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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2、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3、两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
,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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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开始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国内的企业会将国内生产的商品销售到国外,为了能够在国外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企业不仅需要在国内享受一些优惠的政策从而降低自己的成本,而且在国外也需要尽量的了解对方的政策,这样才能够有备无患,那么在当前的贸易形势下,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呢?
其实之所以会出现倾销和反倾销的情况,也是因为不同国家的市场情况不一样,比如说对于出口国而言,国家为了能够鼓励出口,可能就会在税收方面制定一些减免或者是优惠的政策,如此一来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就会降低,企业就会将更多的商品销售到国外市场上,并且价格也会降低,而这些商品进入到那些进口国的市场之后,因为低价就会抢占本土市场,对于本土企业来说是一种威胁,进口国为了能够保证本土企业的市场份额,就会制定一些反倾销的政策,对于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或者是其他的税费,从而增加其出口的成本,这样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上就不会有价格优势,就不会存在倾销的情况,正是因为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这种市场不对等以及博弈,就导致出现了倾销和反倾销,我国现在有很多的出口企业,那么就需要了解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现在国际贸易形势是比较紧张的,那么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呢?首先在出口的时候应该了解国内的各项政策,争取能够享受出口优惠政策,或者是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就能够降低自己出口的成本,在国外市场上才会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其次要对进口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市场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合理地计算自己的整体成本,在计算成本利润的时候,当然是需要考虑税费问题的,如果企业不知道进口国的税收成本问题,那么就可以找捷税宝平台进行咨询,而且还可以将国内国外的税收政策进行一个比较,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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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如今经济不断的发展,其中对外的经济贸易也是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节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经济发展当然也是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优势。当然了,在贸易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之下,其中也是会出现一种各种不同的情况,比如我们今天所介绍的倾销与反倾销案例也是较多的,而在实际产生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有而是存在不少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便针对其中的一些内容来讨论看看,倾销与反倾销案例,有什么要了解的呢?希望在我们的介绍...
倾销是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才会有的概念,而从具体的情况来看,这种行为当然也是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从而,对进口国家产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了,随着贸易交易不断的发展,期间所出现的倾销行为也是不少的。而相对应的美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也是很多朋友所关注的。为了能让大家对其中的概念能有一定的了解,那么,下面我们便来讨论看看,关于美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有什么要了解的呢?希望在我们的介绍之之后...
随着各个方面不断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也是很普遍的,通过进口出口的方式当然也是可以促进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提高产业的规模。而在贸易交易中,其中有一些行为则是严重违法了市场交易规则,这当然也是损害了一部分的利益。比如倾销行为就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对进口产业也是造成了影响,甚至会阻碍产业的发展。而反倾销则是应对倾销的一些基本措施,当然了,对于倾销行为和反倾销措施,也是有相应的规则需要遵守的。那么...
近几年来新冠疫情的蔓延,给全球各个国家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与疫情防范相关的一些物资,在市场上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比如说口罩,所以我国在恢复了口罩产量之后,也会将口罩销往国外,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口罩生产企业来说,就需要了解口罩倾销与反倾销政策,以免在出口方面受到影响。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如何应对口罩倾销与反倾销政策?为什么会有口罩倾销与反倾销政策?口罩属于基础性的医疗物资,不管在...
如何判定征收反倾销税?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首先得要了解反倾销是什么东西,还得了解倾销是什么,才可以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也就轻而易举的可以知道反倾销税如何进行判定征收了。在我们企业的生产当中,正常贸易的过程是双方交易往来站在统一交易等级水平线上,然而如果其进口的产品以超低价格进行出口从而进入了其他国家的市场,这样就相当于是倾销,只要是出口的价格低于了正常价值,我们就说这交易存在着倾销。一般...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呈现出非常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不同地区之间的依存关系越来越紧密,例如这两年疫情中的很多西方国家都需要中国的供应链做补充;另一方面,国家间、国家与不同地区间的竞争也在逐步加剧,很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发展,纷纷祭出反倾销的大旗,希望可以形成一种政策保护墙。那么市场经济与反倾销的关系是什么?该如何界定什么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反倾销的关系是什么?...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国际贸易受到了较多的关注,而期间在贸易交易中各种摩擦和矛盾也是逐渐增多了。比如,在贸易市场中倾销爱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不少企业为了应对倾销行为也学会了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障基本的利益。但是,同样国外对相关企业所实行的反垄断促使又一次受到了较多的关注。而今天我们便从反倾销反垄断的问题来讨论看看,自贸区涉外与反倾销反垄断,有什么要注意的呢?希望在我们的介绍之...
如今来看,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是在不断增强。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际贸易也是有了全新的发展,出口进口贸易也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摩擦和矛盾。比如,倾销行为就是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的一些现象,其中鞋业倾销反倾销的现象存在也是较为普遍的。那么,下面我们便针对其中的一些内容来讨论看看,我国鞋业倾销与反倾销现状总结,有什么要了解的呢?希望在我们的介绍...
对于反补贴和反倾销,主要其实是在贸易市场交易上才会接触到的 一些概念。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于其中的内容还是存在不少的疑问,当然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也并不清楚。而今天我们则是从两种的区别来展开讨论,这样也能让大家很好的了解其中的一些含义和内容。下面我们便一起来看看,关于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区别,有些什么呢?希望在我们的介绍之后,大家对其中的内容能有基本的概念!实施条件不同关于关于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区别,其...
随着如今市场上经济不断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市场也是逐渐壮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市场上的各个行业的竞争其实也是相对较为激烈的,而其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或者是占据进口国的市场,则是会采取一些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比如倾销,就是我们经常在讨论的一种行为,其实就是降低产品价格,让其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是低于市场成本的方式出售,这样当然是会对产品行业造成影响。而在实际贸易活动中,其实也是有不少的案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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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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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原则概述
(一)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历史沿革。
从关贸总协定(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沿革过程中,即在整个GATT/WTO的规则体系中,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被视力姊妹问题而构成所谓公平竞争原则的两翼,因此,二者的历史沿革也有许多相似之处。自GATT47首次对倾销和补贴问题用国际规则作出规范以来,迄今为止,GATT47的第6条及第16条仍是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总纲。此后,为面对具体适用GATT47第6条及第16条的种种难题,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多次成为GATT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议题,并由此拟定了一系列的协议与守则。具体而言,有关《反倾销协议》的较早版本是于1967年与1979年分别达成的,1994年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后确定为现在的《反倾销协议》;关于反补贴问题,则有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拟定的《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及23条的协议》,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专门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994年达成的《反倾销协议》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均作为GATT94的组成部分而主要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对WTO所有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
(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本质与特点。
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正确理解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本质,应注意结合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四个要点。
其一,前述所谓的以各种形式促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的“各种形式”是指政府可能采用或因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即出口补贴、出口倾销、出口退税及出口信贷。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活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而出口倾销从现象上看是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在进口国销售其商品,然而究其实质及根源,出口倾销通常是在政府各种形式的补贴基础上而形成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信贷则是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执行控制的机构对出口商提供的优惠的信贷,其利率通常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相关的利率或低于实际使用资金的应支付利率。
其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同WTO其他原则一样,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前述的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都是政府直接让渡利益的做法,是政府把“钱”给了企业,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出口。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理解出口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企业和私人行为。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有从有利的国内市场受益(包括来源于政府的各种补贴)中取得足够收入来弥补成本和正常利润之后,才有可能自由地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对其商品定价,从而构成倾销。而在现实生活中,倾销之所以形成,与所在国政府采用各类补贴的形式使本国企业相对于国外企业具有某些特定的价格优势是分不开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出口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出口倾销与出口补贴等出口贸易竞争手段一并由WTO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其三,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适用对象一般而言主要限于出口商品,而不涵括至生产要素和服务、投资等等。一般说来,在讨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与一国税制时,均涉及到一个适用对象扩展的过程。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服务、服务提供者、投资者以及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联系较不那么直接。
其四,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发生作用的前提是由于政府运用出口贸易竞争手段而产生了“不公平竞争”。WTO对倾销和补贴问题的规范是源于WTO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如果政府采用的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客观上产生的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效果,则上述现象不受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约束,作为进口国其他成员,相应也就无校对其采取如征收反倾销税的制裁措施。如下面将要讨论的,出口退税及出口信贷作为一种出口竞争手段但没有形成不公平竞争则为WTO所允许。因而是否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成为衡量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能否发生作用的标准。
(三)反倾销反补贴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互补关系。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出现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一起,相互补充,构成了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下的主要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GATT/WTO中的非歧视原则,这是WTO规则体系的基石。而反倾销反补贴体现的则是GATT/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的含义是指各成员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共同要求WTO各成员在遵循了非歧视原则这一自由贸易的基本前提之后,还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进行国际经贸活动。此外,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对应的是公平竞争条件下的主体(国家或政府)行为,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对应的则是公平竞争条件下的客体(经济行为主体的客观效果)的行为规范问题。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设置关系的最重要问题是,一国税制中某一税种的设立、改动或废止,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倾销与补贴行为?而这些联系集中反映于前述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对一国税制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与税制关系较为密切的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
(一)出口退税与一国税制。
出口退税本身就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合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税收政策,因而它与一国税制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言而喻的。
出口退税之所以被纳入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范围,是基于通过消除对出口的税收歧视来达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目的,因此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出口退税将被定位于一种中性的税收政策。首先,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国内各商品承受相同的税负,因此各国普遍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国出口商品没有退税,则在进入他国市场时会被再征收一次间接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削弱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实行出口退税,就是消除对出口的税收歧视,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客观要求,即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进而,因为间接税作为一种转嫁税,虽然是对生产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由消费者最终承担,而出口商品并未在国内销售,若不实行出口退税,就等于一国政府向外国消费者征税,这是违背税收管辖权原则的。从这一基点出发,理想的出口退税制度应力求达到“征多少退多少、出口全额退税”目标,同时应该避免“多征少退”带来的含税出口或“少征多退”导致的出口倾销问题。[page]
与此同时,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杠杆,其制度设置应考虑政府的政策目标,出口退税制度也一样,在不违背国际惯例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出口的扩大就是其重要的政策目标。以此目标为指导原则,一国在实际中可能对出口商品在征税过程中实行各种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使出口商品的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而出口退税率又按照法定税率计算,从而会出现实际上的少征多退现象,这实质上是一种间接的出口补贴。事实上,WTO虽然禁止退税率高于法定应征税率,因为这等于直接支付出口补贴,但是WTO对实际上存在的“少征多退”行为是默许包容的,在被列为WTO协定附件中1a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有下述文字对出口退税进行说明,“对有关出口货物或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属于禁止的补贴,“但是,如果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商品生产过程消费投入(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出口产品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即使国内销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减少或延期。间接税是指销售、货物、营业、增值、特许、邮政、交换、发明及设备税,边境税及所有除直接税外的税收及进口费。”
(二)出口补贴与一国税制。
根据WTO的反补贴原则,一般将补贴外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与“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类,而这三类补贴(特别是与出口相关的补贴)及相应的反补贴措施对一国税制设置的要求各有不同。
(1)禁止的补贴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中的规定“除农产品协议另有规定音外,下列属于第1条定义范围内的补贴,应予以禁止(a)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依靠出口表现而定的补贴,不论是以之为唯一条件或者为几条件之一者,包括附件中所列。(b)设法以国产品代替进口品而给予的补贴”。显而易见,(b)项通常指的是对国内企业及产品的补贴。而(a)项重点强调的出口补贴属于WTO禁止的补贴项目。
根据附件1所列禁止的出口补贴形式除出口实绩补贴、外汇留成计划、货物交通运输上的便利及前述的“少征多退”的变异出口退税外,与一国税制相关的还包括:
(a)出口直接税或由工业或商业企业支付或应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特别延期。这里出口直接税是指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收入税及不动产税。
(b)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和在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c)有关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征税。
(2)可申诉的补贴
所谓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补贴的定位关键在于“一定范围内”,而“一定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有些补贴在“国内”这一特定范围内作为国内政策执行具有其合理合法性,但一旦涉及到出口则损害了他国利益,特别是当这些补贴的运用对他国某一行业造成损伤、损害等负面效应时,则超出了“一定范围”而导致争议与申诉。二是补贴的力度有一定范围,但某些补贴超过一定的“度”后对他国造成损害同样构成可申诉。从字面上看,可申诉补贴并未列明对税制的具体要求,但“一定范围”的定位及解析已表明了在这一条款下税制安排应遵循的原则,即除前述明文禁止的补贴(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及下面要表述的不可申诉补贴(税收手段)外,包括国内税在内的税收设置与政策,当运用于出口时,都必须考虑到可能的争议与被申诉结果。
(3)不可申诉的补贴
所谓不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时,主要作为一种国内政策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被采取反补贴措施,这类补贴有两种,一是所谓不具有“专给性”的补贴,即不是给某一企业或企业群,而是普遍受用的。而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非专向性补贴就不再具备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很少,在这种条件下,这类补贴就应是允许的,即其他成员方不得加以申诉。非专给性补贴与税制设置的关系由此可以推出,即非专给性补贴可以采取普遍性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的形式,从税收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这就相当于归总税的性质。
第二种不可申诉的补贴指的是某些特定的专给性补贴,主要有三项:鼓励研究与开发的补贴;支持落后地区的补贴及对环境保护项目的补贴。WTO反补贴守则在对这三类专给性补贴的运用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定后,基本上是赋予这些补贴 以合法性。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这三类补贴可以理解为政府为解决某些市场失灵行为而采取的“纠正性”措施,因此具有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作用。例如,因缺乏研究与开发,从而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况,因市场机制无法顾及区域性均衡发展带来的地区落后,以及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等,都是市场失灵行为。从这一基点出发,就极易理解不可申诉的补贴与税制设置的关系,即可以用税收手段来充当政府纠正这类市场失灵行为的工具,即可以对研究与开发提供税收优惠,可以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提供税收支持,还可以通过税负减免来对环保项目提供实质上的资助。一句话,这些不可申诉的补贴已经具有了庇古“纠正性税收”的特点,因此为WTO原则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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