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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是什么

刑事检察是什么

什么是刑事检察?_腾讯新闻

传统上来看,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如果在一起开会的话,一般就叫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所以传统来说刑事检察就是批捕、起诉,包括刑事二审检察职能,直至再审、死刑复核阶段的检察职能。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原来作为批捕职能的一部分自然也包括进来。

,可见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格外重视。而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主要在原来的公诉部门。

现在捕诉一体之后,实际上就是刑事检察职能的一次整合,可以说目前以罪名和案件类型划分的普通犯罪检察部门、重罪案件检察部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均是刑事检察部门,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还要承担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但主要也是刑事检察部门。

而且由于各地刑事检察部门目前还要承担刑事申诉的办案任务,因此现在的刑事检察职能往往也包括了刑事申诉职能,这是对传统刑事检察概念的拓展。

虽然目前检察机关极力拓展其他两大诉讼的职能板块,又加上公益诉讼这个板块,但是这三个板块的工作量加在一起也难以与刑事检察相提并论,根据我此前的分析,刑事检察职能的工作量大约在96%左右,其他三大检察加在一起大约在4%左右,考虑到成长性,在几年也很难达到10%的规模。

这其实并未检察机关不愿意拓展业务范围,而是有着结构性的根源,从检察制度创立之初,就是为了代表国家履行指控职能,这是它的本职,其他刑事检察职能其实都从诉权这一本源性的检察职能拓展出来的,当然这一诉权其实一直都包含了公益诉讼的内涵,只是一直都没有用起来,直到最近几年才予以重视。

确实,民事案件要比刑事案件多的多,问题可能也多的多,但是一是监督不过来,二是民事案件毕竟是私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也不应该件件由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予以介入,这里边既有成本问题也有分寸问题,还有一个当事人是否有此意愿的问题。这也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领域并不是一个刚性的存在,这与刑事诉讼存在的本质的差别。行政诉讼的规模本身就小,更难以形成规模。

目前比价有前景的公益诉讼,要想真正做起来也需要克服重重的挑战,目前尚未出现量级提升的可能。

这些都决定了,刑事检察在整个检察机关中核心的、标志性的地位。

它是决定了检察机关给社会和国家留下什么印象的职能,因此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

就比如公诉职能,这是最经典的检察职能,也是检察官给公众留下的最直观可见的形象,而且本身也蕴含了非常全面的检察素能,是检察官综合素质,也是检察机关综合实力的体现。

虽然有时候检察官在法庭上表现不佳,但是判决仍然可以不受影响的进行,但是这种情况正在减少,

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体现。

这项改革是一项战略性的工程,给检察机关整体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应对主要是承担刑事检察职能的检察官。

目前检察机关突出强调的案件比,实际上比来比去,主要的还是比刑事检察的案与件,与其他三项检察没有太大的关系,也就是效率指标看的也是刑事检察。

而社会重点关注的预防冤假错案,指的主要也是刑事检察的案件质量,几乎没听说过其他三大检察与冤假错案沾边。

所以从这些核心的改革和制度运行上来看,刑事检察也当然的居于检察制度的中心位置。

同时也可以看出,刑事检察具有对刑事诉讼制度的贯穿性,几乎在刑事诉讼的全流程上开展工作,刑事立案要监督,立案之后要提前介入引导,捕与不捕要进行审查,逮捕之后对侦查的方向还要继续跟进,还要审查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随后要全面进行审查起诉,对是否起诉进行裁量,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之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准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在整个这些环节还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一般要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判决之后还要对判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在二审期间,无论是上诉还是抗诉,上级检察机关都要派人出庭履行职务,在二审判决后还要继续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决定是否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都要同时开展侦查机关和审判监督的工作。最后,在判决和检察决定生效后,还要做好申诉审查工作。

这些复杂的程序都走完,很多时候需要一两年,甚至数年的时间,而这只是一个案件。对于这种全套的案件,每年的规模是上百万的。

而在每一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其职能体现又是全方位的,不仅是捕诉结论如何作出,还要开展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工作,努力进行追赃挽损工作、促成刑事和解、衔接法律帮助、积极推动司法救助,还要开展追捕追诉工作,体现除恶务尽,同时还要确保规范执法司法,对侦查监督的线索要进行调查,从而作出是否要排除证据,是否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移转职务犯罪线索,对于审判过程和判决裁定也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样提出抗诉或者相应的监督意见,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的问题,也要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对于一个案件,要同时想到这些,必须依靠系统性的思维。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此,它必须要有多元化的开放性思维。

而流程越长,承担的职能越多,开展的工作越多,审查报告越来越厚,在能够取得更多成绩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司法责任,干多错多,也成为刑事检察的一种魔咒。

,这又必然加剧了出错的可能性。

而且由于承担的职能属于传统型的职能,缺少其他职能的“新意”,不属于开拓性的职能范畴,因此所给予的关注度往往呈下降趋势。

如果说刑事检察要付出200%的努力才能赢得领导层的关注,但其他检察只要付出10%的努力就能达到相似的效果,只要办一个案子就可以上新闻头条,而你办两百个案子确实理所当然,这种检察业绩的投入产出比,也让刑事检察被视为畏途,成为苦活累活的代名词。尤其是承担常见多发罪名的刑事检察工作,那更是很难获“出彩”的机会。

这种导向对深耕主业将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案子办不好,又哪来的监督,哪来的参与社会治理,如果干得越多被挑剔的越多,但机会就没有随之增加,在自己的人生没有人关心的情况,还会不会有耐性关心别人的人生,关心检察公信力的增减。

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系列宣传之一:四大检察

A:小编小编,你是在哪里工作的?

B;从化区检察院。

A;检察院?那是干什么的?好神秘的样子。

B;那我们来看下面的介绍。

A;哇~好呀!

来来来,小编带你一起

看看检察院的四大职能

了解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揭开神秘的面纱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公益诉讼检察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小伙伴们发现了任何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欢迎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告诉我们。

(注:本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到底是干什么的呢?检察院职能介绍之:“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_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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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解读・下:术业有专攻,能动求极致_腾讯新闻

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共13本,全面覆盖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全体检察人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新时代检察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案头必备”。

每一本教材的编写特色与亮点是什么?背后又有哪些故事?记者近日采访了这套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员和一些法学专家,请他们为我们一一深入解读。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筑牢检察发展之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此次“十大业务”系列教材中具有统筹引领的作用。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推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灵魂,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思想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贯穿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作为研究和解释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地位、组织结构、职权配置、活动原则、检察官制度和保障机制等各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根本方法,这对检察人员深刻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全书共八部分,分别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创建发展、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官制度、检察权行使的保障等问题。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制度建设方面我们有了一种更加鲜明的自觉,那就是在一定制度共性的框架下探索我们自己的特色制度,体现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的表现进行了诠释,对这些特色是否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也进行了论证。例如,将检察权列为司法权并不是中国独创,但将这种司法属性与法律监督职能连接,就形成了中国特色。这凸显了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法治建设当中的政治高度和司法敏锐性,为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邓思清分析了这本教材的三个侧重点:一是对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办案组织进行了重点论述;二是对检察机关的职权,特别是有新变化的检察职权,教材重点论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公益诉讼检察权以及法律赋予最高检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核准追诉权、司法解释权、发布指导性案例等特有职权;三是对于检察官制度进行了重点论述,突出了我国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检察官制度改革后检察官的选任和考核制度发生的重大变化。

“做好检察业务必须首先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无根之木’,摇摇欲坠。”谢鹏程如是说。

提出做优刑事检察发展新路径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传统、最基本的业务,也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

随着内设机构改革深化,刑事检察按照“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变了过去按诉讼环节分段管辖的做法,将审查逮捕向后延伸,审查起诉向前延伸,由同一检察官对审查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活动进行审查。最高检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按不同刑事犯罪领域和类型设置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四个刑事检察业务厅,分别对各自所负责的刑事犯罪领域内的案件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等职能,彼此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既分工有序又相互补充。

正基于此,《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由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联合编写,并邀请专家学者担任共同主编。

参与主编《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的张建伟对教材系统性给予了肯定:“总论与四本具体刑事检察业务教材形成种与属的关系,这来自检察机关的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有利于优化检察官知识结构,形成检察意识和知识结构的完整性,也避免了不同领域检察工作培训教材内容的重复。”

基于这样的设计理念,《刑事检察业务总论》既立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整套教材的编写体例,又聚焦刑事检察最传统的捕诉职能及相应的诉讼监督工作展开论述,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刑事诉讼监督。而对于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及特定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等关涉刑事检察工作内容,则另列专门论述。

“努力做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法治理念的引领者。”这是《刑事检察业务总论》对刑事检察官给出的宏观角色定位。对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认为,办好案件的关键在于对检察新理念的理解和运用,讲究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的智慧、艺术与方法,追求最优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每个环节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第二章专门讲解了刑事检察司法理念,包括坚持法治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树牢宽严相济政策理念、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履行主导责任、强化融合发展理念等,都旨在为具体检察司法活动提供理论指导、方法指引、目标导向。

“没有哪一个被监督对象会主动上门接受监督,也没有哪一个监督事项会自动冒出来。”万春说,不论是总论,还是每一本业务教材,无一不在强调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对此,《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给出了完备的讲解。

正如最高检党组强调的,对“机关”的理解要“从政治上”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首先更是政治机关。尤其是对“该不该管”“如何管”的问题,检察人员要将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融入骨髓,通过能动司法的“我管”促进社会治理的“都管”,为推动法治轨道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贡献。

“小案”内含“大政治”

“普通犯罪检察是关涉民生领域最多的刑事检察工作,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案件范围广、数量多,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日常生产生活、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息息相关。”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告诉记者,《普通犯罪检察业务》围绕最高检党组一直强调的“‘小案’内含‘大政治’”的要求,从概念阐述到新形势新任务的分析,再到每一类案件的办理,都将该理念融入其中,引领检察人员用心办好每一个“小案”,并通过把握和解决好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和法治进程。

事实上,“小案”赢得了最大民心: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云南丽江唐雪正当防卫案等正当防卫案件,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魄力进一步明晰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弘扬了社会正气;浙江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等案件办理,释放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云南孙小果涉黑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等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彰显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雷霆之势……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告诉记者,《普通犯罪检察业务》在结构框架上,既注重呈现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又注重突出业务重点和实务难点,因此,教材突出案例指导,以典型案例引导检察人员转变理念,敢用、善用、用好最新理论,从检察办案角度对个罪的司法认定、证据运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专门阐述,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适用等问题,进一步推动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现代化。

记者注意到,《普通犯罪检察业务》还从刑法分则第二、四、五、六等相关章节的200多个罪名中甄选了检察实务中常见的30余个多发重点罪名,分成危害交通安全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侵犯财产案件、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妨害司法案件、妨害国(边)境案件、其他类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等章节详细阐述。

教材的目的在于“教”,而“教”的方式决定了“学”的效果。“对于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人员来讲,要想实现新的跨越,除了‘自上而下’的系统性、权威性指导,还得有‘自下而上’的反馈,要多听基层问题、解答基层疑惑。《普通犯罪检察业务》以刑法分则体例排列为原则,兼顾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常用性与疑难性,把更多篇幅用于解决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罗庆东以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举例说,教材除论述一般情形外,还将亲属相盗问题、网络盗窃犯罪、自助购物盗窃等特定的情形单拎出来进行了分析。

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

重罪,何为“重”?

“‘重罪’的理解不能仅囿于量刑的轻重。”《重罪检察业务》正文第一页以“四重”对重罪检察进行了全面界定。其中之一是职能重要,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位列刑法分则前两章,保护的法益重大;二是案情重大,虽然重罪检察部门所管辖的罪名并不多,但大部分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且处理困难;三是多方重视,由于多数重罪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大案要案多,易受关注;四是规定死刑的罪名比重大,例如刑法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个,其中涉重罪检察24个,占比超一半,适用死刑较多的故意杀人犯罪、毒品犯罪、抢劫犯罪,均由重罪检察部门管辖。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给出了自己的理解:“越是专业的人员,越要对自己的职责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不能有认识盲区,更不可‘眼高手低’。”他认为,正因重罪之“重”,检察人员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办好每一个案件,这应该成为办案人刻在骨子里的信念。“最高检党组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来推进检察业务教材编写,不仅强调传授知识,更在于传递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准确、用到位的方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说,新时代,重罪检察案件的办理再也不能拘泥于怎么办案件,而应该将重点放在怎么办“精品案”上来。“案子办完了,不仅要依法严惩,更要关注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加强类案研究,分析其特点和成因,分析社会管理漏洞,将办案最终落脚点回归到社会治理上,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重罪检察是检察机关的“老本行”,但翻看教材不难发现,《重罪检察业务》的时代性与引领性非常强。例如,教材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专题,论述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与办案要点,分析总结相关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回应了时代需要。

重罪之“重”,并不代表与公众距离遥远,而实际恰恰相反。近年来,重罪检察业务部门立足司法办案,积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主动发现个案背后的问题,对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等,实事求是提出检察建议,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其中最高检制发“四号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窨井盖综合治理,制发“七号检察建议”打击、预防寄递毒品犯罪等典型做法均被写入教材,为“能动履职”赋予更多检察内涵。

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检察担当

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即职务犯罪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新设立的部门,专门与国家监察委员会衔接,负责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相关工作,并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业务,集中概括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的编写是办案工作的延伸。”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坦言,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交织,是当前检察办案人员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新挑战,因此,在重申司法政策、尽力消除分歧认识、细化认定情形及应对司法实践新情况等方面,教材都作了阐述。

顺着史卫忠的指引,记者在《职务犯罪检察业务》中看到了很多这样的“痕迹”。例如,贪污罪中“特定款物”的认定、假借职务身份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理解与认定等问题;收受他人贿送股份的价值认定、行贿人代持型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认定、收受按揭车辆的认定等问题;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及追诉时效等问题;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退回补充调查及自行补充侦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问题……

“从受理案件管辖开始,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就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检察业务的特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向记者分享了参与教材编写的经历和感受。他特别提到,该项业务横向监检衔接、纵向检察一体以及涵盖特别程序的特征鲜明,《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将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编写,提供了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引导全国检察人员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切实承担起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新样态的检察担当,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治之力得以强化。

黎宏说,教材以书代训,将检察人员主动担当的意识融入每一个办案环节。例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践中,最高检党组一直以“配合是政治要求,必须自觉落实到位;制约是法律责任,不落实就是失职”的标准自我加压,在机制建设上做了很多探索,完善健全了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监检衔接工作机制,推动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此类内容,均在教材中有独立章节诠释。

据介绍,《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在编写前,专门从职务犯罪业务条线广泛征集日常办案积累的问题,汇集了九大类近100个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既包括斡旋受贿认定、受贿数额计算等典型问题,也涉及收受商业机会、约定保底收益不承担亏损理财行为的刑法评价等新型问题,以满足一线办案必要之需。

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服务国家经济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以及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经济犯罪形式呈现出新的态势。如何主动因应形势变化,强化理念更新,办出高质量经济犯罪检察案件?

万变不离其宗。“《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共八章五十二节,对刑法中的经济犯罪均有涉及,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四对关系’。”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直入主题,“教材对其进行了详细说明,涵盖每一类经济犯罪检察案件办理,旨在提供一种方法论的指导,授人以渔。”郑新俭提到的“四对关系”,包括经济犯罪检察案件的办理要准确处理“刑事”与“民事”、“刑事”与“行政”、“宽”与“严”、“惩”与“治”的关系。

教材初稿形成后,作为首批教材“试读人”的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向记者分享了“阅读初体验”。他说,最高检党组在内设机构改革后一直在强调办案“求极致”,一线办案人员注重树立了办“精品案”的意识,但如何从意识变成“行动”是关键。《经济犯罪检察业务》给出了指导意见,要心怀“国之大者”,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把静态的法条和动态的实践融合起来,更加全面认识法条背后的法理和政策内涵,依法精准适用,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记者关注到,《经济犯罪检察业务》一书超40万字,其中篇幅最大的部分为第五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案件的办理”,约占全书的五分之一。

“惩治金融犯罪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立足新时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对金融犯罪部分罪名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体现出依法从严的立场,在具体适用时需要准确把握修法精神。”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贝金欣举例,为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集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全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的最高法定刑。教材第五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案件的办理”对相关罪名修改后的法律适用疑难点进行了细致解读,指导一线检察办案人员以高质量刑事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记者还了解到,《经济犯罪检察业务》还特别将经济犯罪检察的发展沿革进行了系统梳理,是以往教材中所没有的。纵向梳理该项业务的发展脉络,有利于广大检察办案人员系统性地掌握、提升业务本领。

深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转变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公诉、抗诉等职能共同构成了系统完善的刑事检察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力度和成效。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涵盖了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的问题。“监督的线索是用脚‘走’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更不是从天而降的,需要主动去找。”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教材介绍了日常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现问题线索的“五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同步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书面检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日常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正在努力深化工作模式转变,即改变过去以办事模式为主,实现以办案模式为主、办案模式与办事模式相结合。侯亚辉直言,由于基层办案人员意识不强、长期受传统工作模式影响等,造成专业能力与现代司法办案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针对全面构建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提出,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基本要求,推进日常监督与案件办理的有机结合和顺利衔接,建立健全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机制,构建刑事执行检察办案证据规则和证明体系,建立健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考核与评价体系。

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编写保持高度关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特别提及监狱巡回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他说,这项制度在2019年全面推开,是检察监督理论、方式、监督内容、办案方式重大创新的结果。“监狱巡回检察制度与此前的派驻检察有何关系?两者如何衔接?对于习惯派驻检察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来说,如何在观念、工作方式等方面顺利转变?这都是值得关注但并不容易完成的课题。而这本教材都一一作了回应。”

记者留意到,《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将广受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等“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案例纳入,并将其作为减刑、假释案件审查基本思路、实务操作教学的典型。

正因如此,李奋飞认为,这本教材有助于检察人员更加明确刑事执行检察的权限与职责,在日常工作开展时更能做到心中有数、操之有度、行之有方。

净化司法生态 提升司法权威

根据检察业务划分,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承担《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一书的编写任务。这是最高检新时期编撰的第一部侦查业务教程。

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14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三年多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力度,侦查案件规模、质量平稳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单独编写一本独立教材,是最高检从大局考量的结果。侯亚辉说,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职能,依法查处司法腐败,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这种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监察全覆盖背景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巩固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工作成果提供有力检察支撑,提高办案人员的侦查技巧和法律适用水平,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研究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教程,规范检察侦查工作长远发展。

在一般人看来,只要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损失”后果就是失职渎职犯罪。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针对这个广受关注的疑问,《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给出了解答。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王光月告诉记者,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和风险性都十分高的工作,立法者在设计制度之始就预留了一定容错空间,即司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刑罚是底线手段。教材对如何区别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如何查证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预见可能性,如何判断滥用职权的主观罪过等进行专门阐释,旨在引导检察侦查工作着重查证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即只有故意实施渎职行为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情况才有动用刑罚规制的必要。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在程序、制度、技术层面回应管辖、线索处理、强制措施运用、取证手段、讯问技巧等方面的疑问;下编着重研究14类职务犯罪罪名的犯罪构成、证据标准、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教材尽可能减少基础知识与法律条文的占比,将主要篇幅集中于释疑解惑、回应基层关切。”最高检第五检察厅驻秦城监狱检察室主任周惠永举例说,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一直是争议最为激烈的犯罪类型之一,观点林立,但教材既未简单罗列各家之言,也未“拉偏架”站队,而是求同存异,从中寻找“最大公约数”,从便于实践、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给出明确解答。

健全“精准化”民事诉讼监督机制

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让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推动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迫在眉睫。

基于这样的考量,《民事检察业务》立足于如何通过民事检察履职将“以人民为中心”落得更实展开论述。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将这本教材框架设计概括为“三个强化”:为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这一基础性、核心性的检察工作,教材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涉民生领域监督重点;为强化对民事执行监督这一守住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检察工作,教材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指引检察人员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领域,教材强调以深化监督为目标,指导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强化对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着力破解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不足难题。此外,针对近年来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引发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教材设单章进行论述。

采访中,冯小光的一个比喻让记者印象深刻:“对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如同民事检察理论体系的树干,树干要茁壮,还急需丰富的实体法研究和实践来让枝叶繁茂葳蕤。”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以此比喻展开介绍说,民事检察工作实体与程序并重,才能达到最高检所强调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标准,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教材增加民商事实体法律的研究内容,并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而是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教材通过对重点领域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的阐述,将“精准监督”理念浸入民事检察办案的每个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是《民事检察业务》的主编之一,他的“加盟”让教材站在了民商事领域学术理论的前沿。冯小光说:“教材吸收了民商事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民事检察特点形成‘民法典以中国之典回应时代之问,引领信息社会法治建设,是精准监督实现引领价值的重要支撑’这一观点。”

王轶认为,《民事检察业务》既在检察机关与民法学研究领域之间搭建了一个对话交流的平台,丰富了民法学研究与检察理论研究内容;回应了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反映强烈、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强了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更是凝聚各方力量提高民法学研究回应中国现实问题能力的重要体现。

构建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格局

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应当坚持检察权的宪法、法律定位,遵循司法规律和行政诉讼特点,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功能,构建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格局。

《行政检察业务》明确提出了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说,这是行政检察适应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更高要求,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痛点难点问题,通过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需要。

张相军进一步介绍说,立足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全书近35万字的《行政检察业务》兼顾系统性、专题性,分别根据监督客体、监督案件类型分为两个板块。第一板块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涵盖行政检察六大业务范围;第二板块包括第七章至第十四章,主要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所涉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和领域。

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在精准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上具有相通之处。但因行政检察承担着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一手托两家”的监督作用,穿透式监督成为其极具特色的监督理念。

“基于行政检察监督具有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双重监督功能,行政检察通过对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的监督,穿透至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张相军补充说,穿透式监督既是理念创新,又是实践进步,更是行政检察基本理论的探索创新。

教材对行政检察重点制度与监督手段进行了明确指导,包括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智慧借助、案例指导与强制检索等,为行政检察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

这样的结构设计得到了《行政检察业务》主编人员的一致肯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其目的是将行政检察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掰开揉碎”,说深说透。例如,教材第八章在对涉行政处罚诉讼的监督案件进行论述时,其所涉裁判结果监督、裁判执行监督、行政审判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监督等共性问题已在前面第二章至第四章进行专章探讨,就避免了内容重复。

此外,姜明安在采访中着重谈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内容的设计。在他看来,这部分内容是行政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它不仅涉及某一章节具体案件的办理,且涉及各章节各类案件处理的普遍性问题。“足见问题意识已渗透教材的编写,既有个案研究,又有类案研究,这恰恰是本书最重要和最鲜明的特色。”

保护公共利益的“检察方案”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举措。近几年,在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下,公益诉讼检察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教材编写遵循先程序后实体原则,分列办案程序、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新领域这四编,以案件领域为纲分章节阐释。在内容上,教材既明确了最高检对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顶层设计,又回应了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并结合各级检察机关丰富的案例材料作为说明参考,还列举了无人机、卫星遥感、快速检验检测、专家意见等技术辅助公益诉讼办案实例,可以称之为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宝典”。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对教材中各案件领域的内容如数家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分,重在明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一批争议性问题,例如自然资源的公益属性,原则上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结论而非实际用途进行确定等;食品药品安全部分,教材强调以传统违法行为监督为中心,例如将网络外卖平台及直播带货行业等新类型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纳入其中等;国有财产保护部分,教材以拓宽办案思路、转变“零敲碎打”的办案模式为目标,介绍了检察机关对内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外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的经验做法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部分,教材对诸多争议性问题作了详细解读。

“对于公益诉讼的很多新领域,教材也明确了办案原则、重点范围和程序要求,并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提出具体要求。”胡卫列补充说,教材还兼顾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提出进一步探索发展的可行路径。

“对于尚无定论的问题,教材也列明了不同的观点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方向和思路。”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举例说,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教材收录了两种观点,分别列明了依据和理由。同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表明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和态度,即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时仍具有双重身份,仍具有行政监管职责,如发生受让人不遵守出让合同约定情况,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可行使处罚权、单方解除权等行政优益权,而无需通过民事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实际办案需求,教材以表格形式列明司法部推荐的58家“先鉴定、后付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便于检察人员直接查询联系;教材还明确指出,对于同一公益损害涉及多个监管主体的,检察机关可对数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但原则上以哪个部门职责对公益保护更为关键、履职能力更强、更能促成问题解决等来确定起诉对象等。

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2018年底,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设立第九检察厅,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作为独立的检察业务正式确立。几年来,最高检规范未检“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推动未检工作超越传统的刑事检察范畴,拓展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形成全新的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形态。而这正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编写的首要理念。

“教材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最新要求贯穿其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共七章,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单独成章;同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职能体例划分,着重对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分类指导,更加契合未检工作实际。

“教材内容可操作性强,从原则、理念到方法,再到技巧的贯通,检察人员可以按图索骥来寻找解决方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说,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仅靠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方法并不足以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教材指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并不是目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其更好地成长才是最终目的。检察人员要对监护权变更后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进行跟踪回访,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系统总结了36年来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的历史经验,反映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的重大转变,充分融合了最高检党组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先进司法理念,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体现得淋漓尽致。”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教材超越以往业务培训教材定义概述、介绍基础知识等常规做法,以专题性研究为导向。例如,基层办案人员常遇到的少年黑客实施犯罪案件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教材对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窃取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具体量刑情节问题进行专业论证和类型化研究,相关研究论述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沿。

“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教材留有很大的开放性空间。教材把稳发展方向、指出发展路径、提出工作要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力求实效,让这项检察业务充满活力和无限可能性。”宋英辉说。

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立足于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格局,在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下,按信访渠道来源,分设章节论述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网上信访等内容;按案件类型,设置办理控告案件、办理刑事申诉案、民事申请复查案件的初核、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务、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五章内容。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是一项复合性业务,标准化建设是提升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说,作为一本实务指导教材,《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不仅直面问题、回应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还提出标准要求。

关于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教材强调,检察机关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信访事项;规范矛盾化解工作;发挥定分止争功能,依法及时明确、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再如,《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提出,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并提纲挈领提出七项内容:坚持源头治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加强信访积案化解和重复信访治理;大力推进检察长接访与包案;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加大交办督办力度;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鼓励支持律师代理申诉等。

“这些实践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如果做不到,就是不合格。要想取得一份人民群众满意的成绩单,这些都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答题’。”徐向春补充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认为,除了内容实、案例多,《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对相关业务的研究也很深刻。比如,在论述“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时,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方式的运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等都作了详细说明。

“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242.5万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超过90%。”2021年10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时的这组数据让孙长永至今印象深刻。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取得如此成绩实属不易!《控告申诉检察业务》里饱含着最高检对做好、做精这项工作的决心和魄力。”孙长永感叹道,这本教材将为推动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疑案的发现纠正以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检察方案。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刚刚发布就已经引起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孙长永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最后表示,综合来看,该系列教材既有思想引领的高度,又有指导实践的价值,势必将极大助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极大助力中国法治建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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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翕张

总是听到有人说,“知道公安是抓人的,法院的审判案子的,检察院到底是干什么呢”。这话听起来虽有些粗糙,但折射出来的一个道理就是-

应该说,这是一个确实存在的事实。

正因为检察院的“存在感”不强,所以,老百姓经常会把“检察”写成“检查”;才会有导游指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门告诉游客:“这是国家反贪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设在里面”的笑话。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律科班的人也没几个知道检察院有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自己院内的同事也不太能说清楚这个部门具体干嘛的,普通老百姓看了《人民的名义》后,才知道检察院管贪官、惩治腐败,而不是检查卫生的,可电视剧一看完,可能又要犯糊涂了。

不刷,就难以有“存在感”。

没有“存在感”,就不可能有“影响力”!

没有“影响力”,“公信力”何以形成?只能是“画饼充饥”、“望梅止喝”!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一热播,大叔大婶、大爷小弟们都知道检察院了,一说起检察官,“侯亮平”三个字就蹦出来了,在这之前,检察院何以有这种影响力和识别度。

作为个人,要是经常刷一刷“存在感”,总希望别人关注或点赞,可能让人腻烦,让人讨厌。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貌似也是这道理。

在革命战争年代,拥护支持我们革命工作的人民群众大多在工厂、煤矿、农村、大学里,这里人员密集度高、组织性强、好做思想工作,素质又好。所以我们的共产党员、人民解放军深入到这些地方,走群众路线,帮助人民群众,支持人民群众,宣传革命理念,打土豪,分田地,和大家打成一片,形成兄弟关系。

在最需要、最广阔的地方,“存在感”很强,“存在感”甚至无处不在,最大多数地争取到了支持我们革命的人,使得“支持我们的人多多的,反对我们的人少少的”。最终,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一举把流连于“花天酒地”“贪污腐败”的国民党迅速打倒,成立了新中国。

在新时代,厚植执政基础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继续让拥护我们的人多多的,让反对我们的人少少的,要让人民群众多了解、多理解我们的工作,让普通大众多监督、多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样需要到人员密集的“地方”去和大家打成一片,帮助群众、支持群众,宣传理念,多刷刷“存在感”,形成兄弟关系。

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极强,核心工作主要对接、覆盖在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涉及面比较小,老百姓也不太懂检察语言,我们中很多人也不太懂、不太会说群众语言,更不习惯用群众语言、方式讲检察事,习惯于甚至只会用自己的专业语言阐述我们的理念、政策,就连讲我们的检察故事,听起来都专业感极强,人民群众听不懂的词汇一个接一个蹦出来。

“听不懂”就产生了“代沟”,有了“代沟”,就失去了兴趣,或者兴趣不大,人民群众兴趣不大,就可能要丢失一大片“存在感”产生的基础。

,人民群众在哪里,就应当把“存在感”刷到哪里。送上深得人心、充满正义、通俗易懂的“检察产品”,用起来方便,看起来舒心、想着就顺心,就是这个时代刷“存在感”最好的办法,和当年“打土豪、分田地”一样的效果。

就当前的检察工作而言,根据我们的职能,我们能提供的“检察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职能,办理的一个个刑事案件。

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违法、追漏追诉、检察建议等办理的一个个法律事项。

主要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这项职能回应的一个个社会关切。

主要是检察机关制作的各种法治宣传片、海报、动漫一个个作品。

主要是检察院产生的一批很优秀的检察官、知名检察工作室、专业化检察办案组。通过经年累月的积累,已经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在媒体、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特别信任感,具有“品牌效应”和“品牌号召力”,成为了检察的特有产品和优质产品。

当大多数的人都通过手机获取各种信息的时候,转化好“五大产品”,抓好“指尖上”的吸引力,把五大“检察产品”通过网络送到群众眼前。让他们热爱用,喜欢用,用的方便,可以当故事看,就是在网上走“群众路线”,网上走群众路线,是新时代走群众路线的重要路径之一。

和一百年前不一样,现在通讯发达、传播迅速,走街串巷、深入田间地头,是温暖的方式、贴心的方式、可靠的方式,但不一定是必备方式、迅捷方式、经常性方式。

抓住指尖,已经成为刷“存在感”必不可少的方式,这点认识应该没有什么争议,输送好、传播好“五大检察产品”,是新时代和群众打成一片,成为兄弟朋友的重要渠道。

当前,五大“检察产品”,有的工作涉及面、辐射面比较狭窄,

有的影响力、强制力不够,

,你现在还真拿他没有太多办法;

有的现在还处于探索阶段,貌似有着巨大的影响潜力,

,搞深搞重,尺度得拿捏好;

有的虽然制作精良,老少皆宜,不乏精品佳作,

,远远未进入最广袤的人民群众大地中去;

有的典型、品牌很突出、很优秀,可就像一本再好的法律畅销书只能买个几万本,而一本有点噱头的经济、金融畅销书,一下子可以卖几百万本一样,

我想,及时改良一下“检察产品”,换一个思路看“检察产品”,也不是不好。

就可以通过提升不起诉率来增加“存在感”。现在的刑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总量上,每年都在增长,其中大部分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典型的就是“醉驾”,已经成为第一大刑事案件罪名。很多人因为一时的侥幸,喝了二两酒,又舍不得几十块打车费,被拦路设卡的警察查到了,被刑事处罚拘留了,还得贴上一辈子“罪犯”的标签,直接影响事业发展、个人就业、家庭和谐、社会融入等,可能就站在了社会的“对立面”。

实际上,目前的不起诉率还是太低了,远远赶不上每年的案件增长率。提升不起诉率,从刑事诉讼全流程而言,算一算,是一笔很划得来的经济账和社会账。

这就好比三兄弟,老二监督老大和老三平时一定要品行端正,别做坏事,虽然大家都明白,这一片好心,都是善意,良药苦口,忠言逆耳。

可人家认为,唠叨唠叨几句也就差不多得了,真让兄弟管兄弟?

目前,大家的一门心思想做优做大“检察建议”,先不说检察建议这个“材质”就不太好,“木头”再炼也难成“钢铁”,再加固也成不了钢棒。

再说,名字也不好,“检察建议”改成“检察意见”,听起来力度、效果都完全不一样。

,不能甘心当“二传手”,公安移送过来的案件,就完完全全诉出去,诉出去的也基本被判了。个人觉得理想的状态,可能是30%的不起诉,40%认罪认罚从宽,30%的精细化办理,区别化是有必要的。

这种信用本身也是营造政府和民众互信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在群众中增加信任感的重要仪式,签订了从宽的,就履行了这个仪式,检察院就一定要一跟到底,让被告人觉得检察院真的说话算话,是一个“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君子,有了这个印象,检察公信力何愁大大提升,这可能会成为检察院刷足“存在感”的利器。

这是新时代检察院的一个“看家宝”、“潜力股”。别看现在影响力还不够大,用起来还没那么带劲,要照顾各方颜面和关切。做得好,也许就是下一个“过硬拳头”。公益诉讼做好一件,人民群众满意一件,做好一件,就可能影响一整面,惠及一大片。

对劣质、粗糙“公权力产品”,从源头上深挖,一步步还原产品出产的过程,给公共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

当然,公益诉讼未来的前景可能还不止这些,现在留守儿童、农民工、残弱人士等缺乏发声渠道、利益代表,经济能力也有限,未来,检察院可能也可能成为甲方代表。

这些年,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80后、90后热力活力检察新人的涌来,加之检察院本来就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高度重视,各地检察院涌现出来了很多很好的法治宣传产品,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微博等传播出来。

然而,这些作品传播来传播去,好像只在法律圈、检察圈内打转,社会效果达到的程度可能与投入不相匹配。

我们自己本身是法律人,熟悉法律,而很多通俗易懂的“法宣产品”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好作品,幽默时尚、轻松自在,要是只留在检察院自己人的锅内,只做自娱自乐、自品自赏,就太可惜了,

,请他们转、请他们播,让他们用,没什么不好,或者定期选一批好作品,一个月一送等等。

这是检察院最好的产品。我经常在想一个问题,除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因素影响之外,为何美国大法官的点滴故事,能够成为脍炙人口的美谈?为何美国的斯塔尔可以成为检察官和社会公众的榜样,现在的罗森斯坦也着实让特朗普吓了一大跳。

中国何时可以涌出来具有品牌效应的检察官,或者说被社会高度认可的知名检察官,具有类似公知、明星一般影响力、引导力的检察官。

这与检察一体原则并不冲突,只是说,知名检察官可能会越来越被彰显、倒逼出来,被涌现出来。除了工作规律的因素之外,90后、00后等慢慢成为新一代检察人,他们的个性决定了他们会成为追求独立个性的一代检察官。

当前,我们再优秀、再知名、再专业的检察官,都比较低调,这种低调源于体制内思维的养成、传统“为官”思维的影响、低调为人不被“枪打出头鸟”担忧的考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品牌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提升检察“存在感”的重要方式,在一些敏感案件上,知名教授可以发声,知名检察官适当发声,只要不是案件承办的检察官,不也是一种需要的方式嘛,或者还能是一种更好的舆论引导、回应方式。

检察院多刷刷“存在感”不是哗众取宠、好大喜功,也不是脱离办案,务虚脱实。而是对接一种更惠及大众的办案思维,避免精英化思维,避免专业化过甚掩盖我们间隔感过大,检察院多刷“存在感”,

周末在家,不想出去“野蛮体魄”,就窝在家里写点文章“智慧心灵”。纯粹作为一种学习方式、消遣方式、娱乐方式。顺便倒逼自己去思考思考问题,毕竟检察院对我还挺好的,工资比同级别的行政人员还高点,挺满足的。文中的观点不一定正确,思考也还不深入,写出来探讨探索,和同仁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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