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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
》(2021.1.1生效)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
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
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
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
或者
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
时效】法律对
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内容的详细分享,任何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是可以进行责任的追究,法律上面任何的追究都是有一定的时效,所以大家如果相应进行追责就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诉讼,望大家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采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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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3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
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7条规定为20年。在《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
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综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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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侵权的诉讼时效
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
》(2021.1.1生效)第188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3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
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
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
期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
》(2021.1.1生效)的规定。
3、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
》(2021.1.1生效)中第188条规定为20年。在《
》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侵权
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
的概念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承担分类
构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还有最长时效为二十年,特殊时效依情况而定。如果您对文章还有疑惑,或者想要解决更多的问题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也可以直接委托华律网专业律师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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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在2008年8月11日正式通过的时候删除了,现在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规定。
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持续性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侵害是不断延续的,权利受侵害的状态也是不固定的,因为权利人无法判断该持续性侵权行为何时会结束,权利人所受的侵害也就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加。如果说一次性侵权所造成的侵害状态为“一时之痛”,那么持续性侵权所造成的侵害状态就是一种“长久之痛”。
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为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在该行为未终了之前,损害后果无法确定,难以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在持续性侵权行为终止前,损害仍在继续状态中,被害人无从知悉实际受损情形,自然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而其请求损害赔偿之消灭时效自应待损害程度确定知悉后起算。亦即在连续侵权行为中,在侵权终止前并无请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认为,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初受到损害时起算,即不管是否连续侵权,均要对《民法通则》第137条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如果有证据表明权利人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无异于纵容权利人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拘束,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和精神。在日本也有判例认为,在持续性侵权场合,诉讼时效也从受害人知道最初的损害及加害者时开始起算。三是认为,加害人之侵权行为如连续发生者,则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断发生,因此针对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亦应分别计算,而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权亦不断消灭,亦即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部分,因罹于时效而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日本的判例也认为,持续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只要是个别产生的,则对于各个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个别损害起算。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明显是错误的,因为此种侵权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现继续的状态,如果从最初的损害发生时就起算时效,很可能当诉讼时效届满后该侵权行为还存在,但却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第一种观点着重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完整性,有其合理之处。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0年12月5日内部讨论过《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其中第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可惜该《修改稿》未正式生效。另外,中国大陆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上的追诉时效虽然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有本质上的差异,但这种起算方法值得借鉴。不过,严格固守持续性侵权行为终了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放纵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利于现存秩序的稳定。
发现了别人侵权要求对方停止后,对方依然不听一直持续侵权中,面对他人持续侵权的行为很多人都会打算提起法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维护自己的损失,希望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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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审判实践中也存有一定争议。如何借鉴商标法司法解释中诉讼时效规定的思路,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机制特点加以完善?作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民法通则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这一问题也未回应,民事审判实践对此尚存争议。
三大知识产权专门法即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最先规定了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该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一条也采此观点,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权利人即可请求停止侵害。其二,损害赔偿数额的起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解释》的起草理由指出,该规定在坚持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基本规定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点,即保护客体的无形性、时间性等,既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不失公平,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解释》的上述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司法解释规定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商标法或专利法的规定。鉴于商业秘密多数具有技术内容,与专利比较接近,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涉及的是商业标志类,与商标比较接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第二,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不能过于机械苛刻。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法律类型化的民事权利称为权利,如商标权等,而未类型化为权利、但法律给予保护的法益则属于民事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即属于民事权益。与知识产权专门法从积极层面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等绝对性权利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相关法益的保护机制具有其特殊性,系从消极的角度对相关法益进行补充性保护,即立足于制止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而保护相关法益。故较之商标权等专有权保护的法定性和确定性,法益保护则更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别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相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既要评判该竞争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审查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对处于模糊地带的竞争行为,受损害的经营者对于竞争行为的损害性和违法性要件,特别是对该类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认知辨识并非十分简易明确。当受损害的经营者认识到损害其合法权益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时,可能已经超过二年时间。如果就此认定起诉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则显失公平。因此,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不能过于机械苛刻,既应当坚持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以发挥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维护现存秩序的稳定性,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又可以借鉴《解释》的相关规定,兼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机制特点,以维护正当的竞争利益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虽然《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予借鉴,但在制定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时,尚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第一,《解释》关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可能会被不当解读,即认为法院无需区分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均应当自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依其自己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故义务人在诉讼中是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不应干涉。《规定》第三条也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解释》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也是以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作为适用前提。如果当事人并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也并非限于二年期限。因此,为更好地彰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本质,建议对于“损害赔偿数额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的规定,增加“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条件。
第二,关于二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二年普通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起算标准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问题,因为受害人自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即知晓加害者,可以对其行使相应的请求权。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易于复制性等一般民事权利不具有的特点,故在很多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已知道权利被侵害,却无法立即确定相应的加害者,也就难以行使相应的请求权。如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发现了侵权作品,但却可能难以确定作品的提供者;商标权人发现了侵权商品,也可能难以确定商标的使用者。此时,若严格限定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则会实质上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对善意权利人的保护。因此,建议参照德国、法国、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二年普通诉讼时效起算标准中增加“确定加害者”的要件。
第三,关于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解释》并未引入这一规定,容易产生持续性商标侵权行为并不适用最长保护期限的疑惑,认为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即不受最长保护期限的限制。故建议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中增加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综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机制特点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本质,笔者建议,持续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则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确定相关经营者之日起计算;受害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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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为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在该行为未终了之前,损害后果无法确定,难以请求损害赔偿。
加害人之侵权行为如连续发生,则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断发生,因此针对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亦应分别计算,而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权亦不断消灭,亦即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部分,因罹于时效而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
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某些持续侵权行为,被侵权方也不可能在当事人持续侵权期间无动于衷,请求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不一定要等到侵权行为正式结束以后,是侵权行为结束以,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但发现侵权行为以后就应该及时跟侵权方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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