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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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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有哪些 - 知乎

LCIA成立于189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原称伦敦仲裁会,1903年起使用现名,1986年起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管理其仲裁活动。仲裁院在仲裁中的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管理,也设有可以适应各种类型仲裁案件需要的仲裁员名册。

国际商会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ICC成立于1923年,隶属于国际商会,其总部和秘书局设在巴黎,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

ZCC成立于1911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下属的仲裁机构。由于瑞士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因而其仲裁的公正性比较容易为其他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许多国家的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该机构来解决纠纷。

AAA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仲裁服务机构,其总部设在纽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但如果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复杂时,可以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该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从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乃至证券纠纷等无所不包,但均有相应规则。

SIAC成立于1990年,该中心依据新加坡公司法设立,以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并致力于培养熟悉国际仲裁法律和实践的仲裁员和专家。

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SCC成立于1949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该仲裁院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国际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HKIAC成立于1985年,是依据香港公司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中心受到香港商界和香港政府的资助,但完全独立,财政上自给自足,不受政府或其他任何官员的影响或控制。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由不同国籍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

CIETAC成立于1956年,从1994年起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行列,其受案量一直排在世界各仲裁机构前列,除了国际商事仲裁,它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类具备仲裁要件的纠纷案件。

国际仲裁口袋指南(中英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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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境外诉讼,当事人通常选择更具优势的国际仲裁。掌握国际仲裁的基本规律及关键问题对于法律人士成功处理该类案件实属必要。有鉴于此,威科先行特推出

编纂的《国际仲裁口袋指南》(中英双语),该指南将就国际仲裁的特征、程序、典型示范条款,质疑、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投资者对东道国仲裁、仲裁费用等基本问题进行精细明晰介绍,颇具实用性,以呈献给有需求的客户。

前言

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跨境交易当事人通常选择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比境外诉讼具有更多优势,包括单一中立的平台,以及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均可更容易获得执行的裁决。

本指南旨在为非仲裁专业人士介绍国际仲裁的主要原则,并就其中重点事项提供实用信息,包括:(i)选择国际仲裁而非境外诉讼的原因;(ii)起草有效仲裁条款时的核对清单(iii)典型的仲裁程序如何开展;(iv)裁决的质疑和执行;及 (v) 仲裁费用。

对于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的争议,本指南对当事人依据投资条约可能享有的权利也有介绍,如当事人有权对外国政府提起仲裁,而非仅受限于外国法院审理。

本指南并非旨在替代法律建议,您应咨询您在温斯顿的联系人,以获取有关您在国际交易或国际仲裁争议方面的具体建议。

1.国际仲裁

1.1主要特征-为什么选择国际仲裁?/

1.1.1单一中立的平台 /

1.1.2避免与外国法院相关的不确定性 /

1.1.3当事人参与选择仲裁员 /

1.1.4有充分的机会呈现案件 /

1.1.5临时措施 /

1.1.6保密性 /

1.1.7有限的庭前证据开示或披露规则 /

1.1.8高效解决 /

1.1.9终局性 /

1.1.10裁决可强制执行 /

1.1.11救济和费用补偿 /

1.1.12多方争议和多合同争议 /

1.2起草理想的国际仲裁条款 /

1.2.1基本要素 /

1.2.2仲裁条款——可选内容 /

1.3仲裁机构的作用 /

1.4临时措施:仲裁员的权力与法院的支持作用 /

1.5仲裁程序概述 /

1.5.1仲裁申请 /

1.5.2《答辩书》 /

1.5.3 仲裁庭的组成 /

1.5.4 程序性庭审 /

1.5.5交换进一步更详细的文书请求 /

1.5.6提供文件 /

1.5.7 证人证言和专家报告 /

1.5.8 庭审 /

1.5.9 庭后意见 /

1.5.10 裁决 /

1.6示范条款样本 /

1.6.1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

1.6.2美国仲裁协会.(AAA).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只提供英文版本) /

1.6.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只提供英文版本) /

1.6.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

1.6.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

1.6.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只提供英文版本) /

1.6.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

1.6.8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CPR).(只提供英文版本) /

1.6.9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只提供英文版本) /

1.6.10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LCIA).(只提供英文版本) /

2. 质疑、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2.1有限的上诉或质疑的理由 /

2.2承认和执行 /

3.投资者对东道国仲裁

3.1什么是投资者对东道国仲裁?/

3.1.1投资仲裁协议的目的 /

3.1.2一方何时可以提起投资仲裁? /

3.1.3合格当事人可获得的权利 /

3.1.4条约规划 /

3.2 投资者对东道国仲裁机构 /

4.仲裁费用

4.1预付机构仲裁的费用 /

4.2费用裁决 /

4.3第三方资助 /

作者简介

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团队

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团队就世界范围内全系列商事和政府争议提供由始至终的法律服务。在仲裁过程的每个阶段均协助客户,从起草仲裁条款、通过谈判避免或解决争议、再到在国际仲裁或投资条约仲裁中积极争取客户的诉求。已有的丰富经验,使得团队可以处理最复杂的案件并成功将案件交付审理。团队经常处理公司、个人和主权国家面临的一些最关键的争议。

为支持仲裁,团队的执业律师还在国内法院有所作为,包括申请临时措施、寻求披露证据和申请质疑或执行世界范围内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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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际仲裁大事件盘点——仲裁新规则、备受关注的仲裁案件等等,都在这篇文章里了! - 知乎

2020年,国际仲裁领域迎来了一系列的发展,并出现了诸多备受关注的案例。本文将从以下七个方面对2020年国际仲裁大事件进行逐一梳理:国际公约发展动态、国际条约发展动态、仲裁机构发展动态、仲裁规则发展动态、部分国家仲裁领域立法动态及政策、备受关注的仲裁案件、中国仲裁机构为提高国际影响力所作出的努力。文章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疏漏,欢迎大家指正。

2020年2月3日,塞舌尔共和国加入《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又称“《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第162个缔约国。公约于2020年5月3日对塞舌尔共和国生效。

2020年3月31日,帕劳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第163个缔约国。公约于2020年6月29日对埃塞俄比亚生效。

2020年6月12日,汤加王国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第164个缔约国。公约于2020年9月10日对汤加王国生效。

2020年8月24日,埃塞俄比亚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第165个缔约国。公约于2020年11月22日对埃塞俄比亚生效。

2020年10月30日,塞拉利昂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第166个缔约国。公约将于2021年11月26日起对塞拉利昂生效。

《纽约公约》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其缔约国数量的不断上升,无疑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注:1987年1月22日,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2. ICSID迎来新缔约国

2020年6月9日,吉布提共和国向世界银行交存批准书,成为第163个批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也称“《华盛顿公约》”)的国家。公约于2020年7月9日对吉布提共和国生效。

3.《新加坡公约》正式生效

2020年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又称“《新加坡公约》”)正式生效。《新加坡公约》是一部旨在促进通过调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共同构建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基础。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加坡公约》已有白俄罗斯、厄瓜多尔、斐济、卡塔尔、沙特阿拉伯、新加坡等6个缔约国。2019年8月7日,中国签署了《新加坡公约》,但尚未批准该公约。

2020年1月25日,巴西和印度签署《投资合作与便利化条约》(INVESTMENT COOPERATION AND FACILITATION TREATY BETWEEN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以下简称“巴印BIT”)。与传统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不同,巴印BIT强调争端预防,并成立争端预防联合委员会,规定只有在委员会无法防止争端的情形下,才能将投资者-东道国纠纷提交至仲裁解决。同时,巴印BIT明确剥夺了仲裁庭判决任何赔偿的权力。

2. 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草案

2020年4月28日,欧盟和墨西哥发布了即将签署的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草案,该草案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一次创新。例如,该草案取消了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制度,而是规定仲裁员由国家预先选定;引入了仲裁上诉机制,并创设了一个常设的上诉仲裁院。

3. 欧盟成员国签署终止内部投资保护协定的协议

2020年5月5日,除瑞典、奥地利、芬兰、爱尔兰外,其余23个欧盟成员国签署协定,宣布终止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自欧盟法院2018年在Achmea案中判决原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有违欧盟条约并损害成员国主权以来,欧盟内部一直在推动相关废约工作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终止协议的签署,有助于理顺欧盟内部复杂的双边投资协定,确保所有欧盟投资者依据欧盟法律享受平等对待。

4. 欧盟发布ECT现代化提案

2020年5月27日,欧盟发布了最新版本的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uropean 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现代化提案(proposal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ECT),拟对ECT条文进行修订以提升该条约的法律确定性和澄清外国投资的保护规则。ECT的修订涉及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缔约国的规制权、公平公正待遇的定义、利益否决条款的修改等议题。ECT是目前全球唯一的专门关注能源的多边条约,是各国在能源问题上进行国际法规制的重要成果,在国际能源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5. 美墨加协定正式生效

2020年7月1日,“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USMCA”)正式生效。USMCA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达成三方贸易协议,旨在取代已实施20多年之久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重塑国际贸易及投资领域新规则。在USMCA的核心章节及条款中,包含了不少明显针对中国或者潜在歧视性排挤中国的相关规定。USMCA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涉及磋商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员选任等方面。值得关注的是,USMCA设定了仅能由投资者启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单向机制,对东道国主权权益进行了实质性的限制。

2020年5月26日,伦敦工商会(Londo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成立了伦敦仲裁和调解协会(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简称“LCAM”)。LCAM提供仲裁、快速仲裁和调解服务,目前共有23名仲裁员和调解员。值得关注的是,LCAM是国际上第一个引入区块链技术的争议解决机构,旨在为客户提供快速和安全的案件管理,同时基于固定的费用和成本效益结构为客户解决纠纷提供确定性。

2.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正式成立

2020年10月15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北京正式成立,由张月姣女士担任名誉理事长。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是非政府间、非营利性国际组织,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联合来自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和南美洲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家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高校智库等共同发起设立,旨在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从争端预防到解决的多元化服务,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提供新选项。

1 . LCIA发布2020年仲裁新规则

2020年8月11日,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以下简称“LCIA”)发布了2020年新版《仲裁规则》,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新版《仲裁规则》是对2014年版《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修订,旨在简化仲裁程序,适应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多元化、复杂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相较于2014年版的仲裁规则,2020年版的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合并仲裁制度、细化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新增了早期决定程序、扩大了紧急仲裁员的相关权利等。

2. ICC发布2021年仲裁新规则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为世界最重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总部位于巴黎。2020年12月1日,ICC正式发布了2021年版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21年版仲裁规则是在ICC之前发布的2017年版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来,旨在提高ICC仲裁的灵活性,效率和透明度。与此前的仲裁规则相比,2021年版仲裁规则迎合了不断发展变化地国际商业环境和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争议的需求,在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仲裁员的独立性以及远程视频开庭等方面都增加了新的内容。

我的微信公众号“国际仲裁”曾于2020年12月2日发文,对ICC发布的2021年版仲裁规则进行了解析,感兴趣的朋友可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关注方式详见文末),获取文章:ICC发布2021年版仲裁新规则——一文带你读懂主要变化

3. AFSA公布新仲裁规则草案

2020年7月1日,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The Arbitration Foundation of Southern Africa,以下简称“AFSA”)公布了新国际仲裁规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ASFA是南非领先的仲裁机构,提供仲裁、调解等全方位的争议解决服务。此次的国际仲裁规则草案新设了ASFA国际理事会、AFSA国际法庭以及ASFA国际秘书处等新机构,新增了快速仲裁程序、仲裁秘书制度、紧急程序等。本次修订旨在提高仲裁速度、效率和灵活性。

4. ICSID和UNCITRAL联合发布裁判者行为准则

2020年5月1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发布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裁判者行为守则(草案)》(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Adjudicators in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该行为守则将适用于仲裁员、特设委员会成员和常设机构的法官等,主要涉及利益冲突时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对仲裁员同时担任多项角色的限制、委任仲裁员前的沟通等问题。

5. SCC修订仲裁员指引

2020年6月15日,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简称“SCC”)发布新修订的《仲裁员行为指引》(ARBITRATOR'S GUIDELINES)。该指引旨在促进和简化SCC的仲裁程序,涉及仲裁员费用计算、仲裁员的津贴、秘书选定以及裁决书的内容及结构安排等方面。

1 . 瑞士修订国际仲裁法

2020年6月19日,瑞士联邦委员会通过了《国际私法典》涉外仲裁编修订法案,该法案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修订主要旨在统一联邦法院三十年来仲裁实践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并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的易用性,优化仲裁和司法的关系,更好地保持瑞士作为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需要格外说明的是,该修订法案确认了在单方面法律文书中(信托遗嘱或公司章程及细则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能性 (“本部分的规定类似地适用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成文法规定的仲裁条款”。

2. 日本修订《外国律师法》

2020年8月29日,日本国会通过的《外国律师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案扩大了外国律师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

3. 新加坡修订国际仲裁法

2020年10月6日,新加坡议会通过了《国际仲裁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修正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明确当事人为多数时仲裁员委任的默认机制;(2)确认新加坡法院享有强制执行保密义务的权力。

4. 中国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北京设立业务机构

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根据该批复,外国知名仲裁机构和争议解决机构可在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向商务部备案后设立,在北京指定地区的经营实体,为国际商业和投资领域的民商事纠纷提供仲裁服务。该批复为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仲裁活动传递了更进一步的积极信号。

1 . 尤科斯案惊天逆转

2020年2月18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撤销了海牙地方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撤销尤科斯案(Yukos Universal Limited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仲裁裁决的判决。荷兰海牙上诉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尤科斯案仲裁庭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赔偿额达500亿美元的投资仲裁裁决重新生效。此后,俄罗斯联邦就海牙上诉法院的判决向荷兰最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海牙上诉法院判决。

尤科斯案为仲裁史上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2003-2006年期间,俄罗斯联邦对尤科斯公司征收了巨额税收,并拍卖了尤科斯公司的一家主要生产公司,最终导致尤科斯公司于2006年宣布破产。尤科斯公司的三大股东对俄罗斯联邦提起投资仲裁。在经历了十年的仲裁拉锯战后,2014年7月18日,仲裁庭最终认定俄罗斯联邦的征税行为构成了对尤科斯公司的征收,并裁决俄罗斯联邦向尤科斯公司支付约500亿美元的补偿金。

2. 印度NAFED案开启潘多拉魔盒

2020年4月22日,印度最高院作出判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 Associations Ltd,以下简称“FOSFA”)就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Marketing Federation of India (NAFED) v. Alimenta S.A.一案作出的仲裁裁决。

FOSFA成立于1971年,已在世界67个国家拥有700多名会员,是世界油、油籽、油脂和花生领域从事国际贸易合同颁布和贸易仲裁的重要国际性行业组织机构。1989年,FOSFA作出裁决,认定NAFED构成违约,应向Alimenta S.A.支付4,681,000美元。该仲裁裁决在印度经历了漫长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最终,印度最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实体审查,认为在政府未许可的情形下,NAFED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否则便违反了印度的进出口政策。印度最高院继而认定仲裁庭的裁决违反了印度的公共政策。

印度最高院的裁决显然与《纽约公约》不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精神背道而驰,并扩大了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这必将不利于印度成为国际仲裁中心。

3. ICSID撤销Eiser案仲裁裁决

2020年6月11日,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专门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了ICSID仲裁庭此前作出的Eiser and Energia Solar Luxembourg v. Spain(Case No. ARB/13/36)一案的仲裁裁决。ICSID专门委员会认为,在该案中,投资者指定的仲裁员并未披露其与专家证人之间存在的过于亲密的关系,进而损害了仲裁的公正性。ICSID专门委员会的该项决定引发了仲裁界的广泛关注。

关于该案,我曾于2020年11月17日在公众号“国际仲裁”发文进行了探析,感兴趣的读者可关注微信号获取文章:从ICSID撤裁案看仲裁员的利益冲突问题

4. 英国Enka案明确仲裁协议适用法规则

2020年10月9日,英国最高院就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Respondent)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Appellant) [2020] UKSC 38一案作出判决,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应优先适用主合同准据法,在当事人未选择主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则仲裁地法应作为与仲裁协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适用。英国最高院认为,在当事人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也应当适用合同准据法。

5. 孙杨案仲裁裁决被撤销

2020年12月23日,瑞士最高法院撤销了由国际体育仲裁法院(以下简称“CAS”)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对孙杨禁赛8年的仲裁裁决。2020年3月4日,根据CAS官网公布的仲裁报告显示,孙杨在接受药检的过程中,撕毁了兴奋剂检测表,保安用锤子砸碎了检测瓶。CAS最终认定,孙杨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并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裁决孙杨禁赛八年。

2020年4月28日,孙杨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申请撤销CAS的裁决。在上诉过程中,孙杨的律师团队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在在孙杨案中担任CAS仲裁小组主席的意大利前外长弗朗科-弗拉蒂尼所发表的一系列涉嫌种族歧视的过激言论。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孙杨案中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弗朗科-弗拉蒂尼缺乏作为仲裁员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及公正性,裁定撤销CAS之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90条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该仲裁裁决自送达时起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就实体问题(即孙杨是否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违规的行为)进行审理,孙杨案也将发回CAS进行重审。据悉,重审时CAS将重新组成仲裁小组,该仲裁小组的主席也会由新的仲裁员担任。

关于该案,我曾于2020年11月17日发文进行了探析,在公众号“国际仲裁”发文进行了探析,感兴趣的读者可关注微信号获取文章:瑞士最高院撤销孙杨案禁赛裁决!关于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你应该了解什么?

1 . 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2020年9月22日,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于22日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仲裁机构代表、仲裁员、法官、学者、律师、工商界人士等超过140万人通过全球直播平台观看了论坛盛况。

2. 北仲发布2020年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发布中英文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本书涵盖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建设工程、房地产、能源、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影视娱乐、体育、民用航空等共十二个章节,全面展示了中国争议解决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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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 Moot——法学生如何参与国际商事仲裁? - 知乎

你可能从未听说过Vindobona这个城市,它取名自古拉丁语的“维也纳”,意为“白色基地”。25年来,每年春季都有一场汇集世界各地的专家、律师和学生的国际商事仲裁在此地开庭。然而世上却没有一张地图能绘出Vindobona的位置,因为它只存在于一场名为Willem C. Vis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

”)的比赛中。

2016年大三暑假前夕,我参与了武汉大学Vis Moot代表队的招募,从此与Vis Moot结缘。2017年3月,我和队友们在香港的Vis Moot东方赛场上从128支队伍中“杀出重围”,成功跻身8强,成为当年成绩最好的一支中国队伍。

每当我回忆起Vis Moot时,记忆最深的不是庭审中的唇枪舌战,兰桂坊的灯红酒绿,而是珞珈山上每一个与巡夜保安斗智斗勇的夜晚;尖沙咀那间如鸽笼一般逼仄的旅馆客房;还有上千名不同肤色,不同国籍的年轻人们用口音各异的英语交流着同一个问题的场景。

2019年3月,我有幸加入了天同律师事务所的跨境争议解决团队,团队传承了天同“专注、极致、开放、创新”的精神,与Vis Moot精神不谋而合。本文总结了我参与和指导Vis Moot的经验和体会,希望能为有志于通过模拟法庭进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中国法学生提供新的思路。

Willem C. Vis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赛事,自1994年开始每年春季在奥地利维也纳举办,吸引超过300支来自世界各地的高校参赛。2003年起,它的东方赛场Willem C. Vis (East) Moot(“

”)在香港开办,现已发展为继Vis Moot之后规模最大的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每年有约130支队伍参加。Vis East与Vis Moot共用一套案件与仲裁规则,但两场赛事互相独立,因此需要分别注册及提交书状。

每年10月初,Vis Moot官方网站(

)会公布当年比赛的案件材料与仲裁规则,就此拉开每年大赛的序幕。Vis Moot的案件争议围绕一个虚拟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展开,该虚拟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地在虚拟国家Danubia的城市Vindobona。

案件材料提供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申请答辩和相应的证据,以及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往来邮件等。其中,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发布的第一份程序性指令(Procedural Order No.1)会指明案件的争议焦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通常各占其二。为推广国际商事仲裁,Vis Moot的案件争点总会涉及仲裁实践的最新发展,例如第24届和25届Vis Moot案件事实均涉及第三方资助(Third Party Funding)。

Vis Moot的大致比赛流程可参考下表,具体细节请以当年官方公布的比赛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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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赛Vis Moot是一个漫长和艰苦的过程,从案件公布到正式比赛历时6个月,最终收获几何完全取决于团队投入的程度。我参赛时的队伍共6名队员和2名学生教练,在半年中除了春节的一周假期,我们几乎每天都一起度过,阅读、检索、讨论和日复一日的改稿、训练,互相勉励和鞭策,这是每个想有所成就的参赛者的必经之路。

总体而言,Vis Moot的准备可分为两部分:书状撰写和口头训练。

无论是深夜2点的会议室、凌晨4点的快餐店、还是早上7点的火车站,每一个书状截稿日都让我记忆犹新。第一次参加Vis Moot前哨赛“贸仲杯”时我和团队经验不足,在截稿日前一天下午才着手排版工作,结果发现问题层出不穷,大到目录引注,小到标点符号;直到法学院闭馆,我们又转战校外快餐店,终于赶在零点前发出了定稿邮件。然而还未等松口气,有队员就发现了目录内的一处笔误,往下看又惊现两三处错漏,我们当即决定连夜重新校对。由于事发突然,几番辗转后我只得带着队员在附近一家KTV开了间通宵包房;昏暗的包间里,我们6个人各自抱着电脑,伴着四面高歌轮流校对了一夜书状。万幸组委会事后接受了我们次日清晨重新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但自那以后我们对提交书状的态度更加谨慎,保证每人至少校对一遍才得定稿,尽量将错误率降到最低。

由此可见,在Vis Moot中,书状环节的紧张程度绝不亚于庭审阶段。参赛者提交的两份书状,即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主要考察的是参赛者的理论基础,法律检索和法律写作能力,非一日之功。在此我仅简要介绍Vis Moot书状撰写的准备工作,具体方法留待参赛队伍自行探索。

大多数参赛者此前对国际商事仲裁法或国际合同法并没有深入了解,因此案件公布后一时难有头绪。条件允许的参赛队伍可以邀请教练或校友,甚至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讲座。但一来独立讲座难以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二来中国参赛队伍因条件所限,大多需要自力更生。夯实理论基础没有捷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研读相关书籍。下表列出我在备赛期间阅读过的部分著作,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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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是国际仲裁的经典入门之作,与Gary Born的著作相比更适合基础理论的学习。有关CISG的著作中,Schlechtriem教授和Schwenzer教授合编的

依然是该领域最权威的著作之一。此外,现任Vis Moot组委会主席Krӧll教授的著作

也值得一读。但这两本著作较为繁杂,因此推荐参赛者首先通过Lookofsky教授的Understanding the CISG建立对CISG的体系化认识。

法律检索能力是进行任何法律研究的基础,本文对此不作赘述,仅简单介绍Vis Moot中常用的法律检索工具:

1)Kluwer Arbitration数据库收藏了大量国际仲裁领域的著作、期刊、年报和案例,与其他普通数据库相比检索效率更高;

2)CISG Database和CISG-Online是检索CISG案例和相关文章的主要数据库,内容较为全面;

3)其他法律数据库,包括Westlaw、Lexis、HeinOnline以及Google Scholar等也应当充分利用。

在撰写书状前,团队成员应按照案件争点进行分工,团队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交稿日期规划好初稿和修改的进度,尽量避免拖延。同时,应当指定至少两名队员负责排版和校对,书状的格式可参考往年最佳书状和比赛规则。

书状内容上,“TREAC”结构是Vis Moot大部分参赛队伍采用的书状模式,指的是:主题(Topic)、法律依据(Rule)、法律解释(Explain)、事实分析(Analysis)以及结论(Conclusion)。Vis Moot官方网站公布了历年的最佳书状,建议参赛队伍自行下载研读。此外,法律写作对于语言的精炼和专业化具有较高的要求。例如,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应优先使用主动语态,尽量避免使用被动语态;优先使用动词,避免使用名词;减少不必要的连接词等。为了进一步提高写作水平,建议参赛队伍搭配

这两本写作辅导书进行学习。

在多数参赛者看来,庭审阶段才是Vis Moot真正的赛场。庭审的挑战性在于,每场比赛的结果随仲裁庭的背景和相对方的表现而变化。在第14届Vis East的16进8淘汰赛中,我所在的队伍作为被申请方对战老牌强队德国洪堡大学,在陈述“如何确定合同价款适用的汇率”时,洪堡大学在首席仲裁员的连续追问下竟给出了前后矛盾的回答。我当时心下暗喜,怎料轮到我发言时,一位来自美国的仲裁员突然针对一个此前从未有人质疑的问题发难,打得我措手不及。来回纠缠近10分钟后,我见仲裁员仍未被说服,当机立断放弃第一个争点,将火力转移到“如何确定合同价款适用的汇率”上。我首先引用首席仲裁员的原话,指出相对方先前陈述的逻辑错误,然后详细阐述了我方的计算方式,并点出本案中合同价格条款的目的是补偿卖方的生产成本,因此合同价格不是对方主张的固定金额,而是卖方生产时的实际支出。看到首席仲裁员和另一位意大利仲裁员对我频频点头,我知道局面还有扭转的希望。半小时后,首席仲裁员在我们焦急的等待中宣布了比赛结果,我们以2:1的票数险胜,最终晋级8强。

然而,临场发挥固然重要,赛前训练才是一切发挥的基础。基于个人经验和大赛组委会向仲裁员发放的评分指引,我建议参赛队伍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口头训练:

陈述的效率性,指的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向仲裁员阐释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和论据。与真实的仲裁程序不同,Vis Moot严格限制每一场庭审的时间,一场正式比赛的传统流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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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安排每个论点的陈述时间,减少翻阅材料的无效时间,参赛者需准备一套完整的庭审材料,具体包括:陈述稿、法律依据列表、案件大事记、案卷材料。所有文件装订在一本活页文件夹中,并标识分页以便翻查。

陈述稿是口头训练中最重要,也是改动最频繁的文件。在撰写陈述稿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语言偏口语化(但应避免出现“of course”“actually”等非正式用语),且务必以短句为主;2)每个法律争点单独成段,便于根据庭审情况调整陈述顺序;3)连接句、结束语等“套话”规范表达,避免不必要的误解;4)准备一段40秒内的开场白,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和己方立场。

起草好的陈述稿还需与其他文件搭配使用,例如陈述稿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建议以列表形式单独成页。另外,案件主要事实,特别是陈述稿中引用的事实也应当以列表形式单独成页,标明其所在的页码和段落、行数。

需要注意的是,陈述稿的作用在于为庭前陈述和答辩提供素材,而非“模板”。参赛者不能过分依赖已成型的稿件,而应通过大量练习将其中的表达和逻辑内化为自己的答辩思路,正式比赛中只需携带一张白纸,列出提纲帮助理清思路即可。

国际仲裁,尤其是在具有英美普通法系背景的仲裁员看来,非常注重庭审中的交流,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流和当事人与仲裁员的交流。具体到Vis Moot中,需要注意:

1)后发言的一方需要回应相对方的陈述,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稿件照本宣科,而应参考对方陈述顺序,有针对性地一一进行反驳。在反驳和反反驳阶段,应当“快准狠”,用时不宜超过2分钟;

2)在日常训练中列出所有仲裁员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提前准备好简洁明了的回答。仲裁员提问时,如果没有听懂问题,可以请仲裁员复述,确保完全理解提问后再回答,切忌答非所问,或超出问题范围作答。对于判断性问题,应直接回答“是”或“否”;对信息类问题,直接给出信息并主动援引相关依据,以示回答的权威性。

庭审中的互动能力需要通过真实的对抗式训练培养,建议参赛队伍在正式比赛前通过各种前哨赛,或者联系其他参赛队伍(正式比赛的相对方除外)进行线上模拟赛提高互动的能力。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前哨赛包括“贸仲杯”、“北仲杯”、和“Shanghai Moot”,参赛队伍可选择性参与。

虽然仲裁相对诉讼而言形式上较为轻松,但必要的庭审礼仪不可缺少。除了一般性礼节外,参赛者在庭审中还需注意:

1)陈述时语速适中,表情自然微笑,全程与仲裁庭保持眼神交流;

2)桌面整洁,除了前述存放庭审文件的文件夹外,桌面摆放物件限于笔,白纸,便利贴,计时器,水,且翻阅文件夹时尽量不要发出噪音;

3)切忌过度抨击相对方言论,例如,在我裁判的一场模拟赛中,一方队员总结陈词时称对方观点为“胡扯”(nonsense),这是典型的不礼貌用语,印象分会因此大打折扣。

国际仲裁从来不是一个人的游戏,Vis Moot也不是一场个人秀。虽然庭审中两名队员分别负责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但参赛者对搭档的陈述稿和所引相关事实、案例和著作都应熟悉,以便在场上给予对方支持。在庭审中,搭档间的互动可通过为对方计时,用便利贴交流等行为表现。团队合作是一个容易被参赛者忽略,但仲裁员十分关注的要点,需要参赛者在日常训练中培养习惯,教练也应慎重考虑赛前临时更换队员搭档的决定。

Vis Moot和Vis East的比赛流程基本一致,分为循环赛和淘汰赛两个环节。其中,循环赛为积分制,每支队伍需要经过四场庭审,组委会在赛程第四日公布淘汰赛名单。进入淘汰赛的队伍通过现场抽签进行分组,每场比赛后当场宣布结果。经过6个月的艰苦训练,比赛前夕队员们的心情难免紧张焦虑,因此出行前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和分工,如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组委会沟通签证事宜以及预订住宿、机票。

每年Vis East和Vis Moot官方组委会都会发布住宿指南供参赛队伍参考。对住宿要求较高的队员应提前与其他成员协商,互相理解。2017年Vis East期间,由于经费有限,我为团队一行八人预订了一家名为“加州旅馆”的“酒店”,入住时才发现其位于尖沙咀一栋老旧建筑内,更毗邻港岛颇负盛名的重庆大厦。但尽管住宿条件不如人意,队员和教练也从未抱怨过,团队才得以全心全意地投入比赛。

在正式比赛中,除出庭队员以外,团队其他成员也应各司其职。如旁听其他队伍的庭审(根据比赛规则,参赛队伍不得旁听对手的比赛),记录仲裁员的提问和他人的答辩思路,并及时进行汇总,反馈给教练和出庭队员。这一“记录-反馈”过程的完成度决定了一支队伍能否在比赛中进行成长和突破。

在参加Vis Moot前,我和大多数毕业生一样对自己未来的职业道路充满迷茫,是Vis Moot让我找到了热爱的事业,收获了一生的挚友,让我第一次看到国际仲裁在全球化的时代为中国新一代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如此广阔的一片舞台,也是Vis Moot将我领入天同,在北京故宫旁的四合院里记录下心中的Vindobona。

从学校踏入职场,跨入“后Vis Moot时代”,这是一段未知的旅途,但Vis Moot教给我的一切将始终伴我前行。

此文献给所有曾在Vis Moot和Vis East的赛场上拼搏过的中国Mooties和有志于在未来刷新前人记录的中国法学生,同时感谢我亲爱的队友们,以及无私地为我们提供帮助的老师、教练和校友,和所有质疑过、赞赏过我们的仲裁员们。愿中国力量在Vis Moot,在国际仲裁的道路上蓬勃生长,开辟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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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gu@tiantonglaw.com

学习国际商事仲裁有什么好书推荐? - 知乎

本人曾是13届贸仲杯亚军代表队成员,14届贸仲杯季军队伍的教练,在moot shanghai分别获得过八强、四强的成绩。13届Vis east moot申请人法律文书优秀奖代表队成员。感觉这个题还是可以答一下的。

学习国际商事仲裁,与实践接轨最好的书籍还是杨良宜先生的《国际商务仲裁》和《仲裁法》。另外关于英国法的学习也是十分重要的。(虽然很多中国律师说用不到,但真正做仲裁地在中国以外的案子,英国合同法的底子就很重要了)。杨良宜先生的书是我的入坑之作,也是中国仲裁界的启蒙之作,真的很推荐。(虽然可能会有很多人不喜欢他的书的口语化和语法问题)

其他中文书籍,刘晓红老师、林一飞博士的书都可以看看。学习感觉商事仲裁,一开始一定要脱离中国仲裁法学习,尽量不要看关于中国仲裁法的书。首先熟悉英国仲裁法,其次是UNCITRAL Model Law,熟悉之后再稍微看看中国仲裁法相关的东西即可。

关于英文书籍,首推Gary B Born的书和论文,在引用方面,他的书可以说是最权威的。Moses的The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一本很适合初次接触英文仲裁专著的书。另外,Kluwer Arbitration上的书,关于仲裁理论的几本专著都可以看看。陶景洲先生关于中国仲裁法的著作上面也是有的,很值得一看。

Vis moot的赛题和memorandum,我感觉一开始入坑不要直接看为好。等你在学习过程中针对特定问题产生疑问时,针对有这个issue的那一届比赛,去看看best memo,根据里面的脚注去查书,效率会比较高。

而言,有以下的书值得一读

国际仲裁的两本bible:

Lord Mustill和Boyd的

Sweet & Maxwell 出版社的

这两本侧重于

,但是许多重要的仲裁理论都是英国发展出来。因此称两本书是国际仲裁的圣经并不为过,是最权威的理论著作,学一则通百。

还有一些其他的jurisdictions会有一些专注于自己国家的仲裁书籍,可以自行查找。

上下两部。杨老还有一些其他的仲裁领域的著作,比如

等等,也值得看。

单就国际商事领域而言,其他中文书不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