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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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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危害性-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

1.挤占出口国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倾销,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这样,倾销厂商就可能抢夺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本国(出口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进口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对倾销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低价出口到第三国,使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出口国的有关生产厂商受到打击,缩小或失去市场。所以,倾销相对于出口国的其他非倾销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2.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出几国的消费者被迫支付比正常价格还要高的费用,而使之用于享受其他消费品的购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丧失。实际上,倾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扩张是以侵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3.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由于倾销往往并不是出口产品的生产厂商劳动生产效率高的反映,因而其低价销售行为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质量与销售的影响,造成出口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资源按照比较优势进行配置时的使用效率。倾销所引起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生产企业的进步,从而扰乱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

(二)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1.阻碍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来实现的。进口国相应产业由于面临着来自外国产品的低价倾销,而被迫与其进行价格竞争,其结果是导致进口国生产商利润下降以至于经营亏损。面对口益扩大的市场容量,进口国生产商却因此不能扩大生产规模,相反还要降低其产晶的生产总量直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在此条件下,即使进口国的产业仍然保持着倾销产品进人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对于不直接与倾销产品竞争的进口国产业来说,也会由于进口产品价格低廉,消费者转向购买倾销的进口产品,减少或放弃原来本打算购买的国内生产的产品,从而使生产该产品的产业蒙受损害。显然,由于倾销产品的侵入,将剥夺进口生产相似产品及其相关产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可能出现的增长与发展。

2.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来说。由于其以倾销的进口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另一制成品,因接受错误的低价信号而扩大生产。一旦出口国停止了倾销,该进口国产业将无法保持扩大了的生产规模,从而造成在资源配置与使用上的浪费。当然,也有人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因为它可以使其享受到价格低廉的消费品。但这是有前提的,如果倾销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种福音。一旦倾销产品取得垄断优势,这种价格低廉的情况将可能为高价所代替,进口国消费者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更高昂的代价。而且倾销产品大多总是与假冒伪劣相联系的,在此情况下,进口国消费者不得不为此种低价而承受效用、效率、愉快甚至健康等等方面的代价。可见,那种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有好处的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倾销对消费者有益,但这也是以进口国产业缩小生产规模,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企业倒闭以至于工人失业为代价的。特别是倾销产品将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价格的过分注意,从而引导进口国市场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进口国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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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不仅影响了我国出口,而且国外产品的倾销严重地冲击了国内市场。但是反倾销的存在是有很大的意义的,可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那么,反倾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增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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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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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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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

1.

挤占出口国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

对外低价倾销,

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

这样,

倾销厂商就可能抢

夺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本国

(

出口国

)

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

进口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对倾销

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低价出口到第三国,

使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出口国的有关生

产厂商受到打击,缩小或失去市场。

所以,倾销相对于出口国的其他非倾销企业而言,

也是

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2.

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

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

出几

国的消费者被迫支付比正常价格还要高的费用,

而使之用于享受其他消费品的购买力受到不

同程度的丧失。

实际上,

倾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扩张是以侵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3.

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由于倾销往往并不是出口产品的生产厂商劳动生产效率

高的反映,

因而其低价销售行为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

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

竞争。

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

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质量与销

售的影响,

造成出口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

降低资源按照比较优势进行配置时的使

用效率。

倾销所引起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

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

阻碍生产企业的

进步,从而扰乱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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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1.

阻碍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

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来实现的。

进口国相应产业由于面临着来自外国产品的低价

倾销,

而被迫与其进行价格竞争,

其结果是导致进口国生产商利润下降以至于经营亏损。

对口益扩大的市场容量,

进口国生产商却因此不能扩大生产规模,

相反还要降低其产晶的生

产总量直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

在此条件下,

即使进口国的产业仍然保持着倾销产品进人前

所占有的市场份额,

对于不直接与倾销产品竞争的进口国产业来说,

也会由于进口产品价格

低廉,

消费者转向购买倾销的进口产品,

减少或放弃原来本打算购买的国内生产的产品,

而使生产该产品的产业蒙受损害。

显然,

由于倾销产品的侵入,

将剥夺进口生产相似产品及

其相关产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可能出现的增长与发展。

2.

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来说。由于其以倾销的进

口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另一制成品,

因接受错误的低价信号而扩大生产。

一旦出口

国停止了倾销,

该进口国产业将无法保持扩大了的生产规模,

从而造成在资源配置与使用上

的浪费。

当然,

也有人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

因为它可以使其享受到价格

低廉的消费品。

但这是有前提的,

如果倾销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

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来说

确实是一种福音。一旦倾销产品取得垄断优势,这种价格低廉的情况将可能为高价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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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的危害包括哪些 - 法律快车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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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试图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于低价倾销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有相对应的处罚措施,那低价倾销认定是怎样的?

?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在判别是否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时,必须有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要件。这是对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客观上的要求。如某商场搞促销,谎称自己的销售价是“跳楼价”、“吐血价”,此种行为由于其客观上并不存在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不当低价倾销行为。但是由于其进行了虚假宣传,应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规制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正是这个要件的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了如下四类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被称为“合理降价行为”),这是必须注意的: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

  (1)挤占出口国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倾销,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这样,倾销厂商就可能抢夺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本国(出口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进口国厂商也可以通过对倾销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低价出口到第三国,使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正当竞争的出口国的有关生产厂商受到打击,缩小或失去市场。所以,倾销相对于出口国的其他非倾销企业而言,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2)损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出几国的消费者被迫支付比正常价格还要高的费用,而使之用于享受其他消费品的购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丧失。实际上,倾销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扩张是以侵害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3)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由于倾销往往并不是出口产品的生产厂商劳动生产效率高的反映,因而其低价销售行为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质量与销售的影响,造成出口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资源按照比较优势进行配置时的使用效率。倾销所引起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生产企业的进步,从而扰乱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

  2、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1)阻碍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来实现的。进口国相应产业由于面临着来自外国产品的低价倾销,而被迫与其进行价格竞争,其结果是导致进口国生产商利润下降以至于经营亏损。面对口益扩大的市场容量,进口国生产商却因此不能扩大生产规模,相反还要降低其产晶的生产总量直至被迫退出市场竞争。在此条件下,即使进口国的产业仍然保持着倾销产品进人前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对于不直接与倾销产品竞争的进口国产业来说,也会由于进口产品价格低廉,消费者转向购买倾销的进口产品,减少或放弃原来本打算购买的国内生产的产品,从而使生产该产品的产业蒙受损害。显然,由于倾销产品的侵入,将剥夺进口生产相似产品及其相关产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可能出现的增长与发展。

  (2)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对进口国消费倾销产品的产业来说。由于其以倾销的进口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生产另一制成品,因接受错误的低价信号而扩大生产。一旦出口国停止了倾销,该进口国产业将无法保持扩大了的生产规模,从而造成在资源配置与使用上的浪费。当然,也有人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因为它可以使其享受到价格低廉的消费品。但这是有前提的,如果倾销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在短期内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种福音。一旦倾销产品取得垄断优势,这种价格低廉的情况将可能为高价所代替,进口国消费者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更高昂的代价。而且倾销产品大多总是与假冒伪劣相联系的,在此情况下,进口国消费者不得不为此种低价而承受效用、效率、愉快甚至健康等等方面的代价。可见,那种认为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有好处的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倾销对消费者有益,但这也是以进口国产业缩小生产规模,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企业倒闭以至于工人失业为代价的。特别是倾销产品将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价格的过分注意,从而引导进口国市场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进口国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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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对出口国的影响是什么_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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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中级经济师

2022-02-16 20:46:58

(1)倾销容易引发出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

(2)倾销企业为弥补在出口倾销中带来的损失,通常会利用出口国

弹性小的状况来维持较高的垄断价格,损害了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

(1)倾销挤占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厂商的市场份额,会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2)倾销会向进口国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传递错误的价格信号,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

(3)发达国家新兴产业产品倾销将抑制发展中国家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在进口国市场上存在第三国同类产品竞争的情况下,倾销也会导致进口国对第三国产品的需求下降,使第三国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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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什么?_已解决 - 阿里巴巴生意经

进货单中暂未添加任何货品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

  实施反倾销不是一个国家政府的随意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一些国家利用某些 贸易纠纷 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出口国产品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被错误地裁定为"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国际贸易实质是不同国家的利益互换,反倾销只不过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不遭受损失的手段,所以,反倾销的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维护进口国的国家利益。

  现存国际贸易体制是由欧美等国主导建立的,欧美等国作为利益既得者当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在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既得利益,他们用于反倾销的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标准其实都是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撼动了现存的国际贸易格局,对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胁。

  就像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经济扩张频遭黑手一样,日本作为西方工业化七大国之一,显然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当日本出口商品威胁到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时,日本同样要遭受反倾销。

  我国从2001年入世以来, 进出口 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顺差不断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论是否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否符合欧美等国的市场经济标准,都会得到比别人多得多的反倾销调查。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不断升级,反倾销逐渐演变成为许多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反倾销既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又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常常会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造成"双输"的结果。

  反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

  一方面,进口国通过反倾销限制某种产品进入,必然增加国内该产品的生产,而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由于缺少国际竞争优势,增加的产量难以出口;

  另一方面,进口国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会增加对本国稀缺的生产资源的需求,进口国原本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资源需求增加以致资源成本提高,从而减弱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出口贸易受挫。

  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分工的因素,才能实现经济资源最佳配置,进口国利用反倾销保护该国落后的没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既破坏业已形成的国际分工,又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社会净福利。

  反倾销以牺牲国内消费者和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仅仅保护特定商品的生产者的利益,不仅使进口国损失国际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利益,而且使消费者损失国际交换利益,从而使整体福利水平下降,产生社会净福利损失。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

  出口国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时,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将会迅速地缩小,甚至被迫退出进口国市场。反倾销还具有一定的连锁效应,一个国家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常常会有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跟进,也就同样的产品提出反倾销。

  反倾销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作用。影响产业结构发展。

  反倾销会极大地打击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在出口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担负重要的支撑作用。

  出口国遭受反倾销的产业,其大量的出口产品只有转回头来投入到本国市场,与本国原有的产品抢夺市场,这势必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以至于产品严重积压,大批工厂被迫停产,严重影响出口国产业结构的正常发展。影响规模经济。

  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企业在一个相当大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递减,因而具有贸易优势。但规模经济的实现与市场容量有密切关系,只有市场广阔,企业才有条件进行大规模生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上才有竞争力。

  而反倾销则会造成市场缩小,限制出口国企业规模经济。

  反倾销会使出口国外资企业逐渐减少或丧失海外市场份额,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外商对出口国投资的信心,甚至导致外商从出口国撤资,对出口国扩大利用外资产生恶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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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 - MBA智库百科

  倾销(Dumping)是一种

,即出口厂商在

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

,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与

相对称。

  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

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

,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

  (1)

(persistent dumping),亦称国际价格歧视,是指一国垄断者为了提高其总利润,通过在国内市场(该市场被

以及

所隔绝)以高于

(在该市场他将遭遇外国生产者的竞争)的价格销售产品;

  (2)

(sporadic dumping),是指为了摆脱非预见和暂时的剩余产品负担,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内销售价格偶然地销售产品,而并未降低国内价格;

  (3)

(predatory dumping),是指为了将外国生产者赶出其本国商界,以低于成本或低价格临时销售产品,然后凭借其在国外获得的垄断优势而提高该

  (1)

,是指倾销地国民的倾销商为了取得本国的

,而采取的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或低于

的价格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产品的行为;

  (2)

,是指为倾销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国民的倾销商,为了获取进口国的

而以低于别国市场价格销售、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1)

,也称

,是指出口国

使该国出口产品以进口国货币计价售价降低;

  (2)

,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

价格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

  (3)

,是指出口商利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在进口国低价销售产品;

  (4)

,是指差价销售,即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

  (1)

,是指在

下一国货物以低于其

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2)

,是指在

下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地国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低于该服务的正常价格。

  (1)

,泛指一切在进口国发生的

  (2)

,是指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能够适用

予以制裁的

  尽管对倾销行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反倾销法并非针对上述所有的倾销行为,而是仅限于外国产品的价格倾销。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GATTl947过程中,美国根据其国内法为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建议,其他国家围绕这一草案展开了讨论。讨论涉及四种形式的倾销,即价格倾销、服务倾销、兑换倾销和

。起草者同意只将价格倾销作为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对象。而

的损害结果和倾销主观意图确定不同,但在“反倾销中并非予以区分”。美国1921年以前的反倾销法专门制裁掠夺性倾销,但此后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已经不再将倾销的“掠夺性”主观动机作为反倾销法适用的条件了。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

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

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

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

、实质性威胁和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

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

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

或实质性威胁或

,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

,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

并进而消灭

,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

,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一般来说

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

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

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

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

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

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

、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

、对外低价倾销。

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

。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作为

一揽子文件之一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

  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

、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

、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

、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

,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

发表评论。

  (4)初裁与

。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

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

。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

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我国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

协会具体负责企业

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鼓励出口措施以外,鼓励出口还有许多其他措施。比如通过

输出带动本国商品输出;采用外汇分成方式,即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

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自由支配,鼓励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采取

,将进口与出口挂钩,要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以出带进,或以进带出,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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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保护主义好在何处,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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