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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招投标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 - 知乎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最终废标的基本就是以下12种情形。

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总结的12种情形: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500m。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

1)授权书

①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公证书的日期、投标函签署日期(或开标的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性,出现奇葩型错误。例如:某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签字时间(2017年1月7日),在授权日期(2017年1月9日)之前;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公证(2017年1月22日)却签署了投标函(2017年1月20日)而被废标的。②还有的做标人员没有认真核对打印的日期。如:出现2016年2月30日、2016年13月9日、2107年1月9日等;还有元旦之后的投标书,日期中的月日改了,年份没有修改还停留在上一个年度。再如:授权委托书日期与开标日期相同,而公证书的日期却在开标日期之前。③被授权人的签字错误。例如:商务及技术文件上签字的授权代理人姓名与财务文件的授权代理人名字不一致。还有的投标书逐页签字人为“李四”,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却是“张三”,废标就是必然。

2)公证书

招标文件对于公证书的要求,包括附《公证书》的原件或彩印件问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公证书的原件;有的规定附公证书的彩印件;还有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副本中也要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也有的规定投标文件中附上公证书的彩印件,原件单独递交等。某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允许一家企业一次投两个及以上合同段的。其招标文件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分别单独授权、单独公证,而某投标单位没有分开,出现陷阱性错误。还有投标书中“P7页为第六标段的授权委托书,而公证书原件中为五、六标段的授权书”,结果被废标。还有,因将不同合同段分别授权的公证书错装而被废标。

①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招标文件规定为20万元,结果电汇10万元或15万元的奇葩性错误。②出现银行电汇凭证为黑白件,未将银行电汇凭证彩色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陷阱性错误。③投标保证金扫描件不清晰的常识性错误。④不同投标合同段的投标保证金原件或扫描件错装。如:将监理HR1标的装订到监理HR2标的投标文件中;甚至将甲监理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原件装订在乙监理公司的投标书中,让招标人很容易发现甲、乙两家监理公司串通投标。废标是其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其二,禁止投标等处罚则是其三。

①投标函中总监的名字与投标文件的表格材料中的名字不一致。施工单位投标书中提供了项目经理人选,却没有提供项目总工而被废标。②拟任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与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须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的要求不符而被废标。③职称不满足要求,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要求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而实际投入的总监职称却为工程师;投入的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称证是路桥专业的,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经济类专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毕业专业为会计专业,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专业而被废标。某招标文件要求“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投标中级经济师就会被废标。④业绩不满足要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总工具有隧道业绩,实际的项目总工不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而废标。⑤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拟投入主要人员的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被废标。有的因为未选派测量工程师而被废标。还有更奇葩的错误,如:某单位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监理人员中有2名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招标文件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而被废标。⑥拟投入主要人员正在履约而废标的。⑦备选项目经理、总监无相应业绩或证件不全被废标。⑧年龄超标问题。拟投入的某副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年龄超55周岁,不符合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关于人员年龄的要求而被废标。

1)工程概况的编写

2)质量、安全、工期的目标要求

3)试验检测设备投入方面

4)工程施工进度图表的表示方面,要求采用条形图法、关键线路法绘制等。

5)工程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要求方面

6)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

①招标文件的规定目录不得编页码而编写页码的。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页码标注于页面底端居中位置,正文标题及内容的首行顶格的。③未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封面,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封面打印装订的。④未按规定沿着装订孔纵向用白线绳三点一线装订的。⑤字体字号、标题层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2)投标报价与唱标函

1)投标书的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工程名称与合同段编号等方面;投标日期是否准确?同时购买多个合同段并存在多个合同段投标时,封面合同段编号与正文合同段编号的一致性。有时出现封面是监理JL1标而正文内容却是监理JL2标的正文而被废标的情形。2)投标书的目录。层次、标题、页码等与正文标题的一致性问题。内容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字体字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违背目录编写要求的情形,一是要求编写目录而没有编制目录,二是要求不得编写目录而又编写了目录。3)投标书的页码。目录页码与投标文件正文内的页码不一致而被废标。投标文件没有逐页标注页码;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如缺48、49页等。有的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4)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手签,使用了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未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分上下册等多册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只签字上册,下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而被废标。

(1)填写《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的,实际仅填写了1年的而被废标;或者不是规定中的近三年的,如2017年2月招标,要求填写近3年的是指2014、2015、2016年,而非填写2013、2014、2015三年的错误等。(2)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拟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附社保缴费证明,或应附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全、未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而被废标。(3)提供信用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如总监焦某某、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黎某在省厅信用信息系统中查无此人等。(4)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投标文件未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且没有投标单位印章的;或者未全面提供,如缺少房建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等。投多个标段时,一定看清招标文件是要求分别查询、原件分别装订,还是共同查询、出多份原件分别装订。如果只要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共同的查询原件,A1投标书中装入了原件,A2投标书中放入彩色复印件就可能会被废标。(5)投标联合体方面。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附联合投标协议而没有,就会被废标。未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中联合体一方的《财务状况表》或某年的流动负债未填写数据,以及未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财务报表;投标文件未附融资承诺函等,均可能被废标。

1)投入人员姓名核对不仔细,特别是同音字校对。2)投标书的签字盖章方面。

1)招标文件要求左侧装订两钉,钉不外露,封底为白色A4纸。2)提供U盘方面。招标文件规定随投标文件提供同版电子标书U盘;没有提供而被废标。U盘的投标单位标识错误、合同段编号错误的。U盘包装的信封错误,有的要求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有的要求包封在“第一信封”中,实际包封在“第二信封”中而被废标。

废标是什么意思?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 知乎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时候废标是难以避免的,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也是凤毛麟角。那么废标是什么意思?废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一一道来!

  废标是什么意思

  1.简单点讲就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暗示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

  2.从含义上来讲,废标是指政府招标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_法律咨询百科_找法网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要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那么会变成废标,将会浪费先前的努力。那么,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有哪些呢?具体是怎么确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我们认为,唱标是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的一种方法,唱标人并不具备判断废标与否的资格、能力和权限。投标人递交的支票是否为无效票据,其后来补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其投标是否应作为废标处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决定。

  尽管招投标双方受到“招标程序契约”的约束,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是独立的和保密的,在推荐中标人前,评标委员会可以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但是,在推荐中标人之后,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招标人要求重新启动评审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再次评审,违反了“招标程序契约”,应当对投标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确属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有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承当责任。

  决定废标废标只能发生在评标过程之中,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评标过程应当从开标之后开始,至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结束。

  1,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我们理解,招标人“拒收”投标,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承诺(投标文件是对招标程序性规定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此,“拒收”并不包含在本文所称“废标”之列。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这个过程在招标实务中被称为“唱标”。那么,如果在唱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密封等情况,能否由唱标人宣布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呢?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由此可见,唱标的目的是公开投标人提交的基本投标信息,而不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废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唱标过程不具有评审废标与否的功能,且招标人并不具有评审的职权,唱标人不具有评审的资格;

  (3)如果投标文件确实符合废标条件,那么在唱标之后,该投标可以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再确定废标,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2)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探讨如下:

  决定废标的依据之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废标条件,是以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目的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人也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以上便是工程招标投标可能变成废标的情形,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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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废标后,哪些情况需要重新招标? - 知乎

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常有因为各种原因遇到关于废标的问题,比如公开招标废标后,什么情形下需要重新招标?今天小编就给你简单介绍下!

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投标的行为。那么符合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呢?通过整理综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国家法律条文,得出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不同原因,以做出相应改进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招标进行

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6、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7、《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以上就是关于“废标后重新招标”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招投标信息可登录招标资源网查看!

废标、流标都有哪些情况? - 知乎

1,事实上,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中,只有“废标”的表达而没有“流标”的表达。

2,“流标”是约定俗成的口语表达  关于“流标”,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规还是招投标法规都没有明确表达,有业内人士表示,“流标”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口语表达。在某些方面与“废标”含义相同,比如,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废标”也可以说成“流标”。  但在某些情形下,比如,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响应条件这时就称为“流标”。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法规条文中只有“废标”没有“流标”,但是实践中废标公告、流标公告、终止公告是同时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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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