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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
或者
,并处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
,并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或者
,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
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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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华律网小编在毒品犯罪特点专题为您整理了关于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也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获得了解。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即国际反毒品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
在毒品案件办理中,如何处罚吸毒者购买、存储、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笔者认为,无论代购还是居间介绍,不管是否牟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互易毒品,无论互易对象为何,只要具有对价性和有偿性,均可成立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应以实际交付为既遂标准;运输毒品罪应以合理位移为既遂标准,进行实质性判断;应通过因果共犯论认定行为人是否需对毒品总额负责;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继续犯;非法持有毒品后查明来源、去向的,应以所查明的犯罪进行处罚。
主要涉及从贩毒者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能否计入贩卖毒品的总量。实务中对此予以认可,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已经查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以及从贩毒人员住所处查获了毒品,同时,应当允许被控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贩卖毒品罪推定。二是不应将查获毒品的数量全部算作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数量,在行为人身上查获的毒品根据毒品交易的进展情况可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数量,但在住处查获的毒品由于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因而只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预备)的数量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想象竞合处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吸毒者携带运输毒品如何定性的立场一直在两罪间摇摆。应当说,认为发生了毒品的物理位置的移转就构成“运输”的观点(“位移说”),与相关运输犯罪的实务判决立场不一致。司法实践将“携带假币搭乘交通工具的”认定为持有假币罪。同时将“携带枪支驾驶车辆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这说明,实务中并不持只要发生了位移就构成相应的“运输”犯罪的观点。在准确认定何为“运输”时不应忽视以下几点:一是运输毒品罪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规定且适用同样法定刑,因此前后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应相差较远;二是将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运输”,可能导致间接处罚不可罚的吸毒行为;三是运输毒品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限制解释“运输”,也可从司法上减少死刑的适用;四是结合目前我国毒品犯罪正处于高发态势,必须采取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综上,行为人携带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若不能证明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而运输的,虽然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是在量刑上应该区别于可以证明为了实施走私、贩卖而运输的情形;同时,在该情况下,运输应限于较远距离或意图较远距离的运输,司法实践应该结合一般认知定义“较远”。同时,对于吸毒者明显超过其合理吸食量的,虽然推定成立运输毒品罪,但也应该允许反证排除推定。
从窝藏、转移毒品罪的体系位置上看,该罪具有妨害司法的事后帮助犯的性质,因此,理论上只有准确界定“事后”,即既遂的时点,才能将“窝藏、转移”和“持有”区分。但是这种区分在司法实践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持有”本身就是一个兜底概念,“窝藏”“转移”本身就能将“持有”包括在内。因此,将二者从文义上进行区分,也没有必要将“窝藏”“转移”视为“持有”的特殊类型将之从“持有”概念中分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人保管毒品的,几乎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最终目的是出售毒品时,出售之前的保管行为都不能算作“事后”,而只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中的一环,因此,窝藏、转移毒品罪成立范围实际上很小。
理论与实务之所以在该问题上出现困扰,是因为过分区分何为代购、何为居间介绍,同时用牟利与否狭义界定代购毒品行为,用帮吸毒者还是贩卖者进行居间介绍进行不同的认定,使得实务适用存在巨大的困难。需要明确的是,代购并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甚至也不需要有偿交付,无论以何种形式帮助吸毒者代购,其行为本身在贩卖毒品的链条中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无论如何都能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在代购者构成正犯时除外。居间介绍行为亦同,因此无需对二者进行区分。原因在于,刑法之所以不处罚吸毒者购买、少量持有、吸食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吸毒者本身是被害人,同时,伤害自身健康的行为刑法无需过分干预。然而,一旦毒品对公共健康造成侵害,则另当别论,故无论行为人是代购还是居间介绍,因其不是吸毒者,刑法无需对其进行保护,其行为在客观上对贩毒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主观上也明知贩毒者的贩卖行为,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包括片面共犯)处罚范围之外。这也简化了司法实务的认定困难,同时对毒品犯罪的法益进行相对周延的保护。
该争议集中在互易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需要明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在于有偿提供毒品。无论是同类还是不同类的毒品互易,抑或以毒品抵偿债务(如以交付毒品支付货款),都体现了有偿行为的对价性,都可以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打击。
有观点认为,没有贩卖毒品既遂的行为即应认定为未遂,因为,从文义解释为贩卖毒品行为划定的基本界限上看,只有卖出才能是既遂,将没有卖出的行为评价为既遂,显然超出了文义的可能射程。同时,一旦认定为既遂,行为人的“悔过”行为便不能评价为中止,不利于特殊预防。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模糊既未遂,这样的方式或许并不能达到应有效果,因为将没有卖出的行为认定为既遂,会导致“出卖行为”的性质不能界定,这种“既遂”后的行为如果只能认定为销赃,那在该阶段加入的共同犯罪主体也只能排除贩卖毒品罪的适用,转而认定为持有型犯罪,实际上缩小了打击范围。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罪应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受者为既遂标准,即“实际交付说”。首先,若只是为贩卖而购入毒品,只具有抽象危险,距离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仍有距离,对该类行为作为预备犯处罚即可。其次,将实际交付毒品作为既遂标准,与贩卖本身的文义相符合,也与其他买卖型犯罪的评价相协调。最后,将为贩卖毒品而购入的行为认定为预备,将着手交易而未出手的认定为未遂,将购入后基于本意放弃出售的认定为中止,将实际转移认定为既遂,不仅使得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完成形态划分清晰准确,而且有利于确定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也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及时放弃犯罪这种特殊预防的需要。
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既未遂的认定应考虑运输毒品罪最高刑为死刑,则只有行为人实际参与了运输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单纯汇款购买以及接送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二是要考虑行为是否达到刑法作为既遂处罚的程度,即是否具有相应的实质违法性。故应该根据合理位移进行综合考虑,即考虑运输方式、时间、距离、目的以及毒品数量等因素。运输毒品罪既遂的认定,只能是实质判断,在没有达到相应违法性时,应该否定既遂的认定。
应根据因果共犯论来判断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即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间的因果性判断,只要行为促进了结果的形成,则可以认定共犯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携带运输毒品是否应对其他人运毒数量负责,取决于行为人在运输途中的行为是否对整体法益侵害结果造成损害。这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判断,即便行为人各自体内藏毒独自运输,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但如果一方暗中帮助逃避安检或者为其打掩护,这种片面的帮助也与另一方运输毒品的结果之间具有客观因果性,因而也应将他人的毒品数量算入行为人的犯罪总量。
持有只是一种控制、支配物品的状态,通常无需积极作为。但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持有:将毒品放置在其他人处保管的,属于共同持有;明知自己的住所或管理的场所内存在他人放置的毒品,因对场所的支配控制产生了对于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的,应该认定为共同持有;一方购买毒品后相约共同注射吸食的,应构成共同持有。
需要明确的是,持有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如在盗窃既遂后将财物持有的情形,持有财物并不能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只能作为状态犯处理。对于持有型犯罪能否作为继续犯处理,取决于持有是否具有危险性。相较于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并不具有危险性,因为对于前者,枪支在行为人手中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而毒品在行为人手中最多使其吸食,一旦进入流通领域也可控制,因此不需要再次评价法益侵害,故不存在刑法提供持续打击的必要。因此不宜简单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继续犯。但以下情况应注意:一是在持有时不知该物品是毒品,在明知是毒品后继续持有的,从明知之日起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二是为了更好保护法益,在持有毒品期间,其他人参与成立共犯,这与继续犯类似。同时,继续犯的判断也影响着非法持有毒品罪溯及力的判断。如果认为该罪属于继续犯,会得出在非法持有毒品期间法律变更的应适用新法的结论,但这无疑会使得对行为人处罚过于严厉,因此,应该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属于继续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说明毒品来源去向的义务,否则行为人成立自首几乎不可能。因此,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持有毒品的事实的,应在量刑上予以肯定,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自首。若行为人进一步交代毒品的来源或去向,构成相应犯罪的,如贩卖毒品罪,则应成立相应犯罪的自首,同时由于该批毒品已经明确来源去向,便不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成立其他相应犯罪。
根据刑法第89条,如果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继续犯,就会得出该罪追诉期限从持有结束之日起计算的结论,导致在追诉时效的处理上比作为即成犯的贩卖毒品罪对行为人更为不利。由此,笔者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其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从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计算。退一步说,即便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继续犯,也应同挪用公款罪一样处理,后者从“挪出”时进行认定,前者也应从持有时进行计算,而非持有结束时。
行为人就所持毒品的来源去向进行交代,只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按相应犯罪进行处理,在搜集到相应证据后,应撤销原判决仅以相应犯罪论处,如贩卖毒品罪,而不应同时让行为人就同一批毒品成立包括持有犯罪在内的两罪。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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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21-07-1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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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3件死刑案例分别是: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周新林运输毒品案,张伟故意杀人案;另7件案例分别是: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刘彦铄贩卖毒品案,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吕晓春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典型案例揭示了当下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动向。”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石经海表示,从案例类型看,10件典型案例中有6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表明此类犯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中占主导;从犯罪方式和毒品种类看,典型案例展示了“通过手机网络雇用无案底的年轻人运毒”“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等新型行为方式,并涉及芬太尼、呋喃芬太尼、阿普唑仑、去甲西泮等多种新型毒品;从犯罪主体看,都有值得研究的“特殊性”。“这既表明我国当前毒品问题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也意味着我国当下禁毒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需要研究制定新对策。在此意义上,典型案例也是揭示我国当前毒品问题与开展毒品问题研究的重要样本。”
――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筹,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吴海柱,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与吴某甲(在逃)、张伟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在广东省陆丰市预谋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吴某甲纠集陈江彬、吴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后吴筹等人租下广东省四会市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并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该处,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和吴某甲指使张伟健、陈江彬驾车将制出的24箱甲基苯丙胺运往高速公路入口处,将车交给吴佳瑞开往广东省惠来县。吴海柱、陈江彬与吴筹、吴某甲分别驾车在前探路。后吴海柱指使吴佳瑞在惠来县隆江镇卸下7箱毒品交给他人贩卖,另转移4箱毒品到自己车上。吴佳瑞将车开到陆丰市甲子镇,吴某乙(另案处理)取走该车上剩余的13箱毒品用于贩卖。
同月10日,被告人吴筹经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密谋后,由张伟健从制毒工场装载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品交给吴某乙联系的买家派来的接货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次日零时许,刘、张二人驾车行至广州市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内查获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约192千克。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吴海柱在陆丰市甲子镇经林宗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与纪某某(在逃)商定交易55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定金港币20万元。同月16日22时许,吴海柱、林宗庭、纪某某等在广东省肇庆市经“验货”确定交易后,陈江彬驾驶纪某某的车到制毒工场装载甲基苯丙胺,后将车停放在肇庆市某酒店停车场。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四会市某高速公路桥底处抓获吴筹等人,在制毒工场抓获吴海柱等人。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停车场纪某某的车内查获15箱甲基苯丙胺,在制毒工场的汽车内查获6箱和3编织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约830千克。公安人员另在制毒工场内查获约88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及若干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将制出的毒品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吴筹、吴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运输、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制毒工场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吴筹、吴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达1吨多,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还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
――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林,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农民。2005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3日止。
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新林与刘满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小区租房用于藏匿毒品。同年8月,周新林经与毒品上家联系,伙同刘满生前往缅甸小勐拉“验货”,后二人两次驾驶事先专门购买的两辆汽车前往景洪市嘎洒镇附近接取毒品,运至上述租房藏匿。同月10日,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 490克,并于次日抓获周、刘二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新林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周新林纠集同案被告人刘满生共同购买运毒车辆、租用房屋,共同前往境外查验毒品并接取、藏匿毒品,单独与上家联系,系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更大,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新林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考验期满的当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新林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周新林已于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境外“验货”、境内运输并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新林伙同他人专门购车用于运毒、专门租房用于藏毒、出境查验毒品、联系上家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重刑,假释期满后又迅即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不堪改造。根据在案证据,周新林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这种情形不同于单纯受指使、雇用为他人运输毒品,量刑时应体现从严。
――制造、贩卖芬太尼等多种新型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勇,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公司经营者。
被告人蒋菊华,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微商。
被告人王凤玺,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公司经营者。
被告人夏增玺,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公司经营者。
被告人杨行,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均系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经营公司的业务员。
2017年5月,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谋由刘勇制造芬太尼等毒品,由蒋菊华联系客户贩卖,后蒋菊华为刘勇提供部分资金。同年10月,蒋菊华向被告人王凤玺销售刘勇制造的芬太尼285.08克。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抓获刘勇,后从刘勇在江苏省常州市租用的实验室查获芬太尼5 017.8克、去甲西泮3 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 012.96克等毒品及制毒设备、原料,从刘勇位于上海市的租住处查获芬太尼6 554.6克及其他化学品、原料。
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成立公司并招聘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等人为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贩卖毒品。王凤玺先后从被告人蒋菊华处购买前述285.08克芬太尼,从被告人杨行处购买阿普唑仑991.2克,并从其他地方购买呋喃芬太尼等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王凤玺拟通过快递寄给买家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阿普唑仑991.2克;从杨江萃处查获王凤玺存放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 920.12克;从杨行住处查获阿普唑仑6 717.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谋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帮助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勇、蒋菊华制造、贩卖芬太尼等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刘勇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菊华作用相对小于刘勇,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凤玺、夏增玺共同贩卖芬太尼等毒品数量大,王凤玺系主犯,但具有如实供述、立功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夏增玺系从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杨行贩卖少量毒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参与少量毒品犯罪,且均系从犯,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芬太尼类物质滥用当前正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毒品问题,此类犯罪在我国也有所发生。为防范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发展蔓延,国家相关部门在以往明确管控25种芬太尼类物质的基础上,又于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本案系国内第一起有影响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涉及芬太尼、呋喃芬太尼、阿普唑仑、去甲西泮、4-氯甲卡西酮、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等多种新型毒品,部分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刘勇、蒋菊华、王凤玺、夏增玺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四人从严惩处,特别是对刘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有力惩处。
――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浩,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被告人祝浩因欠外债使用手机上网求职,在搜索到“送货”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对方并同意“送货”。后祝浩按照对方安排,从四川省成都市经云南省昆明市来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乘坐充气皮艇偷渡出境抵达缅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从对方接取一个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并乘坐G286次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同月2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列车上抓获祝浩,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净重2 063.9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浩将毒品从缅甸携带至我国境内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祝浩对接受雇用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月之久、仅携带一个装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获取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大多选择行走山路等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又系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夹层中查获,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祝浩实施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鉴于其系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从宽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从境外将毒品运回内地,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无案底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例。被告人祝浩为获取高额报酬,在网络上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犯下严重罪行。祝浩归案后辩解其不知晓携带的拉杆箱内藏有毒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人民法院根据祝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非法种植、贩卖大麻,非法利用网络论坛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晨晨,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学生。
被告人卞士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晨晨提供大麻种子给其父被告人卞士磊,卞士磊遂在其工厂宿舍及家中进行种植。自2018年1月起,卞晨晨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大麻,后经与卞士磊合谋,由卞晨晨联系贩卖并收款,卞士磊将成熟的大麻风干固化成大麻叶成品后通过快递寄给买家。至同年10月,卞晨晨贩卖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获利13 530元,其中卞士磊参与贩卖至少11次共计241克。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卞士磊处查获大麻植株12株、大麻叶16根。
另查明,“园丁丁”是一个从事大麻种植经验交流、大麻种子及成品买卖、传授反侦查手段等非法活动的网络论坛。被告人卞晨晨于2015年1月7日注册账号“白振业”加入“园丁丁”论坛,系该论坛版主,负责管理内部教程板块,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164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晨晨、卞士磊明知大麻是毒品而种植、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卞晨晨、卞士磊多次贩卖大麻,属情节严重,且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卞晨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涉毒品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卞晨晨、卞士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卞晨晨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晨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卞士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发展迅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或经营管理非法论坛、直播平台等,实施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种植、贩卖大麻并利用非法论坛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例。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种植大麻,二人配合进行贩卖,卞晨晨还长期管理传播种植大麻方法、贩卖成品大麻的非法论坛,同时犯两罪。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彦铄,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
2019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彦铄在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卖给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同年10月,刘彦铄又在该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卖给周雷甲基苯丙胺约0.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彦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彦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刘彦铄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刘彦铄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引诱他人吸毒并唆使他人共同盗窃,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火生,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邹火生系广东省化州市某村村民,意图引诱同村村民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毒。2018年9月的一天,邹火生向邹某某借款购买海洛因后,当晚来到邹某某家,称吸食海洛因可消除邹某某腿部术后疼痛。邹某某表示其不会吸毒,邹火生便将海洛因放在锡纸上加热,让邹某某吸食烤出的烟雾。此后,邹某某遇腿部疼痛时便让邹火生购买海洛因一起吸食。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邹火生和邹某某毒瘾发作,但无钱购买毒品。经邹火生提议,二人潜入同村一村民家窃得一台液晶电视机。次日,邹火生将电视机销赃得款400元,用其中100元购买海洛因,与邹某某一起吸食。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火生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邹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鉴于邹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对邹火生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邹火生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毒成瘾不仅损害身体健康,高额的支出也会造成经济困境,诱使吸毒者实施盗抢等侵财犯罪。我国刑法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没有设置数量、情节等入罪条件,故实施此类行为的一般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就是一起引诱他人吸毒后又共同实施侵财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邹火生以吸毒可以消除病痛为由引诱同村村民吸食海洛因,为购买毒品又唆使其共同入户盗窃财物,较为突出地体现了吸毒诱发犯罪的危害。人民法院根据邹火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德胜,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在校学生。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德胜为给女朋友黄某某(未成年人)庆祝生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一音乐会所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陈德胜、黄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员查获。经尿检,陈德胜及16名吸毒人员的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
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德胜受他人邀约参加聚众斗殴犯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胜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应从重处罚;陈德胜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德胜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近年来我国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点也较突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更易遭受毒品侵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德胜系在校学生,为女朋友庆祝生日时容留前来聚会的多名未成年人一同吸毒,已从单纯的毒品滥用者转变为毒品犯罪实施者。人民法院根据陈德胜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从严判处刑罚。
――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生产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晓春,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无业。2008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高俊成,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务工人员。2014年6月30日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颖,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农民。2003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吕晓春为生产麻黄素,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郑颖购买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200千克。后吕晓春雇用被告人高俊成参与生产,并购买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2018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93号将吕晓春、高俊成抓获,并在该处查获麻黄素5.65千克、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04.65千克及其他化学制剂。后郑颖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晓春非法购买、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郑颖非法出售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吕晓春、高俊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吕晓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高俊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郑颖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制毒物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案例。溴代苯丙酮是合成麻黄素的重要原料,而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者都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晓春、高俊成、郑颖三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
――有长期吸毒史,杀死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
被告人张伟自2012年开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张伟驾车经过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雷家坳村财兴路地段时,见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7岁)背着书包在路边行走,遂将其骗上车。当日21时许,张伟驾车来到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车后将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车,持菜刀连续切割、砍击王的颈部,致王颈部离断死亡。张伟将王某某的头部和躯干分别丢进附近草丛后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伟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伟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伟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医学研究表明,长期吸毒可能对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儿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伟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期吸毒。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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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正 文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数量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摘 要】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吸毒人数一直猛增,涉毒区域迅速扩大,毒品犯
罪案件数翻倍,案件性质恶劣,毒品种类结构、吸毒人员结构和吸毒场所改变、国内制毒与毒品入境现象并发。同时,近年
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蚀、影响下,我国毒品犯罪又出现了大案要案频发、集团犯罪突出、贩毒手法升级、新型毒品泛滥、内外
勾结贩毒严重的新问题、新趋势。这些现状特点及趋势应当引起我国禁毒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引 言
当前,毒品犯罪与环境污染、青少年犯罪,被称
为世界三大公害[1]。自上世纪中后期以来,全球毒潮
涌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遭到毒品犯罪的威胁,
因而纷纷把打击毒品犯罪提上议程。中国作为当前全
球第二大经济体,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存在毒品犯罪问
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将对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特点进行总结,并探讨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动
向,以期为我国的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做出一份贡献。
1 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1.1 从吸毒人员和涉毒区域看毒品犯罪的蔓延速度
我国从1990年开始对吸毒人员进行统计,到如今
已有20年之久。登记伊始,全国吸毒人员数为7万。之后这个数字以每年15%到20%的速度高速增长:2001年
全国吸毒人员数达到90.1万人,2002年增至100万人,
2004年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14万人……截至2009 年底,
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133.5万名。其中海洛因成瘾
人员97.8万名,占73.2%[2]。而根据新华网消息,截至
2010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吸毒人员更达到143.7万余
人。20年的时间里,全国登记的吸毒人员数已超过最
初登记数的20倍。如果按吸毒人员显隐比例1:4至1:
7推算,则目前中国吸毒者数量可能在575万至1006万
之间,占全国人口的4.1‰至7.2‰,可见我国吸毒现象
之严重!
与此同时,在世界毒潮泛滥和我国毒品消费需
求上升的情势下,我国涉毒区域不断扩展,已由西南
边境蔓延至全境,毒品犯罪不再是某一省、市、地
方的问题,而成了全国性的难题。2001年我国有涉毒
县(市、区)2051个,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
区)有205个[3];2002年涉毒县(市、区)增至2148
个,吸毒人数过千人的县(市、区)增至214个;2003
年、2004年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截至2005年年底,
全国已有涉毒县(市、区)2368个,占全国2863个县
(市、区)的82.7%。当前,我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内全部存在毒品犯罪现象。虽
然,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很多涉毒地区
又恢复“无毒”,但毒品犯罪来势凶猛,毒品之火在
中华大地仍燃烧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5年,我国
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已有49378人[4]。同时,自本世纪以
来,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更加突出,2009年累计查获登
记滥用新型毒品人数36 万余人,新查获9.7 万人,多数
是25 岁以下青少年[2]。
1.2 从查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与案件性质看毒品犯罪
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
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查破
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在近二十年里经历了上升、回落
以及反弹三个阶段,但总的数量仍居高不下。1991年
公安机关查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为8359起,至1998年已
达184216起,短短的八年时间里,查破的毒品犯罪案
件增长了22倍。随后,经过连年的专项重点打击,至
2003年,全国查破的毒品犯罪案件降为9.4万起,至
2006年,这个数字降到了4.63万起,呈现出持续好转的
发展势头。但在接下来的四年里,全国毒品犯罪出现
了新一波的反弹,2007年全国查破毒品犯罪案件5.6万
起,2008年查破毒品犯罪案件6.2万起,2009年查破毒
品犯罪案件7.7万起,2010年查破毒品犯罪案件数又在2009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2万起,达到8.9万起……根据
公安部网站“2008年-2011年一季度数据公示”,2011
年一季度查破的毒品犯罪刑事案件为16197起,同比下
降4.3%,共缴获各类毒品(包括毒品数、易制毒化学
品数、植株)6420.72千克,同比下降21.9%,共打处
毒品犯罪嫌疑人18441人,同比下降7.9%。虽然数据显
示,较去年同期,我国今年的毒品犯罪爆发势头有一
定缓和,但全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从案件性质上来看,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大
要案时有发生。如2005年9月,烟台警方一次性缴获从
韩国釜山走私进入烟台港的氯胺酮(K粉)1010千克,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破获的个案缴获氯胺酮数量最多的
案件[5]。又如2007年,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协调
指挥和我驻南非、泰国使馆和香港、澳门警方的大力协
助下,经过一年多艰苦奋战,成功破获了“6·16”特大
跨国制贩毒品案,摧毁跨国跨区域毒品犯罪集团5个,
抓获谢伟明、梁友强、梁锦源等犯罪嫌疑人16名,查
封、扣押和冻结资产、现金、存折等折合人民币1亿多
元,并通过审讯串并破获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41起。
再如,2010年3月,四川南充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武
装制贩新型毒品案件,抓获陆兵等犯罪嫌疑人7名,缴
获麻黄素4163.6克,冰毒2059.6克氯胺酮210.5克,麻古
2008粒,仿六四手枪一支,钢珠枪2支,高压钢珠长枪
2支。《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在2009 年,全国
共破获部级毒品目标案件34起、100千克以上毒品大案
36起,有力打击和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除了大
宗犯罪外,以贩养吸、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等零
星毒品犯罪也有增多。
案件数量的不断上涨和案件性质的恶劣不仅加大
了打击治理的难度,更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
如为获取毒资而引起的盗抢、杀人案件的高发,又如
吸毒产生幻觉后行为失控引起的暴力行为,再如由一
方沉迷吸毒引起的婚姻破裂等社会现象……总之,毒
品犯罪已对我国的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1.3 从毒品种类、涉毒人员和涉毒场所看禁毒局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国际毒潮影响,在传统
毒品仍在我国大行其道的基础上,以苯丙胺为代表的
新型毒品也日渐在全国境内泛滥成灾。目前排在中国
常见滥用毒品前五名的毒品中有四种都是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泛滥,形成了我国毒品种类多元化的现状,
并带来涉毒人员结构变化、涉毒场所不断增多的复杂
局面。
新型毒品,指的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
传统毒品而言,主要由人工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等
精神类毒品[6]。市面上流行的新型毒品种类繁多,主要
包括: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尼美西
泮、麦角乙二胺等。新型毒品具有蔓延速度快、危害
性隐蔽等特征,它使我国的毒品犯罪局势更加复杂。
以南京市为例,2000年,南京市查获登记在册的吸食
新型毒品人数共计28人,而到了2007年9月,这个数字
激增为1715人。短短八年时间,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
增加了几十倍[7]。再从全国范围看,2004年底,滥用
新型毒品的人数占全国所有吸毒人员的约10%[8],到了
2010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143.7万吸毒人员中,滥用冰
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有37万余人,占全国现有吸
毒人员的25.8%,上升势头迅猛。且相较于传统毒品吸
食人群的 “男性为主”、“年轻”、“无业”等特征
[9],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又大致呈现以下三个新特点:一
是涉及各个阶层,即涉毒人群不再集中在社会底层人
群,而是扩散到中上层甚至上层,明星、政要中也有
吸食新型毒品现象存在。二是集群性,人群少则五、
六人,多则数十人,吸食多以群体方式进行,群体效
应使得吸毒者更加肆无忌惮和疯狂。三是吸毒人员趋
向年轻化,女性吸毒人员越来越多,实际的案例中三
陪女陪客人吸毒甚至吸毒过量致死的案件比比皆是。
曾经,新型毒品多只常见滥用于歌舞厅、迪厅里。但
现如今,从江苏一线办案民警处得知,吸食新型毒品
场所已经由歌舞厅、迪厅延伸至酒吧、KTV、茶社、
浴池、棋牌室、公厕等;甚至由临时在宾馆、旅店里
开房吸毒,发展到在自己家中或长期租住的房子里吸
毒。吸食场所的增加和其隐蔽性,无疑增加了打击毒
品犯罪的难度。
1.4 从制毒状况和毒品入境情况看禁毒工作的挑战
从资料来看,目前国内外制造冰毒、摇头丸、氯
胺酮等新型毒品问题十分严重,已由最初在缅甸、泰
国和中国交界的边境沿线秘密设厂及国外犯毒分子借
投资名义雇佣不知情国内人员制造毒品,发展为全国
境内都存在地下非法毒品加工点和境内外犯毒分子相
勾结、雇佣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全力制毒、就地销售。
最初参与制毒的不法分子主要来自港、澳、台,以及
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现在内陆各省市例如河南、河
北、江浙沪等地区,到处都有非法制毒分子的身影。
制毒分子已对舶来的制毒技术进行了吸收和消化,并
进行了一定发展,实现了制毒技术的本土化。同时,
在国内越来越多的易制毒化学品被列管、制毒原料难
以获得的情况下,不法分子绞尽脑汁地寻找非列管化
学物做替代品。而传播毒品制作工艺、地下销售制毒
原料问题的日益突出,也加剧了制毒活动发展。2009
年,全国打掉毒品加工厂和窝点100 余处,猖獗的制毒
活动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国外毒品入境和毒源地的合围构成了我国毒品
犯罪的又一大特征。我国毗邻“金三角”、“金新
月”两大毒源地,又紧邻印度和巴基斯坦这两个被联
合国允许生产用于合法用途的鸦片的国家,独特的地
理位置使我国长期以来深受其害。近年来,受种种因
素影响,“金三角”贩毒团伙大量抛售囤积毒品,向
我国大宗贩毒明显增多,贩运路线出现新变化,手段
更加诡秘、隐蔽。2009年云南省缴获海洛因、冰毒各
3.2吨,同比分别增长11.2%、47%,各占全国缴获量
的六成和一半。同时,由于“金三角”罂粟种植面积
的萎缩而国内非法毒品市场需求不减,“金新月”也
抓紧这空档加速向我国渗透,除利用传统的航空邮政
渠道、小规模渗透等手段之外,还发展了利用集装箱
藏运、开辟海上通道、大宗走私等新手段,加大了对
我国的危害。仅2007年一年,我国就破获来自“金新
月”的毒品案件80多起,缴获海洛因100多公斤。而
2009年,我国共缴获“金新月”毒品1.5吨,超过我国
前4年缴获“金新月”海洛因总和的2 倍,缴获“金新
月”海洛因数量占全国缴获海洛因总量的比例由2008
年的8.8% 上升到2009年的30%[2]。除此之外,东北境外
和东南沿海国家生产的毒品,也存在倾销到中国和通
过中国越境销售到其他国家的现象,包括欧洲的摇头
丸、东南亚国家一些K粉及南美的可卡因,都从东南方
向沿海向我们国家渗透。被几大毒源地包围而导致毒
品全面入境,是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的极大挑战。
2 我国毒品犯罪的趋势特点
2.1 大要案将不断涌现,涉案毒品数量越加巨大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大要案件持续增
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在2008年的全
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上说,从司
法实践来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均
有大要案出现,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10]。之后破获
的案件证明了他的论断。譬如2009年,四川省破获的
“4.08”特大制贩毒品案件,缴获麻黄碱类复方制剂44
吨、麻黄素415千克 、冰毒955克;广东省公安机关破
获的“70614D”,缴获安眠酮1.1吨、毒品半成品2吨
……这些案件还不是最近破获的查缴毒品数量最大的
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制毒贩毒手段的不断提
高,今后大要案必将不断涌现,涉案毒品数量也将越
加巨大。
2.2 贩毒集团趋于黑社会化、武装化
由于制贩毒品过程中经费消耗大、环节多、步骤
复杂,仅凭一两个人绝不可能完成,所以,为了谋取
暴利也为了生存和抗打击,犯罪分子经常跨境、跨省
市勾结,结成人数众多的贩毒集团及“产、供、销、
藏”一条龙的职业犯罪体系[11]。同时,由于毒品的制
造、贩卖、运输都不可能给合法商业机构带来利润,
因而毒品犯罪获利的黑钱全部流入非法组织的腰包,
毒品犯罪也成了多数犯罪集团的主业或者副业,为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带来收益,形成了“毒”与“黑”的
同流合污。且多数贩毒集团为保证交易及自身存在的
安全,往往枪毒并贩,甚至形成毒品、军火“双走
私”,以枪护毒、武力抗稽的现象。近年查获的毒品
犯罪大要案中大都有枪支、子弹的收缴,这点在本文
提到的案例中已有反映。毒品犯罪集团化及贩毒集团
黑社会化、武装化——这种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
内只会加重,不会消失。
2.3 贩毒手法呈多样化、隐蔽性和现代化
为了对抗海关及公安部门的高压打击,近年来
贩毒手法可谓不断更新、花样频出,其策划更周密,
反侦察更丰富,呈现出多样化、隐蔽性和现代化的特
点。具体而言,在贩毒路线上,陆路、海路、空路甚
至互联网均有使用,特别是近年来在线订货、在线交
易、提供制毒配方、通过网络传播制毒方法时有发
生;在联络方式上,财大气粗的贩毒分子频繁更换通
讯设备、使用密语、口令联络,并且不再使用固定成
员接头,而是临时雇用不知情人员取毒;在运毒、藏
毒方式上,有的使用邮政快递及物流夹带运输,有的
使用旅客列车分段运输,牙膏、食品、行李、香烟、
皮箱及皮鞋底部的夹层都是藏毒部位,孕期、哺乳
期妇女、聋哑人,甚至海归派、留学生都是藏毒目
标人群,有人甚至将毒品溶于液体中、掺于家具制造
材料中,运到目的地后再用化学方法提取;在交易方
式上,现金几乎不再使用,而是大多通过银行汇款或
地下钱庄交付,随着网络贸易的发展,网上转账也不
再少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贩毒手法很可能
继续升级,因而我们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必须不断升
级,以保证始终走在贩毒分子前面。
2.4 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促使国内制毒问题更
加严重
曾有人预言,新型毒品将成为21世纪的主导毒
品。近年来我国新型毒品犯罪来势凶猛,这个预言在
我国已然实现。从案件查破来看,近年来新型毒品
的发案率不断攀升,2007年涉案的新类型毒品占全部
毒品的12.55%,2008年占20.44%,2009年1-5月份占
24.71%[9];从缴毒数量来看,2009年底全国已有22 个
省份新型毒品缴获量超过海洛因;从吸食人数来看,
2008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滥用苯丙胺
类和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占21.3%,到2010年6月,这
个数字增长到了25.8%,在全球冰毒消费市场中,中
国内地目前排名已进入前几位。由于新型毒品是在实
验室通过化学方法直接合成,其制造不依赖毒品原
植物,因而可以大量制造,制造速度也显著增快;又
加上我国是冰毒的原材料麻黄碱主要场地之一,获取
原料相对容易;再加上国际上并未将氯胺酮列为管制
药物……种种原因促使国内制毒问题更加严重。受易
制毒化学品需求和毒品暴利刺激,我国生产的易制毒
化学品不仅在境内流转,甚至还有一些被走私至“金
三角”、欧洲及北美洲[12]。《2010年世界毒品形势报
告》称,印度尼西亚缉获的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就有
一部分产自中国,而日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澳大
利亚均发现来自中国的去氧麻黄碱。
2.5 毒品犯罪国际化,内外勾结制贩毒现象突出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毒品犯罪在我国爆发之时,
“金三角”贩毒分子便与我国边境人员内外勾结,
利用云南、广东等地做通道,向世界毒品市场输送毒
品,使我国成为重要的毒品过境国。后来由于国际贩
毒情势的影响及国内毒品市场的培育,我国又成了重
要的毒品消费国和制造国。国际上的贩毒组织利用中
国这一特点,与国内贩毒分子积极联络配合,活跃在
我国毒品过境、生产、消费的每一个环节,给中国毒
品犯罪打上国际化烙印,还将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世
界毒网的一个重要节点。近年来,非洲、南亚、中
亚、美洲等国际贩毒集团向我国渗透加剧,试图通过
我国开辟贩毒的新通道和新市场。同时,我国毒品犯
罪分子向澳大利亚、新西兰、东南亚、北美洲等国家
和地区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现象也更加频繁。
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抓获的外国籍毒品犯罪嫌疑人
涉及50个国家,同比增长20%以上[2]。而在新西兰2009
年到2010年缴获的去氧麻黄碱中,来自中国(包括中
国台湾、香港)的部分仅次美国,排名第二。虽然近
年来中国警方联手各国警方、国际刑警一起破获了许
多跨国毒品大案,但毒品犯罪内外勾结的现状依然严
峻,且有恶化趋势,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毒品犯罪新
动向。
3 结 论
毒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展蔓延既
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原因,又有错综复杂的民族、文化、宗教原因。我们看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
程和我国社会转型带来了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和意识
形态的改变,为毒品犯罪提供了新契机;也看到科技
水平的高度发达带来了贩毒手法的改革,为制毒、贩
毒分子带来了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的新便利;同时我们
也看到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风云变幻使得国际毒情不
断轮转,对我国区域性毒品犯罪带来了巨大而深远的
影响。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根绝毒品犯罪绝不能靠一
日之功,对我国毒情的把握也不能停留于一时一事,
只有在现实的基础上认真地总结我国毒品犯罪的现
状,才能为禁毒工作者正确把握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工
作的重点和要点提供帮助,只有在把握现状的基础上
准确地分析判断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趋势动向,才能
为我国制定打击毒品犯罪方案、确定打击毒品犯罪的
方式方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我国打击毒品犯
罪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谨希望能通过本文为我国
禁毒事业尽到绵薄之力,为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做出应
有的贡献。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摘 要】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吸毒人数一直猛增,涉毒区域迅速扩大,毒品犯
罪案件数翻倍,案件性质恶劣,毒品种类结构、吸毒人员结构和吸毒场所改变、国内制毒与毒品入境现象并发。同时,近年
来在国际毒潮的侵蚀、影响下,我国毒品犯罪又出现了大案要案频发、集团犯罪突出、贩毒手法升级、新型毒品泛滥、内外
勾结贩毒严重的新问题、新趋势。这些现状特点及趋势应当引起我国禁毒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引 言
当前,毒品犯罪与环境污染、青少年犯罪,被称
为世界三大公害[1]。自上世纪中后期以来,全球毒潮
涌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遭到毒品犯罪的威胁,
因而纷纷把打击毒品犯罪提上议程。中国作为当前全
球第二大经济体,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存在毒品犯罪问
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将对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特点进行总结,并探讨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动
向,以期为我国的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做出一份贡献。
1 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1.1 从吸毒人员和涉毒区域看毒品犯罪的蔓延速度
我国从1990年开始对吸毒人员进行统计,到如今
已有20年之久。登记伊始,全国吸毒人员数为7万。之后这个数字以每年15%到20%的速度高速增长:2001年
全国吸毒人员数达到90.1万人,2002年增至100万人,
2004年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14万人……截至2009 年底,
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133.5万名。其中海洛因成瘾
人员97.8万名,占73.2%[2]。而根据新华网消息,截至
2010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吸毒人员更达到143.7万余
人。20年的时间里,全国登记的吸毒人员数已超过最
初登记数的20倍。如果按吸毒人员显隐比例1:4至1:
7推算,则目前中国吸毒者数量可能在575万至1006万
之间,占全国人口的4.1‰至7.2‰,可见我国吸毒现象
之严重!
与此同时,在世界毒潮泛滥和我国毒品消费需
求上升的情势下,我国涉毒区域不断扩展,已由西南
边境蔓延至全境,毒品犯罪不再是某一省、市、地
方的问题,而成了全国性的难题。2001年我国有涉毒
县(市、区)2051个,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
区)有205个[3];2002年涉毒县(市、区)增至2148
个,吸毒人数过千人的县(市、区)增至214个;2003
年、2004年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截至2005年年底,
全国已有涉毒县(市、区)2368个,占全国2863个县
(市、区)的82.7%。当前,我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内全部存在毒品犯罪现象。虽
然,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很多涉毒地区
又恢复“无毒”,但毒品犯罪来势凶猛,毒品之火在
中华大地仍燃烧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从上世纪80年代到2005年,我国
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已有49378人[4]。同时,自本世纪以
来,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更加突出,2009年累计查获登
记滥用新型毒品人数36 万余人,新查获9.7 万人,多数
是25 岁以下青少年[2]。
1.2 从查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与案件性质看毒品犯罪
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
必填项已用
标注
检测是否吸毒的专业供应平台,免费咨询怀疑吸毒,怎么检测吸毒、戒毒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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