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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房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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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争议如何处理-法律知识|华律网

王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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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征地拆迁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一)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二)房产纠纷的解决途经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拆迁有争议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华律网咨询,上面有很多专业的律师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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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创始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媒体普法宣传团特聘律师。王自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过大量房屋、企业、商铺、门面、养殖场和集体土地等征收、拆迁补偿或赔偿、公司控制权和股权激励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并擅长于处理和解决拆迁安置、房产合同、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手机号码:13355698161,13866708188。微信:13355698161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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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房子怎么处理?

房子是人们生活的基础,面对房屋权属纠纷,很多人都很有说不完的话题,情绪也很激动,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房屋所有权纠纷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房屋所有权通常涉及大量的财产纠纷。一旦无法处理,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有争议的房子怎么处理办法,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产权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关系存在争议,产权人还未确定的房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二、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根据《办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

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所谓的土地权属争议,也就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对于争议的处理,我们列举出了几个常见的问题: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 土地侵权案件;

(二)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 土地违法案件;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也就是说,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一) 国务院交办的;

(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条件?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当事人如果对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遇到有争议的房子怎么处理?现在大家心里也一定有了答案。如果您想要找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以到律法无忧咨询,欢迎您的到来。

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途经有哪些?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 - 房天下卖房知识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许多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事情发生,如果拆迁房屋出现了纠纷,大家要清楚纠纷事故的解决方式,只有清楚了解决的方式,才可以解决这些纠纷。不过,很多人并不是非常清楚该怎么处理,那么,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途经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许多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事情发生,如果拆迁房屋出现了纠纷,大家要清楚纠纷事故的解决方式,只有清楚了解决的方式,才可以解决这些纠纷。不过,很多人并不是非常清楚该怎么处理,那么,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途经有哪些?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1、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由于产权未确定,拆迁人单独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为保护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拆迁人才能实施拆迁。

2、房屋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方可拆迁。

3、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4、根据《办法》,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5、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上述内容便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途经有哪些以及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的相关信息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拆迁房屋纠纷的解决方案还是比较多的,无非就是仲裁调解或者是起诉了,大家可以咨询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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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 知乎

现在农村在建设房屋的时候需要审批宅基地的,现在由于一些原因有一些房屋权益存在着争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去申请确权,那么对确权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今天律嬴时代网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一、对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对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助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合理优化及分配,进而为农民增收增益奠定夯实的基础。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参考该规定,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议、请求人民政府处理等方式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联系我们。

房子究竟归谁 房产权属争议如何处理_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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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子究竟归谁 房产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1.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争议

  夫妻个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指夫妻的婚前房屋或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房屋。对于经过婚姻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在离婚财产侵害时争议不大。争议较多的是,虽然是一方的婚前房屋,但是双方在婚后居住多年,并且进行了一定的装修、修缮等经济、精力的投人。在离婚案件中,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协议,在判决时必然归一方所有。这种结果对于非产权人的一方来说,往往是痛苦而无奈,倾注了几年,甚至十几年感情的房屋,到头来还得无条件搬离,怎么样总会有些难以接受。

  对于此种情形的救济是:若离婚后生活困难(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无住房居住亦为生活困难的一种判定标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支付标准为一至二年的当地房屋的租金标准,或者是要求对方允许居住一到二年。

2.夫妻取得的“部分产权”房屋的争议

  部分产权房一般是房改房中职工与单位共同享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在房屋的产权证上,往往注明职工与单位均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此类“部分产权房”无法进行上市交易,职工要将房屋出售,必须优先出卖给共有产权的单位,并且在价格上往往会事先设定只能是原购房成本价。

  在离婚争议中,涉及“部分产权房”的分割时,由于涉及单位产权,还要协调单位同意非单位职工的一方成为产权人,或者是单位职工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但在补偿的标准上,由于此类房屋并不能正常上市交易,因而对于市场价格只能酌情参照。

3.婚前购置房屋的争议

  对于婚前购置房屋的争议常常表现为,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而在婚后偿还按揭情形。此类房屋在实践中争议不少,并且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房屋的增值应否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在房屋资源相对紧缺的环境下,房屋的价格逐年增长,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城市,房价的增长速度更是令人咋舌。

  对于此类争议的司法处理是,婚后偿还的银行按揭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产权一方可以分得婚后已付银行按揭款的一半,而房屋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为此,对于非产权一方来讲,尽力争取成为共有权人显然是一个明智之举。

4.公房承租权的争议

  对于承租的公房,虽然无法进行上市交易,但由于其价格低廉,并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一般会允许以成本价购买,因而其相当的市场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即便是未能购买,但其较低的租金,对于无其他住房的人来说,也是极大的安置处所。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公房的承租权是平等的,虽然公房租赁合同的签署人为一方,但另一方具备同等的承租权。若公房是由一方婚前承租的,则在结婚5年后,另一方亦可享有承租权。实践中,最大的障碍是,单位直管公房的承租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激化,单位职工一方甚至会采取到单位将房屋退租的“鱼死网破”的举措,致使双方都无房可租;或者是让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当时租房政策中已有种种的限制,使非单位职工一方无法承租。对此类情形,非单位职工一方应该极早获取产权单位的分房政策、租赁合同,以防止对方作假。

5.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的争议

  在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会存在大量的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形,有的夫妻双方都会知道,有的则仅仅是一方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举措。若双方都知道,相对来说维权相对明确,也即是证明他人名下的房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房屋购买本身是配偶一方有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所为,则查询及证实都会遇到极大困难。

  在审判实践中,即便是举出有以他人名义购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有的房产,基于离婚案件中仅审理婚姻中的属于夫妻名下的财产之原则,此类房产是无法处理的。为此,极早保留证据,要求房屋名义产权人出具证明产权实际归属及付款的证明是极为重要的。必要时,先至房屋管理机关将产权变更回、,或到法院进行确权之诉。若对方是故意隐匿财产,则可参照本书第七章的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补救。

 6.以小孩名义购置房屋的争议

  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的一类特殊情形是,以自己小孩的名义购置房产。一般出现的误区是,认为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家庭共同所有(孩子亦享有一部分产权)。这些误区的存在,是由于人们的认识仅停留于小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层面上。其实,小孩(未成年人)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的。父母以小孩的名义购房,实际是对小孩的财产赠与,接受赠与的能力是不受限的。

  明确了此类房产的实际权属后,又会把财产的争议转移到小孩抚养权的争夺上,以为谁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小孩名义的财产亦属谁所有。其实不然,小孩的直接抚养人,只享有对小孩名下财产的代管权,无处分权,并且对财产的管理也只是有利于小孩的利益为限。若有损害小孩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提出异议。

7.一方或双方母亲出资购置房屋的争议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会负责到子女的成家立业,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便是,在子女成家时,为子女购房出资。若子女的婚姻美满、幸福,做父母的当然高兴,付出再多都会认为值得。可若子女的婚姻亮起红灯,并最终不得不解散时,之前对该婚姻的投人则难免有所不甘。反映在现实中的问题是,母亲对子女结婚购房出资要求返还,或者是要求享有产权。

  此类情形的法律认定是,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购房出资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其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除外。为此,要消除子女婚姻幸福与否的顾虑,最好的做法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将产权落在自己名下,或根据出资比例共同享有产权,日后再作赠与或继承。

8.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房屋的争议

  新《婚姻法》确立的一个重大原则是,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时,很多人对此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误解。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属性就是其中一种,当事人往往会认为,这应该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实是错误的理解。此类房产因系婚后所得的缘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此房产是在婚后所购,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夫妻间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在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会认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当事人对于房产不能认定为个人所有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地希望能将购房款返还,也因为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而无法得到支持。一个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在婚前对双方的各类财产及婚后的各类收入或是投资行为作出明确约定,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亦或是按比例所有。

9.长期居住一方父母房屋的争议

  在中国的传统家庭结构中,子女成婚后往往会与父母同住,要么是父母为子女成家提供住房。而在正常情况下,这套住房终究会归子女享有。在子女的婚姻生活中,父母为讨取子女配偶之所好,会对他们说,这套房子日后就归他们所有了。有的甚至会立好字据,明确此套住房日后就归子女及其配偶所有。从法律上来说,此类口头或书面的承诺可以认为是赠与。但子女的婚姻变故之时,往往也是此类承诺收回之时。

  那么此类口头或书面的赠与承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我们要注意到该赠与承诺涉及的处分物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赠与只有在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后,赠与才算完成,否则,随时可以撤销。为此,为防止赠与不兑现的情况,有可能的话,尽早要求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是为上策。

 10.在离婚争议期间对房屋继承权不作为

  在《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的行使期限并未作限定,除非继承权受到侵犯时,必须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二年内行使权利。这一继承权的行使精神,使得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可以行使继承权时,很多时候会出现有继承权的一方有意无意地不及时行使继承权。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涉及一方故意不行使继承权的,法院无法强制对方行使继承权。虽然,对方故意不行使继承权,好像会使另一方的权利受损。但我们要注意到,对于故意不主张到期债权的行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行使的前提时,对方的不作为,会影响到他的债务的履行。为此,在不涉及对方的支付义务时,对于继承权的拒绝行使,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只得期待婚姻法在下一次修订时,作出新的规定。

房产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1.夫妻个人所有房屋的争议

  夫妻个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指夫妻的婚前房屋或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房屋。对于经过婚姻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在离婚财产侵害时争议不大。争议较多的是,虽然是一方的婚前房屋,但是双方在婚后居住多年,并且进行了一定的装修、修缮等经济、精力的投人。在离婚案件中,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协议,在判决时必然归一方所有。这种结果对于非产权人的一方来说,往往是痛苦而无奈,倾注了几年,甚至十几年感情的房屋,到头来还得无条件搬离,怎么样总会有些难以接受。

  对于此种情形的救济是:若离婚后生活困难(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无住房居住亦为生活困难的一种判定标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支付标准为一至二年的当地房屋的租金标准,或者是要求对方允许居住一到二年。

  2.夫妻取得的“部分产权”房屋的争议

  部分产权房一般是房改房中职工与单位共同享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在房屋的产权证上,往往注明职工与单位均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此类“部分产权房”无法进行上市交易,职工要将房屋出售,必须优先出卖给共有产权的单位,并且在价格上往往会事先设定只能是原购房成本价。

  在离婚争议中,涉及“部分产权房”的分割时,由于涉及单位产权,还要协调单位同意非单位职工的一方成为产权人,或者是单位职工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但在补偿的标准上,由于此类房屋并不能正常上市交易,因而对于市场价格只能酌情参照。

  3.婚前购置房屋的争议

  对于婚前购置房屋的争议常常表现为,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而在婚后偿还按揭情形。此类房屋在实践中争议不少,并且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房屋的增值应否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在房屋资源相对紧缺的环境下,房屋的价格逐年增长,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城市,房价的增长速度更是令人咋舌。

  对于此类争议的司法处理是,婚后偿还的银行按揭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产权一方可以分得婚后已付银行按揭款的一半,而房屋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为此,对于非产权一方来讲,尽力争取成为共有权人显然是一个明智之举。

  4.公房承租权的争议

  对于承租的公房,虽然无法进行上市交易,但由于其价格低廉,并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一般会允许以成本价购买,因而其相当的市场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即便是未能购买,但其较低的租金,对于无其他住房的人来说,也是极大的安置处所。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公房的承租权是平等的,虽然公房租赁合同的签署人为一方,但另一方具备同等的承租权。若公房是由一方婚前承租的,则在结婚5年后,另一方亦可享有承租权。实践中,最大的障碍是,单位直管公房的承租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激化,单位职工一方甚至会采取到单位将房屋退租的“鱼死网破”的举措,致使双方都无房可租;或者是让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当时租房政策中已有种种的限制,使非单位职工一方无法承租。对此类情形,非单位职工一方应该极早获取产权单位的分房政策、租赁合同,以防止对方作假。

  5.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的争议

  在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会存在大量的以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形,有的夫妻双方都会知道,有的则仅仅是一方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举措。若双方都知道,相对来说维权相对明确,也即是证明他人名下的房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房屋购买本身是配偶一方有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所为,则查询及证实都会遇到极大困难。

  在审判实践中,即便是举出有以他人名义购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有的房产,基于离婚案件中仅审理婚姻中的属于夫妻名下的财产之原则,此类房产是无法处理的。为此,极早保留证据,要求房屋名义产权人出具证明产权实际归属及付款的证明是极为重要的。必要时,先至房屋管理机关将产权变更回、,或到法院进行确权之诉。若对方是故意隐匿财产,则可参照本书第七章的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补救。

  6.以小孩名义购置房屋的争议

  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的一类特殊情形是,以自己小孩的名义购置房产。一般出现的误区是,认为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家庭共同所有(孩子亦享有一部分产权)。这些误区的存在,是由于人们的认识仅停留于小孩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层面上。其实,小孩(未成年人)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的。父母以小孩的名义购房,实际是对小孩的财产赠与,接受赠与的能力是不受限的。

  明确了此类房产的实际权属后,又会把财产的争议转移到小孩抚养权的争夺上,以为谁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小孩名义的财产亦属谁所有。其实不然,小孩的直接抚养人,只享有对小孩名下财产的代管权,无处分权,并且对财产的管理也只是有利于小孩的利益为限。若有损害小孩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提出异议。

  7.一方或双方母亲出资购置房屋的争议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会负责到子女的成家立业,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便是,在子女成家时,为子女购房出资。若子女的婚姻美满、幸福,做父母的当然高兴,付出再多都会认为值得。可若子女的婚姻亮起红灯,并最终不得不解散时,之前对该婚姻的投人则难免有所不甘。反映在现实中的问题是,母亲对子女结婚购房出资要求返还,或者是要求享有产权。

  此类情形的法律认定是,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购房出资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子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其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除外。为此,要消除子女婚姻幸福与否的顾虑,最好的做法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将产权落在自己名下,或根据出资比例共同享有产权,日后再作赠与或继承。

  8.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房屋的争议

  新《婚姻法》确立的一个重大原则是,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生活中的实际运用时,很多人对此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误解。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属性就是其中一种,当事人往往会认为,这应该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实是错误的理解。此类房产因系婚后所得的缘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此房产是在婚后所购,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夫妻间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在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会认为是对另一方的赠与。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当事人对于房产不能认定为个人所有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地希望能将购房款返还,也因为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而无法得到支持。一个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在婚前对双方的各类财产及婚后的各类收入或是投资行为作出明确约定,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亦或是按比例所有。

  9.长期居住一方父母房屋的争议

  在中国的传统家庭结构中,子女成婚后往往会与父母同住,要么是父母为子女成家提供住房。而在正常情况下,这套住房终究会归子女享有。在子女的婚姻生活中,父母为讨取子女配偶之所好,会对他们说,这套房子日后就归他们所有了。有的甚至会立好字据,明确此套住房日后就归子女及其配偶所有。从法律上来说,此类口头或书面的承诺可以认为是赠与。但子女的婚姻变故之时,往往也是此类承诺收回之时。

  那么此类口头或书面的赠与承诺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我们要注意到该赠与承诺涉及的处分物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赠与只有在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后,赠与才算完成,否则,随时可以撤销。为此,为防止赠与不兑现的情况,有可能的话,尽早要求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是为上策。

  10.在离婚争议期间对房屋继承权不作为

  在《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的行使期限并未作限定,除非继承权受到侵犯时,必须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二年内行使权利。这一继承权的行使精神,使得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可以行使继承权时,很多时候会出现有继承权的一方有意无意地不及时行使继承权。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涉及一方故意不行使继承权的,法院无法强制对方行使继承权。虽然,对方故意不行使继承权,好像会使另一方的权利受损。但我们要注意到,对于故意不主张到期债权的行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行使的前提时,对方的不作为,会影响到他的债务的履行。为此,在不涉及对方的支付义务时,对于继承权的拒绝行使,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只得期待婚姻法在下一次修订时,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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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房产纠纷该怎么处理

遭遇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办 》》》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一、明确产权,真实准确的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力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实的权力人,即便事实上他其实不是真实的权力人.二、防止家庭内部房产纠纷首先要重视的是明确产权,真实准确的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登记时不但要注意所有人的真实准确,还要注意互相间的份额,是共同共有仍是按份共有,都应当记载清楚.三、做好相干文书手续,以防不时之需.在房屋所有权暂时没法办理到实际产权人名下时,可以退而求其次,当事人各方可以通过协定商定来明确产权归谁所有,办理好相干手续,包含建房的审批手续,实际出资的交付手续,必要时还可以拜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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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拆迁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坤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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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468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拆迁房不一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看拆迁房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才能作为判断。那么,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朋友们,可以看看趣丁网带来的详细介绍哦!

不一定。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判断婚姻关系期间的个人财产收入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时,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种形式的婚后收入来判断的。个人财产始终以原有为基础个人财产的自然升值仍以夫妻共同经营为判断依据。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所有人等有争议的房屋,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当地征收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并予以公告;不存在因房地产纠纷而征收或少付房屋的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会在房产纠纷解决后给予房屋所有人安置补偿。

房屋搬迁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居委会等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自愿协商解决;或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解决房屋纠纷的,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拆迁。此外,在房屋拆迁前,拆迁部门还需要对有争议的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记录,并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有房屋纠纷的房子不能先拆,因为如果事先通知拆迁办房子有争议,拆迁办在没有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强拆,那么拆迁办是有责任的。

不过这里面的不能拆迁,也是暂时的,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在此期间,争议各方必须统一思想,必须选择各自的补偿要求,然后与拆迁办合作,看其补偿要求是否可行,不能老是因为争议而任意拖延。

否则,拆迁办也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解决您拆迁后的房屋,当时的拆迁也应视为合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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