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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有以下情况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我国《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根据《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
为规避
,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
、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
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
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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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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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
您好,有差别的
村委会可以查询
是分别计算的
可以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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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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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仲裁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征地拆迁的话都是会签订拆迁协议的,如果出现了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应该怎样处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拆迁...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
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
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按照《
》第61条和《
》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
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房屋租赁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时候,即使双方签字盖章,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遑论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因此,各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避免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更多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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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房漏水要求解除合同,首先要看合同中对此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又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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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外出工作都是租房子比较多的,但是租房子的时候一般都是要签订合同。很多人想要知道的是,房租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合同在期限内的,租客要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租金。
我们知道很多人们出来外面工作的话一般都是会选择租房子的,租房子的时候一般会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这个是很重要的,那么,如果租房合同期满继续履行怎么写?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可以附条件的,合同条件包括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在租赁合同中可以附条件的,那么附条件的租赁合同能不能随意解除?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这个时代,租房族占据了社会工作族的一大部分,绝大多数都是租房,如果房东跟租户之前关系融洽,双方都很开心。但也有不少因拖欠房租而解除合同的纠纷,如果租客一直拖欠房租的,那么拖欠房租多久合同终止呢?阅读完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你自己不购房,属于你违约,定金是不退的。
您好,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等?如何支付购买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你妹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方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你好,可以要求分割
你好 待房屋贷款结清后 拿上身份证 户口本 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
您好,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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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房屋租赁问题,
该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从法律角度来看看,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为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应当参加诉讼,不仅需要承担腾退房屋的义务,在需要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应当承担配合评估的责任。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诉次承租人,则人们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还问题释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决执行问题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职权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应当分别审查,即分别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各自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保护其权益也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以鉴定等方式对装饰装修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
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合同法》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10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后续知道房屋被转租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解释》第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租赁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装修物做如下处理:
《解释》第10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12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装修的,装修物处理如下:
《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数租,也即是出租人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多次出租给他人,《解释》第六条对于一房数租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作出了明释:“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即是,房屋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若要将租赁房屋出售的,租赁合同仍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还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卖可破租赁的情形!
一般情况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即可破租赁:
《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因此,若租赁房屋抵押在先,出租人仍有权将房屋出租,承租人也可租赁该房屋,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即是后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此时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即是“买卖可破租赁”。此时,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有抵押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由此可知,租赁合同仅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承租人而言,只要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在后,则抵押权的实现不会对承租人造成多大的影响,对于出租人而言,应当将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该租赁房屋的抵押,出租人未告知的,则应当对抵押权人因此而生产的损失承担责任。
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已是一个很普通的现象,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房屋租赁需要注意的事项越来越多,希望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现在或将来的出租人、承租人能在房屋租赁中保驾护航。
最后,来看看2020最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x�x�x�x�x�x�x�x�x�x�x�x
承租方(乙方)�x�x�x�x�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x�x�x市�x�x�x区(县)�x�x�x�x�x�x.该房屋为:楼房�x�x室�x�x厅�x�x卫�x�x厨,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装修状况�x�x�x�x,其他条件为�x�x�x�x�x�x�x,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x�x�x�x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x�x�x�x�x.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x�x�x�x.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x�x�x�x�x.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x�x�x�x�x�x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x�x�x�x�x�x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x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x�x�x�x�x�x�x,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x�x�x�x�x�x�x�x�x�x,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x�x�x年�x�x月�x日至�x�x�x年�x�x月�x日,共计�x�x年�x�x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x�x�x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x�x�x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x�x�x元/(□月/□季/□半年/□年),总计:�x�x�x�x元(大写:�x�x�x�x�x�x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x�x�x�x�x�x�x�x�x�x�x�x�x�x.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x�x�x�x�x�x�x�x�x�x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x�x�x�x�x�x�x�x�x�x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x�x�x�x�x�x�x�x�x�x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x�x�x�x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x�x�x�x�x�x�x�x)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x�x�x�x�x�x�x�x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x�x�x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x�x�x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x�x�x�x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x�x�x�x�x�x�x�x�x�x�x�x.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x�x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x�x�x�x�x�x�x�x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x�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x�x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x�x�x�x%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x�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x�x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x�x%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x�x�x�x�x�x�x�x�x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x�x�x�x�x�x�x�x�x�x�x�x�x�x�x.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x�x份,其中甲方执�x�x份,乙方执�x�x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北京卫视《庭审纪实》
一档聚焦法庭审判的法制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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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视法《庭审纪实》栏目法律观察员、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和您一起观察:
在城市中,
是常见的一种现象,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以及承租人之间出于自愿而达成共识都是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但是房屋租赁
的情形有哪些?今天华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
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
无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
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租赁的标的物为
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
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
小编为您讲解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四大情形,只要是属于以上介绍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都是属于无效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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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的流程是申请人向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会尽快的审核内容,但是这个业务应该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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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在租赁过程中有的人就会遇到一些事情,比如房租租赁转租就是其中之一,这需要当事人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在大法律上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很多人对此也不了解,那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这就需要大家通过本文就能知道其中的答案,下面华律网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房屋购买合同无效情形
在哪些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贷款合同无效情形
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
或者
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
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9日,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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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条件有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主要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房屋拆迁是属于政府的工作,很多时候拆迁之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然后签订相关的协议,如果房屋被拆这些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合同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因虚假宣传而签订合同的,虚假宣传存在欺骗的行为,造成签订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很多时候会涉及到签订合同,签完合同的时候一般双方需要签字,而且还要盖章。印章上有签订合同无效可能是因为违反相关的规定是无效的。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纳保证金保证合同履行的,如果一方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保证金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从交纳定金后开始计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每个人都知道合同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那么,大家对土地欺骗合同有效吗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华律网小编细心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守一定原则的,签订合同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信等。重大误解签订合同的,不会造成合同无效,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购房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或者购房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情形。关于常见的采购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一般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协议,如果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些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跟对方好好沟通,或是没有调查清楚对方的背景。等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隐瞒,如果一开始知道对方隐瞒的信息,那自己是不会去签订合同的。那么,重大隐瞒导致合同无效吗?华律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您可以看一看。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国内经营业务中认可独立担保,故独立担保不能独立与主合同之外而按有效处理。只要债权人无过错的,或者担保人有过错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无效或者严重违法而无效的。
你好 .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你好,你可以起诉租赁方和租车人
报警处理
换锁意味着他已经收房,你无需再付房租
协商不成只能走法院起诉
如何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
常用最新合同范本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变更
定金与订金
合同效力
赠与,一般都是指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大家是否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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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般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下面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物业管理费因为没有明确的收取标准,所以,因为物业管理费而发生的纠纷也很多,那在选择用诉讼手段解决时,大家注意到物业管理费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了吗?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你做详细的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各个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区别,但是大致流程是差不多的,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参考作用
一般现在出来工作都是选择租房的方式生活,而租房是需要鉴定一份租房合同的,里面会约定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很多人对于合同的签订不是很了解,那么,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含义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更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能生效吗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了解看看吧!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手续根据过户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内容。
我们常说的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经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主要类型: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合法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下面关于商品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近年来,“一房多卖”的现象十分多见。关于发生“一房二卖”怎么办?如何防“一房二卖”的风险?“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如何处理“一房二卖”?如何查实“一房二卖”?小产权“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怎么赔偿?“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有关“一房二卖”的问题,华律网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
龙岩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的流程是申请人向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会尽快的审核内容,但是这个业务应该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日内提出的。
根据关于莆田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能够知道,在莆田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的办理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福州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那么就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房屋出租在生活中非常普遍,人们外出打工、做生意一般都是租住房屋,有的时候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会将租赁的房屋再次进行转租,以减少个人经济支出,对于进行房屋租赁转租的情况,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华律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在三明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在外出打工的人权群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吃穿住行都是人们的基本需求,我们国家的租房市场也是非常庞大的,租房是需要办理住房登记备案的,如果租赁租房的人员发生变化了,那么就办理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在泉州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要办多久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我们国家人口多,房产的价值比较高,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消费的起房子的,买不起房,但是可以租房居住,租房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租房的租客发生变化,那么登记备案也是会发生相关的变化,在漳州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大家在城市里面生活工作肯定离不开住所,如果自己没有房产的话,那么是需要去租赁租房的,租赁住房可以长期租赁也可以短期租赁,租赁的房屋还可以转租给别人,在漳州房屋租赁转租登记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房屋租赁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在租赁过程中有的人就会遇到一些事情,比如房租租赁转租就是其中之一,这需要当事人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在大法律上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很多人对此也不了解,那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这就需要大家通过本文就能知道其中的答案,下面华律网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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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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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情形: 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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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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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广东-佛山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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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6 1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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