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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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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组成原理学习笔记——总线的仲裁方式_御承扬的博客-CSDN博客_总线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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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承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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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MBA智库百科

  

是指纠纷

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

和其他

之间发生的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是在

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

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

、房地产合同纠纷、

纠纷、

纠纷、借贷合同纠纷、

纠纷、

纠纷、

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以及涉及

、国际代理、

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

引发的纠纷,这在

和知识产权领域的

见之较多。

  根据

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

,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

的管辖范围。

  

不能裁决。

,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

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

或行政

解决。

  

还规定:

和农业

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

内部的农业承包

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仲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所处理的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后者是处理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务争议的仲裁。

  

  根据是否存常设的专门仲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

,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设性仲裁机构时行审理并作出裁意见书的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

,将它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性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根据

的依据不同,仲裁可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

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友好仲裁则是指依当事人的授权,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当事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特点包括: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

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

的争议解决方式。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

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

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

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

。因此当事人的

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

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

,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

(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

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

。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

,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

向法院提出

,要求法院

,法院按照

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

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

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

申请

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

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

。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

决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

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

后,有

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

。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

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

  

中,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释也会有差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

  我国的常设涉外

。该

隶属于

,总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此外,在一些省市还相继设立了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即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也允许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

进行仲裁。

  一般而言,

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的负担问题。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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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仲裁的基本常识,颇感收益!谢谢~

仲裁~好笑的仲裁,可惡的仲裁。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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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线 —— 总线仲裁_starter_____的博客-CSDN博客_总线仲裁

为解决多个主设备同时竞争总线控制权的问题,应当采用总线仲裁部件,以某种方式选择一个主设备优先获得总线控制权。只有获得了总线控制权的设备,才能开始传送数据。

总线仲裁方式按其仲裁控制机构的设置可分为集中仲裁方式和分布仲裁方式。

将总线上所连接的各类设备按其对总线有无控制功能分为:

总线控制逻辑基本上集中于一个设备(如CPU)中。将所有的总线请求集中起来,利用一个特定的裁决算法进行裁决,称为集中仲裁方式。集中仲裁方式有链式查询方式、计数器定时查询方式和独立请求方式三种。

共用一根总线请求线 BR,通过总线允许线 BG 串行地传送响应信号。

优先级:离总线控制器越近的部件,其优先级越高;离总线控制器越远的部件,其优先级越低。

优点:链式查询方式优先级固定。只需很少几根控制线就能按一定优先次序实现总线控制,结构简单,扩充容易。

缺点:对硬件电路的故障敏感,并且优先级不能改变。当优先级高的部件频繁请求使用总线时,会使优先级较低的部件长期不能使用总线。

共用一根总线请求线 BR,通过一个计数器和一组设备地址线产生并传送计数值(响应信号)。

优点:

缺点:

每个设备均有一对总线请求线 BRi 和总线允许线 BGi,通过各自的总线允许线 BGi 传送响应信号。

优点:

缺点:

特点:不需要中央仲裁器,每个潜在的主模块都有自己的仲裁器和仲裁号,多个仲裁器竞争使用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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