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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的
案由,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
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
及
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
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对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股权事项来协商处理,但如果后期造成也矛盾和纠纷的,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的,法院可以根据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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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四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
》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
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
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
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转让前章程);
3、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5、公司股东会决议(各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名、盖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明);
6、其他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并来公证处在公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7、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转让协议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属于合同纠纷吗"的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当事人还可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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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转让通过转让自己股权的方式,或者是他人转让股权,归我们在这个转让古城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那么股权转让属不属于合同纠纷呢,答案是有可能属于合同纠纷,所以我们还是需要多加注意。接下来为大家带来
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四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通过,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借鉴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在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同时也规范和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对此,笔者就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及限制略谈浅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如果因为股权转让产生的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合同纠纷的一个处理原则,就是进行合同纠纷的处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在公司里,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很多股权纠纷,发生了股权纠纷时,要想办法解决纠纷,有人问,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在发生了股权纠纷时,如果通过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司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股权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既然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利。
(二)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称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五)诉讼。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
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诸如利益争夺、政府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盲目购并和动机不良购并法制、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会引起股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以下24项,具体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发生了股权纠纷时,如果通过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司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的形式很多时候是股份制的,当发生股权转让时,需要签订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
?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以下24项,具体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股权纠纷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纠纷等案由,因此公司股权纠纷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是哪一个案由。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
的信息,由上可知,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由有24项,具体还要看纠纷的来源及争议焦点,再确定案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减资,减资需要出具减资报告,并对此进行公告。实践中,并不建议公司股权转让和减资同时进行,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更多关于
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减资是需要出具减资报告的,所以股权转让和减资最好是分开做比较好。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变更流程为: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股权对外转让的时候,需要先通知其他股东。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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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话是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所以下面为大家带来
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特性,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情况,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部进行转让,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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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纠纷通过诉讼解决是最好的,诉讼就需要明确好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是以公司等级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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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因增加注册资本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一般是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1、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2、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3、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1、公司债权人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请求权。
2、公司债权人对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的请求权。
3、公司债权人对负有责任的其他股东(含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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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是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在实践中,这类情况不少,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
怎么写?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吴xx,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陈xx,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百贰拾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7年9月,被告和原告说:自己在河北省石家庄xx县xx镇xx村有一个铁矿,因为缺少资金,愿意将60%股权转让给原告,希望与原告合股经营。基于朋友间的信任,被告同意受让原告的股权,双方口头约定股权转让款为420万元,在汇款前,原告问矿山何时能开采,被告讲马上能开采。2017年9月25日、10月6日、10月9日、10月15日,原告按被告指定的账户汇了420万元股份转让款,款付清后双方签订了《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矿山资料,被告一直推托,2018年7月,被告将有关矿山资料交给原告,原告发现被告转让给原告的铁矿没有任何手续和证照,被告也没有任何公司,被告从转让之日到今天为止没有矿权和股权,尔后,被告又要求原告配合,意图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是为了骗取原告钱财虚构矿权和股权的,其行为完全是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利用和原告朋友关系,以欺诈的手段,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被告本来不存在的矿权和股权,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被告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百贰拾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xx
2018年7月26日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1、正确把握好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与坚持商法理念、利益平衡的关系
(1)把握好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与坚持商法理念的关系,优先适用商法规则。把握处理好“内”与“外”的关系,坚持“内外有别”。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内部关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外部关系。股权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处分自己的股权是必然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首先要处理外部关系,然后再处理内部关系。
(2)把握好适用公司法与适用民法的关系,优先适用商法规则,民法规则补充适用。把握好价值平衡与利益平衡的关系。快捷而低耗的高效率交易成为商事活动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维护效率原则的前提下,以公司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地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保持和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当各方利益无法兼顾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取舍:当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股东利益;当股东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把握好公司利益(股东优先购买权)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优先保护公司利益,即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在有限公司的封闭性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之间进行协调。具体到当股东的优先权与交易安全冲突时,股东的优先权优于交易安全。而适度保障交易安全,无论是从现代社会日益关注动态交易安全的趋势上看,还是从商法天生的外观主义特性上说,维护外部关系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始终是我国商事立法包括公司立法在内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股东优先权制度也不例外。
2、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1)股权转让协议缺乏对价约定的效力。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没有成立。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价格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确定股权价格。
(2)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对抗效力。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根据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但除了法院的裁定书外,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等等材料。然而,在法院判决之后,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仍需公司的配合。当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后,若出现当事人因无法取得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针对这一矛盾现象,我们也只能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3)工商登记事务中,常存在大股东操纵办理登记,以虚假签名的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登记,而工商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实务中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案件频发。为减少乃至杜绝此类现象,建议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材料时,应预留股东签名的印鉴卡、个人印鉴等个人资料,以便在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予以核对。
(4)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的当事人为避税或者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向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交一份阳合同,在当事人手中则持有价格不同的阴合同,应以哪份为准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看阴合同在规避什么;其二,要看阴合同损害谁的利益,在公平性与确定性的利益衡量上倾向于公平性。如果规避的是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即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以价格虚高而剥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则相对于其他股东无效;如果是为了避税,而在工商登记的价低,实际履行价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但对避税行为应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由税务部门予以制裁,以司法制止两面合同,引导当事人去除合同的两面性,规范经济秩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股权转让纠纷起诉状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股权转让纠纷起诉状一般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写明事实与理由,然后向被告所在地提交诉讼状,基本内容就是这些,供大家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股权转让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稍微有不慎,可能就会产生纠纷,处理起来就会更加麻烦。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管辖归谁管?
是多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1、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转让方并不能控制。对于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转让方对此并无过错,就不应该由转让方承受不利后果或承担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对于受让方的民事权利,完全可以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受让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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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知识。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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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方面的案由。
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
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法的案由还是公司法的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属于合同纠纷方面的案由。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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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
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叫什么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号)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
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例如,《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
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
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叫什么的内容。根据公司法案由的规定,股权转让纠纷被列为第三级案由。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您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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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办公司的人越来越多,有年轻的大学生,也有不愿再给别人打工的职场大叔。由于权利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并非所有人都足够重视合同拟定这事儿。比如对重要事项,几个人商量后,仅仅作出简单的书面约定,甚至只进行口头约定,就满怀激情开始创业,可万万没想到,事后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隐患。近日,在几个年轻人当中,就发生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说好分几次支付股权转让款,可因为工商登记一直没更改过来,接受转让的一方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问题是,可以吗?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没有被写入工商登记备案的新股东,想清算公司,问题是,没有支付完的股权转让款,还要继续吗?围绕这两个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2014年4月,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与冯某等四人及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冯某等四人,股权转让款共计100万元,分五年付清。协议签字生效后,四人依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金,之后便以B公司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作出了公司更名决议,选举了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并由全部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B公司还召开了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总经理,并就员工离职等问题作出决议。但因种种原因,B公司后期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中,A公司仍是B公司股东,但冯某等四人却不在其中。因此,剩余的四笔股权转让款,冯某等四人也一直未支付给A公司。此外,B公司的经营期限在2018年6月就要届满,面临清算。鉴于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某等四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0余万元及利息。
对于为什么不按约定支付余款,冯某等四人解释道,是因为A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在先义务,因而四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至今工商局登记的股东里也没有我们的名字,我们到底是不是股东,都不知道,这造成股权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四人仅支付了第一年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A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有合同依据。四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未配合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反,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B公司新的股东会、董事会顺利成立并运行良好,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正常。因此,四人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判决四人限期支付余款和利益损失。
冯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四人是否取得B公司股权;二是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是经营期限届满仍未变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登记是否属于合同目的未实现。
关于第一点,二审法院认为,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股权变动事实的认定,应从A公司是否将其对B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转让给冯某等四人进行考量。从本案事实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冯某等四人实际接管了公司,并掌握了公司印章等,且已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宜进行决议,应当认定A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股权的合同义务。
针对第二个焦点,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已不再是B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人是B公司,B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及相关诉讼程序解决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
第三个焦点,B公司是否延长经营期间、如何延续公司经营,应该由B公司自行决策处理。
综上,法院驳回冯某等四人的上诉请求。
“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股权转让完毕,可能是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舵认为,在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是否实际控制公司,即实际履行协议的状况来判断协议已经生效、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是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采取的认定标准。
记者查阅了解到,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或置备股东名册,“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法院通常以公司内部为准来认定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孔祥舵表示。
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鲲告诉记者,股权类案件中,工商变更登记经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交易肯定要约定一个股权转让交割的时点,有的交易约定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为交割日,有的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时点,这样的约定就比较清楚。而有的协议签得比较简单,没有约定到这个程度,就容易引起纠纷。对此,法院通常以客观上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来判断。本案中,假如冯某等四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始终在B公司的外围,那判决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那么,工商登记和实际不符,没有及时进行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看待呢?
“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这实际上涉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原则上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市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杨鹏分析道,冯某等四人与A公司、B公司已经签了协议,股东大会、董事会都开过了,冯某等四人实际上已经是B公司股东。
“工商登记只是一个对抗要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杨鹏解释道,也就是说,在没有变更登记时,如果有一天谁和B公司发生了纠纷,可以由工商登记中原股东A公司来承担责任,之后A公司再向实际股东追偿,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
张鲲补充道,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个显名的问题,隐名股东只要行使了股东权利,照样要履行股东的义务,其中,股东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关键。
在审判过程中,本案还出现了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该如何看待冯某等四人的权益实现呢?
孔祥舵表示,经营期限长与短,是否续期还是清算,B公司内部都可以自行决定,在实际控制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要避免到期被清算,完全可以由B公司实际股东自行决定提前续期来实现。以公司要清算,就没有合同履行的标的为由,拒绝转让股权款,实际上混淆了合同标的。“本案的合同标的是股权,而不是股权的载体——公司”。
“事实上,本案和经营期限届满没有关系。”张鲲说,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是一个技术问题,只要公司股东共同作出一份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把经营期限延长十五年、二十年甚至是长期,提交给工商局,就可以延长,“几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非常方便。”所以,这不是一个实质性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四名股东以此为由拒绝履约,放任了经营期限届满这一情况的发生。
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类似纠纷,该如何避免?
张鲲告诉记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他们的法律文件质量比较低,法律风控意识不强,而一些成规模的大公司通常由专门的法务人员对签订的文件进行审核、风控的把关,会大大避免纠纷发生,而前者则容易造成纠纷发生后没有有效的条款来保护自己。
张鲲建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各类合同的签订,条款约定一定要明确,特别是转让款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股权交割时间、股权交割确认等关键条款,应尽可能约定得完善、清楚,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纠纷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如果冯某等四人之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协议效力中止,A公司必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那四人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本着最大的善意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双方都违约,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诉讼也就在所难免。通常,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过分,通过利用抗辩权去实现其他目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张鲲说。
(本报记者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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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多数人一样,洪小姐也是怀着创业的愿望来上海打拼的,然而没多久,她就卷进了与所在公司的一场纠纷之中。 它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股东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涉世不深的洪?
和大多数人一样,洪小姐也是怀着创业的愿望来
打拼的,然而没多久,她就卷进了与所在
的一场纠纷之中。 它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
权纠纷还是返还投资款纠纷?涉世不深的洪?
小姐怎么也弄不清楚,苦闷异常。
投资入股 血本难回
2005年4月初,年轻漂亮的洪小姐从外地来沪打工,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束某。一经交谈,两人都感觉彼此有缘分,而且他们还是同乡,洪小姐后来就在束某妻子任法定代表人的饮食公司打工,做起了服务员。
某日,洪小姐流露出也想开店的想法。束某说:“开新店有风险,不如入股我们公司,保你没有风险地赚钱。”洪小姐对束某说:“你们店开得好好的,怎么会让股给我?”束某称:“因家里
子,又要装修,资金周转有困难,大家都是老乡,我不会骗你的。我公司总共投资75万元,你一股7.5万元。”洪小姐相信了,她向父母借了钱交给了同乡。
2005年4月18日,束某以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为
,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收取洪小姐人民币 7.5万元,并向洪小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洪小姐投资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7.5万元整。”同日,公司向洪小姐出具《股份证明》一份,该股份证明称:“某公司总投资75万元人民币。经营日式酒吧,洪小姐投资7.5万元人民币。另有甲、乙、丙、丁四人占有九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人及洪小姐在该股份证明上签字。
2005年5月25日,洪小姐得到人民币1400元。同年6月20日,洪小姐再次分得人民币1500元。20 05年6月22日,该公司经营场地因市政动迁,停水、停电、停止营业而关门。洪小姐遂向公司要求返回7.5万元,结果是不了了之。
举报不成 法律解决
后来,洪小姐又多次要求公司返回7.5万元,公司还是不肯返还。束某和公司向她隐瞒了经营场地将被市政动迁的事实,施以小恩小惠骗取她7万余元巨款,她感到上当受骗了。于是,她请人写了举报信,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不过,承办人告知她可以通过
诉讼解决此事。
在与公司经过几个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洪小姐终于下定决心,通过法院诉讼加以解决。她聘请了律师,于2005 年10月将公司和束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但是,同样的事实,一审和二审法院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也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
》的有关规定,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即个人合伙。根据《
》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人。该公司系有限责任
人,不能成为合伙人,故洪小姐与公司之间不是合伙关系。洪小姐向公司出资,公司已向洪小姐出具了股份证明,明确洪小姐为股东,而且,公司其他股东也明知洪小姐系公司股东。虽然洪小姐的
没有在工商登记作变更公示,但是,洪小姐已分得红利,行使并享受了股东权利,因此,洪小姐对公司享有股权,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明确指出,洪小姐与公司之间是退股纠纷,因此本案是股权纠纷。洪小姐的入股行为没有违反
的情形,应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洪小姐的股权没有转让,现其要求公司返回出资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洪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洪小姐负担。
终审宣判 返还投资
年轻气盛的洪小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拿着一审判决书到处咨询。对此,有关方面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是股权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也有人认为,它是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的。
经过权衡,洪小姐鼓足勇气,重新聘请了主张本案是返还投资款纠纷的资深律师王惠雄,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面对哭诉的当事人,王律师承担了不小的风险,因为已有一审法院的判决了,要推翻谈何容易。但是,凭着对《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颇为熟悉的功底,他在仔细研究了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明显感觉其中有欠缺之处,他确信这是一起投资款纠纷,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也不一样,有重新上诉成功的可能。在告知了诉讼风险后,王律师拟写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返回出资款,
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王律师认为,本案不是股权纠纷,而是返还投资款纠纷,股份转让也不同于增资扩股。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是两人,不包括洪小姐。故洪小姐要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
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成为股东,洪小姐只能通过
、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股权赠与三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公司增资扩股,洪小姐的出资行为属于增资的部分。本案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由于增资扩股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均没有履行,故洪小姐向公司投入7.5万元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故二审法院认为,洪小姐投入公司7.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向洪小姐融资,洪小姐两次所取得的“红利”可作为融资的回报。在洪小姐并非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她有权要求公司返回其投入的款项。故本案案由应为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法院仅凭《股份证明》和洪小姐两次分得的所谓“红利”,即认定洪小姐的出资行为是投资入股且已成为公司股东,并适用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显属不妥。
2006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开庭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洪小姐人民币7.5万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大部分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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