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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违建强拆全部暂停

2020年违建强拆全部暂停

2020年违建强拆全部暂停_关于违建强拆的*规定_违法强拆向哪个部门举报-齐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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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建强拆的问题,以前的时候发生的比较的,但是随着新政策的出台,很多地方都暂停。那么2020年违建强拆全部暂停是真的吗?违法强拆向哪个部门举报?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并带来关于违建强拆的*规定。

违建指的是没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是与城乡建设规划有冲突,或者是已到期的临时性房屋建筑。而对于违章建筑,是不能强制进行拆除的,必须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 

1、对于违建是否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进行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2、违建不一定要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所以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

3、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违章建筑可以根据不同的违章原因,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一些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补办相关的手续,使之合法。对于这一类建筑,应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2、2008年以前*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因为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是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3、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的房屋,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4、行政机关同意*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是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5、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6、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7、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8、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因为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一般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很多违章建筑没有达到其强拆的标准,但是却被违法强拆了,那么可以向哪个部门举报呢? 

1、如果遇见违法强拆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还可以通过拨打12389*,或者登录12389网络平台举报。12389是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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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2020年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全面停止强拆,谁违反强拆谁担责任-征地拆迁律师网

建筑是否属于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违建房屋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2020年查处违章建筑,应要全面停止粗暴式强拆,违法强拆要担责。

“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实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国家法律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法律问题上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08年以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无偿拆除,新官不理旧账。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不能被认定成是违建。

总是说“拆违”,事实上违建不一定要拆,不是说将违建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显然,拆除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再者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打击违建固然义不容辞,但行政目的不能不单纯。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开始拆处违建,这种“以拆违促(代)拆迁”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不正义的。

总之,若是想最终实现“新增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平处置,必须将“一刀切认定违建”、“一味强拆”等错误行为从实际查处违建的工作中摒除出去。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治理违建应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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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违法拆违建停止吧!这八种房屋是违法强拆,禁止一刀切拆违|建房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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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子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房屋就属于违建的范畴。近些年来,国家也一直都在展开拆违建的相关工作。不少人对其结束的时间都很好奇。那么,

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只要是被认定为违建,那么不管是多长时间的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就算是被有关部门罚款后也不代表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所以就不存在拆违建会结束的情况。事实上,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被拆除的。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是今年,还是明年,只要是违建都会被拆除。所以,大家在建房子时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且要办好相关的手续。如果对被认定为违建存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的处罚方式:

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内容规定了,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有何能取得合法证件认证的建筑需要采取改正措施及时合法认证,其他限期内要求改正的,按规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4、凡是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都需要区域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依法认定。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拆除范畴。

1、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建好的房子

我国在1982年出台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农村建房的面积,因此在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即使面积较大,也不会被拆除。

2、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工业厂房

如果是建设时手续不全的农业设施或工业用房,只要现在符合当地的规划,在接受处罚之后也可以补办手续,一般不会被拆除。

3、因制度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子

在以前的农村地区,很多户籍或者宅基地的管理制度都不太完善,导致一些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农民,没有经过批准就另行建房。对于这类房子,只要补办手续就不会被拆除。

4、不影响他人的房子附属建筑

农村很多家庭会在自家房子旁边建造车库、储物间等小型建筑,这些建筑只要不影响整体的村貌,不占用公共面积,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也不会被拆除。

5、强行拆除会影响重要建筑物的主体安全

如果房屋和某个重要建筑物联系较紧,强制拆除的话会威胁到重要建筑物,那么这类违建也可以不用拆。

6、违建拆除后会损害公共利益

有一些违建本就属于公共设施,如果拆除的话会损害公共利益,这类违建也不用拆除。

7、现有技术条件无法拆除

有些违建的地理位置或者是建造方式比较特殊,现有的技术无法将其拆除,这类违建也不用拆。

8、已经改正或补办手续的房子

如果违建建筑在后期补办了相关手续,通过了审批,那么这类违建也不需被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

的内容分享。拆违建是不会停止的,国家对于违建的查处是很严格,但是拆违建的工作的也并不是一刀切的,所以大家若是想要了解2020拆违建的话,不妨可参考下本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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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2020年违建强拆全面被叫停,应当查明事实,这5个原则不可忽略-征地拆迁律师网

“违建”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这无疑与当前国家对于违建的大力打击以及征收过程中“以拆违促拆迁”事件频发有关。而与“

”有关的事件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成为百姓热烈讨论的重点话题,这除了反映出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进步之外,还反映出百姓对于公权力和私权益的关注。

建筑是不是属于违建,违建是否应该强制拆除,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复杂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违建房屋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总之,2020年违建房屋强拆都要停,应当查明事实,这5个原则不可忽略。

需指出的是,“违建”也是行为人通过自身的人力、财力所搭建出来的民法上的“物”,这就存在一个其是否享有物权的问题。即使建筑本身确实违法,但就修建建筑的材料本身,这个物权是客观存在的。同时,究竟一处建筑是不是真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直观感觉。

因此,如果涉案建筑根本就不是违建,却被错误的认定为违建进而实施处罚甚至强拆,那么这个“违建就该强拆”就变成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客观上就构成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肆意践踏。因此,认定这一环节,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哪一类建筑属于违建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它是否缺乏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和证件,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依法来进行严格认定。通常来说,城市里面,规划部门;农村,国土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认定一般的违建。

此外,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认定违建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是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认定违建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征拆维权案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这颇有一种“新官不理旧账”的意味。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机关掌握着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严格把控处罚程度。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建,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建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建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例如,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这部地方规定中,细化了一些常见的违建类型,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打击违建不容置疑,然而将它与征地拆迁相联系时,总会有一些不单纯的做法,比如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开始查处违建。实践中,“以拆违代(促)拆迁”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多年了。当事人建造的房屋,长久以来经营、居住都没有任何问题,从未有人找上门进行违建认定与处罚。然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麻烦就会接踵而至,先是被说成是违建,进而遭强拆却无补偿。试问,这个真的公平合理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通常认为,该条处罚时效限制了行政机关对违建进行处罚时的权力行使,对于那些已经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筑,行政机关再来实施处罚是于法无据的。当然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院通常不会这样理解。但无论如何,拆违总是和拆迁相伴相生,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不正义的。

总之,如果是真的违建,那么它就是不合秩序的存在,有关政府部门需严格依法查处,当事人不能以有关机关的程序问题将这一违法事实合法化。但“一刀切认定违建”、“一味强拆”等手段必须从违建治理工作中摒除出去。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治理违建应要遵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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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2020年违建强拆停止,对于拆除违章建筑五大陷阱,被拆迁人应谨慎-杨在明拆迁律师团队

实践中,部分征收方热衷于将被拆迁人的房子认定为是违建,无论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他们总是会挑错、找问题以证明其是违建,这样他们就能理所应当的压低补偿或不给补偿,以及不由分说地作强拆处理。很多被拆迁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容易就慌了神,想要维权却无从下手,以至于利益受损。

须知,法律是严格规定了

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的,如果涉及到拆迁问题则是更为严谨。总之

有法可依,法律严格规定了其认定、处理等的方式与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被拆迁人的程序权。2020违建强拆被叫停,无论是否真的属于违建,都不能说拆就随便拆,关于违建拆除的五个陷阱,被拆迁人要谨慎。

从实践来看,部分征收方会将无证房一刀切认定为是违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作出违建与否的认定前需经过严谨的调查。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因为历史遗留或地方管理原因造成证件缺少或手续不齐全,其责任不应当简单归属于建房者,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酌情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未能办理产权证等具体因素酌情考虑,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征收方对这样的房屋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压低补偿或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首先要明确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违反《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街道办、村委会常常会作为违建认定与处理的主体出现,这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建不一定要拆除,还有其他的处罚方式。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建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拆除违法建筑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非说拆就拆。

即使房屋确属违建,也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拆除。《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在拆除时就必须依据该规定,遵循合法行政的原则。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加快拆违进度,未依据法律规定,不经催告程序、不给当事人留出复议与诉讼期限即实施拆除,这种情形下构成程序违法。

违法强拆违建造成合法财产受损,亦需赔偿。别征收方说不给补偿,就听之任之,不懂得争取。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虽然当事人的房屋确实属于违建,不属于其合法财产,但是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屋内的其他动产却属于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尽到注意义务并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致使当事人可利用的建筑材料、违法建筑内的合法动产等造成损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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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1年违建强拆新政策-2021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 - 见闻坊

我国现在对于建房子都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并不是你想建就能建的,以前我国对于这种违建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拆除,但是最近有传言称2021年开始有8种违章建筑不用拆除,这是怎么回事呢?那么所说的是不是真的?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21年起这八种违建不能拆了,2021年违建强拆新政策,2021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的第六点的规定,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予以颁布,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质性的政策予以登记,因此,1987年1月1日前的建筑已经确权登记了,所以不属于违建,故不能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这样的建筑,很多是受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比如房产证等,只要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规划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该建筑合法。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设、翻新和扩建的,都不算违建。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在乡镇,因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业搬到城市而遗留下的住房及厂房,如果当地政府组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上的建筑无论有无手续都视为合法,不予拆除。

7、土地调规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对于农村有些房屋,在建设前是符合当时的规划,并且取得了相关的证件,但是,不符合现在的土地规划要求,属于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8、招商引资时政府同意的手续不完善的建筑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因此,在招商引资时,对于企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承诺,对于某些项目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建筑进行了审批的,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违建按照性质分为违反法律程序的违建和实质性的违建。

1、程序违法的建筑该不该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说,该建筑只是违反了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但是,建筑本身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地方土地规划的,那这种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使不合法的建筑合法化,那这样的建筑是不允许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规划区内的建筑必须先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该房屋建设本身符合规划要求,而且也在规划区内的,那这样的建筑从法理上讲就是程序违法,但是建设不违法的违建,那这样的房子一般情况下,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使其合法。

2、实质违法的建筑会不会被拆

本来你的房子也建设在规划区内的,手续也完善了的,但是,按照规划只能建设5层,结果建设了8层,而且,按照规划,建设的房子本来就是住房的,结果变成了工厂,换句话说,建设人完全改变了土地用途,比如由商业用地变成了工业用地等等,那这样的建筑是要被强拆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属于违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规定,国有土地上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及集体土地上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分别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或负责集中执法的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违法建筑认定,并进行限期改正或拆除的处置。

2021年国家拆违建政策这两点一定要了解:

1、无证≠违建

并不是所有无证房都是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证房屋应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区别对待,按照“比例原则”合理处置。

其实,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历史政策原因所致,有的是政府不守承诺所致,有的是房屋所有人自己的过失或故意为之。对“无证房屋”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不得一刀切,一律认定为“违建”。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系无证房屋,征收方不能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而实施强拆,更不能不给任何补偿。

2、违建一定要拆吗?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要一律拆除:

(1)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无须拆除.

(2)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却不能拆除的,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4)建设行为人因招商引资或行政允诺而建设的建筑物,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维护政府公信力角度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合法化。

(5)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以前,因尚无规划许可制度要求,当时的建设行为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就不能认为此前形成的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并要求拆除。

是否应该拆除违建,是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职权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去判断和处理问题。2020年,停止违建强拆吧!四个原则强有力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发不溯及既往,也即不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二,信赖保护原则

征拆维权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建并遭到了拆除。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是不是违建,拆与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答案,它甚至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南京市城管局、规划局曾于2018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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