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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

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

一般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 - 法律快车破产法

专业权威的破产法法律频道

  虽然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开的公司能够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市场动荡、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公司破产倒闭的还是非常多,企业破产之后,大部分都会进行破产清算,为了挽救一些市场主体,我们国家的破产法制定了科学的破产重整制度,那么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债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尤其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人数也多,一旦破产,非但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同时还会造成大量员工失业,轻则地区经济遭到重创,重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债务人的好处

  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二)对债权人的好处

  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三)对职工的好处

  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四)对社会的好处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1、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2、特殊情况下

  (1)股东出资不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资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

等知识,综上所述,如果一个企业是合理的破产重整,对于企业本身、企业员工、债权人及社会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有利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对维持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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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 - 法律快车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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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公司选择了进行破产的话。那么就是马上就要迎来破产清算了,但是有一些破产的企业还有机会重生,那就是进行破产重整。那么这个破产重整是好还是坏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92条条3款(破产重整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101条(破产和解情况下)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124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破产程序终结既包括破产清算的程序终结,也应包括破产重整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重整计划裁定有效时,还包括破产和解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和解协议裁定有效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时,破产程序还未有后来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只有破产清算,但六个月的时效应该是同样适用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而不申报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其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债权分配部分的损失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此时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形关于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保证人破产的情形,债权人向破产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以确认。三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此时,上述的分析及引用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仍然是适用的,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一般保证人无先履行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

的相关内容。破产重整是好坏要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来确定,如果企业有着很大的潜力,那么进行重整就是有好处的。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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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流程及利弊(含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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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流程及利弊(含和解)

推荐:

破产重整

一、定义

定义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适用条件

(一)法律要求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1.所处的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技术、资源、资质)。

2.所处的行业具有可预期的乐观前景(技术换代、宏观政策)。

3.具备成熟完备的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

4.拥有一定的研发力量(人员、设备),可产生技术优势。

5.具有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地方政策、地域交通、周边产业、稳定而专有的销售渠道)。

6.得到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工作流程

利弊分析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通常都是以年来计算,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制权更是被削弱,承担的风险更大。

风险控制

(一)原则上我行不主动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重整;如我行主动申请重整的,应符合重整方案优于破产清算方案的原则。

(二)进入重整(含和解)程序后,我行需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相关方案的制定。

(三)商讨重整(含和解)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破产管理人等充分沟通,详细了解相关计划的各方面,争取最大化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五)和解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

破产清算

定义

适用条件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工作流程

(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利弊分析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风险控制

(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二)与破产重整不同,我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随时主张,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及分配工作。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定价及变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即是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容易达成默契,通过将破产财产低价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扩大职工债权金额的方式变相侵占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故银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细节,防止债权受损。

(四)破产财产分配后,应及时领取,最迟不超过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五)如破产财产分配时,我行与债务人有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应积极督促结案,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受领分配。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我行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延伸阅读

破产重整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利弊

如何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并防范信贷风险,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中国银行业由于受到经济政策、法制环境,以及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并仍在继续产生和积累,如果不能及时处置,就有可能孕育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提高资产回收率,减少坏账损失,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中国各类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单一,除债转股这一特殊手段和传统的催收、诉讼、拍卖、清算等手段外,几乎没有更为有效的处置方式。

在欧美国家,如波兰,非常重视不良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的结合。该国于1990年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改,同时颁布了一部专门处理银行重组的《银行与企业财务重组法》,采取银行为主导的庭外协议式的重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美国,1989年颁布了《金融机构重建改革执行法》,成立了“清理信托公司”,该机构在进行集中管理和清理过程中不仅设法导入数量巨大的公共资金,还采取了包括证券化等一系列措施来化解不良资产。在亚洲,19世纪50年代的日本正处于战后经济萧条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态,为改变这一局面,日本于1952年颁布了《公司更生法》。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对有可能重建的企业,一般都根据《公司更生法》帮助企业制定重振计划,恢复企业的还款能力。在东南亚,1997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了弥补法定破产程序的不足,印度尼西亚组建了债务重组署和银行重组署分别负责处理非银行企业与银行债务重组的问题。在印度,于1985年颁布了《困境产业公司法》,

同时建立了一个准司法性质的“产业与金融再建委员会”以帮助处于困境的金融企业。

从上述各国立法可知,因银行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资产,除非确需破产清算的以外,对于有重组价值的企业,各国都把不良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相结合,通过对企业经营的调整,使企业走向复苏,为不良资产回收提供保证。我国原先的公司法、破产法与证券法都没有或缺乏“企业重组”的内容,无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制度支持,曾一度阻碍了债务人的资产与债务重组工作。为扫除法律上的障碍,去年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增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重组与拯救问题,内容涉及重整的申请与开始、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重整的执行与终止等各项内容。新《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规定,为银行业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实施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一,银行担保物权所受限制无法得到充分保护。重整申请被法院批准后,担保权人(主要是银行)的担保物权将遭到极大限制。对此,各国破产法无不对担保权人提供全面充分的保护。如美国的联邦破产法典规定了对担保权人的充分保护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当重整案件处在悬而未决的期间时,赋予有担保债权人其担保利益之价值,以补偿其无法行使的担保权。当债务人计划为申请后的借款提供同顺位或优先担保时,有担保债权人通常拥有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日本《公司更生法》则规定,对于担保债权人在利益的计算方面采用与普通债权不同的方式,重整程序开始后,虽然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但是利息不停止计算,作为对债权人的弥补;或者当担保债权人在通过重整计划因自己受到限制进行抵制时,给予必要的救济措施。我国《破产法》第75条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保护担保权人的措施却基本没有,仅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而实践中,银行债权人很难证明这一点,所以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所享有担保权的财产被拖入重整程序而无法优先受偿,银行的债权将大幅缩水。

第二,银行债权人没有资格提出重整计划,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重整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据一个良好的重整计划来推动,重整计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关系重整程序的成败,也关系着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但比较遗憾的,依据《破产法》第80条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机构或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的做法,这就剥夺了银行参与重整计划拟定的权利。由于银行等债权人难以介入到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重整计划草案对银行债权人的利益难免缺乏有效保护。大部分公司的重整方案都以牺牲银行债权为前提,而且让银行损失最大化,以此来保护企业、职工、地方政府的利益。另外,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基本是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在债权人否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暗中干预法院工作,促使法院依据《破产法》第87条做出强制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使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债权人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而法院强制裁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对此,债权人则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给债权回收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银行缺乏对重整执行的监督手段。重整计划生效后即进入到重整的实施阶段,一般由专门的执行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根据我国《破产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我国是由债务人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但由于企业重整时间较长,期间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给债权人把握时机增加了难度;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发生调整,影响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开展。而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手段,这对银行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另外,重整过程中经常发生意见分歧,债务重组工作也因此时常受阻甚至造成重整失败。此时,任由债务人企业状况继续,可能会导致现有财产的进一步减少,债权人利益得以保护的财产基础丧失,因此,法院可以主动介入并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进而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但我国《破产法》对上述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没有赋予重整执行阶段债权人的监督权,没有考虑为债权人提供更多制度选择,从而增加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难度。

综上,由于我国初次出台破产重整制度,不免含有某些缺陷。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用新《破产法》有关重整的规定侵害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所难免。从立法上看,通过完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立法疏漏进行弥补是根本的方法。我们可以建议立法赋予银行债权人拟定、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全过程监督重整实施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担保权益的权利。但法律的修改绝非朝夕之间即可完成,在法律没有完善之前,只能依靠债权人自己高度注意并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破产重整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破产重整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其往往与债务人合谋,使银行难以介入到重整程序的全过程,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银行不应对以破产重整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过于乐观,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

对尚有潜在偿债能力的企业,司法催收和诉讼仲裁等传统手段仍可适用。对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市场不景气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偿债的,可以尝试运用引进债权转让、向政府出售、债权转股权等带有重组性质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而对于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危险的企业,可以考虑适用破产重整,但应格外注意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某些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企业的出资人,肩负地方经济增长的重任,名义上通过破产重整清偿债务,实际上多采用行政保护,逼迫银行多减债务,以保护地方的国有资产。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银行要密切加强与政府高层、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这样,才有助于借政府之力解决某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与政府的沟通,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动向,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有效减少银行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达到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文章转自:上海楼市拍卖资产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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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预重整 - 法律快车破产法

专业权威的破产法法律频道

  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知识,很多地方我们都需要学会的,而且在此之前,公司也要进行预重整的,预重整程序确定的预重整方案,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全体债权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

  在法律的规定中,预重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在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时一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在提交之后,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作的承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进行重整的计划。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通过协商谈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其仍有约束力。

  目前,预重整程序并无配套的法律规定。预重整是由于公司破产史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与破产重整程序相协调的做法,国内预重整一般会由政府或法院引导启动,由指定的清算组组织各方面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预重整留给债务人的时间比较充裕,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达成重整共识、形成重整方案。

  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 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

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预重整是由于公司破产史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与破产重整程序相协调的做法,国内预重整一般会由政府或法院引导启动,由指定的清算组组织各方面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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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找法网(findlaw.cn)

  1、公司出现法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

,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

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

  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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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合并重整是好是坏(四大角度详解缘何说破产重整是利好)_安长金融

1月29日下午,海航集团公告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集团破产重整,引发市场强烈关注。曾经的航空巨头沦落到破产重整地步,不禁让人唏嘘,但从一定角度来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对公司而言也是重大利好。具体包括:

一、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是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当天,债务人企业的全部债务都不计算利息了,全部停止计息,这不需要债务人企业逐一去与债权人沟通,这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停止计算利息,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的财务成本,甚至可以说进入破产重整,债务人企业就没有财务成本。

二是法院裁定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则债权人单个的诉讼、仲裁、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行动就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都全部中止执行,暂时停下来,债权人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债务人疲于应对司法程序,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务人企业的有价值财产不被执行掉;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查封、冻结等保全将全部解决。这一类保护措施对债务人企业事实上是最重要的。实践中,大量企业本身自身经营尚可,资产也有价值,但是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一旦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冻结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的生产陷入瘫痪,形成恶性循环。但是有了前面这些保护措施,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就受到法定的破产保护,免受法律措施干扰,这对于经营性企业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救命的措施。

三是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处置担保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那些用债务人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等股权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法也原则上禁止这些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并随意处置担保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还是在于最大程度保护债务人企业,让这些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财产可以免受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处置,维护企业重整价值。

四是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还可以持续经营。上面我们分析到,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最大差异在于破产清算就是要让债务人企业关门大吉,所以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债务人企业只能从事跟破产清算相关的工作,原有的经营活动要立即停止,但是破产重整程序就不同了,因为这个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重生,维护这个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协助企业解决一时的困境。所以,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经过法院批准之后还可以继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加上上面提到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还可以免受债权人的执行、保全以及处置,所以债务人企业可以正常的持续经营。

五是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为了持续经营还可以继续借钱。重整程序对债务人企业的保护,还体现在即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了,如果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的持续经营需要,经过法院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企业还可以继续借钱,同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法律上将这种重整期间借的钱定性为“共益债务”,就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借的钱,可以优先清偿,为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的持续经营提供进一步支持。

二、破产重整可以给予市场信心

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挽救制度,不同于破产清算,重在企业挽救和重生。随着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施行以来产生的良好效果,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已经接受破产重整是有效的债务化解和风险化解的手段,最能体现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所以市场本身也越来越接受破产重整制度,并充分认识到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和功效。所以实践中,债务人被申请重整,市场并不会认为这是企业要清算,而是意识到企业要通过破产重整开展挽救工作,实现重生,所以适用重整制度本身就是利好的。

海航集团风险化解本身就极为特殊,前期联合工作组全面协助海航集团化解风险。通过工作组的有力措施,实现了对企业的稳控,确保了航空安全,并形成了以破产重整为主线的风险化解方案。与此同时,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将指定由政府部门及中介机构组建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三、破产重整可以引入有实力的战投

基于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这一基本的公司法原理,一旦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存在减值和损失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老股东的权益就应该调整清零,然后调整的权益对应分配给债权人直接抵债,债权人就成了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把老股东的权益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提供资金用来给债权人还债。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几乎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调整出资人权益后,被调整的权益通常都主要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资金链断裂是绝大部分债务人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濒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即使企业仍具有较大的运营或重组价值,能够通过技术改造、资源重置、营业转变、债务清偿等措施获得企业重生,引入投资人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遴选优质债权人,为债务人企业带来增量资金、优质资产,并带动企业治理结构上的优化。

目前我国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形式多样,可以作为重整投资人进行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也可以通过共益债务形式投资,亦有资产管理公司(即AMC)通过不良债权收购参与重整。上述投资形式的多样化为重整中优质投资人的选择创造了很大的空间。

对上市公司而言,依托于破产重整程序,还可以豁免或简化交易所对其实施资产处置和业务调整的烦琐程序性要求,同时通过对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全面整合,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改善现金流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大幅减少经营亏损。

而市场主体之所以愿意投资重整企业,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债务人企业具有持续经营价值,投资人看好企业未来发展,愿意参与投资;另一方面,参与重整投资风险更小,因为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将由管理人接管,通过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审计与评估、低效资产剥离与处置等方式,彻底摸清企业底数,尤其是债务底数和不实资产的底数,让投资人心里有底,避免传统的收购中由于尽调不彻底或者被收购企业隐藏关键信息导致企业的问题被隐藏,收购方无法精准排雷的问题。

四、破产重整可以合理安排债务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首要表征和表现就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所以破产重整程序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债务人企业的债务问题。针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破产法给予了债务人和管理人灵活的制度空间,可以由债务人和管理人在市场化、法治化和同债同权原则下采取多种方式调整与清偿债务,实践中可以通过现金清偿、展期降息清偿、债转股、上市公司股票抵债、信托份额抵债以及债权人的债务豁免支持等方式,多种手段依法调整债务的规模和还款期限,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可以降低至合理的、可承担的水平,实现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让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最大程度得到受偿。

破产重组后债务能全部还上吗?

破产重组后债务能否全部还上,都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获得通过的,方案包括了破产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方案,所以债务怎么处理要依据破产重整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裁定破产重整后是否可以和解

在破产重整期间不能申请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计划无法继续实施时,可来以申请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源: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度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公司合并后商誉的处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并购商誉的确认

当进行合并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方时,那么无论是购买方企业所支付的购买价,还是其要购买的净资产,均使用账面价值进行交易,因此不会产生商誉。而当进行合并的企业完全独立时,这时无论是企业付出的资本还是购买到的净资产,都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当两者不等时便产生了商誉。

(二)并购商誉的计量方法

并购商誉的计量方法包括两种,一种为直接计量法,也可以称作超额收益计量法。其主要分为: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

(2)超额收益折现法。

(3)超额收益倍数法。

另外一种为间接计量法。即割差法。在割差法下,商誉价值的计算,可以通过比较企业所支付的成本和企业所购买到的资产的市场价做比较,若前者多于后者,则多的部分即为商誉的价值;反之,则为企业的一种额外收入。

(三)并购商誉的减值测试

在正常情况下,并购商誉都会在无形之中为企业创作出额外的利润,但是依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及时的对并购商誉进行测试,以免因为高估其潜在价值而给企业带来风险隐患。

企业破产重整债务的偿还

一、暂停偿还本金,支付一定利息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本金,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

二、对公司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适当的对公司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以缓解企业的压力,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三、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对该公司重获新生有足够的信心,那么他就可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以此方式来减轻公司的债务。

四、对银行的债务进行置换

针对银行债务的特殊性,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对银行的债务进行变通、过渡。

五、通过重组、合并的方式

可以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债务一般由新公司承担,双方协商债务偿还的期限。

六、其他创新方式

企业的破产重组是为了让仍有价值的企业重新进入市场、发挥价值,因此破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债务偿还等问题需要法院、企业、社会等的不断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处理方案、不断探索最优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当代的社会企业破产重组至于债务方面的一些问题肯定是需要进行处理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债务都一定能够得到清偿,可能有一些债务是没有办法清偿,这是根据具体的财产清算状况,还有就是公司的重组方案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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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公司重整,上市公司重整是利好还是利空_洪湖市资讯网

那样你可能要发财了。因为被重组的公司都是效益不好的,而去重组的公司都是效益好的公司,所以你要是持有这样的股票,基本可以肯定你要发财啊。先恭喜你发财吧。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一,重组以后,公司的资产是变好了还是变坏了。比如说,重组的时候注入优质资产,股价一般就会上涨。如果投资者发现注入的资产比较差,会引起股价下跌。

二,重组以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影响。大家都知道,炒股票炒的是预期。如果重组以后,对公司的发展有良性的影响,股价也会上涨。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

企业重组后原来的股票就可以正常交易,按照协议,置换股票。对股民来说,如果手中的

成功,那么相当于只是用低廉的价格买进了重组的优质资产,能获得巨大的收益。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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