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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

时间: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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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家凯弗斯提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一、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二、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二、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一般也允许上诉。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二、类推适用内国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但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二、法人住所地说。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四、准据法说。五、复合标准说。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做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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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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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秋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

)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

灭发生在国外。

  

2

)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

般意义上民事关系,

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

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

)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

之间的关系,

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

要受国

际关系的制约。

  

  

2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

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

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

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

、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必须是经过

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

它可

以是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

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

   

4

、简述识别的对象

P41 

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对象只能

使事实情况而非其他。

①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

②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属。

   

5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答:

1

、反致产生的原因:

1

)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

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

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

主观原因:

法院

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释为既包括该过的冲突法,

包括改过的实体法,

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3

)存在致送的

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和案件有关国家法律

 

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原因。

  

2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

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6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

,又称欺

诈规避(

fraude la loi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改变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以实

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

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古币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规避。

 2

、从客观要件看,当事

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

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

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

 

从规避对象看,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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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www.lishixinzhi.com)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物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物件的特殊性,而调整物件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络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4)指出了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该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以下5种。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二、冲突规范;三、国际民事程式规范。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上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一、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约;二、关于财产权的公约;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式的公约;四、关于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二)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物件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从事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

①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

②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③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④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一)什么是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案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释出规范性档案,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式是行政程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二)行政立法的特征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补充说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许可权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释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许可权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许可权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许可权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3)行政立法行为的物件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物件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型别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档案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物件,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连线点又称为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著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连线点就是两法衔接资讯平台是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的专业系统。

国际私法中的连线点就是指两个国家在法律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这种因素在准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著决定性的作用。

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意义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对此,下述表达更为确切:“法域为特定的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也许还可加上属法性法域。

属地性法域是就法律有效管辖的地域范围而言,产生于多个这种地域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地域之间(通常是国际或区际)的法律冲突;属人性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辖的人员范围,产生于这一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人际法律冲突;属时性法域划分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时间范围,产生于不同时间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时际法律冲突;属法性法域指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产生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称为法际法律冲突。

这四种对法域的划分并非界限截然,其相互间多有交叉或重叠的情形,如某一法律既有效管辖一定的地域范围,又有效管辖一定的人员范围,此一法域既为属地性法域,又为属人性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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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家凯弗斯提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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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答题(总结汇总)1.简述

的调整对象。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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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对象 2....

_其它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三、

1、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需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2、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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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自考

集合一、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什么叫冲突规范?它在结构上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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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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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 三、

(本大题共 4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24 ...全国 2011 年 7 月自学考试

试题

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