个分局及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局分别签订了“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工作承诺书,传到压力、落实责任。5月31日,我市转发了省大气办《关于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再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时对市领导指出的“类散乱污”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县(市、区)继续加强“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增密检查频次,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经排查,截止目前,未发现2017、2018年“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取缔反弹及整治未完成情况。共发现新增“散乱污”企业4家,并已于5月25日前完成取缔工作。

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是推进我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精准施策、挂图作战、限时销号,确保实现我市“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目前,“散乱污”企业持续整治工作排查问责阶段,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扎实做好已关停企业的“回头看”工作,坚决杜绝反弹,严厉打击偷排偷开、超标排放、恶意排污问题。二是强化环保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大对已整治类企业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是持续开展排查,确保关停取缔到位、整改提升到位,严防已整治“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真正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镇“散乱污”企业整治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向无极县人民政府作出如下承诺,并诚恳接受监督:

2017年9月底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按时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对应取缔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对需整改提升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整治标准,达标排放再开工;对逾期未达标和未达标即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确保各项整治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整治结束后再发现“散乱污”企业的,甘愿接受处分、处罚。

镇人民政府 2017年 月 日

“十小”企业定义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取缔“十小”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散乱污”企业定义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

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

情况总结

我市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沧州市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按照“统筹推进、重点攻坚、专项突破、全面带动”的原则,迅速行动,强力推进,全面按时完成了整治任务。我市共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229家,其中关停取缔类188家(包括14家整治改造类转关停取缔类)企业已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处置到位,整合搬迁类9家企业已经搬迁完毕,整治改造类32家企业已全部完成。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泊头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制定了《泊头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了《泊头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及燃煤锅炉整治15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再动员、再部署。8月15日制定了《泊头市“散乱污”企业“大起底大整治零容忍”专项行动方案》,确保排查无遗漏、整治无死角。

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县乡村三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分包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县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分包乡镇,充分履行整治主体责任;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实行包村包片制,履行“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网格长”职责;乡镇一般干部、村街两委班子成员履行“网络管理员”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属地政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召开了*次动员会,传达省、市会议精神和要求,强力推进散乱污整治行动,确保工作落实的精准性。各乡镇、街办处、开发区积极落实相关工作。相继召开专项整治会议,成立相应组织,层层传导压力,夯实责任。充分运用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播发“散乱污”企业治理的相关报道,营造浓厚氛围。专门设立举报机制,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

各属地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仔细甄别,实现了“散乱污”企业摸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做到排查无遗漏,摸清了辖区“散乱污”企业底数。纳入省治理范围的“散乱污”企业107家,其中关停取缔类98家,整合搬迁类0家,整治改造类9家。在“大起底大整治零容忍”行动中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122家,其中关停取缔类76家,整合搬迁类9家,整治改造类37家(其中14家转关停取缔)。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执行到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分类施治,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街办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宣传部、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安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

加大督导力度,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督导组。各督导分组明确了单位一名正职担任组长,负责工作进度督导检查和整治效果的核查,严防反弹。

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泊头市“散乱污”企业整治验收方案》。对验收标准及时间做了统筹安排,分为两个联合验收小组,分别进行验收。

各级各部门建立了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对“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环保及相关法规,本着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对“散乱污”企业进行不定期“回头看”,巩固成果,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2017年10月25日

XX镇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影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从2019年5月至7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转为常态化整治。

非法占用河道、滩涂、河岸等类别的“小散乱污”企业

整治时间:2019年5月至7月。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5月2日至5月31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对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

第二阶段:综合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对虽有工商注册登记,但没有办理环保批准手续的企业;虽有工商注册和环保手续,但违规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

对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严重,拒不整改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违规批准设立的企业;坚决停产并取缔到位。

对新发现的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按照要求整治到位。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对查出企业逐家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整治企业整改落实及取缔情况进行后督察,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根据排查、整改的情况,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取缔、拆除、关闭等相关工作,开展后督查,确保整治效果。

环保办:负责“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协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

国土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整治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处罚;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严禁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

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取缔工作,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取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供电所: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关停、取缔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并严禁反弹;对违规向关停和取缔的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水务站、各村(居)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分工、狠抓落实。XX镇将联合环保、国土、林业、农粮、供电等相关部门、所站全力抓好整治工作。

各村(居):具体负责辖区内非法占用河道、滩涂、河岸等等类别的“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要依法依规整治,对于拆除取缔的,应设定时限限期自行拆除;对于超过时限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各村、各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台帐,明晰企业名称、地址、整治类型、整治期限,完成日期,明确责任到人。

要通过网络、微信、标语、宣传条幅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方式方法。畅通举报渠道,发挥有奖举报的激励作用,充分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强化工作氛围,形成强大合力。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限落实整治任务,对排查发现的整治企业要发现一家、列入台账一家、跟踪督查一家、整治到位一家,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整治不到位的严格问责。对整治结束后仍然发现“小散乱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治到位。

如何顺利拆除小散乱污企业

说到小散乱污企业,大家都很头疼。管吧,没什么好的方法,而且关系到很多农民工,真闹事啊!不管吧,确实存在污染隐患,不定什么时候就捅个篓子,更闹心啊!作为不是很正的小歪,看到大家工作压力这么大,也很着急。本着信马由缰、无话不说的原则,特选取典型案例一则,歪歪道来,以飨读者。

话说这个神龙岛上存在着许多小企业,冒黑烟的叫黑龙公司、排污水的叫白龙公司、乱堆废渣的叫黄龙公司、还有那些没有环保手续的青龙公司、赤龙公司等。对了,那个白龙公司的CEO,就是韦小宝。

神龙岛上的这些小散乱污企业,不仅乌烟瘴气,而且拉拢官员,败坏官场风气。比如说野心家吴三桂不讲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神龙教偏偏与他勾结在一起。吴三桂经常给他们通风报信,导致一直无法查实他们的环境问题。

而且,在康熙看来,神龙岛占了那么一块风水宝地,一不向国家纳税,二不服从国家管理,而且自以为天高皇帝远,就在岛上为所欲为,搞独立王国。最大的企业主洪老板自以为雇佣了几个工人,就让岛上职工整天喊着“洪大老板,及其夫人,仙福永享、寿与天齐”,从来不喊“吾皇万岁”。简直没有王法!

因此,作为一把手,康熙同志铁了心要拆除神龙岛这个小散乱污企业聚集区。

康熙说:关外是我大清龙兴发祥之地,神龙教在旁虎视眈眈,倘若跟罗刹人联手,占了关外,大清便没了根本。

应当说,康熙的这个认识还是很到位的。

康熙的那段话,我们可以借用一下:群众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根本,小散乱污企业无序开发了资源,倘若再污染环境,引起民愤,国家便没了根本。

这个认识,一些领导干部可能不认同。他们认为,小散乱污企业在促进农村闲散劳动力就业方面还是有作用的。

这种认识的片性在于:

闲散劳动力在哪儿都可以就业,只不过进了小散乱污的企业,就被他们用那点工资裹挟、绑架了。

有的人要说:农村周边除了这些小散乱污企业,没有别的啊。小歪再强调一下:首先,农村周边可以有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小散乱污;其次,把小散乱污企业清理出市场,正规的企业自然就会填补空白。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企业;没有小散乱污企业,还会有环保合法的企业。

一把手难道关心小散乱污企业?非也非也,他们一是关心GDP,二是关心群众是否上访。如果想关停他们,就要把情况向一把手说清楚:可以逼小散乱污企业升级、转型,但是如果放任自流,一旦出了事故,就麻烦了。

你看康熙对神龙岛那样绝决,就是因为它动了大清王朝的命根子。什么时候,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关系到一把手帽子和位子,这个工作就好干了。

全国都在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如何补偿才合理?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经验

近来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几乎演变为只要被发现,就会被关停拆除的状况。也有很多面临这种情况的企业像我们咨询,关停拆迁的速度之快,补偿不到位,使很多此类企业权益受到侵害。像石材行业关停,有些地方是按照“早签早退多补”原则,以“大切锯机”数量为补偿基准。签的晚补得少,之后不予补偿。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针对目前“小散乱污”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希望能帮助更多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小散乱污”。

这类企业多数是分布在乡村或者城郊。相关部门进行整治的时候,这些企业由于势单力薄,很容易就被压制,权益被侵害并且得不到救济。比如有一些养殖场,往往是在乡村,规模有局限性;还有一些村镇的砖瓦厂、造纸厂等,这些企业的市场就只辐射周围村镇,规模就比较小,而且由于村镇消费力有限,也不会有很多相关企业聚集,这就会令这些企业在规模上呈现出“小”和“散”的特点。企业规模小、分布散,就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规模比较大,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会考虑到直接关停企业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企业规模不大,但是分布比较集中,那么若干企业就可以进行联合,齐心合力共同维权,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也会三思而后行。规模小、分布散的企业正是维权的难点之一。

环境保护正是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最直接原因,这些“小散乱污”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的甚至可能没有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但是手续证件不齐全并不是被划进“小散乱污”范围内的标准,评价“小散乱污”的最主要标准还是在于环境不达标。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的整治主要集中在畜牧养殖场、钢铁厂、化工厂、砖瓦厂、塑胶厂等企业上面,这些企业很容易造成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是被整治的主要范围。很多时候,为了早日完成指定的关停搬迁数量目标,相关部门只根据一些形式标准就一刀切地进行行政强制行为,这给这些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权利侵害。

我们并不是反对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但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条有理,依法执行。有关部门在进行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的时候是不是实地考察过?有没有对这些企业存在的历史渊源进行分析?有没有可以进行治理后重新经营的机会?在实施关停搬迁的过程中是不是采取了断水断电等不合理的手段?有没有对所谓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合适的评估?对这些企业没有后续的安置措施?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治理是大势所趋,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但是在政策推进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当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只为了追求所谓的速度而忽略甚至牺牲一些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中小企业征收拆迁维权,商住门面用房征收拆迁维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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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被征收能获得的补偿项目介绍

首先要讲一个总体原则,拆迁补偿是实物及一部分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他跟企业正常的交易和买卖是不一样的,补偿比较狭窄,最后的补偿价格偏低,这个问题属于学术互相探讨的问题。

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拆迁补偿方案的选择

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

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500-1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

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3.按营业收入、利润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双方协商决定

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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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大揭秘

政策压人

拆迁一开始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永远是: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在拆迁初期拒绝你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

虚假询价

如果拆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且像他所说的那样政策不可改变的话,询价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补多少钱取决于政策的规定,而不取决于你想要多少钱,他直接应该和你讨论的是按政策算出来这个地方应补多少钱,而不是问你想要多少钱。

利用人性

如果你认为他们是真心想帮你提高补偿,那就错了,所谓位置决定立场,不要指望一个和你的利益站在对立面的人能最大程度帮你争取利益,想要拿到合理的补偿,一定要有打硬战的心理准备。

牵连式拆迁

如果被拆迁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其他的项目在向政府申请审批,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政府同意办理,大多数也会因为拆迁而受到牵连,被拆迁企业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断水断电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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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断水断电,施工不小心把路给挖了、堵了,这是拆迁公司惯用的招数,因为他们很清楚,断水断电度断路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旦你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然会增加企业运营的成本,企业就无法在拆迁范围长期坚持,无法长期坚持,就必然会在补偿价格上做出让步。

违法偷拆

这里所说的违法偷拆,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不是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拆除,而是指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偷偷的把你的房子拆掉。

夸大违法

如果不是遇到拆迁,这些问题也没有任何部门过来查,一旦开始拆迁了,拆迁方最先开始审查你的证照,并且根本不考虑历史原因,而是一味地强调、夸大缺乏证照的违法性。

以拆违促拆迁

就是指拆迁方通过拆除违章建筑来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或者用拆除违章的方式直接代替拆迁,目的是实现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拆迁。

贷款纠纷

如果没有遇到拆迁,企业只需要到期偿还贷款,或者到期办理贷款的延期或以新贷还旧贷就可以,但是一旦遇到拆迁,这些问题都会变得复杂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合同纠纷

拆迁方并不和你谈拆迁补偿问题,而是由出租方直接诉到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方式来代替拆迁补偿程序,将拆迁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解除法律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所律师参与维权的优势

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申请公开,调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环境整治行动中的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性审查发现政府的问题,增加谈判筹码。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梳理,进行合法性论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原则及内容,为自身的合理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期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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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应对政府部门可能作出的超越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争取权益,使对方正视我方的合理诉求。

运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指导谈判,在必要的时候律师直接参与谈判。针对环境整治运动中的严重违法点,通过举报、申诉方式,结合主流媒体监督,通过上级监察、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平等协商,配合谈判。

我所企业征收维权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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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被拆迁厂房成功维权,历时两年,补偿数额最终达到1.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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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被拆迁企业仅1/3位于红线内,剩余土地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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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4S店拆迁维权案例,补偿款成功翻至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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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地征收方拒绝承认承租企业合法权益,成功维权,争取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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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养殖厂拆迁维权,成功推翻原审法院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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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某林木企业征收,经多轮多级投诉举报,300亩林地取得800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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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铝工业公司拆迁补偿,从原来的19万提高到440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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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企业承租某村集体土地建厂房,最终获得2430万补偿案例

l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律师函一矢中的,补偿从0提高到390万案例

l 包头正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功维权,补偿额从200多万到900万案例!

l 江苏某水泥制品厂,一种情况两种补偿,差距3倍

l 青州某机械厂遭强拆,确认省政府征地批复违法,最终获600万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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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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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镇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环境

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福州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的通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针对我镇“散乱污”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以治污为核心,以转型发展为方向,把握重点、综合施策、分类治理、铁腕推进。各村(居)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工作任务,按照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建立以政府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于2018年8月中旬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有效措施,下大力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的方式开展行业整顿,重点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布局规划,手续不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散乱污”企业主要是指无环境审批许可向大气、水、土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有环境审批许可,但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长期不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私设排污口或旁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主要为:

多数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电镀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小型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使用和物料破碎、粉料搅拌等的生产加工企业。

多分布于各村(居)居民家中,村落内位臵较为隐蔽,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无任何的污染处理设备,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水体、土壤,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无环评审批手续,仅有简单落后的废气除尘、污水沉淀设施;废液、废渣、危险废物无明确去向,甚至存在乱堆乱倒行为;有环评手续,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原料、产品种类、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审批不符或验收后私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改变生产工艺或变换生产原料的;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差,防治污染设施长期不维护、不更换药剂,致使防治污染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私设排污口或排污旁路的。

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各村(居)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据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资料,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到实事求是,不瞒报、不虚报、不漏报,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明确每家企业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和政治时限,分类施治。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

- 2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在专项行动期间,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案件、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要持续专项行动成果,适时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情况和社会功效;利用悬挂宣传标语,滚动媒体、直播对话等传播手段营造专项行动高压氛围。

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作坊)生态环境问题,切实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X环保综〔2019〕X号)和《XX县政府办关于印发XX县“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19〕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作坊)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未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主要表现为: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不在工业集聚区且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缺失的。

主要涵盖以下行业:造纸、印染、电镀、农药、染料、涂料、油墨、有机溶剂、塑料造粒、酸洗、铅酸电池、砖瓦窑、印刷、家具制造、食品生产、炼油、铸造、洗涤、工艺品、塑料、石材加工、石子加工、迷信纸加工、水泥(沥青)搅拌、机动车拆解、机动车维修、喷漆、废旧电器(电池)回收拆解等。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规范一批、整合搬迁一批”的原则,2019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整治取缔全镇现有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扶优淘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打击违法排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作坊)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将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和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散乱污”(作坊)生态环境问题的,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在认真排查核实基础上,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处理措施和时限应按省、市、县有关整改方案的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

2020年1月起,全镇范围内对新出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不在工业集聚区且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等6种情形的“散乱污”企业,要在排查过程中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于2019年8月20日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进行不可恢复拆除清理,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对安全、环保设施不到位,违规经营,生产设备、工艺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治理改造、规范生产。于2019年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和提升改造;9月30日前,治理改造基本到位的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于2019年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

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村、各镇直单位等成员单位成立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

各村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作坊)数量、类型、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整治类型,分类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底数清、无遗漏、企业信息完整,并明确每家企业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类型。

按照整治清单,实施分类整治,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于2019年8月20日前,做到“两断三清”;治理规范类“散乱污”企业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对于列入治理规范类、整合搬迁类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产业指导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在2019年8月下旬,XX镇政府环保站联合依据各村排查分类清单逐个项目开展督查核实,对存在违法排污、未批先建、异地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责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的,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

对国家和省市督查、领导指示、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且应该予以取缔关闭的“散乱污”企业,所在村应在20天内予以取缔关闭。

对涉及环保问题移送的案件从重从快处理。

各村、各镇直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确保整治效果。

各村、各镇直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相关材料的报送。

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新乡县2017年加快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

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决定在抓好大气攻坚战各项任务的同时,突出抓好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推动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本方案。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县现有的“小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取消“小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各乡镇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2017年3月15日前,对本辖区“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的排查,彻底澄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攻坚办”)备案。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工信部门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小散乱污”企业,凡涉及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2017年5月31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信委

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县攻坚办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通告相关审批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质监局

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辖区政府牵头,环保、工商部门负责,2017年5月31日前,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对虽有工商注册和环保手续,但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部门通告相关审批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商局

2017年5月31日起,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

2017年3月31日前,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黑加油站”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拆除设施设备,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明确治理标准和完成时限,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发挥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专项行动期间,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实行“日报告、周总结、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要按照实施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台账,对涉及污染企业要依法关停、清退、淘汰,坚决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部门: 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工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经营许可证,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收回所有因不符合环保要求取缔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锅炉使用证和生产许可证,根据职责实施取缔关闭工作。

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 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整治取缔行动落实情况,以及执法程序、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察。

司法部门: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取缔工作。

县攻坚办将组织专项督查,对各乡镇开展清理整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排查工作不力,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排查出的问题未能按照治理标准和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党政纪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的完善类企业一律强制取缔拆除。

XX区集中整治“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区政府决定从2019年5月20日开始到2020年2月20日,利用3个100天(2019年5月20日到2019年8月31日为第1个100天,为夏季攻坚阶段;2019年9月1日到2019年11月10日为第2个100天,为秋季攻势阶段;2019年11月11日到2020年2月20日为第3个100天,为冬季风暴阶段)时间,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百日攻坚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各镇(办事处)为主体,组织区环保、工信、市场监管、国土、规划、城管、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脏乱差”“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分类别开展对“脏乱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从根本上解决“

脏乱差”“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各镇(办事处)要结合自身所处地理位置、城市规划中功能及今后发展需求,研究确定“脏乱差”“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类别及措施。

城市规划区内镇(办事处)按照城市规划区相关政策对企业进行分类。同时,各镇(办事处)要结合自己区域特点,对辖区企业逐一进行调查,对企业分类别进行整治。位于基本农田、水源地等特殊功能区域的企业原则上全部予以取缔拆除。

对废品收购站、木材加工厂、石材加工厂、重污染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脏乱差”“散乱污”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经过整治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予以搬迁。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整治。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依法整治取缔全区现有的“脏乱差”“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以下企业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拆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企业,实施限期整合搬迁,限期内未搬迁的予以取缔。

对手续不全,经过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并且能够完善手续的企业列入整改类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取缔。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环保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保留。保留类企业要按照农村环境整治相关要求,全面提升生产环境。

利用广播、会议、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为“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百日攻坚整治行动的开展营造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各镇(办事处)要召开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各镇(办事处)要按照取缔、搬迁、整改、保留的标准对各自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分类处置台账,报区“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取缔类企业。由常广明同志牵头,组织区城管、国土、公安等职能部门及各镇(办事处)集中力量进行拆除。各有关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6月6日至7月20日为自行拆除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为依法强制拆除阶段,7月31日前基本完成拆除工作。其中,列入土地卫片图斑的企业必须7月底前拆除并复耕到位。对安乐镇内成规模集中连片的取缔类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到位,厂房予以封存。各镇(办事处)要对2018年关闭的畜禽养殖企业逐一排查,结合此次整治行动对企业养殖设施一并拆除。

搬迁类企业。由XX、XX同志牵头,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办事处)研究确定企业搬迁方案,做到“一企一策”,方案要明确搬迁时限、工作安排及负责人。企业未搬迁前,要按照“

两断三清”标准整治到位。7月31日前,每个企业搬迁方案要制订完毕。

整改类企业。由XX、XX同志牵头,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办事处)研究确定企业整改方案,做到“一企一策”。整改类企业必须先停后改。不能做到先停后改的,列入取缔类,立即实施“两断三清”。7月31日前,每个企业整改方案要制订完毕。

8月31日前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办事处)百日攻坚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列入整治的企业,进行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各镇(办事处)要集中利用100天时间,逐村逐户进行排查,一是挖出隐藏在居民家中有污染的小作坊、小加工等,并立即予以取缔;二是对居民宅基地以外的停车棚、厕所等违章建筑进行清理。

各镇(办事处)要对拆迁腾出空地进行绿化,同时结合乡村振兴相关要求,以“四治”“五改”为抓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全面提升农村区域面貌。

区政府成立“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百日攻坚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XX同志任组长,XX、XX、XX、XX同志任副组长,区环保、工信、市场监管、国土、规划、城管、商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要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各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指挥下,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实现执法过程的无缝衔接,确保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集中攻坚。对取缔类企业,各相关部门及镇(办事处)要联合执法,集中拆除。同时各镇(办事处)要加强联动,坚决杜绝污染“大搬家”。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一线对搬迁类和整改类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区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纸、微信平台等媒介,开设专题、专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攻坚行动的做法和成效,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对“脏乱差”“散乱污”的企业曝光力度,利用滚动窗、专栏等形式对社会公布;要加强分析预警,避免突发性事件发生。

领导小组要加大对“脏乱差”“散乱污”企业整治的督导力度,建立考核和排名机制,每月对攻坚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纪委进行约谈、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充当保护伞的,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治理“小散乱污”行动中被关停的企业该不该给补偿?

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并实施,确定了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涉及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部分城市共计2市26城市建成2+26城市,主要在这些城市相关行业重点治理空气污染。

相关城市的当地政府为了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任务,对辖区内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火电、造纸、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几乎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只要任何证照不齐全的一律关停,甚至证照齐全的也予以关停并不予补偿。速度之快、处理方式之粗暴甚至超过拆迁。在北方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之下,治理污染作为生活在北方的居民当然拍手叫好,那么是否对企业一律进行关停而并不需要补偿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认为:

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有的甚至距离村庄很近,其性质大多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因辐射范围只是附近的村庄,规模一般不大且比较分散未形成规模效应,呈现“小”“散”的特点。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例如在雄县对环保手续齐全的企业,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对一些未办理证件的小企业只要环评达标可以向其颁发相应的证照,向一些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将小企业也纳入政府日后监管范围。毕竟环保总局下发《防治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作为生活在北方的居民,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孟登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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