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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职业病鉴定不服

对省级职业病鉴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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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怎么办?-法律知识大全|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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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长期进行某一个工作而患的

的范围之内,员工可以去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并由该机构出具鉴定书。有人就问小编,他在省级鉴定机构鉴定了自己所患的职业病,但是他对省级

结论表示不服。此时该怎么办呢?

职业病鉴定是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向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部门进行

,一般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个月内,对结果不认可时进行申诉,目前,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的材料与职业病诊断相同,具体规定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在接到职业病鉴定结论后,如果对其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通过再一次鉴定后,仍有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不用担心,还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但此时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其实,很多情况中,职业病鉴定结论有误的情况较少,因此,员工在鉴定职业病前,应先明确自己是否真的患上职业病,按照法律上的规定,鉴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实际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上职业病,按照规定,员工一旦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的话,就要及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建议在从事容易患职业病的工作前,要求单位为自己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任何一次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病的,都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要是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采取

等方式进行维权,若是仲裁无法解决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实在现实中

结论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我们仍然要防患于未然,若真的出现错误应当及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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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服需要怎么做-法律知识|华律网

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

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职业病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相关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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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的,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关于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经诊断属于职业病的,虽然职业病不是在现工作单位患有的,也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职业病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原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关于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还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以主张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等。关于得了职业病怎么赔偿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鉴定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等。关于职业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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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职业病鉴定费用多少费用,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职业病鉴定费用多少费用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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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长期在一种工作环境下由于特定的工作模式所产生的疾病。职业病是职工、家庭和用人单位都不想看到的事情,毕竟职业病对身体的心理的损害都是非常大的。那么职业病诊断后是否需要工伤认定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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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如果从事一些高危的职业时,有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如职业性放射病、职业性皮肤病等,那么员工患职业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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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_腾讯新闻

裁判要旨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用人单位对县(区)级职业病诊断委所作《职业病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服,向省(市)级职业病鉴定委申请再鉴定,省市级职业病鉴定委作出专家意见,认为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所属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矽肺壹期”,根据证据显示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粉尘不足以导致劳动者现在病情状态,建议劳动者回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晋级诊断,该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该专家意见,对劳动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京02行终12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项继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第三人北京正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项继海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15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16日,大兴人保局对项继海作出京大人社工伤认(2240F040935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项继海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项继海向一审法院诉称,2020年1月8日,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0月16日,大兴人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项继海2001年在其所在地的铁矿中工作了半年,2001年8月4日因腿被砸伤,不能继续在铁矿上工作,后被鉴定为肆级肢体残疾。项继海家庭困难,向有关部门申请贫困补助,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后因铁矿上出现了矽肺疾病的群体事件,项继海并没有出现矽肺疾病,当地政府为了使项继海申请发放贫困补助有据可依,就让项继海也参与职业病的鉴定,并据此每个月支付项继海230元的低保补助,项继海对此并不清楚。

项继海2001年8月4日腿部砸伤,于2001年9月28日和2002年9月3日两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项继海进行胸部检查,报告均显示心肺隔未见异常,由此可见,项继海在铁矿工作半年时间,未对项继海的身体造成影响。2015年6月,项继海在入职北京正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耀公司)前,应单位的要求进行了全身的体检,体检报告也未显示项继海心肺异常。项继海在正耀公司工作两年半,一直从事材料搅拌员的工作,接触聚乙烯、聚丙烯粉尘、滑石粉尘以及其他粉尘(以色母为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诊断为职业性尘肺贰期。北京市朝阳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职业病诊断委)依据正耀公司提供的职业史和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函中专家调查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鉴定项继海为职业性其他尘肺贰期。故,大兴人保局以“正耀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粉尘资料证据显示不足以导致项继海现病情状态”为由,对项继海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错误。

项继海不服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大兴人保局出具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判令大兴人保局对项继海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3.请求大兴人保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大兴人保局一审辩称,2020年1月7日,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项继海2015年6月-2015年12月,在正耀公司片材车间工作,拉料、搅拌、配料、上料工作,接触聚丙烯、聚乙烯、滑石粉尘及其他粉尘(以色母为主),因机器老旧粉尘浓度大,因长期接触塑料滑石粉各种粉尘,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单位体检得知患有尘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朝阳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经朝阳医院职业病诊断为职业性尘肺贰期。

同时,项继海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裁决书》复印件,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项继海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信息,5.工伤认定申请表,6.门诊病历,7.职业科正位胸片、胸部CT三维重建(高分辨),8.劳动合同复印件。2020年1月8日,大兴人保局受理了项继海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月9日,正耀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到大兴人保局接受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大兴人保局向正耀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正耀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及委托手续。

李某叙述:对项继海于2019年12月26日的朝阳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认可,准备到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鉴定。2020年1月19日,因正耀公司对项继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认可,已向朝阳职业病诊断委提出鉴定申请,并已受理,大兴人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中止工伤认定。2020年3月6日,正耀公司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关于北京正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延后事宜的复函》,证明其因疫情原因,对项继海的职业病鉴定延后。

2020年6月19日,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邮寄了朝阳职业病诊断委的《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其他尘肺贰期。因疫情原因,2020年7月2日,正耀公司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材料的函及北京市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证明其对朝阳职业病诊断委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的关于项继海“职业性其他尘肺贰期”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职业病再鉴定申请,并已受理,且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职业病鉴定委)鉴定为最终鉴定。

2020年9月25日,正耀公司委托人办公室主任李某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关于项继海重复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案涉专家意见),依据《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故大兴人保局恢复了正耀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9月27日,项继海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北京职业病鉴定委所作案涉专家意见。

2020年10月9日,大兴人保局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取得了联系,并了解了相关情况,主要内容为:1.这份由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出具的专家意见是真实有效的,从内容上实际就是推翻了朝阳医院和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对项继海作出的职业病诊断。2.正耀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粉尘资料证据显示不足以导致项继海现病情状态。2020年10月12日,项继海到大兴人保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0年10月13日,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笔录补充说明。

经过以上调查,并结合北京职业病鉴定委所作案涉专家意见,可以证实以下事实:申请人项继海自述2015年6月-2018年12月间,在正耀公司工作时,患上职业病,后经朝阳医院诊断为职业性尘肺贰期,正耀公司对其诊断有异议,向朝阳职业病诊断委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职业性其他尘肺贰期,正耀公司对其诊断有异议,向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申请再次鉴定,经北京职业病鉴定委查询国家职业病报告系统核实:项继海于2016年10月10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砂肺壹期”。

就项继海重复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专家意见如下:1.鉴于项继海已经在户籍所在地所属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职业病诊断,并被诊断为“砂肺壹期”,且根据正耀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粉尘资料证据显示不足以导致项继海现病情状态。2.项继海系重复进行职业病诊断,且未提供完整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职业病诊断资料,建议回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晋级诊断。

项继海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项继海在行政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既不是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已经对项继海作出了案涉专家意见,从意见上以及大兴人保局与北京职业病鉴定委沟通情况看,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已经推翻了朝阳医院和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对项继海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综上所述,大兴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项继海的诉讼请求。

正耀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中,朝阳医院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项继海为职业性尘肺贰期。大兴人保局于2020年1月8日受理该申请。2020年1月9日,正耀公司员工李某到大兴人保局接受调查,大兴人保局向正耀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正耀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大兴人保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及委托手续。

李某在调查笔录中称,其公司对项继海提交的朝阳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认可,准备申请再次鉴定。2020年1月19日,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受理了正耀公司提出的关于项继海职业病的鉴定申请。大兴人保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于当日向正耀公司送达,于次日向项继海送达。2020年3月2日,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向正耀公司作出《关于北京正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延后事宜的复函》,决定延后对项继海的职业病鉴定。2020年6月10日,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项继海为职业性其他尘肺贰期。正耀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向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申请再次鉴定。

2020年8月12日,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出具案涉专家意见,载明:经查询国家职业病报告系统核实,项继海于2016年10月10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矽肺壹期”,就项继海重复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专家意见如下:1.鉴于项继海已经在户籍所在地所属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职业病诊断,并诊断为“矽肺壹期”,且根据正耀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粉尘资料证据显示不足以导致项继海现病情状态;2.项继海系重复进行职业病诊断,且未提供完整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职业病诊断资料,建议回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晋级诊断。2020年9月25日,大兴人保局收到上述专家意见,恢复了对项继海的工伤认定。

2020年10月9日,大兴人保局与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电话联系,主要内容为:1.确认上述专家意见系真实有效的,即从内容上实际推翻了朝阳医院和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对项继海作出的职业病诊断;2.北京职业病鉴定委通过联网查询,发现项继海隐瞒了职业病史,项继海之前做过职业病诊断;3.正耀公司不接触粉尘,虽然有少量滑石粉,但是滑石粉影像改变和项继海影像改变不相符。2020年10月16日,大兴人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项继海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于2020年10月21日向正耀公司送达,于2020年10月28日向项继海送达。项继海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3299-1号《裁决书》,裁决项继海与正耀公司于2015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大兴人保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权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本案中,正耀公司对朝阳职业病诊断委2020年6月10日出具的“职业性其他尘肺贰期”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鉴定,北京职业病鉴定委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案涉专家意见,该专家意见为最终鉴定,专家意见写明根据正耀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粉尘资料显示不足以导致项继海现病情状态。

大兴人保局在收到项继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予以受理,并依据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的上述专家意见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项继海要求撤销大兴人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请求重新作出认定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项继海的诉讼请求。

项继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应被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大兴人保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正耀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一审诉讼期间,项继海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明被诉行为。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病鉴定书》;

证据2-3证明项继海符合认定工伤标准。

4.病案首页和放射诊断报告单,证明2001年以后,项继海肺部没有相应症状,项继海在2001年8月腿被砸伤,被鉴定过肆级肢体残疾,虽然在铁矿上工作一段时间,但肺部没有出现过职业病问题。

在一审诉讼期间,大兴人保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及所附材料,证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正式受理。

3.项继海送达回执;

4.正耀公司送达回执;

证据3-4证明依法送达。

5.正耀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大兴人保局接受调查核实,证明对事件进行调查。

6.向正耀公司依法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明告知权利义务。

7.正耀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举证材料。

8.正耀公司向大兴人保局提交的职业病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对项继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认可,到朝阳职业病诊断委申请鉴定并受理。

9.《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证明因正耀公司对项继海职业病诊断结论不认可,已到朝阳职业病诊断委申请鉴定并受理,中止工伤认定。

10.项继海送达回执;

11.正耀公司送达回执;

证据10-11证明依法送达。

12.正耀公司提交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关于北京正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延后事宜的复函》,证明因疫情原因推迟对项继海的鉴定。

13.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邮寄朝阳职业病诊断委《职业病鉴定书》,证明补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4.正耀公司因疫情原因向大兴人保局通过邮件的方式提交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的鉴定受理通知书以及有关材料的函,证明正耀公司对朝阳职业病诊断委对项继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认可,向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申请再次鉴定并受理。

15.正耀公司提交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的案涉专家意见,证明补充举证材料。

16.项继海提交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的案涉专家意见及委托手续,证明补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7.大兴人保局与北京职业病鉴定委取得联系了解出具专家意见的相关情况;

18.对项继海进行调查核实;

证据17-18证明对事件进行调查。

19.项继海向大兴人保局提交笔录补充说明,证明补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0.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明被诉主体。

21.对项继海的送达回执;

22.对正耀公司的送达回执;

证据21-22证明依法送达。

大兴人保局以《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作为法律依据。

在一审诉讼期间,正耀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项继海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证明的内容。大兴人保局提交的证据20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均系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兴人保局作为正耀公司登记地的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依法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职工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本案中,正耀公司对朝阳职业病诊断委所作《职业病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北京职业病鉴定委申请再鉴定,北京职业病鉴定委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案涉专家意见,认为项继海在户籍所在地所属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矽肺壹期”,根据证据显示正耀公司的工作场所粉尘不足以导致项继海现病情状态,建议项继海回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晋级诊断,该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大兴人保局依据案涉专家意见,对项继海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项继海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项继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项继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对省职业病诊断签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司法签定吗? -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咨询时间:2018-11-11 21:31:28

山东-济南

妇女儿童权益

位律师回答

地区:山东-济南

申请重新鉴定

解答于:2018-11-14 14:07:01

地区:上海-上海

申请重新鉴定

解答于:2018-11-17 09:59:51

地区:山东-济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职业病认定采取“一诊断两鉴定”制度。也就是说,劳动者首先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不服的,可以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最终鉴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解答于:2018-11-15 07:53:09

地区:山东-济南

  劳动者对于工伤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有一下两种做法: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解答于:2018-11-14 17:57:54

地区:山东-济南

  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答于:2018-11-15 07: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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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_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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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精神,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主体和行为性质等方面综合考量来看,职业病诊断鉴定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主要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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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业病残疾级别鉴定对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不服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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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向劳动部门申请鉴定吧

解答于:2022-02-19 13:43:46

高级合伙人

委员会鉴定的等级为准

解答于:2022-02-19 13:47:31

高级合伙人

你可申请鉴定确定的

解答于:2022-02-19 1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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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_2013年第13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第 

 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诊  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 鉴  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2/3以上成员通过。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鉴定行政复议怎么发起-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

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职业病鉴定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认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按照《

》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职业病鉴定也可能会引起劳动争议,这时为了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华律网会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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