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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

的原则不同。

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

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处分权,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监督程序不同。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在一定情况下,争议解决的途径法律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

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三)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的

,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华律网咨询,上面有很多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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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 知乎

仲裁?诉讼?傻傻分不清楚。不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我们就来重点聊一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任何事物的界定和解读,都需建立在其与同类事物比较的基础上。仲裁和诉讼具有共性,从宏观层面上讲,二者都是第三方机构解决纠纷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发生、管辖、裁判者选择、审理案件的规则与标准、审级等方面,二者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通俗一点来说,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职的做案件审理工作,可以是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话,在100个仲裁员里面,我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乙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还有个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几个要点:

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不列入司法机关序列,具有成立、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仲裁是专门的司法机构。跟仲裁不一样。

诉讼[lawsuit / litigation / legal action]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对于诉讼来说,一旦纠纷发生,管辖法院基本就确定好了。之所以诉讼有管辖制度的规定而仲裁没有,主要原因是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国有近4000个法院,出于流程完整与成本节约的考量,需要将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节约成本。

此外,从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与便利执行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诉讼更重视诉讼参与人或争讼的标的,所以,按照被告或争议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虑与诉讼颇有不同。因为仲裁是当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赋予当事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的权利便理所当然。相比于诉讼,仲裁更为关注争议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没有也不适合有管辖制度的约束。

回避制度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消极选择权限,即不选择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是法官居中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官必须持中立立场,无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这样,那任何一个法官均可胜任案件的审理。但是,民商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民商事争议的技术含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复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相比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法院,仲裁员普遍具有较高的职称和更为多元的背景。在赋予仲裁申请人选取仲裁机构权利的基础上,再赋予其选择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如上文所说,仲裁员的背景较为复合,有利于解决专业性纠纷。此外,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而对于法院来说,制定自己的组织规则的权限显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我国法院共分四个级别,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一次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错误,并规避可能存在的诉讼中的主场优势问题,我国规定了诉讼普遍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所以,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时间成本便不容忽视。

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

传统的线下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而网络仲裁审理期限则大大缩短。线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于,仲裁员兼职,出差,开会等原因,大家凑不到一起,仲裁时间保障不了。而网络仲裁通过在线立案,在线资料传输,在线看电子证据,批量接单,批量审案,大大减少因为资料整理、资料传输等带来的时间浪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终局之后即可去法院强制执行,为诉讼节省大量时间成本。

以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为例,用户点击“申请仲裁”后(即一键仲裁功能,仅适用于签发时已勾选相关选项的文件,如下图),将进入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的系统进行网络仲裁,仲裁时间可由原来的最长6个月缩短至22个工作日左右。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那些呢? - 知乎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通俗一点来说,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职的做案件审理工作,可以是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话,在100个仲裁员里面,我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乙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还有个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几个要点:

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不列入司法机关序列,具有成立、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仲裁是专门的司法机构。跟仲裁不一样。

诉讼[lawsuit / litigation / legal action]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对于诉讼来说,一旦纠纷发生,管辖法院基本就确定好了。之所以诉讼有管辖制度的规定而仲裁没有,主要原因是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国有近4000个法院,出于流程完整与成本节约的考量,需要将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节约成本。

此外,从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与便利执行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诉讼更重视诉讼参与人或争讼的标的,所以,按照被告或争议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虑与诉讼颇有不同。因为仲裁是当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赋予当事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的权利便理所当然。相比于诉讼,仲裁更为关注争议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没有也不适合有管辖制度的约束。

回避制度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消极选择权限,即不选择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是法官居中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官必须持中立立场,无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这样,那任何一个法官均可胜任案件的审理。但是,民商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民商事争议的技术含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复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相比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法院,仲裁员普遍具有较高的职称和更为多元的背景。在赋予仲裁申请人选取仲裁机构权利的基础上,再赋予其选择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如上文所说,仲裁员的背景较为复合,有利于解决专业性纠纷。此外,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而对于法院来说,制定自己的组织规则的权限显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我国法院共分四个级别,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一次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错误,并规避可能存在的诉讼中的主场优势问题,我国规定了诉讼普遍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所以,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时间成本便不容忽视。

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

传统的线下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而网络仲裁审理期限则大大缩短。线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于,仲裁员兼职,出差,开会等原因,大家凑不到一起,仲裁时间保障不了。而网络仲裁通过在线立案,在线资料传输,在线看电子证据,批量接单,批量审案,大大减少因为资料整理、资料传输等带来的时间浪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终局之后即可去法院强制执行,为诉讼节省大量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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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不请自来吧。

法大大的回答比较全面了,补充几点吧。

1、仲裁通常只限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属人社系统,偏行政性,与广义仲裁有所不同),诉讼基本可以涵盖绝大多数纠纷类型。

2、仲裁注重私密性,通常是不公开的。诉讼则是原则上要求公开。

3、目前我国的仲裁要求有明确规范的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诉讼无此要求。

4、国内仲裁周期通常是三个月,较诉讼为短。

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通过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来予以救济。

6、在国际纠纷中适用仲裁方式通用性较好,大多数国家会予以认可,法院判决的效力则需要两国间的司法协议确认。

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 知乎

文/朱华芳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国际商事领域,相比诉讼,仲裁可能是一种更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主要是基于其如下的特征和优势:

截至2015年6月19日,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已达156个,几乎覆盖了所有国际商事活动相对活跃的国家和地区。这156个国家均有义务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或者其他缔约国的商事仲裁裁决。这种世界范围内的可执行性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广为接纳的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虽然也存在少量区际安排(如欧盟的布鲁塞尔规定),但并不存在一个与《纽约公约》影响力相当的全球性公约。一国的法院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往往取决于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执行地国的法律,这使得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比仲裁裁决要困难和不确定很多。

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经常会希望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纠纷,但又绝对不希望在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而仲裁能给双方提供一种中立的选择。他们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仲裁地和仲裁语言。可以说,当事人选择仲裁,往往不是因为这是对其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而是因为这是在市场谈判的情况下能够达成的最少不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的核心精神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跟诉讼中当事人既不能决定自己的案子由哪个法官审理,也不能改变诉讼既有的程序不同,在仲裁中,不仅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可由当事人选定,而且当事人和仲裁庭还可以量体裁衣,在选定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程序。

根据《纽约公约》,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缔约国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这可以避免选择法院管辖时可能产生的管辖权纠纷以及平行管辖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将使得争议解决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倍增,而且将使得原来就不确定的判决执行问题变得更为脆弱。当然,并不是说选择仲裁这种方式就一定能够避免管辖权争议,因起草不当的仲裁协议而引起的管辖权纠纷也不少,但与选择法院管辖相比,只要仲裁协议起草得当,不存在纽约公约及仲裁地法、执行地法规定的协议无效或者裁决不可执行的一些因素,则所涉的管辖权及裁决的执行都是相对确定和有保障的。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法官虽然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有时候可能对争议所涉的业务或者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并不多,这无疑将影响他们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从而也可能影响法律适用。在仲裁中,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争议所涉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当争议事项涉及某一特定业务或者技术领域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具备相关知识和从业背景的专家担任仲裁员。这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员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纠纷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

在大部分国家,诉讼程序和诉讼文书一般都是公开的,任何第三方都能从公开渠道查到相关当事人涉诉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裁判文书。这对不希望外界了解到己方涉诉的当事人来讲,无疑是头痛的事情。但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书等文件通常都是非公开的,各国仲裁法及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的保密性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如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第3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与仲裁庭始终必须对有关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全部事项保守秘密。如当事人违反本条保密规定,仲裁庭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发出惩罚性措施命令、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命令或者费用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规则的第38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法院判决可以上诉甚至申请再审,但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少的费用取得一个确定的可执行的结果,在看重效率的当事人眼中,是仲裁的一大优势。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时,不能进行上诉,这在仲裁裁决确实存在实体问题时,无疑又是不公的。为了让仲裁更好地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明示方式,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就实体问题提出上诉。

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而且程序灵活,所以原则上来讲应当比诉讼更快捷,但事实并不总是如此。有实质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往往需要18个月到36个月才能达成最终裁决,而管辖权异议、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日程太满或者三个仲裁员之间的日程冲突等原因都将进一步延长这个时间。同时,因为仲裁庭能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手段有限,仲裁程序也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恶意拖延而变得冗长拖沓。

人们通常认为仲裁比诉讼成本更低,但很多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在仲裁中,当事人不仅要支付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还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虽然因为一裁终局及程序的灵活性,仲裁在律师费用上可能会比诉讼少,但综合的结果却可能会比法院的诉讼程序昂贵。另外,仲裁费用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人数和收费以及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态度和经验。仲裁员为三人比仲裁员为一人时所发生的费用显然会高很多。有经验的仲裁庭和合作的当事人通常可以更加有效和节约地完成仲裁程序;但若仲裁庭参照法院特别是英美法院的对抗式程序来开展仲裁,或者机械地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而无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又或当事人采取拖延不合作的策略,则费用均将大大增加。

我们借助上海中院官网上的诉讼费计算器以及各国际仲裁机构官网上的费用速算器,以一件涉外商事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在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S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进行仲裁分别涉及的案件受理费或仲裁机构管理费及仲裁员费用为例,计算出不同争议金额下各自的费用情况:

当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担任时:

当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时:

注:

1、争议金额超过1亿欧元时,SCC的费用由SCC董事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故在标的为10亿元人民币时,SCC的收费并无确定标准。本图表所示三人仲裁庭时SCC的收费系SCC在某起过亿欧元案件中的收费;独任仲裁员图表中所示仅为示意金额。

2、上述数据是否分高位和中位取决于相关机构的收费规则或官网计算器有没有作此区分。

3、上述费用并未包括可能发生的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仲裁员的差旅杂费等)。

(文中图表由天同李文奇律师协助制作,在此特别鸣谢。)

大家可以看到,总体来讲,在仲裁员为三人时,中国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基本比各仲裁机构管理费加上仲裁员费用要低;但在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争议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时,中国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则比一些仲裁机构管理费加上仲裁员费用要高。所以,仲裁是不是更便宜并无定论,其优势也不是在于更便宜,而是在问题一中所提到的各项特点。另外,其他法域的法院诉讼收费跟中国法院的标准并不一样,故上述图表主要供中国当事人在评估不同涉案金额下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和不同仲裁机构成本时参考。

尽管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有上述诸多优势,但在如下情况下,诉讼可能更为合适:

因为仲裁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所以除非当事人各方以及第三方均同意,否则仲裁庭无权追加第三人。而在争议发生后,往往很难让各方达成这样的一致。所以若一个争议涉及多方,而这些方之间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仲裁协议,则相关争议可能需要通过不同的仲裁程序甚至诉讼程序来解决。例如,A要求B赔偿其损失,而B打算向C追偿,在诉讼中,B可以申请法院将C追加为第三人一并参加诉讼;但在仲裁中,除非A和C均同意(一般来讲C是不会同意的),否则B只能另行对C提起追偿请求。这不仅使得整个争议解决的过程冗长不便,而且不同程序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也可能不一致,从而增加了各方之间达成和解的难度。类似地,在一个交易存在多份合同且这些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从而不能合并仲裁的情况下,也会存在这一问题。

跟法庭相比,仲裁庭对当事人行为的强制手段和威慑力非常有限,虽然有些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求助法院执行仲裁庭的程序命令,但这些均需要时间来申请、审核和处理。所以若当事人一方故意采取拖延政策,仲裁庭要止住这种拖延,比法庭要困难很多。

有些国家的法院在案件主要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时,比较倾向于不经开庭审理便作出即决判决,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国家司法资源。原则上,仲裁庭也可以做出即决裁决,但仲裁庭很少这么做。所以,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即决判决可能是效率更高的解决方式。

因为仲裁裁决一般是不公开的,也基本不会作为先例对后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或者较强的参照指导作用,所以,若当事人想通过一个争议解决程序取得对一类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有约束力的认定,则诉讼更为合适。

总而言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但某个具体案件仲裁和诉讼哪个是更合适的解决方式,则应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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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还是诉讼,哪个对你最有利? - 知乎

某天,夫人拿着保险合同来问我有关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不知道应该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经过了解,夫人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争议机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不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不知道选择之后对自身的影响。向她解释了一番,她才略微理解。我想大多数人都有同样的疑问,因此,用此文来解释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区别以及该如何选择。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仲裁的管辖依据是由双方自愿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想通过仲裁的解决争端的前提是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无法适用仲裁。

另外,仲裁委员会的选择没有地域的限制,例如争议双方都在居住在深圳的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不需要与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有连接点。

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只能向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起诉,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自行选择。

仲裁适用的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也即仲裁裁决一旦作为,申请人没有上诉的权利。

只有在《仲裁法》规定的法定的撤销事由内,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实行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经过二级审理后的判决为生效判决。

仲裁的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由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指定的法官进行审理,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自行或者协议指定审判人员。

仲裁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而仲裁员可以由律师、法学教授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者担任。

民事诉讼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仲裁一般开庭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民事诉讼一审应当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一般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离婚、涉及商业秘密)。

仲裁及民事诉讼适用的评议原则均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是,两者的情况有所不同。

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审判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是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回到文章的题目上,那我们究竟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才最有利呢?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仲裁与诉讼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及缺点,不同的方式针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纠纷。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出发去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例如,公司考虑到商业隐私问题,不想向公众进行曝光,则选择更为私密的仲裁方式,仲裁程序不公开,仲裁裁决的内容也不会向公众公开。

例如,个人考虑到成本的问题而选择民事诉讼。因为仲裁的收费相对于法院的诉讼收费要高,而且民事诉讼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仲裁却没有减免的规定。

因此,不要盲目地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结合自身情况,了解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能合理地、准确地选择最有利的争端解决方式。

陈志强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居间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及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曾办理过多宗走私、诈骗、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仲裁、诉讼、调解到底有什么区别? - 知乎

有了矛盾想要解决,我们经常会提到的三种解决方案就是仲裁、诉讼和调解,可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相信不少人都说不明白,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商事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到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第三方做出一个有约束力的裁决,是一种民间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的解决方式。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而调解则是自愿协商,通过疏导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首先,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仲裁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我们一般最常听到的就是劳动仲裁,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其适用,也就是说涉及到与人身有关的纠纷是不能够仲裁的;而调解呢是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一般的矛盾纠纷最先选择的就是调解,大事儿小事儿都可以首先调解,到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找个位高权重的人做个见证,就可以调解;至于诉讼就是我们平常经常说的打官司,适合于一切民事、刑事、行政的纠纷,只要有问题就可以诉讼,相对来说诉讼更加严肃,处理的问题相比于其他两种来说也更大更严重。

第二,它们使用的法律程序也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是一裁终局,裁决一出就立刻发生法律效益,虽说仲裁并不是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的,但他的裁决结果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诉讼一般是公开审理的,特殊的情况是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一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诉讼的结果是由人民法院公布的,;而调解是一种纯粹民间性质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有矛盾就可以调解,不分次数也不限地点。

第三,它们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履行裁决,如果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调解的结果可以反悔,也没什么法律效力,如果反悔了要么再次调解,要么就向法院起诉。

可能你会问,说了那么多,哪种方法更好呢?这个可以说各有利弊,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倾向于仲裁,不仅一裁终局而且还会支持你的律师费用,执行也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日常生活中啊,不是特别大的矛盾纠纷可以先选择调解,双方坐下来理性的聊一聊,协商一下,如果可以解决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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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仲裁与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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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如果就“纠纷处理选择诉讼或

的区别”有相关的

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

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纠纷处理选择诉讼或仲裁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

,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

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

,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

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是协议管辖,而

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法院需要有管辖权才能受理。

法院仲裁和法院诉讼区别:

法院只有诉讼,仲裁是仲裁委员会的程序,下面,

律师整理了关于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

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提起,实行二审终审制,仲裁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实行一裁终决制,那么,法院仲裁和法院诉讼区别是什么呢?今天,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仲裁和法院诉讼区别:

1.管辖不同。

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必须有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

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找

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以向人民

提起诉讼。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那么,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呢?今天,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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