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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责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责任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3、承担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
与行政处分
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
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
责任、违约责任、
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
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等。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案件内容是民与民直接还是涉及政府、违反行政法方面的区别。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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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区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可依法向人民
提起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
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它案件,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人或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必然引起争议,发生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把它诉诸司法解决,就成了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所谓诉讼主体,是指其所送行为能够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这样的主体。
3、民事诉讼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
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进行的活动过程。我国
把这个活动过程分成起诉和受理、庭前的准备、
、裁判、上诉和执行等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任务,而且上一个阶段的任务完成了,才能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但这并不是说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历这六个过程。
三、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
与
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除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和
、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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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指导告知如下:
一、起诉和应诉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三条 民事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有权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行政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第四条 民事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有变更或者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出反诉。
二、管辖
第五条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三、诉讼代理
第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确定委托代理人后,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写明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具体的授权范围,否则视为一般授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条 代理人代为诉讼的,代理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四、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二年,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代理。
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诉讼费交纳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受理费由被告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七、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二十七条 经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书面申请。是否准许调取,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案件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简易程序除外);行政诉讼案件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并被法庭采纳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八、出庭
第三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本人一般要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上诉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
第四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等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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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行政诉讼
最为简单直白的说法是
。就是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机关或类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主体作出了一个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被管理主体对这个行政管理行为不服,从而将该行政机关起诉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
较为常见的
包括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每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二、
民事诉讼最为常见,民事诉讼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纠纷进而引发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基于具体行政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进而引发的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
,因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而行政管理行为,主体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状态,主体地位当然不平等。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选择。
为什么需要选择,因为在实践中,有些债权纠纷、物权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中均会涉及到行政行为,而基础关系却是民事关系。
这类纠纷中,或是行政机关直接充当了民事纠纷的管理者与调停人,或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民事纠纷的不利后果。
对于此类纠纷应如何选择诉讼,是选择先民事后行政,还是选择直接民事诉讼,或直接行政诉讼,就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诉讼方案、选择诉讼程序时,
。
对于行政诉讼,更多时候诉讼目的不仅仅是确认行政违法,更是要能够得到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最终挽回损失。
所以,在这类案件中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一开始不选择民事诉讼直接选择行政诉讼,能否最终得到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这正是需要考虑的关键
曾有一个案例,是当事人从资产公司、银行机构二次受让而得的债权纠纷案件。涉及到抵押权项下抵押物被转让,并在行政机关完成了转让登记,即过户登记。
基本案情是当事人取得债权,系原始债权二次债权转让后,由当事人受让取得。基础债权设立之初同时设有不动产抵押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取得该债权时,不动产抵押物已被抵押人私自转让给第三人。即债务人(抵押人)未经债权人(抵押权人)同意,私自向第三人转让了抵押物,并在有权机关完成了转让过户登记。
关于本案诉讼方案的设计问题,最初当事人倾向于直接进行行政诉讼,原因是债务人除抵押物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选择行政诉讼,可以将较多的行政部门牵涉其中,以便于协商解决。
如能调解结案,或许能尽快实现债权。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就得最终由法院对行政诉讼进行判决。因此,我们不能仅寄希望于调解的达成,更应该论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是否支持最后的诉讼请求。
本案民事关系比较简单,即借款合同双方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且由债务人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为该债权设立了抵押权。
而本案涉及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是什么呢?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自行转让抵押物,且负责登记的房地产部门给予办理了过户登记。
,并且该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涉案抵押权设立登记时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相隔多年后,办理抵押物转让过户时登记时,登记部门为房地产部门。因此,造成已经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物被办理过户登记的错误行政行为,涉及上述两个部门的行政行为。
即造成该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涉及上述两个部门的过错。或是由于没有登记,或是由于登记记载不完善,或是由于没有有效移交权利凭证,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抵押物的错误转让登记。因此,如果进行行政诉讼,便是将上述两行政机关同时列为被告当无异议。
在论证行政诉讼的可行性时,不仅考量将抵押物过户登记的错误行政行为是否可诉,所列被告是否恰当。还需考量即使被判该行政行为违法,能否在确定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决作出给予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最终判决结果。
在此问题上,经分析论证与案例搜索,认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即
,因此,未经民事诉讼直接进入行政诉讼的诉讼方案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于是得出结论,直接选择行政诉讼的方案是不可行的。转而认为还是首先进行民事诉讼较为恰当。当初考虑民事诉讼最大的问题是债务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本案涉及的抵押物已被转让。那问题的关键还是回到抵押物能否优先受偿这一命题上来。
正常情况下,抵押权设立的立法本意,就是担保债权人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案面临的问题是,在抵押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还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物的转让是否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或者说
答案是否定的。
当时经过法律论证以及案例搜索,得出的结论是
,
而这正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2021 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物的转让限制有了变化,但抵押物的转让同样以不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为原则。或者说抵押物的转让同样不会影响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关于这一点,新法、旧法的观点是一致的。
本案最终确定该民事诉讼方案的可行性,即在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设计中,第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第二请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将抵押物现在的所有权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后来虽审理过程较为曲折,经过一审、二审与重审。但重审最终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说明了本案的诉讼方案是可行的
放眼这大千世界、这芸芸众生,这慢慢人生,万事万物的选择与坚持都是非常重要的。
回到本题,诉讼方案的选择与坚持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在我们进行了论证后,在我们做出了选择后,就要相信选择的正确性,并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就一定能最终获得支持,取得最后的胜利。
简单的说一下。
,那么何为民事行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行为叫民事行为,比如人和人,人和企业,这些个体之间没有强制约束力,你可以选择跟这个人发生民事行为,也可以选择不发生,你可以跟这个企业做生意,也可以不跟他做,这些都是平等的主体,发生的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如果在民事行为中你做错了事情,那么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如果要负民事责任,基本上负责的办法都是“赔钱”,或者赔礼道歉之类的,拘留也有可能,不过时间都比较短。
何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讲,各种政府机关做的事情叫行政行为,普通人就算想做点什么行政行为也做不到,所以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都是各种政府机关,他们在日常工作(行政行为)中做错了什么事情,就要承担行政责任。
要负行政责任,基本也是消除影响啦,赔礼道歉啦,恢复原状啦,赔偿经济损失啦,不需要再做或者不做某件事啦之类的方法,至于官员被罢免那是另外一回事,反正也不会坐牢的。
这个更简单了,看看《刑法》,你做了里面提到的事情,才有刑事责任,其他通通不算。
要负刑事责任,除了一些情节轻微免于处罚的,基本就是各种各种名目的坐牢,时间长短不一,当然还有最终武器----------枪毙。
简单的说就是这样,要详细的写的话可以写上万字,大家有个基本概念就好。
民事责任:就是民事法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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