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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败诉后复议机关将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
》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据上面的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失败怎么办如下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
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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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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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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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马俊哲。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败诉的法律后果: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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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后果,我们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来看。
1、应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征收征用决定、检查、强制、复议、赔偿等决定;
2、承担法院诉讼费;
3、不主动履行的后果: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12〕30号》等等法律法规。
有什么责任呢?
行政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赔偿后,还应当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公开、征收征用、检查、处罚、强制、复议、赔偿时,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造成行政过错责任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领导班子都要承担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等行政过错责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绩效考核(例如,取消当年评优先进的资格)。
行政赔偿中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决定的责任。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
。
最高人民
(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内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1号《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内容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败诉之后需要承担或者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是原告败诉了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的话,并且拒绝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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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那么,
?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败诉的法律后果: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一、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
三、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四、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五、不服已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
第一,范围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
第二,标准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对于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期限短。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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