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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

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

反倾销税的征收的影响-法律知识|华律网

1.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2.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

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3.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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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对我国的影响(简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_徐三SEO

反倾销是指外国商品在国内经济市场上遭受反倾销的各种措施,外国企业在运输到目标国时,除却本身的成本利润,运输损耗,还要加征进口关税,防止销售商低价大量出售该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根据该恶劣行为进行条例约束的,但在现实中,各国一意孤行,仍将其视为贸易战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倾销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经济不对等贸易,是贸易市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根据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当一国企业的产品以低于该国社会工作正常使用时间价值的价格可以进入另一国商业,对该国造成影响严重损害、威胁或阻碍时,该行为可视为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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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许多资本家运作各种各样的贸易法则,逃避正当交易的原则,大量倾销破坏别国经济生态,情节恶劣。因此世贸组织为了保护其世贸组织成员的利益,可以让该成员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且这些行为受到世贸组织的保护。反倾销是世界市场经济发展贸易企业管理组织承认和批准的一种贸易环境进行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目标国不会因为国际贸易的恶劣经济竞争而破坏国内的市场,对于该国整体的经济,旅游,文化 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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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形式

近年来,反倾销问题我们作为一个研究一种企业可以通过针对不正当市场进行竞争的救济手段被滥用,出现了反规避的新局面。当下国情来看,中国处于发展当中,与发达国家相比,被倾销的比例相比较大。这种情况明显对于中国不利。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采取了不公平和歧视性的做法,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受到影响严重阻碍,经济蒙受损失,中国应采取一些没有必要措施可以进行管理维护国家和一个公司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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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的全球化和一体化管理的深化,贸易和投资可以自由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总趋势。然而,世界各国人民政府在不断致力于WTO框架内保护伞的同时,也失去了通常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保护行政措施。由于现实情况的需要,反倾销策略所起到的作用可以应用保护于稳定正常的经济贸易当中,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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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作用

全球市场经济贸易自由化对于全球的影响无疑是具有好处的,但过度的自由也有其弊端,过度的倾销会破坏整个经济生态。而反倾销可以被当作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发展环境进行保护企业管理会计的工具,值得提倡。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世界各国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制定或完善了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并对国外反倾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因为每个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不一样,所以说反倾销的战略并不是与所有的国家,有的国家比较严格,有的国家比较广泛,对于我国出口商,向国外进行产品诉讼的同时,我们可以利用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来避免一定的损失,同时也可以根据各种手段来规免反倾销税及研究制定一些规避措施,规避是世贸组织在管理体制下应对反倾销制裁的措施,这也是我国去研究反倾销政策和措施的发展路径之一。。反规避财务风险控制措施是为规避反倾销问题进行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发展,是WTO允许的一种方法可以消除市场价格歧视的措施,是保护我们作为国内研究经济文化产业通过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管理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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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法律

时代变迁之下,国际经济贸易的风向大有所变,随着某些领域经济的没落。更多的供应商没有改变产品,而是利用老经济条例进行经济打压,形成不正当竞争。更有同行竞争的崛起,新旧对拼,除了正当竞争,不乏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在以后的商业活动中会逐渐增多,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斗争也会越来越多。其经济冲突并不会因为WTO所制定的策略而进行避让,反而会因为经济往来的增多而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在研究反倾销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做好应对之策,为保障后续的经济往来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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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世贸组织的146个成员为此出台了反倾销的法律及条约。随着整个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应的机构也在研究其对应策略,在经济法律方面有着更多的研究基础,随着反倾销与倾销之类的经济冲突不断增加,竞争的加剧,其不规范手段的产生,导致了反倾销也会更多,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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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联盟的复杂性,世界贸易组织也不能做到完全的公正公平,在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在新一轮的谈判当中,虽然大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反倾销问题的规范,避免不义经济竞争手段。但由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国家,对于己方是利益者的现实情况,而维持现行条款,对于保护反倾销等战略有着不利前提。此番现象对于整个国际贸易来说是比较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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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特点与影响 - 法律快车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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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反倾销的时候,主要需要的就是进行相应的一些措施,那么在临时措施、价格承诺与及反倾销税间有着怎么样的联系呢?需要如何遵循一些协议原则?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或重新发生,则原有的反倾销税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力发生于最终裁定作出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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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 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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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反倾销税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捷税宝

在商品进出口环节也会涉及到相对较多的税费,如果说进口商品存在着倾销行为,那么在经过调查确认这一行为对本国产业发展带来损害时,就会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这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那么,增值税与反倾销税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增值税与反倾销税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关系,这是因为这两种税种是相互独立的,事实上二者是有关系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公告,在进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计算时,也需要考虑该进口商品所对应的反倾销税税额。这也就是说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税额中,应纳增值税所得额中包含的反倾销税税额。这也意味着,在进行进口增值税征收时,还需要看进口商品是否受到反倾销调查,是否存在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当然,如果说进口商品并没有征收反倾销税,那么此时在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时,就不需要再考虑反倾销税税额问题了。即使存在着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那么在实际进行增值税征收时,还需要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结果,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品征收不同反倾销税率,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额才是准确的。

依据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再按照正常方式征收关税的同时,还应该按照反倾销税调查的结果,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品或者不同的供货企业,依据反倾销税调查的公告中涉及到的反倾销税率,来计算反倾销税税额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所以在进行反倾销税征收时,相应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中就已经进入了反倾销税的税额。在捷税宝平台上,我们也可以清晰的得知,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式,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价格+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于反倾销税只是针对存在倾销行为时才征收的一种税种,所以反倾销税税率是不固定的,反倾销税税额= 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在此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反倾销税税额时,还需要关注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以及不同厂商所对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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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关于反倾销税如何征收-法律快车知识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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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应的竞争优势,会把出口商品价格压低出口到国际市场,甚至会低于成本价。试想一下,谁会放着物美价廉的商品不买,而去购买价格高的同等商品呢?所以,倾销行为就会对本国市场的同类商品造成打击。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

  

  

标准是:

  1、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消费的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可比现行价格。

  2、如在出口商的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没有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出售, 或由于特殊市场因素没有同种产品相比的可靠根据, 但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低于原产地国家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经营、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

  3、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制造商提供津贴等), 可按该进口产品第一次转卖给一个独立的买主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如果没有被转卖给任何买主,或在进口国也没有被转卖, 就以任何被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础。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

  由于人性的使然,人们不会放着价格低廉的同等商品不买而去买高价格商品,所以,进口国政府是不会放任倾销行为不管的,而是要征收反倾销税。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针对进口商的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大肆倾销,挤占本国市场的现象,本国政府是不会放任不管的,否则会严重影响本国市场秩序。本国政府会对相应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以示惩罚。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

  

  

是本国进口商也就是进口国进口商。

  对征税决定前已经进入进口国境内的产品原则上不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但是如果调查机关启动调查时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有追溯征税的可能。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1、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2、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

  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3、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依靠倾销而取得的价格竞争优势毕竟只是暂时的,而且还会受到处罚,所以,只有依靠技术进步获得的竞争优势才是长久之计。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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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都是本国政府对他国进口到本国的商品征收的一种差别关税,都是抵制进口、保护本国商品和本国市场的手段。但是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每个国家都希望本国的商品能够满足本国的所有需要,但是这是不可能的,那么必然就会出现进口,进而才会有国际贸易的出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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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贸易中永远都是自己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当然是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基础上。这也就导致了有些国家进行倾销自己国家产品进入外国。这时候被倾销国都会对倾销产品额外征税以求保护自国的产业。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

的。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

的全部内容。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保护本国产业无异于就是在保护本国的利益,毕竟人民的利益组成的国家的利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开放,经济的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的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我们进口国家商品是需要纳税的,反倾销也是要收税的,大家都会疑惑想知道怎么计算呢,那么

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你做具体解答。

  一、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反倾销税销税确定: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

的计算是: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以上内容对反倾销税计算公式做了详细的介绍,反倾销税税额由完税价格和反倾销税税率所决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如果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我们可以对商品采用反倾销的措施,什么是反倾销税呢,征收反倾销的条件有哪些呢,反倾销税的计算方式是怎样计算的,那么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多长时间呢,会是长久的吗?接下来,为你解答。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以上内容是法律快车小编对

的解答,通过上面阅读,相信大家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我们国家对于其他国家进口到国内的商品是需要征收税的,常见的就是海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的补贴,这就是反倾销税。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反倾销税如何计算?2018年反倾销税计算程序是怎样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

税款。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

  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2018年

是: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可以分解为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进程又进一步加快,我国迈向世界的步伐也一步一步加快,但是,在与外国进行世界贸易往来的同时,我们会受到许多贸易壁垒,接下来学习一下,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方面源自中国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其市场经济还处于重要转轨时期,各项指标均处在积累阶段;另一方面源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迫于谈判压力,勉强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结果导致中国的出口贸易处于不利的环境,在对待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出口时,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也使外贸由大额顺差走向逆差,给开拓国际市场带来极为严重的阻碍。另外,在处理反倾销案过程中,很多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在选择商品“替代国”时比较随意,以致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导致判定倾销行为的不公正。中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透明度差,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市场定位不准,使其在应诉的时候失去主动性,处于被动地位。可以说“非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是“现实政治”的工具。所以,中国要消除歧视的道路还很漫长。

  (二)反倾销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借口”经过GATT和WTO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降低,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等逐渐取消。因此,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等。其中反倾销作为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三)中国企业现状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企业,赶上了各行业的飞速发展时期。它们多聚集在劳动密集,科技含量低,投入少,见效快的粗放型经济中,再加上我国劳动力价格又比较低廉,使产品形成价格优势,易打入国际市场。所以,国外普遍认为“中国的东西比较便宜”。另外,国内企业受自身资金、技术和法律等因素的限制,对反倾销应诉不是很积极,市场信息本身又不对称,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致使国内企业胜诉几率降低。

  (四)中国法律现状我国反倾销法起步较晚。1997年3月25日,才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使我国反倾销工作有法可依。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公平贸易和竞争秩序,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产业起到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该条例在立法技术和经验上的一些缺陷。因此,为顺应入世后反倾销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其中《反倾销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全面接轨。除此以外,中国的预警机制和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对国外法律了解不多,相关法律人才比较匮乏,政府应对反倾销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还不健全,缺乏专业信息反馈和处理机构,并且与国内企业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

  1、从产品成本价格着手,及时上调价格。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被征的反倾销税也会立即取消。

  2、团结中外相同利益团体。利用出口商会,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中国出口商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3、在出口目的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中国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

?只有了解到,反倾销税产生的原因,才能更好的进行避免,比如从产品成本价格着手,及时上调价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与国外进行经济贸易往来。

  依法纳税是我国每个成年的公民、法人组织的义务,如果有逃税漏税行为的很可能要收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果要对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计算的,那么

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反倾销税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

  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

的相关内容。综上,反倾销税税率的计算要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反倾销税有关规定、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等进行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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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反倾销税,什么叫反倾销税?—工商注册处

反倾销税也是一种关税政策,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知道一些,小编简单给大家说一说。

一、反倾销税的概念: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

抵制恶意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三、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的叫条件:

(1)有倾销事实的存在,即产品出什么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有不正当的贸易竞争存在;

(2)对本国有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恶意倾销,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适用的税率:

反倾销税的税率没有特别反倾销税的规定,一般应根据不同的倾销幅度分别而定,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五、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例题

某国为了抵制恶意倾销,对一批进口的商品实行反倾销税,进口商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假设该国为了抵制倾销设定的反倾销税的税率为15%,那么计算反倾销税的税额是多少?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500*15%=75万元

反倾销税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是一种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在我国,也有反倾销税的存在。讲了这么多,大家是否明白了呢?

发布于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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