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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犯罪每年入刑达30万人,背负罪名的醉驾者,其人生、家庭、子女将背负高昂代价,学者建议对醉驾者从目前的以报应性司法为主的惩罚模式,改变为以恢复性司法为主的矫正模式
图/中新
一次醉驾后,29岁的张珉人生“两重天”。4月初的一个深夜,张珉在合肥市郊和朋友吃饭、喝酒,凌晨1点多时,张珉叫不到代驾,自觉还算清醒的他便驾车返家。行驶约20分钟快要到家时,张珉遇到交警,他停车配合,当时还心怀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喝了些酒但没有出事故。
很快,血液检测出结果,张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因是初犯,且情节轻微,张珉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正在取保候审,等待“靴子”落地。
5月1日,“醉驾入刑”满十年。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原有的刑法中新增一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由此开启。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目前,以醉酒驾车型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犯罪已跃升为刑事案件第一位。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高居刑事案件第一位,远超排名第二的盗窃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2019年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有32.2万余人,约占所有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人数的18%。保守估计,过去十年有两三百万人因醉驾入刑。
“酒后拒驾”正在成为一项法治规则。4月28日,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
醉驾入刑十年来,一直争议不断。今年“两会”以来,不断有呼声建议提高入刑标准,或者建立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给轻罪入刑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张珉正在“恶补”法律知识。张珉自称,他一直以为喝酒后开车只要不出事故,后果就是交罚款、吊销驾照,他并不知道酒驾和醉驾的区别,也不知道喝酒开车可能会涉嫌犯罪被起诉。交警让他做笔录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用手机查询――醉驾会受到什么处罚、会不会判刑,他焦虑得夜里睡不着觉,“突然一下子变成了罪犯”。按规定,醉驾拘役的期限虽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在刑法中拘役是一种法定的刑罚,将留下犯罪记录,案底会终身保存。
张珉告诉《财经》记者,很多人与他的情况类似,他发现有很多“醉友”交流群,他加入其中的一个社群,和网友交流各自的血检结果、案件进程,案结的醉友还会帮着分析可能判处的刑罚。他表示,涉嫌犯罪后,和普通人不一样了,不愿意和身边的朋友分享自己的遭遇,“更愿意和有相同经历的醉友交流和互相鼓励。”
现在,张珉和很多醉友一样,对醉驾的认识发生变化,“有些新入群的人刚开始还会抱怨,说不好听的话,我们会给他指出,醉驾确实触犯了法律。”在张珉加入的群里,有一名醉友是公职人员,喝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时被举报,被判处拘役后,“现在工作没了,未婚妻提出分手,刚买的房子也只好卖了。这人想不开甚至想自杀,我们都劝他想开点,人还在,可以从头再来,但我们知道,其实再也回不到从前。”
有醉驾经历的李勤,拉了一个醉驾交流社群,很快500人就满了。李群初步统计,群里的醉友年龄在20岁-56岁之间,群里从事各种职业的都有,如公务员、个体户、企业职员、教师、护士、货运司机等。他们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因地区差异、情节不同等因素,有的判实刑,有的判缓刑,还有的免予起诉。“只要是醉驾,基本上都很麻烦。如果是公务员,免予起诉的,将面临党内处分、岗位降职;起诉到法院,那等待他的就是‘双开’。”李勤称。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行江,刚代理了一起教师醉驾案。行江的当事人是年届40岁的大学老师,喝酒后凌晨2点叫不到代驾,驾车行驶十多分钟后被查,没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近日被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目前正在上诉。等待这名老师的“处罚”并未结束,其还面临被开除党籍、降级处分。此前,行江所在的学校,一名副教授醉驾后降级为讲师。
行江表示,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简单一般都走简易程序开庭,法院安排时间集中审理这类案子,一上午审理十几个醉驾案,每个案件约15分钟,对当事人却影响深远。
”
醉驾入刑的人数居高不下。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王顺安对《财经》记者表示,醉驾入刑十年来,起到了较好的预防酒驾违法和醉驾犯罪的作用,不仅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而且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但是,我们也看到‘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越来越成为中国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犯罪,大约占1/3的比例,近年每年已有高达约30万人因该罪判刑。”
此前,盗窃长期居于中国传统犯罪的首位,为什么被危险驾驶罪反超?醉驾入刑十年了,为什么醉驾还是屡禁不止?
对此,王顺安表示,危险驾驶罪超越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充分说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全面进入汽车时代,汽车的产量、销量及拥有驾照的人员都高居世界第一。而因为贫困等盗窃的犯罪情况,因改革红利和中央消灭贫困、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获得彻底改变。“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规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国家关注民生和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利益放在首位的执政理念的表现。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逐步富裕起来的中国社会,要想马上让每个普通人将酒后不开车成为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几乎不可能也不现实。”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和(十一),均对危险驾驶罪等进行修订,导致此类犯罪的增长。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或提高“醉驾入刑”标准。比如,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200 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对低于此标准的一般醉驾、酒驾行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提案受到全国关注。当时,在全国出现了多起因醉驾引发的恶性事件。2008年12月14日,在成都,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大量饮酒后驾车,撞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后驾车逃离现场,以超过两倍以上的车速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四辆轿车,直至其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事后,警方鉴定,孙伟铭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135.8mg/100ml。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
建议立法的呼声很快被采纳,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王顺安表示,对此类犯罪,世界上有些国家采用“零容忍”的严刑峻罚的方法。如在美国,醉酒驾驶即便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处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定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并可能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最高可面临1年以上监禁刑罚的处罚。在日本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者(未造成严重事故)最高可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于10万日元的罚款。《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最高拘役6个月,而且是由看守所就近代为执行,其惩罚的强度和矫正的强度,确实有可圈可点的地方。
醉驾入刑后,一开始就曾引发各界对这个罪名的热议。2011年5月10日,时任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张军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之后,公安部公开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对媒体表态称,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又进一步做出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就不赞成为醉驾“松绑”。李翔表示,在立法上通过修法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以此减少犯罪数量,这种做法是自我麻醉,饮鸩止渴。立法者应保持谨慎的立法态度。“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特定的行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出现,危险伴生,血液中或者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而驾驶机动车,立法上即推定为危险状态出现,纵使行为人千杯不醉,也无改于犯罪成立。”
程方是一名老交警,他对醉驾者也有不同认识。程方告诉《财经》记者,有些醉驾的人被查处后,会痛哭流涕表示懊悔,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瞬间造成车毁人毁,害人害己。“很多醉驾案件的受害者正值壮年,是一家老小的顶梁柱。”程方认为,醉驾的惩罚强度太低,危险驾驶罪最高拘役6个月,很多人怀有侥幸心理。此外,醉驾占用公检法大量资源,仅在公安侦查阶段,一起普通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从查处酒驾、血检、到报捕等一套流程走下来,需要十多名警力服务。
已经深刻认识到醉驾即犯罪的张珉,此刻最担心的是,一名年轻人背负罪名后,“还有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的子女还要被连累,将来子女在参加公务员考试、军校招生等,和一些单位招聘时,将会面临政审通不过等各种牵连。我确实涉嫌犯罪,但并没有犯被传统道德所不齿的杀人、抢劫等犯罪,也没有造成事故,我和我的家庭都要背负这么沉重的代价。”
对此,司法机关也关注到这一现象。王顺安表示,为了降低醉驾入刑的总量,避免因醉驾判刑入狱后犯罪标签的烙印,更是为家庭和睦、孩子前途和社会和谐,各地司法机关在面对醉驾入刑者逐渐改变了判处拘役实刑的做法,改为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为主,附条件损害修复社区矫正的方式。但在中国由于缓刑犯仍然属于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的罪犯,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和子女的就业、参军和报考公务员,因此南方有些省份开始探索在交警环节的治安处罚而不移送检察起诉、在检察环节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审判环节的不定罪或者定罪免予处罚等方法。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对醉驾入刑“松绑”。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入刑做出一些出罪方面的规定。比如,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 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王顺安认为这些探索尽管有益,但对构成醉驾入刑形式条件的人员而言,易造成适用法律的地域差异,最终破坏了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公平的最高价值取向。此外,“如果此类改革尝试,标准不一,把控不严,则容易假借改革之名和谐之名制造‘寻租市场’,因人而异,因情而变,造成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新型司法腐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继续提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朱征夫表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等轻罪,主观恶性不大,属于轻罪犯,但这类罪犯及其亲属仍然可能遭受就业歧视及生活中其他限制。因此,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
朱征夫告诉《财经》记者,近年来他收到不少轻罪入刑者的来信,其中一些来自醉驾者。一名因醉驾背负前科的人写信给朱征夫,讲述其醉驾经历和其后的遭遇,称人生的前37年没有发生过任何的违法乱纪行为,醉驾之后受到一系列惩罚,家庭和工作受到很大影响,“遭到他人无情的白眼和打击,每天生活在巨大阴影中,经常做梦,梦到以后对孩子带来的巨大影响。”这名醉驾者写信给朱征夫,希望能够发声,“给这群人一个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表示,因醉驾等轻微犯罪入刑后,获得前科记录,确实会对入刑者的人生和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在一些地方,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甚至是其他所有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两倍多”,当前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刑罚产生的积极功能、负面作用及罪刑是否相适应等问题。
阮齐林也建议,建立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并建立犯罪分级制度。比如,可根据犯罪的不同分类和性质等,规定可以消灭前科的情形和条件,对要求调阅前科的单位、用人机构等也进行分类分级。
王顺安认为,至少目前应该考虑多级处遇分流方案:
对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和治安处罚;
对于符合醉驾入刑形式要件的,公安机关一定要立案并严格依法移送检察起诉;
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检察起诉,但无罪不起诉、疑罪不起诉,最大限度地依法用好相对不起诉;
审判机关应综合运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但书”,是否入罪还需要综合考虑移动距离、活动范围、人流密集程度、道路属性等特定情形,如果无被害人、无实质法益损害,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将其非犯罪化;
对于符合定罪条件,但又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可以定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等。”充分体现对醉驾入罪的非刑罚化;
对必须定罪量刑的,可以分情况宣告缓刑和判处实刑,但以缓刑为主,跟进所附损害修复条件的社区矫正,由此体现非监禁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谦抑性原则。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3年通过后,2007年、2011年分别进行修正,目前又迎来修订。近日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下称“《建议稿》”),拟加大对醉酒驾驶行为在行政法上的处罚力度,并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配套衔接。比如,《建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王顺安表示,为了体现对醉驾入刑问题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再修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一体化来考虑,行政性治安拘留应该纳入轻刑种类考虑,对其适用必须由审判机关决定。改变现有的附条件不执行即“缓执行”的单一缓刑制度的模式,增加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或“缓起诉”和审判机关附条件的判决犹豫即“缓判决”,克服醉驾入刑的“制造犯罪”和“生产罪犯”的弊端,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总量。“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珉、李勤、程方为化名)
有许多粉丝在后台留言,询问是不是以后驾车出行变得更难了,因为最近经常看到关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规则变化的信息,其实并不是驾车出行变得更难,而是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人性化,自2022年4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那么实施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后,对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与低速四轮电动车的车主来说,会有哪些影响呢?平时出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新的记分规则。
这三种行为会一次性扣12分
我们知道每个驾照每一个记分周期内共12分,如果扣完12分,需要重新学习才能恢复驾照,所以一定要避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12分,对于摩托车、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来说这三种行为会一次性扣12分。
说到酒驾,很多人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但是很多人会忽略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与摩托车,因为这些车型除了两轮电动自行车以外,也都属于机动车,如果喝酒后使用以上几种车型,同样属于酒驾,被查住后会一次性扣12分。
随着交管部门对电动车管理越来越严格,要求所有的电动车必须上牌后才能够上路行驶,同时使用机动车辆时要持有对应的驾照,但有的车主由于种种原因,电动车没有上牌,为了避免被查自己会伪造车牌,或者伪造行驶证与驾驶证,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被查处后会一次性扣12分。
除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外,如果使用的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或摩托车与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也是属于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应该及时的报警,而不是选择驾车离开,不然会属于交通事故逃逸,这种行为也会一次性扣12分。
这两种行为会一次性扣9分
自2022年4月1日后,在使用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与摩托车的时候,如果有这两种行为,会一次性扣除9分。
准驾车型不符指的是自己持有的驾照与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不相符合,因为驾驶证的每个类型都有对应的准驾车型,如果使用了其他类型的车辆,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比如你只持有F驾照,这时只能使用电动轻便摩托车,如果使用了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三轮车的话,均属于准驾车型不符,这时会被扣9分。
前面我们说过轨道电动车车牌会扣12分,如果办理了电动车车牌,但未悬挂车牌,或者故意地涂改、遮挡车牌,避免被监控拍到违规违章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如果被查出会直接扣9分。
这两种行为会一次性扣6分
在平时使用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或摩托车上路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信号灯的指示过路口,如果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强行通过,属于闯红灯行为,这时会一次性扣除驾照6分。
另外有的人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驾驶证被暂扣,这时车主是不应该再使用机动车辆出行的,如果发现驾驶证被扣期间使用机动车辆,被交警查住的话,会扣除驾照6分。
这两种行为会一次性扣三分
由于摩托车或两轮电动车比较小巧,即使是一些比较狭窄的道路,也能够轻松穿过,所以在使用这两种车型时,有的车主会不按规定超车或者逆行,这种行为往往被一些车主忽视,其实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被查出会一次性扣三分。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很多车主在使用车辆出行时,会使用手机刷视频或者打电话,经常看到有人在骑行两轮电动车的时候,一边刷视频,一边在公路上行驶,这种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如果被查处,会一次性扣驾照3分。
这种行为会一次性扣1分
在使用两轮电动车出行的时候,除了上牌持驾照以外,还要求戴头盔,如果车主在出行时没有戴头盔,被查处后会一次性扣1分,另外摩托车行驶时也必须要带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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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即俗称的“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即日“醉驾”行为正式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至今已经十年整。10年前“醉驾入刑”曾引发了学术界实务界激烈的争论。现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我国刑法中的“第一罪名”,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驾被判刑。十年以来,醉驾入刑是否实现了“初心”,是否起到了减少醉酒驾驶行为,防范交通事故的预期规制效果?醉驾入刑有无为司法、社会和个人增加成本和代价,又产生了怎样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我国醉驾法律规制是否需要进行改革以及改革的方向为何?“醉驾入刑”能否给我们带来立法上的借鉴、启发、经验,甚至教训。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团队通过阅读学术文献、新闻报道,查找、分析数据、案例等方式,对醉驾入刑十年来的立法、执法、司法状况进行回溯性研究,制作了本报告,以期对“醉驾入刑”的适用、改革、今后的立法提出思考和建议。
本文的主要作者柳波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丰富的刑事法律服务经验,曾经办理过《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起“醉驾入刑”案——郭某某危险驾驶案。本文也凝结着柳波律师多年来对醉驾案件的总结和思考,欢迎批评、指正。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我国法律中关于酒驾的规定最早见于最高法院在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之一,“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亦即对于“酒驾”、“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通过“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对“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即对于具备特定方式的的“酒驾”“醉驾”,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比如“陈家醉驾案”。[1]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未造成实际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醉酒驾驶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仅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规定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同年,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公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饮酒驾车的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酒驾车的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2]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修订,未对酒驾、醉驾的处罚进行调整。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快速增长,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至2009年间,我国先后发生了佛山黎景全案[3]、成都孙佳铭案[4]、南京张明宝案[5]等一系列造成多人死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恶性醉驾交通事故,民众极度悲愤,要求严惩酒驾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当时醉驾行为本身并不触犯刑法,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案件往往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仍然处于刑法处罚的空白区域。2010年4月28日,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人大常委会上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6]该立法建议体现了行政机关对醉驾危害性的重视,也是对社会加大对醉驾处罚力度呼声的积极回应。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醉酒驾车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危险,醉驾入刑的进程提速。经过三次审议后,《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通过刑罚予以规制。自此,凡醉酒驾驶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刑事犯罪。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大幅提高了对酒驾、醉驾的行政处罚力度。在“醉酒”认定标准问题上,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沿用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7],刑法也以此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
随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大量涌现,司法实践中对新罪名的适用产生了不少问题和争议。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适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了“醉酒”“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要件的含义,规定了醉驾案件的从重处罚情节,并对数罪并罚、罚金刑的适用、侦查取证的要求、认定醉酒的依据、办理案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2017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各省级、市级司法机关也以会议纪要、意见、答复等形式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细化本行政区内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例如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就曾在2012年[8]、2017年[9]、2019[10]年三次颁布会议纪要,对省内醉驾案件的立案标准、强制措施适用、证据要求、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了适用不起诉、定罪免刑、缓刑的条件,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处罚范围。
综上所述,针对酒驾醉驾,我国形成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核心的行政处罚规则,以《刑法》为核心,以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为细则的刑事处罚规则。
为了研究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状况,笔者综合网上的裁判文书以及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发布的统计数据等,进行了如下统计分析。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刑事”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6891229份,通过数据统计可知(见图1),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近十年来我国总数第二高的大罪,仅次于盗窃罪。
图1十年间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五大罪名对比图
通过逐年比较危险驾驶罪与传统高发犯罪盗窃罪的裁判文书数量,我们发现危险驾驶罪在2018年首次超过盗窃罪,成为系统中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罪名,“危险驾驶”成为中国第一高发的犯罪。(见图2)。
图2十年间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裁判文书数量对比图
这一发现能够与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数据相互印证。2019年7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2019年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11],危险驾驶罪成为全国法院上半年审结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刑事案件。2020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指出从1999年至2019年,“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12]2020年6月2日,最高检发布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指出2019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险驾驶罪322041人,占17.7%,为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超过了排在第二位的盗窃罪。[13]2021年4月23日,最高检发布2021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指出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74713人,同比上升1.1倍;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45662人,同比上升12.6%。[14]
2011年通过并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共规定了“飙车型”“醉驾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2015年通过并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两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并且选定条件为全文不包含“酒精”“乙醇”“醉酒”“简易程序”[15]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21554份。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至今,其在四类危险驾驶罪中的占比一直居于首位(见图3),且在其入罪的10年间,其占比基本上没有发生大幅度下滑。虽然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有四种不同的类型,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数量在所有危险驾驶罪中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
图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占比趋势图
这一发现能够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调查报告相互印证。《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篇》得出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9%的案件涉及酒驾,只有1%的案件为追逐竞驶或超速、超载等情况。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1334459份。考虑到2011年至2013年我国并未正式确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较少,统计增长率意义有限,且本文写作时间为2021年4月,无法统计2021年危险驾驶罪裁判文书的增长率,笔者仅统计了2015年至2020年的增长率(见图4)。
图4十年间危险驾驶罪案发数量趋势图
通过数据统计可见,2015年至2019年,危险驾驶罪裁判文书数量保持着增长,且增长速度较高,仅仅在2020年出现负增长。笔者认为,2020年出现负增长的原因可能在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各地纷纷推出防疫政策,导致聚会饮酒的人数减少。
2016年11月,最高法院下属的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中国司法案例研究院制作《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篇》,统计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刑事一审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数据显示2015年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较之2014年同比上升48.9%,2016年1月至9月审结案件量较之2015年同期同比上升23.8%。该统计报告同样说明了危险驾驶罪增长速度之快。[16]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1334459份。笔者统计了十年间各个省级行政区的裁判文书数量(见图5),和十年间各个地理分区的裁判文书数量(见图6)。从图上数据可见,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与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机动车保有量以及我国根深蒂固的“酒文化”高度相关。东部地区人口较为密集,经济发达,机动车保有量大,酒文化昌盛,也成为了危险驾驶案件最为高发的区域。
图5十年间各省级行政区危险驾驶案裁判文书数量对比图
图6十年间各地理分区危险驾驶案裁判文书数量占比图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篇》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8.8%的被告人为男性,87.9%的被告人为年龄在25岁至55岁的青壮年,72.5%的被告人为初中学历及以下的低学历人员,75.3%的被告人从事农业职业或无业。
这一数据也有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2017年至2020年的办案数据相互印证。《醉驾犯罪的变化与预防——以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2017年至2020年数据为蓝本》一文的数据提示,男性被告人占总人数的98.37%;被告人年龄集中在18至44岁的青壮年,占总人数的60.27%;被告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74.15%;被告人身份集中在农民和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71.02%。[17]
造成危险驾驶罪男性被告人占比如此之高的原因主要是男性饮酒人数和驾车人数都远远高于女性。在年龄上,由于驾驶人员的年龄集中在青壮年,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年龄层次也集中于此。在文化程度上,考虑到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每10万人中,高中以下占77.04%,全国人口文化程度比例与醉驾行为人文化程度比例基本相同,可见醉驾案件在文化程度高低方面,不存在特殊的“易发人群”。醉驾行为人的职业构成凸显一定规律,以农民、无业者和个体劳动者为主。
为了观察过去十年间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把握裁判尺度的宽严程度,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以裁判结果中包含“免予刑事处罚(免于、免除)”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18020份;以裁判结果中包含“缓刑”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640355份。笔者据此统计了十年间危险驾驶案适用定罪免罚、缓刑的数量以及适用缓刑的占比(见表1)。
表1十年间危险驾驶案案件总数、定罪免罚、缓刑数量及比例情况表
从适用缓刑占比趋势图(见图7)可知,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至今,各地法院逐渐开始倾向于在对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同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要适用缓刑,除了要求被告人所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刑,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犯罪情节较轻;其二,有悔罪表现;其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通过各地法院在处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适用缓刑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目前适用缓刑的比例已经接近此类案件的50%),可以推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开始逐渐认为大部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均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
图7十年间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占比趋势图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以裁判结果中包含“缓刑”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分别对北京、河南、陕西、上海、深圳的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北京市危险驾驶罪缓刑使用率最低,仅仅为1.52%(见表2)。由此可见,各地方危险驾驶罪缓刑率不均衡。这是司法对醉驾行为容忍度的体现,其中也不乏区域酒文化和地域文化的缩影,同时也是区域整体对醉驾的宽容度、接受度的表现。
表2部分地区适用缓刑情况统计表
(二)较多判处3月以下拘役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以“一审”为审理程序,以裁判结果中包含拘役期限、不包含“缓刑”为条件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统计拘役刑期分布情况(见表3),并对判处拘役三个月及以下的案件数量在当年实刑案件数量中的占比情况进行统计(见图8)。
对于此类案件,最终判处拘役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案件在九成左右。由此可知,法官在裁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更倾向于判以轻刑而非予以重刑处罚。
表3十年间危险驾驶案的实刑刑期分布情况表
图8十年间危险驾驶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及以下占比趋势图
笔者在alpha智能法律系统案例库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判决”“裁定”为文书类型,以“二审”为审理程序进行检索,并选取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共得到裁判文书29904份。笔者通过将各年度二审裁判文书数量/一审裁判文书数量的方法,简单估算危险驾驶案件的上诉率(见表4、图9)。
通过统计可知,醉驾入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的上诉率基本在2.5%以下,绝大多数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都承认其判决效力并放弃提出上诉。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较短,而且往往证据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上诉改判的几率不大。
表4 十年间危险驾驶案一审、二审文书数量及上诉率情况表
图9 危险驾驶罪上诉率变化趋势图
[1]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9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家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标准编号GB19522-2004,2011年被GB19522-2010号标准代替,详见[6]。
[3]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佛山市检察院对被告人黎景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佛山中院认定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院核准死刑。最高院经复核认为本案量刑不当,裁定不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经过重审,广东高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具体案情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
[4]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案发后,成都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孙伟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成都中院认定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具体案情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
[5]2009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南京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南京中院认定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见《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致5死4伤一审被判无期》,https://www.chinanews.com/sh/news/2009/12-23/203350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7日。
[6]参见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0-04/28/content_1570905.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7日。
[7]标准编号GB19522-2010,参见http://www.gov.cn/fuwu/bzxxcx/bzh.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7日。
[8]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2)。
[9]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12号)。
[10]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
[11]参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7/id/423488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6日。
[12]参见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006/t20200601_46379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6日。
[13]参见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6/t20200602_463796.shtml#1,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6日。
[14]参见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4/t20210423_516368.shtml#1,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6日。
[15]排除“简易程序”的原因在于,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危险驾驶案制作的裁判文书往往没有对事实的概括,即使排除了“酒精”“乙醇”“醉酒”等词条后,仍然无法排除该危险驾驶案为醉驾案件的可能。
[16]参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31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6日。
[17]参见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1/t20201106_48405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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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1天!
马上就要迎来期盼已久的五一假期。
但今年的5月1日,
还有个特殊的身份。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时就会被判定为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
。
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
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全国酒后代驾订单近18亿笔,年均2亿笔。
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
以上。
这十年,济南交警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多措并举,逐步形成“酒驾整治全年无休、涉酒违法无所遁形”的浓厚氛围。
接下来就为大家揭秘
看大数据之前,先来看点儿“轻松”的。
你酒驾的样子,真。。。
2020年5月1日以来,济南全市共计查处酒驾违法
起,其中醉驾
起,因酒驾引起的事故
起,其中导致死亡
人。
根据统计,酒驾的高发区域为国道220、经十路、解放东路、北园大街、省道234;高发时段为14时-15时,20时-22时;酒驾的年龄段分布为80后占比32.68%、70后占比28.19%、60后占比17.87%、90后占比14.85%、其他年龄段6.4%。男女比例为98.2%、1.8%。
灵活应用《酒驾整治日历》。按照涉酒危害程度划分为“
”四个预警等级,发布“酒驾整治日历”,制定相应涉酒整治预案,采取定巡结合方式,以主次干道、国省道、县乡道路为重点,组织重点道路集中整治。
根据道路类别、区域特点制定“守候式、合围式、堵截式、车轮式”等查缉技战法,提高查缉效率和执法震慑力。
针对节假日期间、夜间以及农村地区警力薄弱、管控措施缺失的现象,近年来,济南交警通过开展平安系列行动、守护系列行动和全国、全省统一行动日等形式,先后通过调整警力投放、固化工作机制、明确管控重点、建立考核导向等一系列手段,有效提升全时空酒驾治理工作能力。一是聚焦要害时段,落实“双时勤务”。将
作为涉酒违法重点整治时段,借助“双时勤务”机制,开展多点位、车轮式、不间断的整治行动,提升夜间违法打击能力、提升夜间交通安全指数。
聚焦要害区域,落实“农村勤务”。以春节民俗活动,亲戚走访等重点日期(除夕、初二、初五等)以及午后、傍晚等重点时段为重点,集中优势兵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县乡道路交叉口、交通流量密集等重点道路的查处力度,织严织密管控网络、形成浓厚整治氛围,有效遏制了农村地区涉酒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联合文明办、综治办等政府部门和1000余家大中型餐饮企业联合建立“反酒驾联盟”,指导餐饮企业弘扬现代文明饮酒、文明交通理念,不断增强酒店的社会责任感,及时劝阻酒驾行为。
充分利用交安委平台,主动对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运输企业,签订倡议书,开展创建“零酒驾”乡村、乡镇和“零酒驾”社区、街道创建,通过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全社会自觉抵制酒驾。
依靠辖区政府,会同文明办、办事处、居委会等力量以及派出所、治安等警种,形成了交警主导的社区酒驾联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在县乡道路重要路段、村口设立的劝导站,及时劝阻、举报酒驾行为,夯实农村酒驾违法管理力量。
2月26日晚21时45分许,高新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有车辆在康虹路和舜华北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接警民警初步调查,事故系李某驾驶鲁AG***0轿车沿康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康虹路舜华北路西口处与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损坏,车辆受损,无其他人员受伤。民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对驾驶人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
,并联系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式酒精含量检测。
03月01日,市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达到
,涉嫌危险驾驶罪。3月4日,李某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近日,历下交警在解放东路进行酒驾整治,民警在检查一辆白色轿车的驾驶人时发现,驾驶人呼气中含有酒精,随后将其带上警车进行酒精呼吸值检测。
该男子表示,最近他家庭生活诸多不顺,心情烦闷喝了两瓶啤酒之后驾车来到酒驾检查点,故意让交警把自己查下。随后,民警准备对男子进行酒精检测,这时,男子竟然把手腕伸进了手铐里,要求民警直接把他带走。最后,通过酒精呼吸值检测,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
,涉嫌醉酒驾驶。
2019年1月11日中午,历城交警开展“平安2号”酒驾整治行动,14时许,一辆白色轿车看见民警查酒驾后,非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逃跑。民警见状,立即甩出破胎器,轿车被破胎后继续向前逃跑,民警立即呼叫前方堵截人员注意查纠。轿车司机发现前后都有警车拦截,司机竟然跳车再次逃跑,不料被民警追上后按倒在地。发现自己跑不掉了,男子连忙道歉,“对不起,我错了,我错了……太紧张了”
民警随即将男子李某带至警车旁,准备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然而,在吹气时,李某拒不配合工作,吹了七八次都吹气失败。在民警正准备带其去医院进行抽血时,李某表示配合吹气。经检测,李某酒精呼吸检测值为
,达到醉驾标准。
也许酒驾只是酒精作祟,一时兴起,
但这个代价,你承受不起。
五一假期将至,
希望大家真正做到
“醉驾入刑”司法适用十周年白皮书 (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