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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守法及自我保护的意识,结合实际普及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知识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12333在线”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城镇职工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就“工伤保险,关爱你我他”这一话题与网民在线互动。
何韻华:本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杨芳: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孙秀丽: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姚凰:浮动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自2020年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7月1日起调整。
李琦: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林呈亮:市社保中心对于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在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可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在项目完成且经过评估验收合格以后,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何韻华: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杨芳: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孙秀丽: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姚凰: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琦: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李琦: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林呈亮: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2)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治疗费用。
(3)工伤人员在住院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院工伤康复结束后,工伤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何韻华: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住院康复的病种必须属于国家《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和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
杨芳:本市住院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有7家,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分别是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上海中冶医院、上海安达医院。
工伤人员在哪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由市劳鉴委根据其伤情和意愿确定。
孙秀丽: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姚凰:从业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自其停止工作至重返岗位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李琦: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林呈亮: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鉴委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何韻华:根据建筑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用工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随后,一些网友结合自身提出问题,嘉宾又是如何解答的呢?继续往下看。
网友随遇而安:请问,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
孙秀丽: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网友翠:听说工伤1-4级待遇调整了,请问一下什么时候能在发放的津贴里体现呢?符合工伤等级标准但没有体现的是不是就不在调整范围内呢?
林呈亮: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1号)的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9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85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19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8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871元/月,致残二级7351元/月,致残三级6903元/月,致残四级6468元/月。社保经办机构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
网友娜娜:员工于2019年12月认定为工伤,现在员工离职,最后一笔工伤补助是按照什么标准申报?
李琦: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网友小不点:公司经理表示如果申请工伤,就只能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且扣除所有奖金,这种行为是否违背工伤保险相关法则,员工维权是否可以通过12333进行维权呢?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收入是否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如果原来奖金是按做多少拿多少的,是否需要扣除?另外,因为骨折打了钢板,需要两次手术,停工留薪肯定是超过12个月,超过后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可以相应延长?
杨芳: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您若因停工留薪期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网友提问:员工离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杨芳: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人员离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网友lili:员工出现工伤时,已经将社保转入本单位,但是医院支付费用时还未拿到社保卡,这样的情况下,工伤理赔时,工伤保险是否会赔付?赔付哪些项目?
李琦: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也可用现金先期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网友xx:请问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只按照基本工资来算,还是按照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
杨芳: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工伤职工若因停工留薪期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网友平平:请问工伤十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姚凰:工伤鉴定的标准是国家颁发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其中涵盖工伤一级到十级所有科目的鉴定条款及定级原则,具体标准内容可至官网查询。
网友HR:为员工申报工伤,且鉴定结论书已出,后续做工伤医疗报销申领,是否需要到一网通办上先预约?还是直接去窗口办理?公司在徐汇区。
林呈亮: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网友提问:工伤认定书收到了,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了?还需要哪些材料吗?谢谢。
何韻华: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工伤治疗、康复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鉴提出申请。工伤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材料: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人员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证明原件。
网友萨丁菜鸟:如何办理员工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何韻华: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工伤治疗、康复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鉴提出申请。工伤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近亲属代为提出。
网友提问:想了解下5级和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谢谢老师。
林呈亮: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网友Mia:请问因工伤产生的护理费用、护具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呢?
杨芳: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上述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网友在这里:受了工伤是按基本底薪给工资吗?
网友大倩:上周出差受伤,第一个问题;导致鼻骨骨折+鼻中隔软骨弯曲需要手术,面部额头开裂缝合需要祛疤后续可能还要手术。鼻子目前准备在上海耳鼻喉医院整形门诊做手术,额头五厘米在九院整形科看疤痕。请问工伤理赔包含这块吗?第二个问题:骨折十级伤残,赔7个月工资,以公司社保缴纳基数为准,还是以每月实际到账为准。两个数字相差甚大,如果走基础社保工资,我可能连鼻子骨折的费用都抵不上。如果要求按照合同上实际工资来,是不是还要走劳动仲裁?判定正常的月收入?
李琦: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伤人员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网友角落:目前工伤四个月,仍在康复治疗中,如果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还能继续去指定康复机构继续康复吗?
孙秀丽:工伤康复需在停工留薪期内方可申请,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已经完成,意味着停工留薪期的终止,就不能再申请工伤康复了。
网友提问:工伤足舟骨撕脱骨折是工伤几级?
孙秀丽: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 2014》的标准十级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可以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十级。您的伤残的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致残十级12条,具体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现场鉴定后方可确定。
网友一颗番茄:我们有位工伤员工要退休了,单位这边需要办什么手续?
李琦:需要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
网友小不点:请问,劳动能力鉴定是在什么时候进行?
姚凰: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网友s:老师,请问工伤治疗好一定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姚凰: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如受伤轻微、治疗后没有不残留后遗症,工伤人员本人也同意,可以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网友听:老师你好,我想问问,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之后,对公司的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有什么影响吗?
林呈亮: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网友s:老师,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了,如果员工不提出申请延长假期,是不是可以按病假处理?还有我们有义务提醒他提交申请吗?
姚凰:停工留薪期满了,单位可以主动提醒员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或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网友s:老师,工伤停工带薪可以申请延期几次?
姚凰:具体次数没有限制(原则上不可能超过12次),但是延长总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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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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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如何查询
认定结果
若本人没有收到书面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可以到原用人单位或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查询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四、三十五以及三十七条规定,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根据评定等级领取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员工离职时可以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用人单位终止
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遵义人社局官网-《工伤保险条例》
2、能不能在网上查到工伤认定进度
1.并不是各地的网上都可以查询工作认定情况,可以拨打“地区区号-12333”服务热线或者联系用人单位在系统中查询办理的进度,部分省份还开通了微信查询功能,如河北省可以直接在微信查询进度。
2.申请1个多月没有消息属于正常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除非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他申请通常会在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必要时再延迟30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淮南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网-工伤认定办法
3、工伤鉴定结果在网上怎么查
目前网上无法查询,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属个人隐私问题,不会放在网上的,只有到鉴定机构去查询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出具相关书面文件。
工伤处理:
1. 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标准。
3. 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鉴定机构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问一下大家,单位和我申报工伤,本人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办理进度,办理状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 查一下
5、工伤申请进度怎么查询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可以查询
打开本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在官网首页中找到有“便民查询”,或“劳动鉴定”的字样,点进去后可以看到劳动能力鉴定。
举例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打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找到“便民查询”,里面就有“劳动能力鉴定进度查询”,点击进入。
2、在查询页面中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和验证码提交即可。
举例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打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首页中找到“劳动鉴定”的链接,点击进入,登录后查询。
2、登录时观察“温馨提示”,个人登录帐号是个人身份证,2014年以后新参保的用户的密码是个人社保号,2014年以前参保的用户的密码沿用旧网办密码。如图:
6、工伤认定受理进度应该怎么查询
你就安心等着吧,都有规定时间的。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7、怎么查工伤保险进度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部进入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查询,但不存在余额、缴费年限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参保范围
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工伤保险基本办理流程
工伤待遇拨付程序
1、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2、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3、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至2012年,中国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尽管小王试用期未满,但自他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关系便已确立。因此,小王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8、工伤鉴定结果可以在网上查询/?
若社保局申请的,可以联系社保局查询;若直接到仲裁机构申请的,直接联系鉴定机构。一般鉴定结果不会通过网络发布。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的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涉及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等多种费用。详情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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