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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单中暂未添加任何货品
直接委托进出口公司全权办理就行了,
如果工厂有出口权的话,传真装箱清单(具体品名/箱数/件数/净重/毛重)和经营单位的报检委托书(并附上经营单证的海关注册号/经营单位的报检注册号)就可以审请商检啦。
如果工厂没有出口权的话,传真装箱清单给进出口公司就行了,他们会以自已公司的名义来审请商检的。
下面是转来的老手的经验,很详细, 你可以了解下。
做商检需要哪些程序?
出境货物一般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1、 出境货物报检单
2、 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定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信用证结汇的提供信用证(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3、 厂检结果单(出境纺织制成品需提供标识查验记录)
4、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5、 不具备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办理报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6、 进/来料加工提供加工贸易备案手册
7、 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的提供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
8、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有关审批文件。
以下以外贸公司收购工厂产品出口且外贸公司与工厂所在地归口同一商检局管辖为例说明商检的基本流程:
1.现在已统一实行电子报检,出口企业需安装当地商检局强行指定的电子报检系统,费用大约4000多元,若企业出口产品较少需商检,觉得不划算,可以请代理报检企业代为报检,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
2.进入电子报检系统,按系统要求及出口产品信息输入相关资料,然后点击"发送",该单货的报检信息即传输到商检局联网的系统,发送成功后会自动生成一个报检编号,记下这个号。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以前手动报检时在商检局报检大厅里的电脑里输机过程的变形。
3.准备报检所需资料,一般为:报检单(原件,出口企业自己报检则盖出口企业公章,若委托代理企业报检则盖代理报检企业章;报检单内容按电子输机的内容填写,务必保持一致;注明随附单据,若在本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通关单",若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则选择申领"换证凭单",即由货代在异地口岸换正式的通关单);工厂检验报告(原件,盖工厂检验章);该批货物外包装生产厂提供的出口包装证(由商检局签发,复印件即可;若出口包装为纸箱,则还需纸箱厂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需交纳一定费用,约2-3个工作日办好,办好后需将原件交商检局根据此批货物所用纸箱数进行相应的核销);出口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箱单(复印件).将全套报检资料交商检局相关负责商检抽样的部门,请他们安排商检。
4.第一次商检,商检局的大爷大娘们一般会要求到工厂实地抽样商检(熟悉后可以有所变通,可以将货物拉到某个就近的地点进行商检),出口企业需严格遵守跟商检局抽样人士约定的时间,绝对不能晚到(商检局抽样人士不守时可以原谅),而且需安排专车接送,如果产品为某种紧俏商品,商检局的人士可能会提出要多拿一些产品回去仔细化验,这时你要笑脸相迎,慷慨赠与,表现你积极配合的态度。如果商检局人士提出你的产品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商检程序要求或规定,你就有必要请吃一顿饭或买包烟或做其它善意的表示,一般商检局的人士会比较识相,不会过分为难你。
5.商检后一般两个工作日内出单,如果你急于发货,可以找抽样的人士疏通,说说好话,陪陪笑脸,他(她)会考虑先出你的单子。
6.单子送到报检大厅审单中心后,你仍然需要跟报检大厅的人套近乎,要不辞辛苦地守在柜台前,请他们帮忙看看你的单子审得如何了,能否快点出来。
7.单子出来后,你按照所核商检费用去开发票,交费,拿单,大功告成!
生产企业自己报检,程序相同;若供货工厂在外地,可由工厂自己报检,将换证凭单寄给你即可,但要注意商业保密问题政策性的
一、报验。分下列几种情况:
(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
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应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a)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
(b)国外商业发票;
(c)装箱清单;
(d)提单;
(e)进口货物通知书。
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还须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
(3)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加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二、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受理上述报验申请后,进行检验、出证。并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由收、用货部门送订货公司办理对外索赔。以进口设备为例,步骤如下:
(1)验收准备:督促收、用货单位做好验收准备,主要包括成立指挥,运输、验收、
安装调试、档案、保卫等工作内容的临时验收小组,收集、翻译进口设备的各种资料;熟悉资料,拟定验收方案;培训验收人员;落实货物堆放场地;有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的,还要做好接待准备。
(2)拆箱检验。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装标志与合同、提单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装
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水渍、油污等。如发现问题,在详细记载、拍摄照片及收存受损实物后,立即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鉴定,必要时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如未发现问题,则可开箱进一步查看设备,零部件的装载,内包装是否完好;根据装箱单核对数量,查看外观有无锈损。如发现问题,按上述办法办理。
〖说明〗
1.进口商品规定有索赔期限,故检验工作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行。收、用货部门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应考虑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时间。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并估计在索赔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检验、鉴定的,收、用货部门应及时与订货公司联系,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超过索赔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依据的,商检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检验。
2.一般进口设备在合同中均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在品质保证期内,发现非操作、保养、维修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申请商检机构复验。
3.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商品残损或数量短少,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并给予鉴定、签证。在口岸检验、鉴定有困难的,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签证。没有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的,当地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检验。
4.进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由售方来我国共同检验,或在到货后发现问题确属售方责任、需经售方派人会同检验的,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地检验。
5.进口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行车执照前,先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
进口机动车辆登检手续。经登检后,发给《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凭此向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行车执照。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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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单中暂未添加任何货品
各位,我是外贸新手。一个厂家(我们的供应商)的货物已经做好要做商检,要我们给他商检资料(他报检)。 因小弟第一次做,能否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外销发票、装箱单、报检委托书的模版?谢谢!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报验分类和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
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
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十) 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构申请检验出证;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 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
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
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 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 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 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
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的单证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
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 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 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 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此外,
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 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
有关的资料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 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时,还应提供有关
函电、资料。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 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 厂检合格单;
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
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商检简介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商品检验体现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从而在出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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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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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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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什么是商检及商检操作流程商检:简单说来就是商品检验。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有时候内贸异地交易也有可能用到,不过较少。由商检机构出单证明你的货物经检验符合怎样的品质和数量,买家凭借你出具的商检单可以了解到货物的品质是否与其需求的一致。商检有时会列为议付单据之一。内容依据《商检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