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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22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法律知识|华律网

1、根据《

》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

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提起

2、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4、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医疗事故应对患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美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患者伤害医生将构成故意伤害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与此同时,需要对医生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关于患者伤害医生怎么进行判决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事故死亡是需要医院向受害者赔偿损失的,一般来说,赔偿费用主要有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等费用,另外具体的赔偿费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今天,针对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哪些费用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事故频频发生,这其中总是争论不断,关于院方伪造患者签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分配。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医患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并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加之医疗问题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导致医患纠纷十分尖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一种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有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的,那么按摩推拿医疗事故怎样索赔?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废止,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才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之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一般是由医护人员不认定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造成的,医疗事故严重会构成患者伤残,那么医疗事故达不到伤残怎样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对于在医疗中,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对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那胎死腹中的医疗纠纷如何赔偿?华律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在打医疗官司的时候,有去做司法鉴定确定责任的问题,结果责任认定双方在这起医疗事故中,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在同等责任下,受害的患者也关心赔偿的问题,那么,医疗官司同等责任怎么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死亡是需要医院向受害者赔偿损失的,一般来说,赔偿费用主要有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等费用,另外具体的赔偿费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今天,针对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哪些费用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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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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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22最新规定-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1、“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日期的认定;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

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

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四)、陪护费

1、“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陪护费”这一称谓比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

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一些,因为医护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1、“根据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2、“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如重庆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5767元。但

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明确规定该数据使用于处理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可予以借鉴。

(六)、残疾用具费

1、“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

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七)、

1、“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按《

》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

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1、“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医疗事故应对患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美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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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医患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并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加之医疗问题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导致医患纠纷十分尖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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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废止,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才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之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一般是由医护人员不认定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造成的,医疗事故严重会构成患者伤残,那么医疗事故达不到伤残怎样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对于在医疗中,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对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那胎死腹中的医疗纠纷如何赔偿?华律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在打医疗官司的时候,有去做司法鉴定确定责任的问题,结果责任认定双方在这起医疗事故中,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在同等责任下,受害的患者也关心赔偿的问题,那么,医疗官司同等责任怎么赔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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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您好,可以详细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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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医疗纠纷可以以医疗事故(做医疗事故鉴定)起诉;也可以以医疗过错起诉。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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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找法网(findlaw.cn)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22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一)医疗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

  【赔偿标准】: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

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

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

》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赔偿标准】: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计算方法】: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七)丧葬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1、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

  【赔偿标准】: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计算方法】: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计算方法】: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

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但是,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2022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小编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定要及时,因为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更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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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找法网(findlaw.cn)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

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国家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是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来决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2022年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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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其计算公式 - 法律知识网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医疗过错责任

  (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另外,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当然,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认定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后才能作出。

  2、民事法律责任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3)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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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 法律常识 - 律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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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 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